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藏隐患

2014-03-11 01:47高鹏忠
预防职务犯罪专刊 2014年6期
关键词:工信申报专项

文/常 祯 高鹏忠

一线调查

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藏隐患

文/常 祯 高鹏忠

淘汰落后产能是工业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重大举措,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和落后产能淘汰进度,2007年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和地方政府围绕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积极筹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不断完善落后产能有序淘汰退出机制。

但在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过程中,存在相关企业弄虚造假,套取国家奖励资金,监管人员严重渎职、贪污受贿,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2014年,酒泉检察机关就集中查处了此类职务犯罪案件6件13人,涉及企业22个,涉案金额1618万元。被查出的犯罪嫌疑人中,有原工信局副县级调研员一人,局长三人,副局长三人,科员五人,其他人员一人。其中四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一人涉嫌受贿罪,七人涉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

淘汰落后产能领域成了职务犯罪案件高发领域。剖析所查处的案例,探析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申报、核查、发放中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隐患,将有利于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工作的严格、规范推进,也有利于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认识偏差。一些地方和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认识不高,工作责任心、主动性不够,对有关政策措施执行不力,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对科学发展观落实不够,仍有不同程度地追逐GDP最大化的现象。有些基层领导不顾国家利益,而是偏向地方企业,对企业“造假套奖”甚至采取默许或支持态度。地方政府的“趋利”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个别地方政府领导干部为了将中央的资金争取到地方财政,发展本地经济,即使明知企业不符合专项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不管。更有甚者与涉案企业共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如玉门市工信局原局长娄付明、原副局长赵兴明等人共同商议擅自降低企业申报条件,并与四家企业共同编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关闭小企业奖励资金207万元。

审核人员失职、渎职。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工作具体是由县级工信局负责辖区内的组织申报和材料初核工作,之后层报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部门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派员到实地进行核查。但有些审核人员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只是看看相关材料、听听下级汇报,实地考察多是走过场,监督不到位,核查流于形式,致使监管缺失,给专项奖励资金被套取埋下隐患。有的审核人员更是利用手中职权,收受企业贿赂,为申报企业大开方便之门,致使专项奖励资金被套取,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如敦煌市工信局原局长张某、干部许某等人,在负责审核2011年至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省级财政奖励资金项目和关闭小企业中央补助资金项目过程中,对14家弄虚造假的申报企业,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仍然为其申报,致使1113万元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被套取。

部门主体责任不明。根据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过程由工信、财政、发改部门共同完成,但在实际工作中,三部门之间往往存在着互相依赖的心理。财政部门、发改部门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制约作用,工信局工作人员则玩忽职守,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核查,就进行上报,致使专项奖励资金被套取。如金塔县工信局原副局长陈某,在收到金塔县红太阳食品公司的申请材料后,既没有审查材料,也没有展开调查,直接就在审核表上签字上报,致该企业成功骗取国家奖励资金6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地方政府缺乏统一评价体系。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地方政府缺乏统一的评价体系,仅是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省级政府出台的工作实施办法等宏观政策来开展此项工作。由于缺乏统一的淘汰落后产能地方评价体系标准,部分企业就千方百计让这些落后产能项目活下来,以图东山再起。个别地方政府只担心淘汰落后产能影响当地经济增长,因而在执行过程中,个别政府主管部门人员胆大包天,与相关企业勾结,视国家政策而不顾,权钱交易、谋取私利。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sina.com

>>>根除隐患的对策

1.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使其正确理解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规定,不断提高责任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2.严格落实专项资金审批和管理程序,做到专款专用,杜绝从中谋取私利和虚报套取资金;

3.建立多人分工负责集体审批制度,减少个人主观因素干扰,降低工作人员徇私废公的概率;

4.健全完善公示制度,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的申报条件及奖励企业、资金使用情况在企业所在地实行公开公示,增加资金管理使用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5.健全公示回访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制定具体的复核标准和措施,防止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6.建立资金使用回访制度,由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拨付的奖励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每笔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

7.加大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干部、审核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有行贿受贿行为的,坚决查处,依法从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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