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徙刑的嬗变与刑制改革*

2014-03-07 02:12:56刘淑颖
湖湘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诏书刑罚

刘淑颖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汉代的徙刑承秦之迁刑,发展为北朝以后的流刑,虽非正刑却在文献中屡屡出现,甚至常与“减死一等”连用,在两汉的刑罚系统中占有特殊位置。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学者久村因、大庭脩就陆续发表了相关文章[1]。70年代以来秦汉法律简牍的发现,极大地推动了法制史的研究,有关徙刑的研究也随之增多,如宋杰、冨谷至、蒋廷瑜、连宏等人都从不同侧面论述了秦汉的迁徙刑[2]。对汉代徙刑研究比较深入且系统的则有邢义田、陶安等人的论著[3]P62-100。然而这些著述多集中于描述徙刑的施刑形态和社会意义,很少涉及徙刑内部的发展过程。本文从刑制改革与徙刑的关系角度展开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文武二帝的刑罚改革与徙刑的产生

《说文解字·辵部》云:“徙,迻也,从辵。 ”[4]P72清人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说:“挈此置彼曰迁,舍此之彼曰徙。孟氏曰:迁其重器。又曰:死徙毋出乡。观此,则迁徙之义可概见矣。”[5]P144-145由此观之,近代学者合称为迁徙刑的秦迁与汉徙并不能等同;但二者的承续关系则不可抹去。秦代的迁刑在汉代前期得到延续,《二年律令》中仍有关于迁刑的律文,但仅用于犯有重罪的诸侯王,究其原因可能与汉文帝刑法改革后迁刑的衰落有关。

1.文帝的刑法改革与迁刑的式微

汉文帝十三年的刑法改革内容主要是废除肉刑、设定刑期,虽未提及迁刑,却为其消失带来决定性的影响。这次改革调整了原有的刑罚等级序列,失去肉刑的辅助和永久的刑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大大降低,与死刑之间的等级间距增大,无法执行惩重罪之功能。相比之下,迁刑作为一项虽不服劳役却永久移居的惩罚措施,惩罚力度则相对提升。这与秦汉社会普遍存在的安土重迁观念有关,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指出,“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祖宗崇拜的宗教意识形态”,“正是这种宗教信仰构成上述安土重迁情感的精神源泉”[6]P80。祖先崇拜固然使人们热恋故土,而辽远的边界线与中土的自然、人文景观的差异也真切地存在,正如晁错所言:“夫胡貉之地,积阴之处也,木皮三寸,冰厚六尺,食肉而饮酪,其人密理,鸟兽毳毛,杨粤之地少阴多阳,其人疏理,鸟兽希毛,其性能暑。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7]P2284名轻罚重的现实必然导致对迁刑合理性的质疑,因此其衰落可以预见。

2.汉武帝时连坐之徙的产生

(1)太初年间的刑法改革

虽然史籍并无明确记载,但种种迹象表明武帝太初年间存在着一场刑制改革,至天汉年间则出现了第一宗作为连坐刑之徙的案例,《汉书》卷54《李陵传》载,“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关东群盗所指当为武帝本纪中泰山、琅邪境内的叛逆者,《汉书·武帝纪》云:“夏五月,……骑都尉李陵将步兵五千人出居延北,……泰山、琅邪群盗徐勃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冬十一月,诏关都尉曰:‘今豪杰多远交,依东方群盗。其谨察出入者。’”据传记,李陵出兵之时约在天汉二年九月以后,本纪将其投降一事列在关东群盗谋反以前,当是为了叙述事件的完整性,其具体时间应以传记为主。本纪所云“东方群盗”在时间和称谓上都与传记里的“关东群盗”相合。群盗谋反大逆,主犯当腰斩,家属徙边,这与后来的大逆不道罪主犯腰斩、缘坐者徙边相似,姑称其为连坐之徙。总而言之,第一例连坐之徙就发生于太初改革之后三五年间,其产生与太初改革密切相关。

(2)汉武帝时的版图扩张

武帝时期,汉朝的疆域在南北两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尤其是首开河西和重夺岭南,给边界的防守带来极大的压力。为了维护战争成果,边境急需大量戍卒,和更多的定居人口,故政府通过各种方法向边地移民,徙谪、迁民无所不施。河西地区处于强敌匈奴的威胁之下,移民迫在眉睫。《汉书》卷28《地理志下》云:“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时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鬲绝南羌、匈奴。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誖逆亡道,家属徙焉。习俗颇殊,地广民稀,水屮宜畜牧,故凉州之畜为天下饶。”可见徙河西首选对象即是报怨过当和誖逆亡道者的家属,这也印证了徙群盗妻子于边的记载。

