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市场再深化及其政府监管甄别

2014-03-04 09:15林征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政府监管保险市场

内容摘要: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是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保险市场的再深化是一个分工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保险市场的再深化需要依靠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以及政府共同推动完成。而该过程又非自然而然的发生,在我国,保险市场滞后经济和社会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加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融合力度需要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要能动作用,共同诱导适应性制度的变迁。政府监管在该过程应发挥重要作用,但更应仔细甄别防止不恰当的政府干预。

关键词:保险市场 再深化 适应性制度 政府监管

引言

伴随着人类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经济活动范围的扩大,保险行业逐渐兴起,成为现代经济和社会正常运转不可或缺的关键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如果缺失完善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的辅助和支持,许多风险过高的交易活动就无法完成,社会分工就无法深化,高度专业化和有序市场体系的健康运行就会因此而受限。因此,动态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离不开保险市场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保险市场的再深化同时还关系到良序社会的维持。但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建立与国际完美对接的高度发达和高技术标准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已成为我国面临的迫切任务之一。另外,由于长期以来羁绊现代市场运行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较低的发展起点,即使在商品领域也未能建立高效运行的现代市场体系,在金融和货币等虚拟领域存在的问题就更多。特别的,考虑陈旧落后的观念束缚,许多人们对保险的认识不够清晰和准确,因此保险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买方都相当的不成熟,制约保险市场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如何深化保险市场以使其适应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成为当务之急,而现代社会中,政府不可避免的要在经济活动当中发挥重要作用,如何实施适宜的监管政策以有效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同时又不束缚市场自身作用的发挥,就成为本文讨论的主题。

保险市场及其再深化的机制

(一)概述

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面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突发性事件,人们便已开始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应对,例如通过征收税款、交付会费等形式共同分摊补偿损失,是为保险的原始形态和表现。随着海上探险和远洋贸易的兴起,对各种类型保险的需求急剧增加,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产业不断成熟、发展壮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保险产业经历了由无到有,由小到大的快速成长阶段。1979年,停办20多年的保险业务重新恢复;1991年,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正式颁布;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2000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2004年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2007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平洋保险A股上市,宣告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开始,2011年新华人寿A股、H股同步上市,进一步深化并扩展了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力度。但总体而言,我国保险市场发育程度仍然较低,与我国经济发展程度不相匹配,消费者对保险公司及其产品的认知有限,对其信心也较低(王绪瑾,2003)。保险收入规模与同等发展程度国家相比较低,保险品种单一,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其他国家,保险行业的市场结构存在寡头垄断现象,保险中介包括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等环节仍然非常薄弱(李朝鲜等,2001),从而不利于整个行业乃至现代金融市场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保险市场再深化的机制

与其他市场深化的分工机制类似,保险市场的再深化依赖保险行业分工程度的深化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在保险行业尚未出现时,一方面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逐渐无法适应扩大的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单独的企业渐渐无力将所有的生产活动囊括在企业内部进行,将部分环节分包出去又将面临各种风险,因此对保险的需求开始变的迫切。另一方面,部分企业意识到将所有的保险活动集聚到一个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将因为规模经济变的有利可图,通过权衡成立保险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保险行业的出现就成为可能,这描述了保险行业从无到有的过程。然而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壮大,对保险品种和服务的需求开始变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对保险行业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是保险行业内部分工的深化,同时也需要保险行业向其他行业融合,例如通过产品的绑定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服务。行业的壮大吸引更多的服务提供商,竞争的压力反过来推动和加剧了以上进程,保险市场的再深化由此发生。

值得指出的是,保险市场的再深化并非一帆风顺,也不会自然而然的发生。在实际的产业发展过程中,随着交易费用的增加,保险行业的分工经常遭遇各种障碍。例如,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逐渐融合、发展的进程中,各种政策性限制使得许多融合中断。在保险市场内部,由于不对称信息和不确定性,许多新的保险品种无法推广。以上各种情况都面临适应性制度的变迁,制度变迁又是由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共同决定,由行业所有参与者推动发生的。不同效用函数和信息约束条件下,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适应性制度的出现绝非易事。

由于以上原因,许多国家保险市场的完善都经历了长时期曲折而坎坷的过程,以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对接为例,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领域的混业经营从出现到被禁止,再到允许,再到审慎监管,经历了将近百年的时间,迄今也不能认为最终完成(陈华等,2008)。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资本领域,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行业参与者,他们都不断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最终才形成相对完善的现代金融体系。

保险市场再深化过程中的问题及政府监管甄别

尽管我国保险市场经历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但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更多,在建设综合金融体系的过程中遭遇许多困境,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融合程度仍然较低,严重滞后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随后蔓延的世界性金融危机使得我国金融体系向世界开放和接轨的进程减缓甚至中断,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保险市场的再深化进程,在目标、机制、手段、工具、监管等方面都需要坚持审慎原则,同时又不能中断向世界开放我国金融市场以及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对接。endprint

