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玉秀:法务工作应融入生产一线

2014-03-06 05:40法人
法人 2014年4期
关键词:中建法律顾问法务

文《法人》记者吕斌

法律只有融入到生产经营的一线、了解它的需求,你的工作对其日常的工作特别有帮助,它才会依赖你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建”)是一家分子公司众多、业务遍布全球的特大型中央企业,那么在日常纷繁复杂的业务操作及经营管理过程中,法务部门势必要参与到业务部门的工作流程中去,要帮助企业规避国内外不同市场的法律风险,还要在复杂而又庞大的分子公司之间做好合规管理的上传下达。其难度可以想见。

而项目法律顾问制度,是身处竞争充分的建筑行业的中建,经过多年摸索逐步建立起来的,是中建在法务管理方面最具特色的建树之一。时至今日,中建旗下5000多个在施施工项目和150多个投资项目,全都配有相应的项目法律顾问,还有法务经理、法务联络员等。

秦玉秀

那么,众多子分公司及遍布国内外的项目,其法律顾问制度如何科学、有效的建立?不同项目之间以及总公司和分子公司之间的法律管理流程如何契合?如何步调一致又相得益彰?每一家子分公司甚至每一个项目的法律管理工作有何特色及经验?

就上述一系列问题,《法人》记者专访了中建副总法律顾问兼法律部总经理秦玉秀。

行业特点与项目法务

关于项目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背景,秦玉秀在受访时多次强调了行业背景。秦玉秀表示,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在央企中并不常见,是中建结合建筑和地产行业的特殊性自己摸索出来的一套制度。

相对于其他行业,建筑行业的项目较为分散, 尽管项目管理团队也受总部的管理和控制,但相对来说,项目往往地理位置离得远,功能上又相对独立。建筑企业作为乙方,在总承包管理等项目工作中,一个项目的履约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向总公司汇报。秦玉秀说,相当部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履约要依靠项目班子的现场行为。

在早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中建曾经出现过一些项目管理较为混乱、民事纠纷频发的现象。在这种背景下,中建法务部自成立之时,就在思考如何将法律管理工作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融入到生产经营的一线。

“学不同专业的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我觉得就是通过项目法律顾问制度这种方式,把法律融合到企业的日常经营里,是个很有效率的办法。”秦玉秀告诉《法人》记者。

到现在,中建的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探索了十年。十年间,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已经融入到中建各级公司的业务过程中,而且已经不是一项额外的、附加的工作,而是融合到正常工作当中。

比如项目法务经理制度,在最初推动这项制度时,需要从制度设立、人员挑选和配备、业绩考核和监督等多个方面着手。而截至目前,对法务工作的考核早已成为商务合约经理的正常考核范围。

“习惯成自然,当法务管理工作在具体业务当中正常化之后,已经用不着再去刻意推动了。”秦玉秀说,从目前的中建法务工作来看,推行十年间,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已经从单个项目试点,到110个项目试点,再到全面铺开,最后到纳入到生产经营全过程,效果明显。

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过程中,不仅仅是业务部门得到实惠,法务部门也从中吸取了经验,探索了新的管理方式,并使得自身的工作进一步得到业务部门的认可。通过项目法律顾问的工作,业务人员了解到法务工作的难点和工作方式,甚至业务人员自己也开始接触法务工作,学习法务知识,慢慢参与其中。他们会逐渐意识到,原来很多法律风险,是由于业务部门的工作不完善,这无疑有利于今后业务人员和法务人员更好的配合。

“法律只有融入到生产经营的一线、了解它的需求,你的工作对他日常的工作特别有帮助,它才会依赖你。”秦玉秀分析说,规范化的管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的,而法务管理工作潜移默化的多年做下来,自然而然的就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规范性质的氛围,从业务的延伸、各部门的融合以及法律价值的体现等方面,逐渐形成一个相对良性的运转模式。

不宜一票否决

法务管理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合规管理,而在很多情况下,法务管理的合规要求往往会与业务部门追求利润的目标相冲突。比如在具体项目中,如果一项业务有利润却不合规,法律顾问该采用何种方式?是拒绝还是认可?该如何帮助其合规的获得利润?

秦玉秀认为,此类“冲突”在任何企业都是正常现象,但处理的方式各不相同。在中建,法务人员的工作是尽可能让业务部门的同事了解风险所在,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这种建议并不是指一味地说“NO”,而是指导其该怎样调整才能让业务变得合规和尽可能的降低风险。

“在中建,项目上是没有签约权的,签约权都在公司,项目只是履约主体。诸如签约采购、资金集中调配、合同的签约权等都在法人单位。”秦玉秀说。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项目风险控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司法务人员发表意见。

针对很多企业强调的法务人员“一票否决制”,秦玉秀并不十分认同。她表示,建筑行业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业,业务受市场环境影响很大,为了承接业务,很多情况下不得不圆滑地处理问题。而一票否决制,在标准的把握上会比较困难,操作不当也会使业务部门的业绩受到影响。此外,过于强硬地行事,不利于法务部门处理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秦玉秀以优先受偿权为例介绍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银行的抵押权利之前。这对建筑单位来说本是很大利好,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业主会要求施工单位签署一份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文件。该行为的原因往往是银行的要求,在银行对项目放贷时,会希望业主让施工单位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声明,以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对于法务部门来说,从一个简单的风险防范角度出发,说“NO”就可以,因为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施工款要不回来时就会很麻烦。但是工程项目意味着企业的利润,如果不签可能就要失去这笔利润。

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很多法务人员在遇到这个问题时,陷入两难境地。但在秦玉秀看来,不应简单地说“NO”,而是先让法务人员去评估工程的利润情况,同时了解对方是哪一类企业、规模如何、资信状况怎样。如果是大型企业或者地方政府,其资信状况良好、风险相对较低的情况下,法务部门可能会同意这一看起来有违风险原则的操作。

此外,秦玉秀还建议法务人员通过其他一些途径来降低风险。比如对于工程款的支付,可以要求银行对账户进行监控,促使业主专款专用。同时,法务人员也要将业主的资金情况、之前的市场信誉等都作为考量的因素。

“建筑企业作为乙方,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是缺少保护的,法务部门就要通过一些辅助手段去保护具体业务工作。”秦玉秀说,法务人员要客观地将风险与利益关系陈述清楚,这些相关的建议即使未被企业负责人采纳也没问题。因为问题被指出来了,那么在签约和履约的时候,企业负责人会对法律风险有一定意识,至少不会像之前那样稀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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