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本土化障碍及对策*

2014-03-11 03:13庞琳曾诚
医学与法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学案件法律

庞琳 曾诚

◆医药卫生法学教育与人才培养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本土化障碍及对策*

庞琳 曾诚

起源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要在我国本土化并普遍实施,目前尚存在很多障碍,如资金短缺、师资薄弱、学生办案身份尴尬、考评机制不完善等。文章通过比较,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律诊所的运作模式,认为尚需在课程开设、明确学生办案身份、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考评机制等方面着力,以形成具有一定普适性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本土化;实践教学;对策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是第一个把法学理论建立在源自法律实践视角之上的学者;他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这在法学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现代法科教育承袭现实主义法学教育观,提出全新的法学教育模式,关注焦点从“书本上的法”转向“现实中的法”,从通识型教育模式转向通识型与职业型教育兼顾的模式。“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作为传统法科教学的修正和补充,推动了法科实践教学的进步,但仍有诸多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的实施状况

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学教育”,肇始于美国耶鲁大学。这是在批判和继承“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借鉴医院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模式,通过让学生实际参与办理法律案件的方式,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缩小法科理论教育与职业技能训练之间距离的一种教育模式。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内设式诊所”,即学生通过教师的具体指导,直接为当事人提供案件代理服务;二是“外置式诊所”,即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社会公益服务机构等,在接收单位相关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由接收单位对学生的行为承担责任;三是“模拟诊所”,即指导教师带领学生进行法律实务技能模拟训练,学生在模拟的环境中熟悉律师工作程序。[1]

我国按照现代法学架构进行的法科教育只有二十余年,我国高等院校自设立法学专业以来,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研究、探讨和引入,但是在法科教学中并不是主流的教学方法。[2]法科教育在一定程度上仍然较偏重于理论教学,与培养通识型和职业型教育兼顾的目标存在一定距离。自2000年9月起,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开始尝试性地进行法律诊所教育,它们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和资源情况建立了不同类型和主题的法律诊所。例如,中国人民大学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偏重于保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被害者的合法权益;武汉大学的法律诊所建立在“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基础上,下设“老年人法律诊所”“残疾人法律诊所”“未成年人法律诊所”“妇女法律诊所”等;西北政法大学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承接法律援助案件。上述高校的诊所课程达到了预期的教学效果,同时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应。但是,各高校之间存在先天的地域、资金和人才差异,资源有限的高校法学院既要保证满足传统模式的教学要求,又要维持法律诊所的基本需要,这就势必导致法律诊所教育流于形式,维持低水平运转。目前全国在开设法律专业的六百余所大学中,有一百多所高校建立了法律诊所,而大部分法学专业都因为种种原因未开设法律诊所课程。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的本土化障碍

从我国目前法科实践教学出发,法律诊所教育在试点法律院校中初见效果,但仍有不少制度与操作层面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课程开设受限

法律诊所教育属于精细化教育,指导教师必须要对诊所学生进行静态指导和动态监控;如果学生人数过多,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导致个案代理出现失误。因此,相对于传统讲授式教学,法律诊所课程的师生比更高,运行成本相对高昂,学校不可能保证所有法科学生都有机会选修这门课程。美国法律院校法律诊所课程成为法科教育的必备环节,存在以下有利条件:第一,美国的法律教育为后学历教育,类似我国的法律专业硕士教育,所针对的是大学学士学位以上的获得者,因此法科学生的社会阅历较为丰富;第二,美国的法律教育类似于精英教育,对法科学生申请者的遴选非常严格。由于我国的法律教育体制与美国不尽相同,因此在法律诊所的课程设置上不可能照搬美国模式。目前我国已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的诊所课程,几乎都是针对高年级学生的选修课,通常先由学生递交选课申请书,由指导教师进行遴选;当申请人数超过法律诊所课程所能容纳的人数时,就不能保证每个学生都能获得选修机会,故学生对遴选结果投诉的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大多高校只能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公平,适度增加选课人数,教学质量难免受到影响。

(二)学生办案身份尴尬

在我国司法制度的大框架下,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可以以公民的身份参与庭前法律事务,并且能代理当事人出庭应诉。在刑事案件中,由于学生不具备执业律师资格,因此基本上不能办理刑事案件。

