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与社会公平

2014-03-06 22:48鹏,张
关键词:民营企业公平经济

鲁 鹏,张 苓

(山东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社会公平是一种理念,也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理念来自现实,是思想中现实的反映和提升,因此社会公平首先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认为社会存在不公进而要促进社会公平,理论的考察分析和实践的操作运行均要从社会关系入手。

公平的社会关系或者它的对立面——不公平的关系,与人的活动密不可分,它们在人们之间相互作用的活动中产生,是相互作用活动的结果。当下中国出现的引人注目的社会公平问题发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社会发展过程中,民营经济参与到这个过程,和其他要素一起成为影响该过程的诸多力量之一。其所引出的公平问题包括两个层面的关系,一是民营经济与政府的关系,一是民营经济内部企业主与员工的关系,亦即通常所说的劳资关系。在这两层关系中,民营经济呈现出二重性:一方面,民营经济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自己却遭受了许多不公平的对待;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处理自己和员工的关系时,常有不公平的行为举措。

民营经济作为晚近三十年产生的新经济成份,在和国有经济一起加入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

第一,民营经济为中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GDP的贡献。在占有社会资源比重只有三分之一的条件下,民营经济对GDP的贡献,截止2005年底,达到GDP总量的三分之二(65%),其中内资民营企业在GDP中所占比重达到50%。*参见黄孟复:《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5—2006)》,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4、7页。在GDP的背后,是民营经济创造的大量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提供的广泛的社会服务。这些生产生活资料和服务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它弥补了公有制经济的不足,解决了过去在公有制经济条件下长期解决不了和解决不好的生活资料短缺问题。可以这样说,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中国经济的今天,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其二,对税收的贡献。税收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民营经济税收始于1989年,*按《民营经济蓝皮书》,民营经济有广义民营经济、内资民营经济和狭义民营经济之分。广义民营经济包括除国有及其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内资民营经济为广义民营经济减去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狭义民营经济包括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这里所说的民营经济指狭义民营经济,这一年开始对私营经济征税,故而我们将1989年看作对民营经济征税的起始年。参见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6—2007》,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第150页。当年共征税款120.78亿元,在全部税收中比重很小,只占6.5%,此后呈逐年增加之势,*参见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7—2008)》,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28页。至2010年,中国民营经济税收收入11149.04亿元,比2009年增加2563.02亿元,同比增长29.9%,高于税收平均增长速度,占全国税收总量的14.4%。*参见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10—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85页。,这还只是狭义民营经济的税收数字,如以广义民营经济为口径,2005年就已达到22779.79亿元,同年国有经济交纳的税款为7528.99亿元。*参见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6—2007》,第151、150页。其三,对市场经济的贡献。中国原本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即使改革开放之初,基本思路也是在计划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放开搞活。只是因为放开搞活过程中民营经济发展起来,需要为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提供生产销售的渠道,才有了双轨制,又因为双轨制不能解决由此引起的许多问题,才最终选择了市场经济为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一目标模式的最终确立是在中央层面完成的,促使中央做出决策的重要客观依据之一则是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营经济推动了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中国的市场经济。而在以后发展中,民营企业也成长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第二,民营经济为解决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就业提供生存保障,是民生之本,既体现公平又为公平进一步发展创立基础。一个没有工作的人往往朝不保夕,对这样一个人,最大的公平就是有一份工作。完全靠公有制经济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文革”中,因为就业无法落实,大量城市青年学生在“广阔天地大有作为”的炫目光环遮蔽下被安排到农村插队;“文革”后,国家用包分配的方式安排就业,既使得政府压力巨大,又使得企业和用人单位人满为患效率低下。就业压力的有效缓解是和民营经济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自身的逐步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体,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民营企业提供的,农村转移劳动力的70%以上是在民营企业实现就业的。2002年全社会就业总数为7.374亿人,其中国有企业就业人员7163万人,占全社会的9.7%,民营经济就业(包括农业劳动力)占全社会就业总量的90.3%。数据表明,1989至2008年,在个体私营领域实现就业的人员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参见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8—2009)》,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2页。