二、元成以后的减死一等徙边刑

1.轻刑政策与减死徙边的产生

《晋书·刑法志》云:

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元帝“柔仁好儒”[7]P277,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律、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7]P1103《晋书·刑法志》所云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即当发生于下诏后。其后,成帝又下令“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7]P1103。哀帝时更加大规模减省死刑,四十二种情况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并成为常法。

德国学者陶安认为徙迁刑的产生与赎死制度的废除有关:武帝时开始的“赎死”制度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宣帝神爵元年赎死遭到儒家的猛烈批判,经过一番争论,最后被废除,而以减死来代替之。随之带来官吏私下受贿以减免死刑的问题,故赎死以另一种方式继续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又产生了以徙边来加重髡钳城旦刑的办法[8]P157-159。这种观点很有启发性,但是陶氏随后提出,成帝时解万年徙敦煌即是徙作为髡钳城旦舂附加刑的第一例,这一点值得商榷。

《汉书》卷10《成帝纪》云:“万年佞邪不忠,毒流众庶,海内怨望,至今不息,虽蒙赦令,不宜居京师。”解万年在筑昌陵一事中欺瞒天子、毒害百姓,但尚未被发觉就经历了一次大赦,此赦当是永始元年六月立皇后赵氏之大赦。赦前事不予追究是汉代司法实践的原则之一。《汉书》卷12《平帝纪》云:“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追究赦前事的官员还会受到责罚,如卷76《王尊传》所载王尊因此被左迁高陵令之事。纵使如此,解万年所犯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犯在赦前,却又不得不示以惩罚,因此徙往远方。与他遭遇类似的还有孙宠、右师谭、董贤父兄等,他们都是“虽蒙赦令”,“不宜在中土”或“不宜居京师”。王莽时期也有类似的购赏科条[9]P249-261:“大尹、大恶及吏民诸有罪大逆无道、不孝子,绞,蒙壹功[无]治其罪,因徙迁□,皆以此诏书到大尹府日,以……”[10]P57。这些有大逆无道罪的吏民、不孝子以及当绞杀的人一旦获得了军功,就可以不治罪,徙迁远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蒙赦令”或“蒙壹功”已然得到承认,因此他们被徙之时的身份是庶人而不是罪犯,没有任何证据能说明这些人还要服髡钳城旦舂的刑罚,所以并不能将解万年看作髡钳城旦舂加徙边的第一人。

第一个被处以髡钳城旦舂并徙边的人当是哀帝初年的薛况。薛况刺杀申咸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哀帝命群臣杂治,御史中丞众等认为:“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廷尉直认为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诏书无以诋欺成罪。”杨明当以贼伤人不直,薛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哀帝最终判定薛况“减罪一等,徙敦煌”。宋祁曰:“罪字上当有‘死’字。”[11]P1449鉴于文献记载中其他的徙边案例皆是与减死罪一等连用,宋祁的意见可以采纳。可见,哀帝应该是吸取了两派的意见,以大不敬罪治之,但是原心定罪,又以减死来原宥之,故减死罪一等徙敦煌。建平二年,骑都尉李寻、司隶校尉解光也被“减死一等,徙敦煌郡”,[7]P3193其后减死一等徙边成为常用之法。

2.髡钳城旦舂与附加之徙

以上观点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即髡钳城旦舂就是减死一等的法定刑罚,但是不少学者对此留有怀疑。韩树峰先生就曾说:“到西汉末年,死罪之下为徙刑而不再是徒刑”[12],邢义田认为减死一等的处罚不一定是髡钳,还包括完城旦、鬼薪、归家、遣归本郡等方式[3]P94。我们需要论证的是,“减死一等”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其所指是唯一的。

《三国志》卷13《魏书·钟繇传》云:“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裴松之注引袁弘语:“今大辟之罪,与古同制。免死已下,不过五岁,既释钳锁,复得齿于人伦。”[13]P397这段引文和注文是三国时期魏国的材料,但也可以反映汉代的情况,主要说明两个问题:(1)死罪减等即可称为减死。(2)减死一等是一项刑期为五年的刑罚。

“减死”应包括减死一等、减死二等、减死三等及以上,且每个等级都有严格的法律称谓。《汉书·哀帝纪》载,御史大夫赵玄因罪被处“减死二等论”,同一事情在《五刑志》中作“玄减死论”,在《朱博传》中作“减玄死罪三等”。其中“减死”应是一种笼统的表述,纪、传虽相抵牾,却证明了减死二等和三等的存在。《晋书·刑法志》云:“故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梁武帝时期“制刑为十五等之差”,除枭首和弃市两等死刑之外,还有十四等生刑,最高为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最低为罚金一两,一共是十六等刑、十五等之差[14]P698。由于与晋律前后相续,这十四等生刑很可能本于晋律的十四等生罪。唐律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15]P124,又有“减死一等流三千里”[15]P721、“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之说[15]P630。可见,“减死”的各个等级在历朝法律中都有特定内涵。

