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模型研究

2014-03-09 15:16李明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时限专项效应

李明

(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江苏 南京 210042)

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模型研究

李明

(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江苏 南京 210042)

警察专项行动产生或带来的效应由出现、扩大、顶峰、减退至消失,是有规律的,也是有时间长度即有“效应时限”的。但现实中人们对行动结果的高度关注,往往把主要目光投向了行动的直接效应体现,轻视了效应的时间长度对效应作用发挥的影响。效应时限就是根据行动和行动效应的时间长度,寻找效应在大背景如时间、任务、计划等中发挥更大作用的时机,也即站在全局的高度,结合社会、文化、自然等因素特别是自然因素,选择行动的时机,全力以赴保证行动效应的最大化和行动效应的作用发挥最大化。

警察勤务;专项行动;行动效应;效应时限;理论模型

关于警察的专项行动,通常是指在某个特定的时期或阶段,在某个特定的区域或范围,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环境、现象或警情等,采取的治理行动、打击行动或斗争行动等。因此,警察专项行动所能产生或带来的效应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之一。不过,人们虽然经常会把这个问题挂在嘴边,并且还会不时地发出各种议论各样观点,但大多都是停留在口头上的说说而已,查阅相关资料库和资料网,鲜见公开发表的研究文章或研究成果。究其原因,一是在影响效应的因素中,许多数据可能涉秘,不能向社会和研究人员公开;二是绝大多数的影响因素根本无法测定和量化,很难得出服众的结果或结论;三是研究需要的时间周期太长、牵扯的人财物面太广,很难得到保障;四是影响效应的许多重要因素,无法确定等等。所以选择关于警察的专项行动效应时限研究,准确地说,只是紧紧围绕警察专项治理、专项打击或专项斗争等的行动,尝试性地提出行动效应的时间长度,即“效应时限”的理论观点。

一、警察专项行动的效应时限

关于“效应”一词,大家谁都不会觉得陌生。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如蝴蝶效应、鲇鱼效应,各种各样的定律、法则如墨菲定律、鳄鱼法则和各种各样的理论如木桶理论、垃圾桶理论,还有各种各样的逻辑、实验等等,可谓不胜枚举。它们通过显而易见的一种普遍现象,通俗易懂地阐明了一个非常哲学的深刻道理。虽然这个道理并不一定“放之四海而皆准”或“放之四海而皆宜”,但针对性强、说服力大、易被接受,且能启迪思维、开发智慧、激活人的想象力、探究力和创新力。如上个世纪80年代,纽约市警察把心理学的“破窗效应”理论运用在犯罪研究领域,根据一栋楼如果坏了一扇窗户不修理,接下来很快的时间内,这栋楼的所有窗户就会被打破的现象,警察基于“犯罪就是失秩的结果”的认识,决定治理纽约治安从整治环境即从维护地铁车厢干净整洁着手,结果用了不长的时间就收到了明显效果,不仅基本扭转了过去即使是在光天化日之下也会 “无日不抢、无日不杀”的“全天候的治安失序”状态,而且推动着纽约的整体社会治安状况由此转向了好的发展方向。[1]

因此,纽约社会治安的这个“好转”,在这儿可以说它是警方社会治安专项治理行动所产生或带来的一种“结果”,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效应”:整治地铁秩序和卫生等产生或带来的效应是改善了乘车环境;改善乘车环境产生或带来的效应是减少了作案的机会和条件;减少作案机会和条件产生或带来的效应是降低了犯罪率;降低犯罪率产生或带来的效应是好转了不良的治安状况等等。显而易见,警方专项行动产生或带来的这种效应具有延伸和扩散相关领域的特征。而这种特征,必然促使原来各自相对独立的“单体”效应相互衔接、环环相扣,继而形成“效应链条”,并且引发“连锁反应”。所以,警方的不同行动,即不同的行动规模、行动时机、行动方式、行动周期、行动强度以及不同的行动领域或行业等等,一定会产生或带来不同的行动效应,形成不同的效应链条,引发不同的连锁反应。如纽约日渐好转的社会治安状况和不断传递的治安趋于好转的良性讯息,就是警方社会治安专项治理行动产生或带来的效应及其效应链条连锁反应的一种具体体现。如果换个角度,就是说“效应取决于行动”,即良好的社会治安状况源自于警察的行动。而治理、打击和斗争等警察的各种专项行动,理所当然地应该包括其中。