第三,民营经济造就了个体自主发展的空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个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和发展的机会空间受到限制。社会仿佛一部中央操控的机器,人是这部机器上的螺丝钉,这个人包括工人,也包括厂长经理,他们应该具备的社会价值和创造能力得不到实现,却处处需要依赖他人,因而他们是不独立不自主的。在两个以上人的关系中,一方倘若不独立不自主,这种关系便没公平可言。改变这一状况,从道义或公平正义的理念出发无济于事,必须有一种机制,它能产生出独立自主的个体来。市场经济就是这种机制,它所产生的独立自主的个体就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市场主体,亦即民营经济中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当事人。民营经济的存在激发了他们的活力,为个体造就了自主发展的空间,其所包含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不仅催生了生产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中国的经济带来较高的效率,同时还在社会发展层面做出了具有广泛意义的贡献。这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为人们认识不足的贡献:从社会学角度看,它增强了社会上下各阶层之间的纵向流动性,对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从政治学角度看,它是对人身依附关系、等级观念和等级制度的有效破除;从人学角度看,它为人的自我实现提供了可能;从社会公平角度看,它迈出了实现社会公平实质性的一步,并为社会公平的进一步提升创造了条件。

经济发展、保障就业、提供个体自主发展的空间是社会进步非常重要的指标。虽然我们不能说经济发展收入增加了社会就公平了,虽然我们非常看重的造就个体自主发展空间这一点内中也存在种种复杂情形,但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比经济不发展有利于社会公平,收入增加比收入不增加有利于社会公平,至于促进就业、提供个体自主发展的空间更是直接与社会公平相联系的正能量。因此,即使抛开现代化进程的一般逻辑不谈,仅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评判,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功不可没。

社会公平的基本特征,是在解决共同体内部问题、处理人与人之间矛盾冲突时,在制订和实施方针政策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保护一部分人而歧视打击另一部分人。以此为尺度,我们发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迈向社会公平做出巨大贡献的民营经济,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迈向社会公平做出贡献的过程中却遭遇许多不公平;民营经济自身,在生产、交换、分配中,在处理企业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时,也有许多不公或有损社会公平的行为。

受社会主义历史和意识形态因素的影响,自改革开放伊始,民营经济就存在出身或合法性问题。在许多人心目中,特别是掌握公权力的许多政府官员心目中,作为个体和私有的民营企业是旧制度旧社会的存在物,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对象,它天生带有“原罪”,随时可能危害社会,不能不防范警惕——一言以蔽之,对民营企业不放心、不信任。在潜意识中,民营经济只是被当作搞活经济的权宜之计。这种历史意识如此强烈,以至于连民营企业家自己也不自信,戴“红帽子”就是他们心态的真实写照*“红帽子”企业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是民营企业为寻求政治上的庇护、经济上的优惠,而采取的挂靠国有或集体企业的现象。,在他们看来,有顶“红帽子”在别人面前就可以腰杆直一点,就可以规避因所有制歧视而可能产生的种种歧视。

基本理念影响政策和行为,对民营经济种种不公平的举措都与此有关。这些众所周知的不公平举措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准入壁垒森严,行政审批环节多,门槛高,条件苛刻。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或部门存在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民间资本难以进入。广东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准许国有企业进入的80多个领域中,外资企业可以进入的有60多个,占75%,民营企业可以进入的只有40个,不到50%。*汪段泳:《民营经济论文精品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页。阻碍民营企业进入的壁垒首推行政审批,据有关部门统计,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就有100多项,而以规章形式规定的行政许可则以千计。这使得民营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领域,在竞争资格、条件和机会诸方面长期处于不利地位。(2)融资难。民营经济在融资上所遇到的歧视和它在国民经济中发展中的“强势”地位很不对称。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已经超过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但它们金融需求满足率低于国有大中型企业30多个百分点,在市场融资中处于边缘化的地位。2008年5月央行的中小企业贷款专题调查结果显示,中小企业贷款覆盖率仅为18.7%。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融资的重要渠道,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至今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度一直较低。2002年,在1224家上市公司中,民营企业有197家,所占比率为16.09%,*张俊喜,张华:《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市场价值和治理结构》,《世界经济》2004年第11期。其中部分企业还是通过“借壳”上市的。与此同时,证券市场早已成为国有企业融资的乐园。融资难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还引发了地下钱庄、高利贷以及波及广泛的集资案。最近一起“惊动”中央高层的案件,是浙江东阳的“吴英非法集资诈骗案”。此类案件晚近20余年几乎从未断过。(3)税率负担不平等。国有企业享有很多税收优惠,如国企的技术开发费可在法定额度内在税前扣除,国企住房、福利等一些开支也可以计入成本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等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不仅不享有,其待遇甚至连外资企业都不如。改革开放以来外资企业长期享受免二减三、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优惠待遇,绝大多数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仅为15%或24%,甚至更低,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则为33%。*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合一,但外资企业仍享有五年的过渡期。(4)法律保障不完善,政策规定难落实。与限制民营经济的众多法律法规相比照,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对民营经济提供的保障和支持很少,即使立了法,给出了政策规定,在实践中落实起来也困难重重。2004年3月,私有财产权在激烈争论声中入宪,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该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从而既体现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精神,也体现了对不同物权主体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但在现实尤其涉及司法实践中,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财产权益的工作依然任重道远。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放宽市场准入,强调非公企业在投资、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相同的待遇。但前述市场准入壁垒森严、行政审批条件苛刻等不公平现象,大多在这一年以后仍旧延续着。2005年,国务院下发“非公经济36条”,进一步强调,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对各类投资主体要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等等。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政策规定,但民营经济的生存状态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如果说这些非常好的政策规定出台以后民营经济的发展还是那么困难重重,只能证明民营经济存在发展的环境实在是太严峻了。

