殷鑫鑫 倪卫红 赵煜
摘 要:物流产业涉税种类很多,税负较重,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国家“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从大多企业的反应来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很多企业渴望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补贴政策的出台,以减轻物流企业的负担。政府可以通过健全可抵扣进项机制,进一步扩大抵扣范围,提高物流产业的效益。
关键词:物流;税负;重复征税
Abstract: Due to the logistics industry involves various types of tax, the tax burden is very heavy which has restric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ogistics. From the view of most enterprises reac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camp to add” policy did not achieve the desired results.Enterprises urgently need a perfect tax policy adjustment to reduce the logistics burden.The government can improve the deductible input mechanism, further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he deduction to improve logistics efficiency.
Key words: Logistics; Tax Burden; Double taxation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物流产业逐渐成为促进一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产业。而当前各种税负问题一直阻碍着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所以国家对税种的设置、税率的设计必然要起到鼓励物流行业发展的功能。为此,在针对政府税负政策调整方面,本课题对南京以及周边地区物流园区中物流企业的税负现状进行了调查并深入分析研究,以提出切实可行的税收政策调整建议,帮助物流企业减少运行成本。
1 调查背景
1.1 物流产业税负现状
物流产业涉及的服务项目范围较广,涉税种类很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及其他流转税等。
各种各样的税种加重了物流企业的负担,问题突出。而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者是分立并行的两个流转税种,我国物流企业成本高居不下的原因主要表现为重复征税。我国营业税是按照营业收入全额征税,且在每个环节均要全额征税,前道环节所收税款不可以抵减,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次数就越多,如此一来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增值税应税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就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增值税具有“道道抵扣”的特点,可以把前道环节所收的增值税抵减,仅就增值额征税,避免了重复征收。
1.2 政府税收政策的调整
为了完善税制并促进第二、三产业结构优化,我国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措施。“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目的是想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切实降低企业营业成本和减轻税负重担。试点7个月后,2012年7月25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 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2年9月1日起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试点以来,大部分行业的结构性减税效果得到了体现,但也有部分行业从短期来看税负不降反增,其中港口企业体现得尤为明显。
2 调查结果与数据分析
2.1 调查背景与样本
本次调查小组由老师进行招募、成员自愿报名的形式参加。调查中,共发放103份问卷,回收92份,回收率为89.3%;除去无效问卷4份,有效问卷一共为88份,有效回收率为85.4%。
2.2 企业基本信息分析
从图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大部分物流企业主要以私有企业类型为主,国有企业、外资企业、集体企业和合资企业类型的比例较少。中国商务部前副部长高虎城于2004年7月2日在北京举办的中国国际服务业大会物流主题论坛上说,中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中国经济发展、市场化改革创造的机遇,也得益于中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巨大商机。这正好反映出了在改革开放市场化条件下企业或个人针对物流产业这种第三产业谋求发展出路的集资形式。因此很大程度上,中小物流企业构成了我国物流行业的主力军。这就解释了为何国家出台“营改增”政策后,出现了一些企业税收负担不降反增的状况,中小型物流企业对较大税负的承担力远不及实力雄厚的大型物流企业,如地区性的中小型物流公司肯定比不上中海、德邦等大型物流企业,所以通过及时调整具体的税负应对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图2 企业主要经营的物流业务
为了进一步分析被调查企业所提供服务的涉及项目种类,本文选取了物流企业的部分服务项目。图2所示的物流企业涉及的业务繁多,其主要有仓储服务类、交通货物运输类、装卸搬运服务类、港口码头服务类等。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仓储服务业改革前是按5%缴纳营业税,改革后按6%缴纳增值税,但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理,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运输服务,改革前按3%缴纳营业税,改革后为11%缴纳增值税。装卸搬运业改革前是按3%缴纳营业税,改革后为按6%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改革后税负的增减直接与物流公司的采购服务业务相关,改革后物流企业服务项目的税收普遍提高,且不同服务业务之间增加的百分比各不相同。此外改革后,物流企业还将更关心供应商的规模,其是否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服务相同时,不含税成本的比较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
2.3 “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动
图3 “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动情况