在目前我国开展法律诊所式教育的高校中,针对刑事法律援助中学生的出庭资格问题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一是由具备律师职业资格的诊所指导教师代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学生参与案件的文本性工作,以旁听人员的身份观摩庭审;这种模式的弊端是学生并不能真正的参与案件办理全过程,未能调动其自身积极性。二是由高校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签订协议,允许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以助手的身份与指导教师一同出庭辩护,庭审中担任材料整理和法庭记录的辅助性工作,通常不发表辩护意见;较之第一种模式,学生的位置虽然从旁听席转移到被告代理人席,但两者并无实质区别。三是采用高校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法院沟通协调的方式,如四川大学,允许学生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单独出庭为当事人辩护;这种模式看似打破了学生与法律工作者身份矛盾的桎梏,但并未形成长效机制,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稳定性。

(三)师资队伍建设困难

法律诊所中指导教师的实务经验和精力投入程度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只有指导教师具备了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对学生的代理行为全程监控,做到宏观指导细节点拨,学生才会在法律诊所课程学习中有所收获,案件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而事实上,法律诊所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指导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估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诊所教育是启发式教育,目的在于启发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教学效果无法通过传统的考核机制予以体现。另一方面,在我国目前的教师考核和职称评定体制下,高校教师的劳动和成就如果需要得到权威机构的承认,则其不但需要完成一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并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而且还需要申请科研项目,在各类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这些工作会牵扯大量的精力。这些因素影响了指导教师从事法律诊所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制约了“法律诊所”建设和发展。

(四)考评机制存在缺陷

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执业技能,其诊所的代理活动都是由学生自己完成。由于每个案件具有差异性,指导教师对学生所提出的问题没有标准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自己思考,学生的学习效果不能通过传统的试卷予以体现。对于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目前国内通行的模式为三方评价机制,即学生自评、当事人评价与教师评价相结合。[3]实践中,由于本科学生年龄小、社会经验不足和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不能准确客观地评价自己。当事人评价这个环节同样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或因为案件结果未达到期望值,或因为缺乏法律素养,当事人很难对学生的表现作出客观的评价。考评机制存在的缺陷,使之不能准确地反映学生在法律诊所中的学习效果,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

三、化解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本土化障碍的对策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作为一种舶来的新型教育模式,受我国教育体制等因素的影响,法律诊所建设面临着重重障碍。目前,法律诊所建设亟需解决的是成本与经费问题、师资问题和完善考评机制问题。这些问题须立足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双向互动,才能从实质意义上得以解决,从而加快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进程。

(一)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保障力度

笔者对前文所提及的美国开展的三种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运行成本进行分析:内设式诊所需要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主要用于教师和学生代理法律业务时的食宿支出、资料支出、宣传资料印制费用支出等;外置式诊所的费用一般可由接收单位承担;模拟诊所属于学生角色扮演,课程运行成本最低。结合我国高校的教育体制、课程设置以及学生数量等因素,笔者认为可通过对现有的法学实践课程进行整合,将模拟法庭课程、假期见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环节与法律诊所结合,以此降低课程运行成本。

将模拟法庭课程纳入内设式诊所教育,针对真实的案件由学生梳理案情、汇报案件进程,学生与指导教师谈论研究案情,指导教师针对汇报和研讨情况进行建议和总结。在假期见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环节将法律实习基地与外置式诊所教育整合,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同时还节约了经费。

法律诊所教育是舶来品,我国第一批实施法律诊所教育试点高校的经费主要基于外来基金(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故要将法律诊所教育推广成为我国所有法科院校的常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首先必须解决经费来源问题。开展诊所教育首先要获得学校层面的支持,学校从教育经费中下拨一部分资金供法律诊所教育运行,这是法学教育改革必须付出的成本。其次,争取社会资源的支持,可通过接受社会捐助成立基金或与社会团体如共青团、妇联、工会、志愿者组织合作,筹措一定的诊所教学经费。多渠道拓展经费来源,给法律诊所教育以有力支撑,将推动法学实践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二)明确学生办案身份

诊所学生代理刑事案件的身份问题,囿于各国司法体制不同,规定各异。以美国为例,大多数州为支持法律诊所教育,相继出台了法律诊所主体资格、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机构对法律诊所教育予以充分支持的法律规则。[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我国法科学生在刑事诉讼领域不具备出庭辩护资格。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域外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有益经验,把高校法学教育纳入到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比如由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等部门解决高校法律诊所学生参加法律援助的身份问题、由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会同所在地的高校商讨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问题等。

