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根源及化解之策

2014-03-06 02:11黄建军
关键词:矛盾利益法治

黄建军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江苏 南京 210009)

历史经验证明,当代后发国家实现现代化必然经历社会转型这个发展阶段,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性,社会转型期相应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对此,美国政治学大师塞缪尔·亨廷顿曾做过精辟的论述:“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他还进一步解释说:“一个高度传统化的社会和一个已经实现了现代化的社会,其社会运行是稳定而有序的,而一个处在社会急剧变动、社会体制转轨的现代化之中的社会(或曰过渡性社会)往往充满着各种冲突和动荡。”[1]究其原因在于:社会转型是一个是对传统社会解构和对现代社会重构的同一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涉及到社会整体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不同的社会个体、集团乃至阶层为获取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多的物质财富和更大的政治权力相互争斗,致使整个社会呈现出震荡态势。

与其他国家的社会转型相比较,中国的社会转型具有多重复合性特征,从而导致社会矛盾呈现出常态化、复杂化和扩大化的趋势。从社会影响层面来看,社会矛盾激化将导致社会阶层分化加剧,社会秩序失范,这不仅影响到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发展成果能否得到巩固和扩大;也影响到创建服务型政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目标能否落实;更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最终实现。基于当前社会现状分析,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将现实矛盾转化为推动社会转型和进步的动力,首先要厘清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所在,然后才能对症下药,进而从源头上进行全面治理。客观而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产生是多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其中,政治改革滞后、利益分配失衡、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以及意识形态多元化等因素是主导性因子。而当前社会矛盾的化解又存在诸多局限性,必须更新思路,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根源分析

(一)政治改革迟滞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中国式改革是由政府主导所的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的,所采用的是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逐步向政治体制改革推进的模式。从实际效果来看,这一改革模式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坚持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通过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们已经基本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然而,当发展进入新阶段,涉及到政治体制改革的攻坚期和深水区时,中国的改革却举步维艰,政治体制改革远远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并成为经济体制进一步改革的绊脚石。由于缺乏配套的收入分配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救助补偿机制等制度性保障措施,致使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实现和维护。同时,普通民众的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渠道相对狭窄或运行不畅,进一步拉大“民”与“官”之间的张力。从现实层面来看,这种错位所产生的“负能量”不断累积,特别是当下经济增速放缓,导致大量长期被遮掩或压制的社会矛盾凸显甚至被放大,影响社会稳定的破坏性因素增多。当前,以代表公共权力的职能部门或政府机关为主要攻击对象的群体性事件日渐增多,成为社会关系紧张的现实写照。据统计,“近年来,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甚至十余万起,2012年1-8月,全国共发生围绕工资纠纷的规模在百人以上的集体停工事件120多起,发生在19个省、规模在30人以上的270多起。”[2]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发展将进一步呈现出社会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和社会改革长期化相互交织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平衡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权力分配以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也将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议题。

(二)利益分配失衡导致社会阶层严重分化

从历史来看,中国已经形成相对固定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利益分配机制。然而,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的市场化改革取向打破了原有的以集体利益为核心的社会整体架构,随着市场体制的正式建立,“市场经济发展的累积效应,以及个体自然禀赋、发展际遇等的差异,逐渐放大为社会财富占有的多寡,从而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的快速分化。”[3]利益逐渐分化带来了贫富差距的拉大对社会结构产生了根本性影响,加快了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解体,并催生了更为复杂的多元社会结构的形成。在这一进程中,利益分配失衡产生的直接后果是,财富和权力向少数精英阶层积聚,而“失地农民”、“农民工”、“下岗工人”等特殊群体的利益被边缘化,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贫困阶层或底层社会。而在这种阶层结构的背后,便是“上层精英的社会资本可以互相交换,而下层群体则是一盘散沙,两者之间的贫富差距逐渐被拉大,中国社会结构呈现‘倒丁字型’,社会张力加大,十分脆弱”。[4]从当前社会现实来看,阶层分化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社会良性发展的最大变量,甚至可能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毒瘤”。其危害主要体现在;其一,阶层分化严重必然导致社会矛盾扩大化、尖锐化,而社会矛盾与社会动荡具有一定的直接相关性,社会矛盾的积聚、蔓延将会加剧社会动荡,严重者甚至存在导致“社会主义大厦”倾覆的危险。其二,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需求有很大差异,也显现出个性化特征,当不同社会阶层隔阂加深而政府又无力有效调控时,致使阶层之间甚至阶层内部都容易产生矛盾与冲突,最终,各种迥异的利益诉求和行为取向不可避免地会销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一共同目标。