汉代的“减死”也同此理,将前后《汉书》所载两汉减死之例列表如下:

表1 两汉减死刑罚表

序号 时间 人物 刑罚 出处 备注4元帝时 陈咸 髡为城旦 陈咸传 减死5元帝时 朱云 城旦 朱云传 减死6成帝永始元年 萧获 完为城旦 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减死7成帝时 刘辅 鬼薪 刘辅传 减死罪一等8哀帝初 薛况 徙敦煌 薛宣传 减死罪一等哀帝时 李寻、解光 徙敦煌 李寻传 减死一等10 哀帝时 鲍宣 髡钳 鲍宣传 减死一等,徙之上党9 11 明帝永平十四年 杜元 国除 杜茂传 减死一等12 章帝时 郅寿 徒合浦 郅寿传 减死13 安帝元初元年 耿夔 笞二百 耿夔传 减死14 安帝元初四年 张俊 辅作左校[16]P19-20 袁敞传 减死、减罪一等15 安顺之际 史宓、樊严 髡钳 安思阎皇后纪 减死16 顺帝时 翟酺 归家 翟酺传 减死17 桓帝延熹二年 胡广、韩縯、孙朗 夺爵土,免为庶人 胡广传、韩棱传 减死一等18 灵帝时 蔡邕 与家属髡钳徙朔方 蔡邕传 减死一等19 灵帝时 史弼 论输左校 史弼传 减死罪一等20 灵帝时 苑康 徙日南 苑康传 减死罪一等

上表所列减死方式有髡为城旦、髡钳、笞二百、徙、归家和完为城旦、鬼薪。髡为城旦和髡钳都是髡钳城旦舂的省称,笞二百则是髡钳城旦舂的附加刑。东汉诏书多次出现“减死一等,勿笞”,“髡笞”连用也常见,梁武帝时最高的徒刑是髡钳五岁刑笞二百,可见汉代的髡钳城旦舂本就包括笞刑在内,只是在有些情况下特别说明不加笞,例13以笞二百代指主刑髡钳城旦舂。例2和例16两例归家,其一为昌邑王刘贺之师王式,“得减死论,归家不教授”,并未言明在归家之前有无受到刑罚,王式自称“刑余之人”很可能是因为受过髡钳城旦之刑[7]P3610;另一个是将作大将翟酺,《华阳国志》卷10中《先贤士女总赞》云:“权贵诬酺及尚书令高堂芝交構,免死。”[17]P747免死归家是皇帝的恩典,未经减死的法律程序,两相比较当以《华阳国志》用词更为准确。例6减死为完城旦恰恰说明减死并不只是减死一等,还可以包括减死二等、三等及以上。

剔除了减死之例后,余皆减死一等。其中有两例“国除”和“夺爵土”,一例鬼薪,其余七例皆为髡钳城旦舂、徙边和输作。先看例11和例17,犯罪主体身份皆为列侯。前者国除是与“减死一等”并列的处罚,而非最终的结局;后一例中胡广是育阳安乐乡侯,韩縯曾任司徒,遵循公孙弘以来的常制亦当有列侯之爵,孙朗的爵位不明,《胡广传》总称之为“夺爵土,免为庶人”。《东观汉记》曰:“并坐不卫宫,止长寿亭,减死一等,以爵赎之。”《韩棱传》则云:“演坐阿党抵罪,以减死论,遣归本郡。”三段描述以《东观汉记》最为详细,据其所述,三人是先被处减死一等之刑,又得以爵来赎此刑,因此得以免为庶人,并非是直接减死一等免为庶民。例7中被判鬼薪之刑者刘辅是河间宗室。汉惠帝曾有诏书“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7]P85。文献虽也有宗室被判为城旦刑的,但是情况都比较特殊,一个是因为累犯加刑[7]P449;另一个是“使人杀人”[7]P503,当处弃市却“髡为城旦”,可能是已经受到皇帝恩赐的结果,因此没有反例能够证明此令已然失效。从惠帝至成帝,汉律虽几经变革,此令仍然沿用,刘辅本当减死一等为髡钳城旦舂,据此令当耐为鬼薪。