我们曾经说过,民营经济遭遇许多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它形成的负面认识。这种认识固然有其片面性,却也不是全无根据。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明显缺陷,有些还是很严重的缺陷,这使得它一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另一方面也在自己的活动制造不公平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政府的关系,一是与员工的关系。

民营企业家深知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深知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就是资源,这个资源是稀缺的,谁得到它,谁就拥有发展的先机和壮大的条件,因此民营企业家用相当大的精力建立与政府的关系。本来,构建与政府的良好关系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这种关系许多时候不是在“阳光下”形成的,而是“潜规则”或“帷幕”后操作的结果,其基本形式是行贿受贿。经济学中有“寻租”一说,用以指称政府官员利用权力搜敛财物的面相;从民营企业家一方看,其实还有“觅租”的面相,即主动寻求政府官员到自己的企业寻租,为此不惜以极大精力谋划出种种手段。由此构建出来的关系当然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社会关系,而是官商勾结、权力与资本合体的关系,亦即权贵资本型关系。我们知道,这是现代社会中最不公平最不正义的关系。人们可能说,在现实生产经营环境中,民营企业家如果不这样做便无法生存。或许这是真的。但同样真的是,民营企业家一旦这样做,他就是现代社会最不公平最不正义关系的参与者,就要承担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

民营企业内部所有者与员工的关系,属劳资关系范畴。一个不能不看到的事实是,在这里,民营企业内部的劳资关系与传统劳资关系存在共性,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劳资关系中不公平的弊端在民营企业中也有表现,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严重。一是劳动时间长。民营企业中员工劳动时间过长是一个普遍现象,遵守国家8小时工作制的企业少,加班加点、远远超过8小时工作时间的企业多。浙江省一项针对农民工的调查报告说:“农民工五天制工作时间的较少, 仅占11.8%,不到其他社会群体的三分之一, 而每周工作六天的占25.2%, 没有休息的则占63%。农民工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为9.89±0.19小时, 比其他社会群体(8.87±0.07)高出一个小时, 此外53.2% 的人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杨建华、张秀梅:《浙江省农民工劳资关系调查报告》,《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二是工资收入低,拖欠现象屡禁不止。仍以农民工为例,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被调查的农民工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7.6%,300至500元的占17.8%, 500至800元的占37%, 800 元至1000元的占16.4%,1000元以上的仅占21.2%;彼时全国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达1 000亿元。*参见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第105页。工资低是一方面,拖欠工资更令工人不满。“2009 年1-9月因收入分配引发劳动争议案51.9万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36.4%,1月份引发群体事件1150余起,涉及职工14万人,金额10.5 亿元”。*赵汇、吴涛:《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求实》2011年第5期。三是安全生产条件差,社会保障程度低。民营企业的员工,特别是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不仅累和苦,而且环境差、风险高。煤矿矿难事件、开胸验肺事件等从不同侧面映射出这种境况。在这方面,企业主显然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有研究报告指出:“近80%的民营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规的行为”,“近70%的民营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只有不到20%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参加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70%的民营经济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参见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6—2007)》,第131、132、133页。这种情况下,员工一旦遇到事故伤病等意外就将陷入凄惨境况,而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中常有发生。四是缺乏平等意识,不尊重员工。一些民营企业主认为企业是企业主的,企业主要做什么就做什么,员工是企业主花钱雇的,企业主让干什么就要干什么。遇事包括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不同员工商量,把员工仅仅看作企业赚钱的工具,对员工动辄斥责侮辱,践踏员工人格尊严。更有甚者出现“血汗工厂”、“黑砖窑”现象,为了企业利益最大化,甚至雇佣打手管治员工,把工人当奴隶、机器看待,最大限度榨取工人剩余价值。这些都极大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营企业还普遍存在公共意识淡薄的问题。契约精神是公共意识的重要内容,在民营企业中该精神欠缺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表现之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截至2007年的数据显示:“民营经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大多数民营经济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限期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再续用”。*参见黄孟复主编:《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06—2007)》,第130—131页。至于假冒伪劣不讲诚信,也是民营企业长期存在的痼疾。生态环境意识是公共意识另一重要内容,民营企业明显缺乏此种意识,为追求自身发展,往往过度攫取和使用环境资源,将利益最大化留给自己,将环境污染破坏的外部性留给社会。站在生态文明立场看,这是一种严重损害社会公平的行为。事实上一些民营企业家并非不知道生态环境破坏的危害,也曾纠结于利润回报与环境保护之间,最终利益趋动战胜环境意识,他们选择了逃避社会责任,选择了自己得利而由社会买单。