(三)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导致民生问题恶化

当前,中国正处在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需求迅速上升与政府供给不足且配置失衡之间形成了突出矛盾,导致“公共产品短缺取代私人产品短缺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5]具体来说,社会公共产品供给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量少”。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政府在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投入比重不断增加,但仍然无法满足社会民众对公共产品的多样性、扩张性需求。公共产品短缺导致收入分配差距拉大、教育资源不公、社会保障不足以及就业难等一系列与民众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民生问题集中爆发,并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隐患。二是“质劣”。在现代社会中,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是社会发展的普遍需求。然而,囿于“官本位”的传统思维、相关管理机制的缺失等因素的限制,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不仅不能有效满足民众的正常性需求,反而因其质量低劣成为诱发民众不满的“导火线”。近些年来,因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环境安全等重大安全事故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频发,在某种程度说明了民众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失去信任。三是“分配不公”。由于传统“双轨制”的存在,不同身份、不同职位、不同工作的民众所享有的教育、医疗、住房、工资、退休金等社会公共产品差异巨大。仅以养老金为例,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2社会保障绿皮书》统计数据表明,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导致养老金悬殊很大,最低只有200元,最高的则达到10000元,两种之间整整相差50倍。社会公共产品分配不公不仅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打击了普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社会性歧视,加剧了社会阶层分化。

(四)多元意识形态泛滥导致主流意识形态相对边缘化

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价值观和思想体系,并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失去其存在价值,相反,在现代社会特别是后发国家现代化进程中具有特殊意义。美国学者安东尼·唐斯指出,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意识形态都发挥着“一种思想先导作用,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或社会危机时期,意识形态常常成为社会动员人们向既定的方向和目标前进的一面思想旗帜”。[6]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作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不仅是中国取得无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之一,也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成功的根本思想保证。然而,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之后,意识形态逐渐呈现出多元、多变、多样的特征,“各种欲望、情感和意识会不断地膨胀和涌现出来,使日常生活充满着、夹杂着各种新的感受和经验,各种不同的观念、态度和信仰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阶层以不同的方式显现出来”。[7]意识形态多元化对社会发展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新思想、新观念的涌现是与社会进步相向而行的,不同观点之间相互交流、交锋、交融,有利于拓宽社会个体的发展空间和自我实现的路径,使社会发展更具有活力。另一方面,多元意识形态也为功利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个人理性”的滋生提供了“温床”,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泛滥从不同角度溶蚀、冲击甚至否定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水泥”功能,导致以马克思主义为主体的主流意识形态趋于边缘化。这种“边缘化”困境不仅削弱主流意识形态的政治动员力和社会统合力,致使社会发展处于“失范”状态,而且为西方国家加大对中国推行“和平演变”提供了可乘之机,使中国社会发展面临新的“变量”。