既然“效应”取决于“行动”,那么,其影响因素、制约因素和关联因素肯定会非常多,因此,必然会出现“效应时限”问题。如行动的效应能持续多长时间、什么时机行动的效应最大、效应达到最大化需要多长时间、能坚持多久等等。当然,还有相关的如什么样式的行动产生效应最快、什么样式的行动带来的效应最大、什么样式的行动产生或带来的效应持续的时间最久等等。总而言之,就是警察的专项行动所产生或带来的“行动效应”具有“时间的限制性”,即警察专项行动所产生或带来的效应只能存在于一定的时间之内或只能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存在,过了一定的时间就会逐渐减弱,直至完全消失。追求永远的“效应”不现实、也不科学,必须学会“选择”和“更新”。其中所谓学会选择,说的是应该积极努力去选择效应相对较长的行动;学会更新,说的是应该持续不断地用新行动来延长效应的存在。如我国公安机关以季节命名的春季、夏季、秋季、冬季等各种各样的打击行动,针对的应是季节性的易发和高发性的犯罪类型或案件种类,基于的则应是行动 “效应时限”理论的原理。警方在季节内选择某个时间段、时间点,针对某种易发或高发的犯罪类型,高调打击行动、媒体积极宣传造势,迅速形成巨大的威慑力量和震慑力量,努力把季节性犯罪控制在未发状态之中,以维持和持续这个区域、这个时期的良好社会治安状况。其中警方的行动时间选择和行动的季节性重复等,明显相当程度地考虑了“效应时限”的因素。

所以,警察专项行动的“效应时限”是根据效应产生、扩大、高峰、减退和消亡的特点,探讨其在大背景如更长时间、更大计划、总体任务等中的合理位置即行动的最佳时间(时机),确认能够充分发挥效应作用的最佳途径。因此它的前提是基本掌握了行动的大体时间长度和行动效应的大体时间长度;关键是选择和确认这两个长度在大背景中的大体(恰当)位置;要点是位置(行动时机)与季节、气候、地理、经济、需要、目标等相关因素的有机结合;目标是行动效应的最大化和行动效应发挥的最大化。另外,还要特别注意行动的时间长度和效应的时间长度“重合”问题。在这两个时间长度中,由于效应产生于行动的过程之中并在行动结束之后仍然继续延伸 (故行动的起止时间也称作过程时间),其中的相当部分时间必然“重合”。这种“重合”是天生的,不能消除的。换句话说,就是效应与行动同时产生,但并不同时结束的特点,它把行动结束之后怎样才能更长时间的延续效应、发挥作用,现实地变成了提高专项行动效能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容轻视,也不能忽略。

二、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的模型

图1 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模型

从图1可见,警察专项行动效应的增长与减退,是一对与生俱来的只能柔性调和、不能完全割裂的矛盾共同体。行动的效应有增长,必然就有消退,这是颠扑不破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但警察专项行动的效应,追求的状态是跟随时间的脚步,效应增长得越来越快、变得越来越大;自然的状态是跟随时间的脚步,效应减退得越来越快,变得越来越小。因此,其变化必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效应增长的速度大约等于减退的速度;二是效应增长的速度大于减退的速度;三是效应增长的速度小于减退的速度。在这三种情况下必然出现五种现象:一是效应增长快,减退也快;二是效应增长慢,减退也慢;三是效应增长快,减退慢;四是效应增长慢,减退快;五是效应增长与减退速度基本相同。其实,警察的专项行动效应不管增长还是减退,都有一根看不见的主线贯穿其中,无论效应增长得多快、多大,无论效应减退得多慢、多小,最终都要回归原点。效应既不可能永远都在扩大,也不可能永远都会存在,而这种不能扩大或不能存在的原因显然就是减退,或是减退的结果、现象。换言之,即使继续“存在”,那也早已经改变了原来的地位,融会贯通于后续的行动效应之中,只是作为新效应的部分之一发挥作用。所以,关于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的研究至少应该包括怎样扩大行动效应、怎样延长效应时限、怎样缓慢效应减退速度和怎样利用效应时限、发挥效应最大作用等等。当然,警察专项行动的效应源自于警察的专项行动,只有清楚行动因素,才能清楚效应因素;只有清楚行动因素、效应因素,才能清楚影响效应作用发挥的因素;只有清楚影响效应作用发挥的因素,所谓的“效应时限”实践与理论才能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三、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影响因素的模型

