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宽
市场经济理论和思想是现代经济学的核心,笔者曾发表的系列文章论证了亚当·斯密的市场经济思想并不是现代经济学的真正源头,现代市场经济思想发源于近代早期的重商主义*李新宽:《本是同根生——亚当·斯密与重商主义的关系研究》,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6期;李新宽:《英国重商主义思想的分期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8年第6期;李新宽:《论英国重商主义政策的阶段性演进》,载《世界历史》2008年第5期。。但笔者心中一直有一个疑问没有得到解答,那就是西方不少学者都认为从12世纪开始西欧就产生了市场资本主义,或者在13世纪发生了“商业革命”*David Abulafia.The New Cambridge Medieval History,Volume V c.1198-c.1300.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50.,如享利·皮朗就认为“从商业资本主义在12世纪发展的气势和相对看来,拿它与19世纪的工业革命相比拟,并无夸张之处”,所以,“尽管材料很少,中世纪的资料无疑能证明在12世纪时资本主义就已存在。”*享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46、154页。艾伦·麦克法兰也认为,“英格兰从中世纪以来便是一个资本主义国家。”*艾伦·麦克法兰:《现代世界的诞生》,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5页。那么,既然市场资本主义在12世纪就已经出现,为什么反映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在16世纪以后才出现?笔者通过进一步追本溯源,发现重商主义也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为12、13世纪欧洲市场的兴起和发展,不仅带来了新的经济形态和经济问题,而且还促使人们改变了对经济问题的传统看法,在中世纪晚期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思想,构成了现代经济学的历史源头。
雷蒙德·德鲁维尔在20世纪50年代曾提到,在19世纪末卢吉·科萨哀叹没有一本经院经济学的著作,这种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大多数的经济思想史教科书都没有给他们称之为“中世纪”经济学的理论留有多少空间,这些教科书在对托马斯·阿奎那作一些老生常谈的评论以后,对奥雷斯姆遥遥致意,然后就急急地转向托马斯·孟和贸易平衡理论,这样一种处理方式不仅流于表面,而且充满谬误,本可以通过接近史料来避免错误,
而不是重复陈词滥调*Raymond de Roover.“Scholastic Economics:Survival and Lasting Influence from the Sixteenth Century to Adam Smith”,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55,(69),p.161.。现在随着中世纪史资料发掘整理的不断深入和经济思想研究著作的相继出版,重新探讨中世纪经济思想的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思想方面的突破,时机已经成熟。
随着商业的兴盛和市场交易的发展,中世纪晚期西欧的经院学者、罗马法学家、教会法学家、世俗思想家,特别是经院学者,对与市场经济发展关系密切的高利贷、利率、价格、工资、财富、货币、私有财产、垄断、奢侈、外汇、合伙等问题都进行了关注和讨论,但由于经济学在中世纪时并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再加上“中世纪经济思想大量充斥着伦理和道德问题,充斥着经济生活的动机而不是经济生活的运作方式”*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1.,每个问题都与基督教道德纠缠在一起,深受基督教教义、早期教父的说法以及教会法的影响,并且由于要探讨的是全新的经济现象,当时能借助的分析工具是古希腊哲学家的形而上学和罗马法的概念与理论,因此中世纪晚期的经济思想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样态,有时又与经济实践混杂在一起。本文仅从学理上分析中世纪晚期经济思想中突破基督教传统思想,形成的初步市场经济思想,主要包括以下思想内容:
第一,中世纪晚期的思想家开始论证私有财产的合理性,并且逐步认识到私有财产来源于劳动,从而开启了近代早期约翰·洛克的私有财产理论。