有两点是需要指出的:第一,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并非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家一个因素所为,因而也不能把所有责任归咎于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家一身,而是要从整个社会运行关系网络中考察原因。例如,我们知道,一家个体餐馆因乡政府吃饭打白条而难以为继;在民营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案例中,有一些资金拖欠是因为别人(包括政府)拖欠企业费用导致的。第二,并非所有民营企业都存在上述现象,也并非所有民营企业在所有事情上都存在上述现象。但民营企业不同程度地参与了这个过程,且上述不公平现象在民营企业中是相当普遍的,故而民营企业家应该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在理论上剖析清楚问题的实质,有助于在实践中找到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民营经济遭遇到的不公平属于外部环境问题。解决民营经济外部环境不公平问题主要依靠政府力量,而政府力量的着力点在于制度安排。政府应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为民营经济拓展公平的生存空间,解除民营企业家的后顾之忧,使他们确信,只要守法就可以免受任何人的侵害。政府应推进改革,取消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当前最迫切的需要是破除“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玻璃门”现象,指对民营企业来说,垄断行业是看的见、进不去,一进就碰壁。垄断行业对民营企业名义开放,实际限制。“弹簧门”现象,指民营企业要费很大劲儿才能推开垄断行业的大门,但只要迈进一只脚,稍有犯规,便被弹出门外。规范准入门槛,清扫各种歧视性的政策措施,减少对民营企业的准入限制,使民营企业真正能“看的进去,也走的进去”,得以在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等行业,在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国防工业等领域发挥自己的作用。政府应有针对性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使民间资本的流动规范化、合法化、有序化。政府应针对中小企业实际情况,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创建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应改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滞后问题,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建立良好的保障服务。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措施,明确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的权益,等等。

上述具体措施办法是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中最迫切的需求,也最受民营企业家期待。对于他们来说,公平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不是理论上的“大话”。但是我们还是要说一点“大话”,因为我们发现一个问题:许多具体措施办法是人们早已认识到的,是中央文件中明确写入的,它们在实践中难以落实乃因为有一些所谓理由。以融资难为例,银行之所以不愿贷款给民营企业,理由是民营企业风险高、破产快、信用度低。正是这个理由障碍着民营企业的融资,而这个理由在任何一个从事企业经营的人看来都是相当充分的。但问题在于,许多国有企业经营不善,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同样有风险高、破产快、信用度低的问题,银行为什么愿意贷款给它们,花大把的钱维持它们的存在,即使这些钱有去无回也不担心受到指责?再比如,一些行业和部门之所以允许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理由是这些行业或部门关乎国计民生的命脉,必须掌握在国家手里。这个理由的潜台词——如果别的经济成份进入会增加不安全性——透显的是对民营企业的不信任。因为不信任,才有区别对待,才有国有企业的垄断。这使我们感到一种必要性:在强调公平对待民营企业时首先要给它正名。必须认识到,民营企业是民有、民享的企业,民营企业家是国家的公民,民营经济同样关乎国计民生,不仅有利于国强,而且有利于民富。现代国家对自己的国民应当一视同仁,而出现区别对待则是一个严重问题。区别对待不同国民,在革命年代它有策略上的合理性,在建设时期则是一种倒退,因为按马克思主义的逻辑,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发展,强调的不是阶级的差异,而是差异的消失。可见,在对待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家的问题上,需要改变以前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代之以现代公民社会理念。

