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
● 法治思维应是中国新时期管理社会的主导性思维模式
● 只有实现了从传统思维向法治思维的转变,才能真正体现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习总书记的这一讲话,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推进依法办事、真正实现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
思维方式决定行为方式,行为方式决定行为结果。
法治思维(也可称法律思维),系指以合法性为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思考问题的思维模式。简言之,符合法治精神的思维模式就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的特点是:以合法性为出发点,凡事都要追问“是否合法”;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重视和强调证据、依据、程序、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法治方式是在法治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方式。它是法治思维外化为行为方式的结果。简言之,法治方式就是符合法治精神的行为方式。法治行为方式的特点与法治思维的特点相一致,并且由后者所决定。
法治思维是人类多种思维中的一种思维,而不是全部思维。它与其他思维各有特点,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各种思维因社会历史阶段和所处境地的不同,其地位和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不能说,只有“法治思维”是“合法思维”,其他思维都是“违法思维”。因为思维不存在是否合法问题,只有由思维支配下的行为才发生“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同样不能说,只有“法治思维”是“正确思维”,其他思维都是“错误思维”。不同的思维有不同的特点,思维模式本身不存在“对”与“错”。只有思维的应用才会发生“对”与“错”,思维如同电脑中的软件,不同软件有不同的用处。
二
一般来说,中国的传统思维主要表现为军事思维。军事思维系指在战争中积累和形成的,以取得军事胜利为最终目的,符合战争规则的思维模式。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战争中所形成的军事思维,是我们党、军队和人民的宝贵财富,其作用至关重要、不容置疑,而且在新时期军事斗争中依然会发挥它无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国家虽然早已从战争年代过渡到和平年代,我们党也已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但是,我们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还没有与时俱进,特别是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淡薄,还习惯于战争年代的思维模式,主要表现在:
第一,“目标论”。由于战争是你死我活的斗争,胜利是战争的最高目标,任何战争主体都会举全力甚至不惜代价、不计成本地去实现这一目标。“目标论”这一思维特点,在战争年代为夺取胜利所必需,但在和平时期带来的问题是,凡事往往全民发动,人人参加,演变成“群众运动”。如上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超英赶美”目标,导致劳民伤财的全民大炼钢铁运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性后果。
第二,“战役论”。在战争年代,打仗就是“战役”,必须采取急风暴雨方式,无法按常态、按程序办事。将“战役论”带入和平年代,就不免事事作为“战役”对待,如许多地方将正常的司法工作变成“马蹄式”专项斗争来对待:一月份是“反盗窃”专项斗争,二月份是“反双抢(抢劫、抢夺)”专项斗争,三月份是“扫黄打非”专项斗争……从而将许多常态性工作变成了应急性工作,长期性工作变成了阶段性工作。
第三,“集中论”。在战争中,强调集中统一指挥非常重要。如果各自为政,不听指挥,往往导致战争的失败。但在和平时期,“集中论”的军事思维,使某些领导干部讲集中多、讲民主少,有意无意偏离法制轨道,用人治代替法治,甚至蛮横霸道耍权威,独断专行瞎指挥。如在以往“严打”中实行的“公检法联合办公”,以及原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在薄熙来的支持下主导的“打黑行动”,便是这一思维的典型例子。
第四,“神速论”。战争的胜利贵在神速。但在和平时期过分强调“神速”,往往导致领导干部心浮气躁、急功近利、短期行为,求“快”不求“稳”。如有些地方一边快速地造楼,一边又在快速地拆楼;一边快速地出台法规,一边又在不断地修改和废止法规,等等。
第五,“特事论”。战争年代,由于环境不稳定,情况瞬息多变,来不及健全规则,也无法按常规办事,只好特事特办。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现在还比比皆是,一些领导干部以“特事特办”为借口,置法律法规于不顾,为自己或为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人谋取私利。
第六,“结果论”。战争以胜败论英雄,取得战争的胜利是军事上的最高目标。战役失败,往往要追究指挥官的领导责任,“顶不住,你提脑袋来见我”,这在战场上是必要的。但在和平时期,采用这一方式追究领导人责任,不仅违背了以“因果关系”为条件的过错责任制度,更重要的是导致领导干部为保“乌纱帽”,不得不唯唯诺诺、安于现状、抱残守缺,从而失去了大胆试、大胆闯、大胆改革创新的勇气和锐气。
三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机遇期和各种社会矛盾交织的危险期。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是我们党转变执政理念和方式的迫切要求,也是新时期党情国情社情民情的殷切呼唤。因此,必须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毅力和态度,下大力提升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并以此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早日建成。
一是要抓住法治思维的本质。树立法治思维,就是要坚持合法性思维,凡事要分清是否合法,守住“合法”的底线;就是要坚持规则性思维,凡事有预制规则,靠规则办事,而不是主要靠批示办事,让人们生活在可预期的环境之中;就是要坚持平等性思维,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就是要坚持程序性思维,将办事纳入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之内,以正当程序实现公正实体目标。
二是要突出公平正义这个核心。应当承认,社会上的不少矛盾和怨气是由一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背法治制度、程序、手段、方式,公共权力无限膨胀、公平公正得不到保障、真理正义得不到伸张所引起的。如果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服务社会、治理社会,让公平正义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让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以实现,社会矛盾和怨气就会大大减少。
三是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以权代法的顽症。在当下中国,树立法治思维,必须以纠正有法不依、以权代法这一顽症为突破口,努力改变在相当范围、相当程度上存在的“全面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执法”的现状;切实纠正不是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而是根据领导人批示、讲话和红头文件办事的习惯;真正消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走出“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
四是亟待以法治方式处理好“两大关系”。“官民关系”和“贫富关系”是影响和决定中国稳定和发展的两大关系,忽视不得,轻视不得,也拖延不得。改善“官民关系”的根本途径,是在法制轨道上的反腐倡廉和转变作风,而不是“文化大革命”式的“发动群众斗干部”,也不是“保护干部压群众”。处理“贫富关系”,不是搞“劫富济贫”,更不是“刮共产风”,而是以法治方式对社会财富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调节,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普罗大众。唯其如此,才能让富人真正“放心”,也让穷人真正有“信心”。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