财产私有是市场交易的基础。彼得·甘西认为:“从中世纪到革命时代,在罗马法学家传统中工作的法学家和哲学家,对财产理论尤其是财产权利的演进的准确贡献,需要重新评估。”*Peter Garnsey.Thinking about Property:From Antiquity to the Age of Revolution.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p.4.托马斯·阿奎那就突破了传统基督教思想对私有财产的否定态度,认为“私人财产的拥有并不……违反自然法,它是人类理智的发明,附属于自然法。”*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22.所以,博尔顿认为中世纪晚期教会承认和接受私有财产的个人权利*J.L.Bolton.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1150-1500.London:J.M.Dent &Sons Ltd,1980,p.331.。事实上,自从格拉提安在他的著名的教会法汇要中对私有财产批判以后的几个世纪里,“神学家、法学家和哲学家在自然法传统内或受自然法传统影响,绞尽脑汁地辩护或提升私有财产的地位和声誉。”*Peter Garnsey.Thinking about Property:From Antiquity to the Age of Revolution,p.235.熊彼特看出了托马斯·阿奎那在其中的重要地位,因为他消除了财产问题的神学色彩,用亚里士多德的说法界定了私人财产的社会“职能”,私人财产之所以合理,是因为人们对自己拥有的东西,要比对许多人或所有人拥有的东西照看得好得多;是因为人们为自己干活要比为别人干活卖劲得多;是因为如果财产划分清楚,就不会为如何使用公共财物而争吵,就会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149~150页。。圣伯纳迪诺也认为,创立私有财产的目的是阻止疏忽、欺诈和争执,具体来说,难道每个人不能比照看别人的财产更好地照看自己的财产?如果所有的东西都共同拥有,那么效率和生产都会急剧下滑,而且如此多的欺诈就会渗入,骗子和懒汉就会以相互合作的共同体成员为代价,分得产出的最大份额,随之而来的不满导致诸多争执*Raymond de Roover.San Bernardino of Siena and Sant’Antonino of Florence:The Two Great Economic Thinkers of the Middle Ages.Boston:Baker Library,1967.p.8。
此后经院学者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认为私人财产的拥有是一项积极的自然权利,这一权利的获得是人类自己劳动的结果*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24。巴黎的约翰认为“世俗财产……是个人通过自己的技艺、劳动和勤奋得来的,个人作为单个的人,有权利和权力拥有它……不管是君王还是教皇都不能掌控和管理此类财产。”*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24.福蒂斯丘也看到了个人财产权起源于劳动*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25.。
第二,中世纪晚期已经对货币的多重属性进行了分析,认识到货币也是一种商品,其本身价值会随着供给的变化而发生变动,强调了汇票和货币信用交易的必要性,阐明了随意降低币值的危害。
尼科尔·奥斯雷姆在14世纪中期引用古罗马卡西奥多拉斯的话说明,货币的发明,特别是对公共福利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他认为,许多罪恶“是由于恶人的贪财好利,而不是货币自身所造成,货币自身对人类生活大有助益而且是必不可少的,货币的使用是件好事。”*A.E.门罗:《早期经济思想》,商务印书馆2011年,第84~85页。戴安娜·伍德分析了中世纪晚期经院学者对货币多重属性的论述,指出虽然经院学者鼎力支持货币是一种人为的价值尺度这种货币“符号”论,但欧洲在950年以后,由于东伊斯兰白银的流入,德意志、奥地利阿尔卑斯、波西米亚、南欧托斯坎那地区银矿的相继开发,形成了“白银潮”,真正促进了西欧货币经济的“起飞”,以及随后而来的14、15世纪贵金属荒*又被称为“大银荒”,主要表现是银币数量减少,价格上升。参见Peter Spufford.Money and Its Use in Medieval Europe.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pp.339~362.,都引发了对货币问题的思考和深入探讨,迫使经院学者承认货币本身也是一种商品,其价格有涨有落*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p.70~81.。巴黎大学的约翰·布里丹就认为货币的价格取决于人类的需求,随着市场而波动*Raymond de Roover.“Scholastic Economics:Survival and Lasting Influence from the Sixteenth Century to Adam Smith”,p.164.。德意志人享利也认为货币本身有其价格,货币应该是“贵金属,像金和银,这样就可以轻易地赋予商品价格并根据其价值迅捷地做出反应。”*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81.