(一)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1.市场需求不足。客观的,在我国人们对保险行业的认识存在严重偏差和误解,对于保险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甚至存在很多歧视,这种现象在偏远和落后的区域尤其明显。一方面,这是由保险行业落后的营销方式和理念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保险行业从业人员自身素质有很大关系。特别的,保险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行业自身的运营特点导致买卖双方在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从而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投机行为创造了条件(何惠珍,2009)。最终造成交易费用过高,制约保险市场的再深化。另外,1979年之前的很长一段时期内保险停业,加上人们传统的“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导致国内保险市场需求不足。

2.市场供给不足。尽管国内保险公司数量近年来增加了很多,保险行业结构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逐渐打破了国有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的局面,保险市场对民营和外资有了一定程度的开放。但总体而言,我国保险市场垄断程度仍然较高,长期被四家保险公司垄断(分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吴富佳,2003)。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造成行业内部缺乏有效竞争,保险公司也就没有必要站在消费者立场,致力于增加保险品种和提高服务质量。长此以往,我国保险行业也就陷入一种低水平的均衡陷阱,很难打破这种恶性循环。

3.制度变迁受限。根据发达国家保险行业发展经验,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保险行业也会相应的发生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但是无论在保费总量还是在保险深度和密度上,以及参险类型、险种结构等方面,我国保险市场都严重滞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因此证明我国保险行业存在较大的发展和优化空间,但是某种因素制约了该进程的发生。根据前文分析,这种制约因素在于适应性制度的缺失,由此造成高昂的交易费用阻碍保险市场的深化。其中最为鲜明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相应的法律法规方面。尽管1995年我国制定了《保险法》,并在2002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但仍然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第一,缺乏保险法实施细则,导致实施困难;第二,管理规定不完备,造成具体的监管措施缺失。这就严重影响保险合同的实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纠纷,损害人们对保险行业的信心。此外,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融合过程中同样遭遇许多政策法规限制,使得市场参与者无法形成融合的稳定预期,在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方面都限制其大规模和长时间的投入,保险市场的深化也就无从谈起。

(二) 保险市场再深化过程中的政府监管

由于保险行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困境,保险监管等政府干预行为就成为保险市场正常运行和深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事实上,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当中,政府部门不可避免的需要在市场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尽管自由竞争对实现市场帕累托效率的信念深入人心,但人们也已逐渐认识到现实生活当中,合理的政府干预对于维护市场机制健康运行,纠正市场缺陷等方面都是至关重要的,市场机制结合政府干预才能真正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然而无论何时,对于政府干预,人们都应当极其谨慎。正如North在论证国家作用时指出的,政府干预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保险行业中同样需要审慎的看待政府监管,重新甄别政府在保险行业真正发挥的作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

1.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主流的经济学传统,无论是古典主义还是新古典主义都秉承自由放任主义,反对政府干预市场运行。然而随着凯恩斯主义对新古典主义的颠覆,主流的经济学家开始承认政府需要在市场当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中,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理论基础在于市场失灵。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政府干预的短期绩效往往以损失长期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这意味着许多政府干预措施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通过转移矛盾将危机爆发的时期延后来应对当下的危机。在理论界,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逐渐认识到,政府干预往往正是造成危机的真正根源。例如施莱法和维什尼在分析政府作用时归纳了“扶持之手的政府模型”、“看不见的手”模型以及“掠夺之手”的政府模型,阿赛莫格鲁关于民主和经济发展的分析,在他们的模型中,政府不再被看作是独立于市场之外的、总是能够并且愿意为市场伸出援助之手的对象,而是像厂商、消费者等其他市场参与者一样,政府本身也是由具有个人目标的经济人构成,他们追求自身的目标,由于政府自身的暴力和强制性特征,该过程往往以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损失为代价,这也正是政府监管并不必然能够有效应对市场失灵的原因。事实上,为了获得个人利益,政府官员甚至可能通过设租、维持垄断性市场结构等手段扭曲市场,引起或强化市场失灵。

2.保险市场中的政府监管甄别。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行业是一种典型的被市场失灵困扰的行业,但本文将论证这种市场失灵并不能成为政府干预和监管的正确理由。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市场中买卖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对等,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保险公司掌握市场支配力,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进一步加剧了这一局面,因而需要依靠政府监管防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盘剥。然而这一点理由却很难成立,投保人一方面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选择退出机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尽管在保险法还不完善的条件下投保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会非常高昂,但政府监管的成本会更高以至于不可行。由于分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约签订前、中、后的信息识别异常困难,加上保险公司占据主导地位,政府监管在具体实施过程将遭遇可行性难题;也有学者指出保险市场存在巨大的外部性,包括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个人将没有动力提供社会最优的保险服务。由于保险合约中充满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这种外部性的存在将是必然的。但这同样不能成为政府干预的理由,原因在于保险市场存在的许多信息和知识都是参与者之外的组织或个人所不能掌握的,因此政府干预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外部性。事实上,外部性的存在暗示了一定商机的存在,为行业分工和深化创造了条件,为各种保险中介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拥有特点信息和知识的先行者就可以利用机会细化行业分工,通过提供新的、更优质的服务将外部性加以内部化,此时外部性构成产业升级和转型的内在动力;还有的学者认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也会引起保险市场失灵,但政府干预还是不能为此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根本的解决方法在于通过鼓励更多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依靠竞争压力迫使保险企业开发设计新的保险品种和合约类型,例如利用激励相容的契约解决保险市场中的逆选择等问题,通过向保险市场提供具有自选择约束特征的契约以对投保人进行分类(何惠珍,2009)。endprint