髡钳城旦舂为减死一等的刑罚史有明载,《后汉书·何并传》云:“廷尉免冠为弟请一等之罪,愿蚤就髠钳”。《和熹邓皇后纪》云:“理出死罪三十六人,耐罪八十人,其余减罪死右趾已下至司寇。”在这个刑罚体系中,死刑以下是右趾,而右趾是釱右趾的省称,据富谷至考证,髡钳城旦舂又可分为四种:髡钳城旦舂釱左右趾、髡钳城旦舂釱右趾、髡钳城旦舂釱左趾、髡钳城旦舂[18]P79。班固《汉书·刑法志》云:“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仲长统亦云:“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鞭笞”[19]P1652。说明是减死一等为髡钳城旦舂是被公认的。

既然减死一等的内容是固定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髡钳城旦舂、输作左校和徙某郡并存的现象呢?笔者以为减死一等刑罚的正式刑名当是髡钳城旦舂,而输作左校强调的则是髡钳城旦舂之工作地点或劳役内容,徙边是附加于髡钳城旦舂的刑罚。在减死一等徙边或徙某郡的情况下,减死一等已经意味着髡钳城旦舂,徙不是减死的结果,而是与其并施的刑罚,或者说是髡钳城旦舂的附加刑,因此徙刑并未代替徒刑成为减死一等的重刑。正因为徙是髡钳城旦舂的附加刑,徙者也可称为徒,所以蔡邕及其家属虽被髡徙朔方,在《上汉书十志疏》中自称“朔方髡钳徒臣庸”[16]P19。作为髡钳城旦舂,他们的刑期是有限的,因此蔡邕才“须刑竟”而上疏,可见其在徙所的劳役有一定的期限,否则不会有刑竟之时。

三、东汉前期法律秩序与减死诏书

西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法网弛纵”[20]P917。东汉初期,政权初定,首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安抚平民,恢复经济,因此继承了西汉末期宽松的法律制度。建武二十八年、三十一年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19]P81,体现出对死罪系囚的宽恕。明帝时开始大规模将死罪系囚减死一等徙边,与西汉中后期依靠皇帝个别赦免的徙迁案例不同,这是对普通死罪系囚的不定期的统一减刑,且一直延续到东汉灭亡。这从东汉近200年纪间颁布减死诏书的次数与频率[3]P95-97上即可看出,一共有19次,平均每十年1次;加上灵帝以后五十年间死罪系囚徙边已经完全被“入缣赎”[19]P329所取代,实际上赦死徙边的频率还要高一些。

这些诏书的内容措辞几经修补,如永平九年的诏书在八年的基础上,省去了“诣军营”,但减死者应该仍须诣军营,因为诏书增加了对从军家属死于徙所的补偿:妻子之徙虽是强制性的,却不能算作连坐刑,而与募平民徙边存在共同之处,应给予补偿——赐弓弩衣粮;此外,若死于徙所,免除妻子父亲或同父兄弟一人终身的赋役,无父兄只有母亲的,赐母亲六万钱,免除其口算。又如永平十六年的诏书增加了徙者已出嫁女儿不随徙的规定。至建初七年,诏书又增加不按诏书徙边的惩处:以乏军兴论。安帝延光以后,或许出于诏书内容的省略,或许确实省去了相关规定(如东汉中后期财政紧张,未必能负担如此庞大的开支),诏书对徙者的妻子儿女也不再做要求。

总之,针对普通死罪系囚的减死一等徙边的诏书,其完整形式当是:

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边县/军营(屯/戍)。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女子嫁为人妻,勿与俱。女子勿输。谋反大逆无道不用此书。(凡徙者赐弓弩衣粮。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

陈连庆指出这些减死诏书可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仅要求刑徒到边疆戍守或指定赴某某军营;第二种,不仅要求本人到边疆当兵,还要求他们携带家属到边境居住;第三种,不要求刑徒当兵,只要求刑徒本人及其家属一同迁居边境[21]。同时,还将减死一等徙边者视作弛刑徒,并认为他们是屯田的重要人力资源。从《后汉书》记载来看,如卷47《班超传》“塞外吏士,本非孝子顺孙,皆以罪过徙补边屯”,卷87《西羌传》“拜凤为金城西部都尉,将徙士屯龙耆”,云云,徙者的确是边境屯田的重要力量。但徙边者不等于弛刑徒,必须有皇帝的诏书才能弛刑,且弛刑之后依旧是刑徒身份,仍须服刑[22]。