14世纪以后随着意大利北部地区金融业的繁荣,开始将商品信用买卖的原则应用到货币经营方面。卡耶坦就指出,既然经验表明,如果没有商人则许多国家均将缺乏不少必需品,而商人在没有货币信用业的情况下将难于从事经营活动,所以各国货币信用业之存在是必要和正确的。神学教授尼德尔认为,在商人和银行家之间不存在根本的道德差别,二者的获利活动均是道德上允许的形式,通货的交换是一种买卖,应有货币市场,货币的价值同商品的价值一样可以有变化,所以银行家和商人一样可能获利也可能蒙受损失。柏尔对银行家用汇票方式获利的行为予以肯定,认为货币同一般商品一样需要运输,银行制度的建立就是便利这种商品的运输,这表明货币也须有其市场*晏智杰:《西方市场经济理论史》,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63页。。
针对中世纪晚期各国君主为应对货币荒而竞相降低币值的行为,尼科尔·奥斯雷姆认为,“国王所以要取得改变货币之权,其主要原因是借此以谋取利益”,但这种行为有严重的危害性,首先,由于货币价值不断降低,国王通过货币贬值所得利益将反逊于前,货币价值的波动,将严重扰乱经济和金融秩序;其次,降低货币成色,将使本国黄金和白银数量日趋减少,这些货币将流往价值更高的国外市场,外国人也会伪造这种低值货币运入国内谋利,外国商人也不再把优质商品和自然资源运往这个国家。再加上货币一再熔化重铸,材料的损耗将使金银越来越少;再次,货币贬值将使商品买卖陷入混乱状态,商人和手艺人无所适从,在账目收付和款项进出上引起无数纠纷和贪污行为,可以说百弊丛生*A.E.门罗:《早期经济思想》,第97~104页。。
第三,中世纪晚期的思想家对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反对垄断等人为制造短缺谋取利益、损害整个社会的投机行为,认为工资也遵循市场的供需规律,思想家一般并不建议由国家来确定工资,因为没有管制和立法能够抵得住市场的自然规律。
中世纪价格理论的核心虽然是公平价格,但雷蒙德·德鲁维尔早就证明,公平价格并不是一个由对商业、经济学和市场机制一无所知的虔诚的僧侣发明的模糊概念,公平价格简单地说就是当前的市场价格*Raymond de Roover.“The Concept of the Just Price:Theory and Economic Policy”,The 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1958,(18),pp.418~434.。中世纪早期的一位罗马法学者以格言的形式精辟地概括了中世纪思想家对价格机制的认识:“一件东西能卖多少就值多少。”*Odd Langholm.The Legacy of Scholasticism in Economic Thought.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78.13世纪被罗马法学家阿佐和阿柯瑟斯为这句格言作注解的时候,加上了重要的词语使之成为“一件东西普遍能卖多少就值多少”。阿佐的学生劳伦特斯·希斯帕努斯合并罗马法文本,将这句话变为“一件东西卖多少就值多少,因为物品的价格并不是在单个人而是在普遍影响的基础上估算出来的。”*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136.这一思想一直到15世纪仍在不断重复,圣伯纳迪诺就认为公平价格取决于普遍估算,他进一步指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通行的公平价格是根据市场估算而来,也就是所售商品普遍值得价钱*Raymond de Roover.San Bernardino of Siena and Sant’Antonino of Florence:The Two Great Economic Thinkers of the Middle Ages,p.20.。所以,中世纪思想家笔下的当前市场价格,指的就是受市场供需力量支配、按照市场规律运行形成的价格,是自由市场的竞争性价格。
中世纪晚期思想家普遍谴责垄断,因为他们意识到只有当市场的自由流动不受打扰,物品和服务的自然价格才能运行,垄断打乱了市场的流动,通过人为制造必需品的短缺抬高价格来谋利,违反了公平价格,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在现实中,最常见的垄断与趸卖独占、囤积居奇、转手倒卖有着紧密的联系,影响了当前市场价格,受到大阿尔伯特、牛津哲学家约翰·邓思·斯科特斯的谴责以及英国立法者的禁止*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p.138~140.。尼科尔·奥斯雷姆反对对粮食、盐和货币等生活必需品的垄断,认为这种行为是不公平的、怀有恶意的*A.E.门罗编:《早期经济思想》,第93~94页。。伦纳德斯·莱瑟斯区分出了四种垄断:售家合谋设定最低价形成垄断、君主特权授予的垄断、通过囤积足量的供给和通过不涨价就不出售来垄断市场、阻止其他人进口商品构成垄断,这些垄断都对公共福利有害,构成了公共罪行,应由法院予以惩罚*Raymond de Roover.“Monopoly Theory Prior to Adam Smith:A Revision”,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51,(65),p.500.。