要根本性地解决在校学生办案的身份问题,最主要的途径是组织法律诊所学生开展各类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为学生本人,这种情况下既可以让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又不会引发学生与当事人之间的内生性矛盾,同时还能唤起广大人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维护社会正义。学生通过法律诊所课程不断训练,通过各高校法律诊所的整合,争取针对一个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形成一致性行动,造成广泛而强大的社会影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更有利于将法科学生培养成真正的法律人。

(三)多渠道建设师资队伍

法律诊所教育要求指导教师需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对习惯了讲授式教学的教师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学校应从政策和制度层面予以支持,以培养“双师型”法学教师为目标,鼓励教师从事法律兼职工作,进行法律实务实践,通过在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或以做兼职律师、人民陪审员等方式,增加法学教师的职业经验和提升职业技能。教师通过实践后,反哺教学提升教学质量,以“走出去”的方式,打破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壁垒。

法律诊所指导教师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除法学院系的教师外,还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离退休司法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法律诊所有指导教师数十名,其中30%为法学专业退休教师,30%为非政府组织成员、退休检察官、法官,20%为专职诊所教师监管诊所行政事务,另外20%为法学理论授课教师兼任诊所指导。[5]我国法学院校可以聘请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法官或检察官担任法律诊所的兼职指导教师,及时辅导学生在法律诊所中的实务工作。这可以打破部门法学缘结构的界限,促使学生多角度考虑法律的产生和运用,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

(四)完善考评机制

法律诊所作为一种独特的教育形式,教师的教学效果和学生的学习效果均无法通过传统的考核机制予以体现。因此,必须建立与之相适的考评机制、健全的诊所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规范,其主要包括学生遴选办法、法律诊所办案流程以及标准化要求、法律文书档案管理、诊所法律服务操作流程(包括咨询、聆听、案情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出庭诉讼等程序)、奖惩措施、工作纪律以及案件质量的控制和评估等。这样既避免了因教师不足而影响教学效果,又使整个教学过程和学生实践过程有章可循,有助于控制教学质量、降低学生代理案件的责任风险。

另外,学生在法学实践学习中学分的获得、成绩的考评以及就业的推荐等均应在考评机制中体现。针对学生学分的获得和成绩的考评,笔者建议建立“三段式考评体系”。第一阶段,根据学生在代理案件后的案件梳理和处理思路的陈述进行考评;第二阶段,考查学生在办理案件中的工作进程和与指导教师、当事人的沟通报告;第三阶段,根据代理案件的结果或结案报告进行考核。其中,第一、二阶段为形成性评价,第三阶段为终结性评价,将三个阶段的成绩纳入考评体系,对学生学习成果作出客观的评价。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我国的试点开展是成功的,这源于法律科学的共通性和我国率先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先天的地域优势和人才优势;而要将法律诊所教育真正地本土化,使之成为全国高等法学院校的普适性教育,以适应不同的教育环境、经济状况和社会需求,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通过借鉴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探讨并逐步解决我国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各法学院实际情况的特色法律诊所,对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1]范晓.制度困境及其出路——对我国法律诊所教育的再思考[J].经济与法,2011(2):128.

[2]高延东.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医学与法学,2014,6(1):75.

[3]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与发展——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律诊所为例[J].法治论坛,2011(3):97.

[4]吴宏耀,徐安.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2(3):77.

[5]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从耶鲁的法律现实主义传统展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3):44-51.

(责任编辑:向歆)

On the Obstacl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Localization of Legal Clinical Education Mode

Pang Lin Zeng Cheng

There are still many obstacles in the localization and wide implementation of"legal clinic education"in our country,which originated in the United States,such as the shortage of funds,the weakness of teaching staff and the students'embarrassed identity while working,and imperfect evaluation mechanism,etc.In this article,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the operation modes of legal clinics in China,the author argues that we should make efforts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 such as the curriculum,making the students'identity clear,the improvement of teaching staff,and the perfecting of evaluation mechanism,etc.so as to form a law practice teaching mode with certain universality.

legal clinics;localization;practice teaching;countermeasure

本文系泸州医学院2012年教学改革立项资助项目“关于‘法律诊所’式教学模式在医事法学专业教学中的运用研究”(项目编号:2012099)的阶段性成果。

庞琳,泸州医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民法。曾诚,泸州医学院康复医学系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医事法学、教育管理。

猜你喜欢
法学案件法律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左脚丢鞋”案件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让人死亡的法律
法学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