具体而言,根据徙边的目的不同,东汉时期减死一等徙边者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

其一是诣军营或边县屯田。军营主要是指度辽将军营,驻地在五原郡曼柏县(今内蒙古达拉特旗东南),主要职责一是配合“使匈奴中郎将”加强对西河美稷等地区的统治和军事防护,二是配合北方各郡、县等机构,加强对整个北方地区的政治统治和军事控制[23]。所屯边县明帝时有朔方、五原、敦煌,安帝时有冯翊、扶风。无论是诣军营还是边县屯田,都属于军屯性质,屯田者是刑徒兵,由将军或边郡长吏管理[21]。

其二是诣边戍。章帝时有朔方、五原、金城、敦煌,和帝时有敦煌,顺帝时有北地、上郡、安定,桓帝也曾先后发布五次徙边戍的诏书。

其三是诣边县或军营。与第一种不同,该种徙边目的不明,如安帝延光三年之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但作为刑徒兵,其服役内容无外乎作战、屯、戍、修筑防御工事以及从事执炊、传舍、守狱等杂役[24]。

其四是诣边县居作。顺帝汉安年间,由于财政紧张,连年征战,不仅借贷诸侯钱财,还令殊死以下之系囚以缣赎,不能赎者诣临羌县居作二岁[19]P273。但居作并非减死一等的结果,而是无力赎死者以劳役抵偿赎金的方式,严格说来不属于减死一等徙边之诏令。

四、东汉中后期徙刑的修正

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19]P124,永平后期由于楚王英谋反之事大狱连起,死徙者众多,法律转而严苛。章帝初即位,“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9]P1549,故班固云:“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7]P1109

然而章帝当政期间,刑律呈现宽缓趋势。建初元年京师大旱,杨终上疏云:

自永平以来,仍连大狱,有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冤滥,家属徙边。加以北征匈奴,西开三十六国,频年服役,转输烦费。又远屯伊吾,楼兰、车师、戊己,民怀土思,怨结边域。传曰:“安土重居,谓之众庶。”昔殷民近迁洛邑,且犹怨望,何况去中土之肥饶,寄不毛之荒极乎?且南方暑湿,障毒互生。愁困之民,足以感动天地,移变阴阳矣。[19]P1598

引文反映出明帝永平年间,受楚王英谋反牵连而远屯西域、徙远郡之徒众多,致使徙迁刑得到充分实施的情形。杨终借谶纬之说,认为是徙者思归故土,导致怨气郁结,才引发大旱。鲍昱也云:“连坐者在汝南……系者千余人,恐未能尽当其罪。先帝诏言,大狱一起,冤者过半。又诸徙者骨肉离分,孤魂不祀。一人呼嗟,王政为亏。宜一切还诸徙家属,蠲除禁锢,兴灭继绝,死生获所。”[19]P1022最终,章帝罢边屯,允许徙者归还故土。

从上文梳理来看,自西汉中后期开始,减死徙边的人数逐渐增多,明帝时则将更多的死罪系囚减死徙边,采用髡钳城旦舂与徙边并施的方法加强惩罚力度。徙边虽作为皇帝的恩典广泛用于普通的死罪系囚,却由于徙者背井离乡,终身不能回归,又给被刑者带来严重的伤害,因此自章帝起发布了几次赦徙者的诏书,分别在建初二年、永初四年(2次)、永建元年、建和三年以及中平元年。但这些赦令发布的时间跨度很大,次数远不如徙边之令频繁。可以说,减死徙边经过西汉中后期到东汉一朝的发展与巩固,已经是一项较为成熟的刑罚,对汉代国家的边防军事、社会经济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徙才是大势所趋,而赦徙只是其间的点缀,偶尔缓冲一下社会矛盾,并不经常实施。

综上所述,自汉文帝开始,执政者一直致力于建构以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但由此又带来徒刑惩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刑罚等级序列出现了裂痕。迁刑的式微为徙刑的诞生创造了背景,汉武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和版图扩张,催生了连坐之徙。西汉中后期,守成之君以轻刑为仁,个别减免的减死一等徙边之刑开始实施。东汉前期,减死一等徙边的对象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殊死以下的死罪系囚。东汉中后期徙边之令与赦徙之令交替发布,其中又以徙边为主。这些构成了两汉时期徙刑在历次刑制改革中产生和发展的主要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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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农业(2019年10期)2019-01-04 04:28:15
代运为名行诈骗 构成犯罪获刑罚
今日农业(2019年16期)2019-01-03 11:39:20
近半个世纪以来美国矫治刑罚观变迁及其启示
汉文帝七年《朝仪》诏书研究
敦煌学辑刊(2018年1期)2018-07-09 05:46:42
清朝颁予杜尔伯特达赖汗之满蒙文承袭诏书(英文)
卫拉特研究(2017年0期)2017-12-07 00:35:12
韩雍换信救人
断盐也是一种刑罚
改一字救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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