我们知道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有些事情即使在观念上认识到它,也须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在实践中使之改变。我们看到,近30年来政府在制度安排、政策措施方面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做了许多工作;我们所以强调正名的必要,是因为在我们看来,基本理念代表基本方向,只有以正确方向上的积累努力为前提,这个历史过程才是有意义的。

毫无疑问,民营企业是有缺点的,矫正自身行为、重塑自身形象是民营企业的责任乃至义务。民营企业家要有道德操守,这种道德操守体现在产品质量中,体现在售后服务中,体现在行为的责任意识中。民营企业家应当自觉认识到,对他们的道德要求不是社会给他们的枷锁,而是社会为他们提供的生存空间。德国西门子公司把勇担责任,致力于符合道德规范的、负责任的行为视作企业首要的文化理念,从而成就了自己。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产品在世界上也曾是假冒伪劣的代名词,只是伴随企业理念的改善、道德责任的承担,伴随丰田等最早意识到这一点的公司的崛起和不思改变的一些企业的垮台,日本产品才有享誉世界的今日盛况。马克思说:“因为工人一生的绝大部分时间是在生产过程中度过的,所以,生产过程的条件大部分也就是工人的能动生活过程的条件,是工人的生活条件,这些生活条件中的节约,是提高利润率的一种方法;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的,过度劳动,把工人变成一种役畜,是加速资本自行增殖,加速剩余价值生产的一种方法。这种节约的范围包括:使工人挤在一个狭窄的有害健康的场所,用资本家的话来说,这叫做节约建筑物;把危险机器塞进同一些场所而不安装安全设备;对于那些按其性质来说有害健康的生产过程,或对于像采矿业中那样有危险的生产过程,不采取任何预防措施,等等。更不用说缺乏一切对工人来说能使生产过程合乎人性、舒适或至少可以忍受的设备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1页。民营企业家应当警醒,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具有深刻道理,道理之一,就是民营企业要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反对歧视人、压迫人,反对为了赚钱而把员工当做役畜来使用。倘若不是如此,轻则影响到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重则激起员工的反抗,产生大规模社会冲突甚至革命。

毫无疑问,民营企业是有缺点的,矫正民营企业行为、塑造和谐社会关系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扮演了主要角色。我们希望企业家自律,却不能将构建公平的劳资关系立基于道德。资本的逐利本能随时可能演变出不择手段的行为,单靠企业家自己难加约束,必须有作为外部力量的政府给予规范调节。政府规范调节企业行为的依据不是自己的好恶,而是法律。政府依法赋予企业家权益,也依法惩罚他们不当的行为;政府依法保护员工的权益,也依法约束他们过激的行为。当政府这样做时,它实施的是法治。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社会必须实施法治。

看待民营企业的缺陷也有基本理念问题。许多人把民营企业的缺陷包括企业内部不公平的劳资关系,归咎于其收益最大化的逐利行为,又因为看到对利润的追逐是民营企业无法克服的本能性行为,而动了用国有经济加以取代的念头。这是导致民营经济边缘化、民营企业遭遇不平等对待的一个重要原因。的确,民营企业是有逐利的本能,不仅民营企业,凡企业都有逐利的本能,国营企业也不例外。没有对利润的追逐,就没有市场经济,没有企业存在的必要。人们对计划经济不满,对国有企业不满,不是因为它追逐利润,恰恰因为它利润率低甚或亏损严重。的确,在逐利过程中发生了许多我们不愿看到的不正义不公平的事情,这些事情不能容许,必须纠正。但“纠正”不能建立在要求民营企业放弃逐利的前提下,正如防止病从口入不能要求人们禁食。问题不在于逐利,而在于怎样逐利。在当下的历史发展阶段中,一般来说,合乎法律的就是正当的;合乎法律并且道德的,就更是应当褒扬的。因此我们不能以是否逐利为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而要以怎样做(以法律为准绳)为基本标准。当然,民营企业家也应树立这样的意识,把利润和社会责任感放在同等重要位置,以诚信公正为原则经营企业,以对社会担当的精神回报社会。

总之,我们正处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在这个历史时期,公平的实现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也不可能因牺牲经济发展而实现;在这个历史时期,公平的实现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为代价,也不可能因一部分人的牺牲而实现。前者意味着现代经济发展离不开民营经济,意味着现代社会公平的实现离不开民营经济。后者意味着要妥善处理政府与企业、国有与民营、劳方与资方的关系,不能强调一方忽视一方、扶持一方抑制一方、关心一方歧视一方。围绕着民营经济展开的关系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向度,影响深远,在这方面的点滴进步,都将有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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