二、社会矛盾化解的局限性

(一)对社会矛盾认识的理念偏差

如前所述,近年来,我国社会矛盾高发,深层矛盾凸显,特别是群体突发暴力事件不断,已经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社会矛盾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经济领域,是国家、集体、个人、劳资、干群、富裕群体与低收入群体等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政治领域,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自主意识与法制意识与亟待进一步改进的政治体制之间的矛盾;文化社会生活领域,体现在利益格局的变化在人们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方面出现的矛盾冲突”。[8]主要集中在:城市拆迁、农村征地、国企改制、库区移民、农民工进城务工以及退伍军人安置、医患矛盾等等。“呈现出数量增多,参与主体多元化、有组织化,表达方式极端化、暴力化、网络化等特征”,而“官民冲突是矛盾的主要形态”。[9]有学者预判了我国社会矛盾的新触点—“10年代”社会矛盾的变局,提出:“由于利益被调整的群体呈散点状态,进入‘10年代’,一些‘强势群体’卷入社会矛盾之中”。[10]有学者虽然看到“在中国现阶段,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已经远远超出社会治安层面上的问题”,但仍然认为:与有过较长现代化建设历史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等类似发展阶段相比“中国现阶段所遇到的社会矛盾属于中等偏下的程度,尚未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11]也有学者指出:“中国经济社会矛盾几乎到了临界点。”但不管怎么说,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大幅增加,化解难度日益加大,表达方式极端化、暴力化,形势不容乐观,是党目前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农民负担、征地纠纷、拆迁补偿、农民工讨薪、下岗职工,这些社会矛盾的出现有其客观性,但背后却可以折射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扭曲的政绩观和发展观。在计划经济时代,群众生产活动比较单一,习惯于党委政府“替民做主”,但随着社会转型,各群体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仅靠各级党委政府“替民做主”难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当前我国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问题,多涉及深层体制改革问题,如社会公平等,这些问题是改革伴生的阶段性矛盾,解决得好有利于党群关系和谐,否则就会损害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当前,面对多发的社会矛盾,各级政府部门的“强势”执政理念依然如故,政府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以及经济上的交往原则被错误地引进到公共权力领域和公共领域等种种现象也很普遍。此外,社会服务组织严重缺乏,尚未真正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载体,不能有效地弥补“政府失灵”。有些地方政府看不到、也看不清原有社会管理体制早已严重不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在社会组织形态和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政府社会管理方式尚不去适应这种新的变化,而是一味的追求所谓的“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强化社会管理体制中不适应且过时的东西。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地方假借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名义去搞了很多强化社会控制的措施,这些做法恰恰与“社会管理创新”背道而驰,甚至于在社会管理创新上浪费了大量有人力、物力、财力。

(二)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迷失

首先,从历史上看,无论解放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还是建国初期,第一代领导集体都很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但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后,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虽未完全中断但经历了停滞、削弱和走下坡路的过程。社会矛盾化解最终回复到剧烈阶级斗争和大规模群众运动方式上去,基本上通过社会控制来维护社会秩序,总体上谈不上民主与法制的互动。邓小平初步地开启了民主与法治互动的新局面,使社会矛盾的化解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也提出过许多重要理念,但这些思想从总体上来说当时尚处于进一步探讨和实践中。20世纪90年代以来,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虽然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并提出建设“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等有关民主与法治建设、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有关渠道仍然不畅,没有解决根本意义上的体制、制度性缺陷。

其次,从现实的制度安排来考察,中国并不缺乏利益表达渠道。从组织渠道来考察,中国的主要利益表达渠道有: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信访机构、司法机构、群众团体、利益团体。这些组织机构都是向政府进言献策的渠道,能够表达所代言群众的利益诉求,有能力将反映的问题转变为政府议题。从媒体渠道来讲,广播、报纸、网络都是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也发挥着其他渠道不可替代的功能。但当前中国利益表达渠道存在种种不足,利益表达渠道不够通畅,利益表达渠道不完整,利益表达成本高、费用贵,比如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原本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阵地,但在实践中,由于诉讼成本过高、行政干预等多种因素的存在,弱势群体很少选择启动司法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司法救济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体制设计中化解矛盾和消除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渠道不够畅通,人们从效用、成本、价值角度考虑,更倾向于选择容易使用的途径—信访来表达诉求。

再次,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民主与法治良性互动、协调促进的长效机制。一是依靠信访为主的行政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面对大量的群体信访或矛盾激化的各类个体信访,信访部门无能为力,三头受气:上级领导责怪工作不到位,平级涉访部门嫌罗嗦,而上访户则认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有意见,对基层政府产生了不信任。加上目前我国的信访制度设计却不完善,信访内在的“靠领导重视解决问题”的途径依然没有改变,领导批示、领导包案确实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但客观上时常以破坏现行制度与规则为代价的,成本相当高,“人治”色彩浓厚。二是强调用民主的方法化解社会矛盾。一种观点认为,处理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善于利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不能压服。以致近年来出现了网民暴力,甚至媒体审判,以至于中央政法委于2013年8月13日发布禁止因闹访影响案件裁定的文件,要求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办案不能受不正确的舆论导向和非法的闹访的干扰,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三是许多表面上“法治”的做法,甚至只是以“法治”之名做破坏法治之实的事,最终“迷失了法治的方向,严重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12],也缺乏民主监督的约束。

三、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探索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里面提出的要求就是领导干部要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亦提出了“坚持依法治理,加强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里面展现了崭新的国家治理理念和思路,更是一种价值追求,对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了新途径。