工资也应由市场供求关系调节,而不是由国家来制定标准。圣安东尼诺毫无保留地认为,劳工的工资是一项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由普遍的估算决定的价格,就像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Raymond de Roover.San Bernardino of Siena and Sant’Antonino of Florence:The Two Great Economic Thinkers of the Middle Ages,p.24.。影响劳动力供求法则的是行会在特定区域内造成的垄断,中世纪晚期的法学家认为工匠不应该以不公正的目的联合起来,法理学家巴托勒斯不准制定规章阻止其他人从事本行业,不准就“一个人开始的一项工作不能由另一个人来完成”达成协议,因为这些行为造成了一个特定职业的劳动力短缺,从而允许行会师傅赚取高工资,还可能拉低非行会成员的当前市场工资*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p.141~143.。当然圣安东尼诺也意识到,在工资协商中,工人处于弱势的一方,因为他是穷人,有时急于找到工作养家糊口,不得不接受低于市场价格的饥饿工资。圣安东尼诺也谴责雇主出的工钱少,支付的太晚,或者用剪短的、伪造的、贬值的货币来支付工资,甚至用货物抵工资*Raymond de Roover.San Bernardino of Siena and Sant’Antonino of Florence:The Two Great Economic Thinkers of the Middle Ages,pp.24~26.。
第四,反对高利贷是中世纪经院经济学的基本主张,但到了中世纪晚期,这种思想也开始松动,承认适当的利息是合法的,利息是对损失或潜在损失的补偿,他们也为商业利润进行辩护。
高利贷理论是中世纪经济思想的最大弱点,天主教教义和教会法都反对高利贷,在格拉提安的教会法汇要中,谴责一切商业利润,甚至投资与合伙也被认为是高利贷。中世纪晚期的一些经院学者和教会法学家虽然用相当繁复的方法来为这一立场辩护,但市场交易的活跃和许多教会人士都参与高利贷活动越来越让其陷入尴尬的境地,这一立场逐渐开始动摇。一些人开始从时间或劳动的付出为高利贷理论解套,根据格里高利九世的一项教令,如果支付延期,并且对未来物品的价格存有疑虑,也就是时间已经改变了它们的价值或质量,就可以收取更高的价格。虽然这一教令涉及的是赊销,但随后被一些理论家运用于借贷*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175.。米德尔顿的理查顿强调,由于人类拥有自己的劳动和勤劳,从合法的高利贷款抽取钱财的生意中获得的利润不必返还。约翰·邓思·斯科特斯也同意理查德的观点,认为高利贷者不必向借款人返还合法的利润*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179.。高利贷思想已经对资本的形成构不成障碍。
实际上,按照中世纪晚期的货币理论,货币本身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能够变动,那么接下来承认货币的买卖应该有利润,在逻辑上也就顺理成章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家认为利息是为了补偿损失或潜在的损失。从13世纪开始,人们就普遍认为,由于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债权人能够索取对遭受的损失的补偿,很快索取补偿的理由扩展到借款期限内债权人由于出借款项造成的损失,损失的概念也从实际遭受的损失变为错过赢利机会的损失*Odd Langholm.The Legacy of Scholasticism in Economic Thought,p.75.。教会法学家佩尼堡的雷蒙德的解释是“利息不是利润,而是对损失的避免”。弗里玛的享利认为,为了避免损失,而不是为了寻求收益,可以收取利息*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182.。在中世纪晚期的现实交易中,商人们也发明了各种规避利息问题的方法,如把利息作为礼物赠予债权人、虚构借款数额把利息包含其间、把借款伪装成销售、签订非借款合同来隐藏利息、社会最低层则用劳动来抵还利息等*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187.,当然也可能是借款时用第纳尔,还款时用弗罗林,将利息隐藏其间*Ruth A.Johnston. All Things Medieval:An Encyclopedia of the Medieval World.Oxford:Greenwood,2011,p.47.。
借款都可以收取利息,那么思想家对商业利润的整体态度就可以预期了。根据熊彼特的研究,“十三世纪以后,经院学者对商业活动的态度发生了重要变化。但毫无疑问,十三世纪的经院学者坚持的是圣·托马斯的观点,即商业活动本身有‘某种卑鄙的东西’,不过可以根据以下的理由为商业利润辩护:(a)为谋生所需;(b)想用它们搞慈善事业;(c)想用它们为公益事业服务,条件是赚的不太多,可以看作是劳动的报酬;(d)利润来自对所买卖的物品的改进;(e)利润来自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之间的价值差额;(f)利润来自所冒的风险。”*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147~148页。
第五,中世纪晚期的商业发展氛围使思想家对商业和商人的看法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一些重商主义性质的思想和政策因素已经出现。商人的地位提升,开始受人尊敬。
