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规模化经营中农民意愿及影响因素分析-以吉林省农民为例

2014-03-13 21:30徐晓红王洪丽舒坤良郭庆海
雷达科学与技术 2014年4期
关键词:主体土地农民

徐晓红 ,杨 双 ,王洪丽 ,舒坤良 ,王 军 ,郭庆海 *

(1.吉林农业大学,长春 130018;2,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长春 130033)

在吉林省,土地规模经营已经悄然兴起,经营主体以专业大户和非农户主体为主,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当非农户主体的资本与地方政府的权力相结合而催生非农户主体介入农业规模化经营时,在尚未完善的农民利益补偿机制下,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的上涨很有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社会矛盾。因此,对各类主体进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保障农民权益和国家粮食安全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考虑到研究的可行性和所选对象的典型性,课题组于2013年在全省按介入模式差异选择了3个典型的农业土地规模化经营主体内转出土地农民进行调研,这3个主体分别是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的合作社、吉林市永吉县岔路河镇恒成号村的企业化、东辽县白泉镇集贤村的专业大户。本研究以问卷调查为主,并辅以个案访谈,根据每个主体的发展情况分配问卷,2013年春播前(4月下旬至5月上旬)进行了入户访问填答问卷。对农民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陈家店、恒成号、集贤村共进行入户访问31户,对农民发放问卷31份,回收31份,全部有效。

1 农民的意愿分析

1.1 失地意愿

在对出租土地的农民意愿进行调查时,有58.1%的农民对当前的租赁方式表示满意,另有38.7%的农民不满意,且不满意的农民中有66.7%的农民认为租金少,8.3%的农民认为租期过长,还有25%的农民认为地租给付不及时,下打租。这部分农民希望能提高地租、缩短租期和能及时将地租给付。调研情况见表1。

表1 被调查户的意愿情况分析

从调查结果看,农民希望租金都是上打租,而且最好是一年一租,租金最好能够跟上物价上涨幅度。

1.2 补偿意愿

从调查结果看,有87.1%的农民在土地出租后得不到其他补偿,认为有补偿的4位农民是把粮食直补等看作其他补偿,这明显是一个认知误区。由于数据的范围小,本次调查尚不能确定总体土地转包过程中各类主体没有提供工作机会或其他补偿。调研情况见表2。

表2 对失地农民的影响分析

在农民期望得到的补偿中,农民对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上要求的方面很多,和土地相关的有希望地权确认和希望土地用途不变。看病报销、上打租、提供就业机会、土地用途不变、养老保险、要民主、政府保证收回等成为部分农民的选择,但仍有67.7%的农民持无所谓态度。他们普遍认为自己无力得到各种补偿,或者规模化经营主体给什么算什么,充分体现了农民在思想上的弱质性。

1.3 再就业意愿

表3 对失地农民的影响分析

从调查结果看,80.6%的农民在土地出租后有再就业,76.4%的农民的再就业方式是自己外出打工。80.6%的农民对自己再就业的收入满意,51.9%的农民认为外出打工的收入不稳定,调查结果如表3所示。

从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农民土地转出后都有再就业,主要是自己出去打工,规模化经营主体提供的就业机会不多。对再就业收入,大部分农民表示满意,但有一半左右的农民再就业收入很不稳定。

1.4 长期保障意愿

从调查结果看,转出土地的农民对自己未来权益的担忧普遍存在。被问到农民在长期租地时是否对自己的长期利益存在担忧时,有48.4%的农民存在担忧,有51.6%的农民不担心。被问到担心的具体内容时,农民呈现出多种选择,如担心不打粮,担心期限太长,担心土地收不回来,担心以后生活无保障,担心因招商引资而改变地权,担心土地转入主体时间长跑了、子孙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是租金不浮动,不与物价挂钩等等。

2 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影响因素分析

2.1 主体转入土地与农民出租土地的原因分析

从主体转入土地的主要动机上分析,陈家店合作社选择了带领农民致富和解决农民上楼后的后顾之忧,恒成号企业选择了其他,进一步追问其主要指创收途径,专业大户李永富选择了开发效益农业和自己致富。