图2 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影响因素模型

从图2可见,警察打击、斗争或治理等专项行动的时间、规模和强度,是影响行动效应的三大基本要素。警察专项行动的时间,是指专项行动开始至结束的时间起止点。规模,是指专项行动的特定范围,如行政区划的省、市、县以及街道,如社会领域的经济、文化、卫生、服务、教育,如娱乐、餐饮、医药、交通运输行业等;当然,也可特指动用的警力规模,如参加行动的警察数量、动员的社会组织数量等。强度,是指专项行动期间投入的全部警力,其中也包括如社会动员、经济、媒体等其他直接相关的力量投入。而警察打击、斗争或治理等专项行动的方式、理念、法律、经济、气候、地理、民风、宗教、经济、装备、风俗以及对象等,则是影响行动效应的基础因素。显而易见,影响行动效应的基本要素和基础因素虽然都可笼统的归属在基础因素的范畴之内,但是两者间的层次差别明显,基本要素不可替代的特征明显,三个基本要素之间和各个基础因素之间的关系差异明显。其中三个基本要素必须携手并肩、齐头共进,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厚此薄彼;而各个基础因素则能强弱相济、互补互助,既可扬长避短、也可取长补短。不过,所有的这些差别、区别或不同等,都不会影响行动与因素、行动与效应、因素与效应、行动与基本要素、基础因素以及基本要素与基础因素等的关联性本质。因为、如果没有行动,影响行动的因素、行动的效应和行动效应的时限等,自然也就没有了意义;反之,如果行动没有效应,行动、行动因素和影响效应的因素等,自然也就失去了价值。换言之,即“效应时限”具有条件制约的特点,不管效应作用的大小、还是效应时间的长短或是效应的其他什么变化,都不能离开行动,不能改变行动,也不能动摇行动效应和效应作用一体联动的本质特征。因此在 “效应时限”中,只有站在全局高度,坚持全面原则,把握相关因素,才能实现警察专项行动效应作用的最大化。所以,强化基础理论和清晰各种关系,结合扩大效应、延长时限等的具体需要,积极理论创新和不断实践改革,以“层次”理念为前提、“综合”理念为基础、“恰当”理念为要求、“针对”理念为目标、“实用”理念为条件、“依法”理念为保障,集中精力,迅速建立一个强大的警察专项行动“理念群”,并用这个“理念群”支撑和保证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理论及其实践的科学性与先进性,至关重要,不可或缺。它直接影响甚至直接决定着“效应时限”的生存与发展,无论给予怎样的关注和重视,都不过分。

四、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的应用思考

关于警察的专项行动,是世界各国治理社会治安的通用做法之一,因此行动的效应问题备受重视。其实,在我国警察专项行动(打击、斗争或专项治理等)的具体实践中,亦已早就运用、甚至普及了“效应时限”理论,如各地警方针对“两抢一盗”为主的夏季、冬季严打行动,季节和打击的重点中,就包含着“效应时限”的深刻思想,只是至今为止还没有(包括世界警务发达国家)上升到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的“理论”高度。也许,这就是“实践远远领先于理论”的警界现实,或是这种现实的再次证明、再次体现。

(一)法律

主要是指法律依据,即警察的专项行动不管是斗争,还是打击或治理,必须保证在法律规定容许的范畴之内进行或展开。警察专项行动的“效应时限”源自于警察行动的效应,效应源自于警察的专项行动,因此警察专项行动的合法性是条件,也是前提。所以,完善法律法规,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性条例、规章、制度,夯实警察专项行动的法律基础,避免对从重、从快、从严等措辞产生如尺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怎样准确地把握尺度等的民间不解或社会疑问,直接影响甚至直接决定“效应时限”理论的存在价值和推广意义,必须充分关注、高度重视。

(二)时间

主要是指行动的开始时间,也包括行动的起止时间,准确说指的应该是两个、而不是一个时间。行动的开始时间是基于两个大的背景而言的,一个是月、季、年等大的时间背景,如在这个月的中旬、下旬,在冬季开始的第二、第三个月;另一是全国、全省、全市等大的行动或计划背景,如在全国行动开始的中期、后期,在全省行动开始的初期、中期等,开始行动。关于行动的起止时间,指的是具体专项行动的实施过程时间,如10天、半个月、一个月等。显然,两个时间都是影响专项行动效应的决定因素,但是,行动的起止时间立足于行动的自身,更多追求的是行动效应的最大化;行动的开始时间立足于行动的效应,更多追求的是效应作用的最大化。另外,还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行动的时间长度和效应的时间长度“重合”,非常容易引起感知上的错觉,诱导误判两个时间的实际长度,增加对于行动时间和效应时间长度的确认难度,因而必须认真对待,提前准备。