促进我国保险市场再深化的对策建议

综上所述,政府监管并不因为保险市场失灵而存在,保险行业像其它行业一样,具有自身的内在发展机制,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市场参与者动态调整自身的行为决策,并且通过不断的试错和实验积累经验,从而逐渐成长、壮大和成熟,产业体系也在该过程中得以调整、转型和升级。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仍然有待完善,特别是在新兴行业领域,政府干预意愿仍然较为强烈,却常常造成好心办坏事的结果,间接扭曲了市场价格,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具体到保险行业,由于该领域的知识具有很强的专用性,一旦做出人才和知识的投资决定就很难更改,否则将承受巨大的转换成本。这是我国很多行业领域包括保险行业长期陷入低水平均衡陷阱的根本原因,也是产业整体竞争力低下的根本原因。因此,保险行业的未来发展在根本上依赖更加完善的市场体制建立,规范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将发展的主动权交还市场主体,消除政策性障碍,着力保证市场主体公平、自由竞争。只有如此,我国保险市场才能真正发挥自我调整功能,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从业人员才能在现代市场竞争体系下学会成长,实现现代化的保险体系建设。当然这也不意味着政府在保险市场再深化过程中不能发挥作用。本文认为在讨论政府监管时不应再执著于政府是否应当发挥作用,而应沿着另一个方向,即政府监管在保险市场深化过程发挥何种作用,以及如何恰当的发挥作用进行探索。

(一)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加入WTO之后与国际市场的融合度进一步提升。这在客观上要求保险市场进一步的对外开放,也要求国内保险企业积极的走出去,在国际竞争和学习交流中不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在开放保险行业的具体步骤和策略上,有必要继续坚持非均衡策略,首先选择沿海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进而推广至其他区域。这种策略一方面符合我国保险行业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另一方面也为国内保险企业的学习和壮大提供缓冲。此外,要特别注重向民营资本开放保险行业,分步骤的、有重点的、逐渐延伸至保险行业各个业务领域,展开全方位的竞争,为市场深化和竞争机制创造条件。

(二)促进适应性制度变迁

适应性制度的变迁是保险市场再深化的前提和根本条件,因此应鼓励保险行业参与者主动、积极的参与到产业发展和升级过程中来,促进市场主体自发的投身于外部性内部化中,通过信息收集和分析,开展有针对性的行业维护,不断反馈和修正对保险行业未来发展前景的认识,逐渐形成正确的认知体系,推动适应性制度的自发变迁。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修订保险行业基本的法律法规,集思广益,科学决策,并在实施细节上加以完善。

(三)加强教育宣传和行业自律

一方面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纠正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偏见和错误认知。在大学专业教育中增加对保险专业的投入,通过强化专业学习和培训为社会不断输送优秀的保险专业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和素质教育,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品质。革新陈旧的运营和营销理念,同时加强与境外保险行业的交流学习,在交流和互动中实现行业知识的动态积累与创新。

(四)推动综合金融体系建设并深化保险市场分工程度

推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紧密融合是建立综合金融体系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解除各种束缚,为两者完美对接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积极学习世界各国成功的经验,借鉴其失败的教训,在交流和学习中不断深化我国保险市场,提高我国保险市场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

(五)强化保险行业的内部治理机制

最为基础也最为根本的是保险行业内部治理水平的提高,行业整体由一系列不同要素所有者通过交易组成,作为一个整体,行业新创造的财富大于付出的成本总和是行业存在的当然要求。保险市场的发展促进了分工和专业化,专业化的存在使得人们专心于一种工作成为可能,进而带来效率提升,如果交换的好处大于交换所付出的成本,合作就会持续进行。对于不同要素所有者,只有当他投入资本的机会成本小于经营企业给他带来的收益时,他才会愿意继续经营;对于普通雇员,只有当他的劳动力机会成本小于在当前企业能得时,他才不会选择跳槽。这里的成本和收益同时包括非经济意义角度的权衡,如舒适度、荣誉感、尊严等社会资本因素也会成为行为人决策时考虑的重要因素。这就需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内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强化保险行业内部治理机制,从根本上实现保险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绪瑾.中国保险市场研究[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

2.李朝鲜,梁燕.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影响因素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6

3.陈华,张继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模式的国际比较研究[J].国际金融研究,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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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征(1979-),男,福建福州人,经济学硕士,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保险与金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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