农民出租土地的原因很多,有28.6%的农民是因为自己家人手不够,14.3%的农民是因为种地挣钱太少,50%的农民因为家人外出打工。通过更深一步的访谈,还有部分农民是因为自己的土地与合作社规模经营的土地连片的原因而转出土地。目前农村劳动力正在流失,转出土地的农民中有一半是因为家人外出打工无劳力从事农业生产。

2.2 主体与农民的相互作用分析

农民将土地转出的合同方式有29.0%是口头形式,有71.0%是书面形式。一年一包的占45.2%,10年以上的占到54.8%。有19.4%的土地转给了种植大户,29.0%的土地转给了合作社,还有38.7%的土地转给了企业,另有12.9%的土地转给了村委会。如表4所示。

以陈家店为例,被调查户土地转出的合同方式全部为书面形式,转出年限都在10年以上,即本轮承包期结束,到2026年为止,从第一年签合同起算,共有18年。在回答土地包给了谁时,72.7%的农民回答包给了合作社,27.3%的农民回答说包给了村委会。事实上,陈家店村的合作社即是村委会组建的。

表4 被调查户的土地转出合同情况分析

在问到农民土地出租后用途时,有64.5%的土地仍是种植大田作物,有25.8%的农民土地用于大棚种植,有9.6%的农民土地用于制种或招商。以陈家店为例,这种合作社规模经营模式中,土地大部分还是进行农业生产,近一半是从事大田作物生产,还有约20%建了大棚种植了蘑菇等蔬菜。另外,有29.06%的农民认为土地出租到期后不能收回,或者收回的不是自己原来的地块,有58.1%的农民认为到期可收回自己的土地。另有12.9%的农民不清楚是否能收回,因为合同签到了18年后。约有12.9%的农民认为土地收回手续会难办,48.4%的农民认为不难收回。如果按合同看,这个难办应该是指违约即提前收回土地。

3 深化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建议

在我国,农业为弱质产业,农民为弱势群体,应该享有大量的政策性支持。但是,农民享有的支持性政策较少,特别体现在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和养老方面,主要的保障是土地。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非常活跃,成为需要认真研究、制度跟进的一个经济现象,因此,加强国家政策引导和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以及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势在必行。

3.1 国家的政策引导-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长久不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全会的一大亮点,是党在农业问题上的一个重大决断。这样的土地使用权,几乎使农民有了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全部权利,成了完整的资产和独立的商品,具备市场交换的产权条件。奠定农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但是保障这一权利的制度服务显然不足。因此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长久不变”,必须执行农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荒地等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1]。并以村或屯为单位,由农民民主确认集体社区成员权资格,固化农民与土地及其他财产关系。

3.2 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设置土地流转的制度底线

制定防范侵犯农民权益的排他性政策安排[1]。近几年来,土地规模化经营在一些地方有加快的势头,这里既有地方政府的推动,也有农村结构变革对新的土地经营方式提出的要求。在企业进入农业的政策引导上,建议采取设置农民权益底线,制定排他性条款的方式。第一,土地无论以什么形式流转,流转给谁,必须由土地使用者与拥有承包权的农户签订合同,村集体或乡政府无权代替农民做主。第二,地租必须全部归土地承包权拥有者。第三,规定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上升幅度。以公主岭市石人特色蔬菜种植园区和环岭乡靠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09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例,当时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公顷7000元,一次给付,租期为18年,到2013年这个租金水平已低于当地的租金水平,但由于签订了18年的合同,当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第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政府只能充当中介服务者的角色,服务过程中可以收取少量管理费,但管理费应该由土地转入主体承担。第五,土地承租主体不得将土地转作非农使用。

3.3 完善农村社保体系,避免单一的农地社保功能

在农村社会保障问题上,土地保障只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一个过渡形式,土地不应承担起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功能[2]。关键是政府要到位,要承担起提供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职责;要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新农合医疗、养老保险等覆盖全体农民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3],国家要有专门的预算来为全体公民提供养老保险。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先各省后全国的分步实施战略,即有能力的省份应尽快制订出本地区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医疗、养老标准并付诸实施,进而全国推开,以制订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4]。

[1]赵强社.深化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设计—基于陕西典型案例分析[J].调研世界,2012(2):36-39.

[2]林善波.农村土地规模经营与农民权益保障[J].黑龙江农业科学,2005(5):11-15.

[3]王 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利益保障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09(10):47-49.

[4]许恒周,曲福田.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障[J].农村经济,2007(4):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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