因此,研究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中的时间,一要解决实现效应最大化需要的行动持续时间问题。根据“时限效应”原理,如果行动持续时间过长,就会出现厌烦、疲劳甚至逆反等现象(超限效应),也就是说,警察的专项行动并非持续的时间越长,效应就越大,效果就越好。二要解决实现效应作用最大化的行动开始时间,也就是行动的时机问题。这个问题的攻关必须考虑行动的周期性规律和自然、社会、环境等各种因素,才有可能找到开启大门的钥匙。三要积极攻关的最大难题是怎样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效应的最大化、效应作用的最大化以及效应持续时间的最大化。虽然第二个问题是“效应时限”的研究重点,但第一个问题是“效应时限”的研究前提,第三个问题决定着“效应时限”的研究层次。所以,这三个问题的研究具有互补、互融、互动等特点,不能扭断割裂,不可“三缺一”。

(三)规模

一般都把行政区划或社会领域、行业等作为认定的主要依据,但也有把地理面积如20平方公里范围内,把某类特定工具如公共汽车、地铁等,把动员参与行动的各种数量如社会组织数量、行业单位数量、行动人员数量等,作为认定规模大小主要依据的。不过,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对规模的认定似乎更加习惯或倾向于混合依据,如社会领域或行业加上动员的警力数量等等。但无论警察专项行动的规模认定依据是什么,都必须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开展专项行动的实际需要;二是根据警察自身具备的力量,包括能够动员参加行动的力量,量力而行。

因此,研究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中的规模,一要解决多大规模的行动能够产生多大规模的效应问题。如单警种行动、多警种联合行动、20或200个警察参加的行动,能造多大声势,在多大范围产生多大的影响力等。二要解决多大规模的效应能够持续多长时间的问题。如1个警察的行动效应能持续多久、100个警察的行动效应能持续多久、单一警种的行动效应能持续多久等。三要解决的是规模匹配问题,也就是行动的目标规模如市、区或金融业、娱乐业等,需要动员的警力规模如全市警察、全县治安警察、派出所社区民警等,两个规模应保持基本 “对等”,避免公共安全资源的隐形浪费。四要积极攻关的最大难题是实现不同行动规模的效应规模最大化以及效应的持续时间最大化。另外,值得一提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行动的规模大、产生的效应不一定大,行动的效应大、持续的时间不一定长。[2]

(四)强度

在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的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至少把握三个问题:一是行动时期内投入的警察数量;二是行动区域内布置的警察密度;三是在行动时期或行动区域内重复投入的警力次数。因此,“适度”是关键,行动的强度高,产生的效应不一定大,效应持续的时间也不一定长。有专家提出,警察专项行动的打击“适度值”约在70%左右,也即应保留30%左右的犯罪空间。基于哲学立场,犯罪是绝对的,犯案率高低是相对的。因此,如果一个地区真正“完全、彻底”地清除了犯罪,难免就会促成这样的结果,加快这个区域的新犯罪分子的生长速度,在客观上加大这个区域中长期的治安难度;把这个区域的犯罪嫌疑人驱赶到另一个区域,增加另一个区域的治安压力,并间接推高另一个区域的犯罪率;迫使犯罪分子迅速进入“休眠”状态,现实地制造了“治安压力后移”现象,增加了专项行动之后的治安压力等等。所以,对于警察专项行动强度的把握,只有把行动的目标、对象、范围、影响等有机的置于宏观治安形势、动态、趋势及其维护或扭转当前治安状态的具体需要背景之下,从全局出发,才有可能把握“适度”,真正做到恰如其分、恰到好处。[3]