(一)经济领域社会矛盾的化解

经济利益矛盾在各种社会矛盾中处于中心地位,且异常复杂、触发点多。由于社会转型的全面性,加上市场化的改革取向打破了我国原有的整体社会利益格局,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差别不断扩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甚至部门内部不同员工之间容易因利益分配的差异而产生一系列激烈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必须实行经济民主的法治化,化解经济领域的社会矛盾,通过依法规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从制度和法律上遏制强势群体的贪欲与垄断,不断压缩他们的利益空间,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利益,建立一个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分、经济利益、社会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政府要以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理念,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建立高效、快捷的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大力推进扶贫攻坚,积极推进最低收入保障。“要排除特殊利益的干扰,推进市场化的经济改革和法治化、民主化的政治改革,铲除权贵资本主义的基础,并使公共权力的行使受到宪法法律的约束和民众的监督”。[13]使干部发展的冲动与百姓需求形成良性互动。

(二)政治领域社会矛盾的化解

政治领域的社会矛盾尽管数量上不是最多,但是对执政党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却很大,也是最难预防和化解的社会矛盾。化解政治领域的诸多矛盾,必须从源头抓起,必须加快各项政治体制改革,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不断改善自身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努力规范党内选举制度,实现以党内民主选举推动社会民主选举。具体说就是:“在总结基层党内差额选举或直接选举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上一级推广,并使之制度化和法制化,逐步创造实现党内直接选举的条件。”[14]并有计划地扩大公民直接选举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同时,党的政策要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使人民自由表达自己选举意志的权利,不被各级党的组织或主要领导人的意志所替代,官场中的买官卖官、带病提拔、任人唯亲等做法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应该逐步减少乃至去除。各级党代表及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和各级组织及单位的人事安排要逐步改革并法治化,提高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权威性、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使其权力实至名归。党的领导和政府的具体权限、界限要搞清楚,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及法律规定,同时加强行政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建设,这也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进一步推进协商民主及其法治化,“协商民主是西方20世纪后期兴起的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其核心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15]我们应该把政治协商、听证会、民主恳谈会、互联网上官民对话等协商民主形式法治化,人民享有的种种政治民主权利,必须通过立法创制的形式,在宪法和法律中得到实质性的体现,使之成为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固定形式。把权力监督也通过法治形成常态,解决理论上的人民监督与实际上的党内自上而下的自我监督和党的组织机构对社会各个部门、团体监督的矛盾,明确界定国家、政党、政府、人大和各政治权力的法定权限。

(三)社会领域诸多矛盾的化解

社会领域中的矛盾指涉及到文化、教育及一般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化解社会领域矛盾也需要社会民主的法治化。对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科学研究自由等文化民主权利要通过法律给予保护,进一步推进教育民主的法治化进程,使公民受教育的民主权利获得普遍地实现,还要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将之法治化,同时建立、健全和完善人民参与管理一般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的法律,让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并让其法治化,“使他们成为各种利益群体的代言人,与政府进行理性对话,从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16]这其中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路径主要有:“慈善救助,以基金会为主体的慈善事业能够通过整合社会资源,缓解分配差距,化解社会矛盾;表达诉求,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弥补转型期人们诉求表达渠道单一的不足;调解纠纷,除传统人民调解外,其他各类民间组织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解纷功能;提供服务,民间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本身就是在解决一部分社会矛盾”。[17]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切身的现实的利益,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上,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让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围绕民生问题在医疗体制、社会保障、教育政策、住房改革等方面不断调整和改善,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等公民基本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从源头上消除诸多社会矛盾。

“肯取势者可为人先,能谋势者必有所成”,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需要用辩证的、发展的眼光正视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客观事实。既要善于懂得当前社会矛盾的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转型过程的必然衍生物,全面把握社会矛盾产生的根源所在,还要敢于突破面对社会矛盾不想作为、不敢作为、不能作为这一僵化思维的“藩篱”,避免因矛盾的化解速度与增加速度失衡而陷入“化解—增加—再化解—再增加”的循环怪圈。同时,不能畏惧于改革一定会带来社会阵痛而踟蹰不前,而要勇于社会管理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化解社会矛盾的治理实践中突破社会转型的困厄,冲破旧有思想观念的束缚,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危机、弥合社会疏离、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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