“营改增”的效果如何?在此举了一个例子。例如:如果企业仓储收入年200万元(含税),利润率10%,人工成本占收入比重30%,车辆费用占30%(包括车辆维修、车辆租金、油费、车辆保险、过路过桥费有70%的费用能取得增值税17%的专用发票),仓库租金占30%。改革前营业税:200*5%=10万元;改革后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6%)*6%=11.32万元;进项税额=200*30%*70%*17%=7.14万元;应缴税额11.32-7.14=4.18万元,改革后税负减少了。
但从图3明显发现,“营改增”后,只有三分之一企业的税负得到了改善,有所降低,而超半数的企业认为本企业的税负状况基本没有得到改善,反映出“营”改“增”政策在减少企业税负上成效并不明显,甚至有12.62%的企业感到税负加重。从上海税改试点情况看,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据2011年3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上海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在实行“营改增”试点后,货物运输企业实际增值税负担率增加到4.2%,参与试点的上海21家物流企业中,67%的试点企业所缴纳的今年1月的增值税比以往缴纳的营业税都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的税负增加了100万元。
“营改增”后可抵扣进项税类别比例
由表A、B、C这三项可抵扣的进项税所占比例最高。A类和C类均超过了一半,其中C类最多,达到60.19%。这说明在运输业结算和销售结算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较多。针对物流企业而言,进项抵扣的项目很少,主要是汽油和固定资产。大部分物流企业从事跨地区运输,从途经的加油站购买汽油,而途经的加油站可能因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等种种原因的限制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物流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都在“营改增”之前购买,无法成为抵扣项目。另外,占物流企业成本很大比重的人工成本、路桥费、保险费等并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范围。
2.4 “营改增”政策下,企业的期盼
从图4可以看出,对于税收政策的调整,企业大多渴望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补贴政策的出台。而目前实施的“营改增”税改政策,从大多企业的反应来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目前企业迫切需要一项完善的税收政策调整,以减轻物流企业的负担,提高物流产业的效益。
3 调查结论
(1)当前物流企业主要以中小型为主,其实力远不如大型物流公司,承担税负能力有限。因此,对待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调整的税负政策应当有所不同。
(2)从上海税改试点情况看,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不减反增,虽然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但是“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并没有起到推动作用。
(3)在体制上,物流产业涉及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等多个部门,存在着条块分割、部门分割、重复建设等种种问题。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物流业缺乏专门的规定,只是根据物流业所呈现的六大业态机械地加以分割。这就使得物流行业税收具有很大的重复性。对于具体业务流通过程中,若未分开核算,仍难以通过税改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4)我国物流产业税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物流企业有目的地自行选择税目税率,偷逃税款
◆物流企业的进项抵扣很少,主要是汽油和固定资产,即抵扣进项机制不健全。
◆物流企业整体税负过重,自我发展能力不足
◆缺乏统一的物流业专用发票,没有专门的物流税收政策,不能有效调控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4 对策及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为应对物流业税负增加,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税收政策调整的对策及建议:
(1)当前我国的物流企业主要以中小型私企为主,承担的税负能力很有限,因此政府的减税政策的出台非常有利于物流企业的快速发展壮大。
(2)制定出统一标准认定物流企业从而使其均能享受运输收入与仓储收入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政策。明确所有的物流企业外包业务营业税可以差额纳税的界定方法与计算方法。
(3)针对物流企业税负中很多费用项目无法抵扣的现状,政府需要健全可抵扣进项机制,进一步扩大抵扣范围。还可以将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用外包的方法,采用垫付款形式支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加工等业务过程的成本作为抵扣部分看待。
(4)建议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各类现有发票,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发票。以适应一体化物流运作需要,解决综合性物流企业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也可起到统一行业内部税率等附带效果,进而降低物流成本,同时也可方便企业的操作和税务部门的征收管理。
(5)针对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的特点,从简化操作、降低纳税人成本的角度出发,应实行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取消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政策。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统一行业内部税率。统一缴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可以使具有一体化服务的现代物流企业充分的发挥发达运送网络的优势,有利于促进物流企业培养发展大型的运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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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殷鑫鑫,赵煜,南京工业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工业工程。
倪卫红(1968-),女,湖北武汉人,南京工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工业工程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物流及供应链管理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