(五)自然

自然是指自然气候、自然地理和自然环境等,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中的自然主要说的“结合”,即行动、时机、效应与气候、地理、环境等的有机结合。如2013年6月新疆的打击重大恐怖暴力犯罪专项行动,警察誓师大会、整装亮相(游行)、媒体宣传造势、政府机构配合(选派工作组)、武警配合基层公安派出所执勤、社会组织参与(联防、信息),等等,声势浩大的行动产生了声势浩大的效应,境内的恐怖分子噤若寒蝉,境外的恐怖分子也一下子消停了许多,全疆社会治安的整体状况迅速好转。已经进入了11月份,警察的专项行动早已结束,但是行动带来的效应还在延续。随着冬季的来临,新疆的自然环境将会发生巨大变化,风霜、雨雪、冰冻、寒冷;新疆人的日常生活将会习惯性地进入另一种状态,“猫冬”式休养生息;新疆警方新一轮的“冬季严打”行动将会拉开大幕,产生或带来新的行动效应。而这种效应与效应的无缝衔接,在维护和持续全疆社会治安的良好局面中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警察的专项行动除要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区域社会治安状况、民族宗教习俗等社会和文化因素之外,还要考虑气候、地理、区位等自然因素。这是推动和促进效应的作用发挥走向最大化的重要环节之一,必须纳入重点课题,全力攻克。其中在前次专项行动带来的效应进入减退期之后,在采取下次专项行动之前,警方怎样利用自然的气候、地理等优势或条件,制定怎样的“过渡性”行动,维持并且保证效应与效应间的无缝“对接”,更应提前进入日程,限期研究攻关。

(六)装备

装备是警察专项行动方式的基础,也是思想理念在具体行动中的体现前提。因此,保持警用装备的先进性、实用性至关重要。我国从南到北,高温、高湿、高原、高寒等气候天气千差万别,地形地貌千差万别,自然生态千差万别,生活习俗千差万别,宗教信仰千差万别,如果不能拥有相应的高技术警用装备,显然难以保证专项行动方式的先进性。换言之,也就是难以做到方式与自然等的有机结合,不能真正实现行动效应最大化和效应作用最大化的目标。[4]

(七)全局

全局在警察专项行动“效应时限”中可以说是一种观念、一种立场或一种行动,贯穿在效应时限的全部内容之中。就“效应时限”理论而言,它的中心是立足于对效应时间长度的把握,追求效应的作用最大化,所以“全局”是它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人们对行动结果的高度重视,现实中往往会把主要精力放在行动效应的直接体现上,即使具备全局的意识,就基层警察的专项行动而言,这个“全局”一般来说也比较“相对”、而且多数仍是“局部”,或是变相的“局部”,很难站到全国、全行业、全领域、总任务、总计划的高度,把握全局行动进程、服务全局行动需求、建设全局行动体系、创新局部行动理念、准确局部行动定位。因此这儿特别强调“全局”的主要理由是,如果没有“全局”就没有“效应时限”,因为没有全局的“效应时限”毫无价值和意义;因为“效应时限”中的全局,必然提出“全面”的要求,一定根据行动的时间长度,结合自然、社会、文化等因素,选择行动的时机;因为真正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的警察专项行动,必须充分动员并充分利用时间、社会、自然、文化、地理、经济和环境等一切可以动员、可以利用的因素。关于这点,在国内外的警务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暂时都还是个相当薄弱的环节,非常必要纳入重点课题,组织专门力量攻关。

综上所述,关于警察的专项行动“效应时限”可说是“时限效应”的延伸或派生理论之一,它的前提是根据行动产生或带来的效应由出现、扩大、高峰、减退至消失的规律,确认效应的时间长度;重点是根据效应的时间长度,探讨效应作用发挥的基本途径;中心是根据行动的时间长度和效应的时间长度,选择行动在更长时期如全年、季节或更大行动计划如全国、全省等中的恰当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动开始时间或时机;关键是行动的时间与社会、文化、自然等各种相关因素特别是自然因素的有机结合。因此,立足的基点越高,紧密结合不同因素的可能性就越大,准确把握时机的可能性就越大,充分发挥效应作用的可能性就越大。不过,它对思想认识的高度要求虽高,但对实践起点的要求较低,基层的派出所或区县的公安局等,均可立足自己的“全局”确认行动的时机。然后再把自己的这个“全局”作为“局部”之一,融进更大的如上级、上上级公安机关或全国治安整体计划、目标等的“全局”当中。所以,关于“效应时限”的研究在警察打击、治理、斗争等专项行动中,起码能够起到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促进提高、推动改革、助力创新等积极作用,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1]冀子.小议近年的流行理论 [EB/OL].(2013-02-20)[2014-01-10].网易博客http://www.163.com/.

[2]李明.日本专项治理生活环境的重点领域及目标行业[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1).

[3]李明.日本预防犯罪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20-169.

[4]李明.论中国警察教育训练面临的课题[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1).

责任编辑:张 艳

D631.4

A

2095-2031(2014)03-0030-05

2014-03-05

李明(1961-),男,河北冀县人,国家林业局警官培训中心研究员,从事国家公安发展战略与警察教育训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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