按照中世纪早期的思想,罪本身总是楔在买和卖之间,商人是永恒的罪人。但到了中世纪晚期,在倡导国家财富的经济民族主义和倡导个人财富的经济人文主义的影响下,对商业和商人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13世纪罗马的贾尔斯强调了商业的社会功能,认为人民需要在社会中生活,但因为没人在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他们需要互相补偿经济不足,不仅仅是谷物的不足,而是所有食物的不足,他们能够获得所需的唯一方法是用他们富裕的东西去交换他们没有的东西,因此,买进、卖出、交换和合同是必需的,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使这些更方便*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p.117~118.。14世纪的罗马法学家鲍尔达斯和巴托勒斯高度赞扬贸易和商业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建议城镇应该鼓励致富,形成人数众多的商人阶层*Hans Baron.“Franciscan Poverty and Civic Wealth as Factors in the Rise of Humanistic Thought”,Speculum,1938,(13),p.17.。商人的地位大幅提升,开始成为普遍受人尊重的职业。根据当时一位意大利编年史家的看法,“人民”是指“靠买卖生活的人口”,他不认为“靠自己双手劳动”的任何人是“人民”*Jacques Le Goff.The Medieval World.London:Parkgate Books Ltd.,1997,p.259.。巴伦认为,到16世纪,古老的贫穷理想已经一去不复返了,欧洲国家包括英国已经形成了新的财富观*Hans Baron.“Franciscan Poverty and Civic Wealth as Factors in the Rise of Humanistic Thought”,p.36.。
B.弗格森也强调中世纪晚期英国经济讨论中的世俗腔调,与意大利人文主义者早期活动开展的同时,在15世纪晚期,一小伙自我觉醒的、影响力不断增大的英国人文主义者和政论者群体,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动力来探索英国的经济问题。在15世纪英国发展出“或多或少一致的重商主义理论”*John F.McGovern.“The Rise of New Economic Attitudes—Economic Humanism and Economic Nationalism—During the Later Middle Ages and the Renaissance,A.D.1200-1500”,Tradition,1970,(26),p.221.。戴安娜·伍德也认为,在中世纪晚期,在经院哲学和世俗资料如议会立法、商人指南和本国语作品中,都可以发现“商业体系”的思想,这一“商业体系”逐步与17世纪在英国和法国被阐明、后以“重商主义”知名的一系列经济思想成为同义词*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110.。博尔顿也认为,在中世纪晚期的英国已经出现的一些经济思想主题后来都发展成为重商主义理论*J.L.Bolton.The Medieval English Economy,1150-1500.London,J.M.Dent &Sons Ltd.,1980,p.329.。
中世纪晚期的经院学者、教会法学家、罗马法学家、世俗思想家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市场经济思想,这些基本的市场经济思想和观念为现代成熟的经济学奠定了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思想与之有极深的历史渊源。
首先,近代早期的重商主义思想继起于中世纪晚期的市场经济“商业体系”思想,两者除了对基本的市场机制认识一致外,也信守基本一致的重商主义信条,当然,前者在思想内容上更为成熟,思想体系上更为完整。
虽然德鲁维尔认为重商主义和经院经济学之间存在着显著和深刻的区别,但他指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思想体系、分析方法等方面,而且他也指出,在许多重商主义者的作品中,有许多经院学者影响的残余*Raymond de Roover.“Scholastic Economics:Survival and Lasting Influence from the Sixteenth Century to Adam Smith”,pp.177.183.。因此,从思想内容上来看,包括经院经济学在内的中世纪晚期市场经济思想,与重商主义之间有着一脉相承的关系,只不过重商主义对市场机制的形成和作用有着更为深刻的认识,重商主义思想与政策的影响更为广泛。
当然,戴安娜·伍德指出,认为在中世纪时期已经存在完全成熟的重商主义是十分危险的时代错误,但在中世纪晚期已经预示了重商主义的某些思想趋势,“中世纪晚期商业体系的基础是渴望发展国家的权力和财富,认为世界的资源是恒定的,通过贸易从一个国家流向另一个国家,一国之所得即另一国之所失,这样每一个国家的目标是维持有利于本身的平衡,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些手段是保护国内工业、向贸易商授予垄断权、限制工资、严控原材料出口,伴以强调出口制成品和控制海洋。商业体系的另一个方面是重金主义。”*Diana Wood.Medieval Economic Thought,p.111.这些思想信条与赫克歇尔揭示的近代早期重商主义思想原则是一致的*Eli F.Heckscher.Mercantilism,2 Vols.New York and London:Carland Publishing,Inc.,1983.。
其次,中世纪晚期的市场经济思想在诸多主题上与现代经济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明显处于同一个思想谱系,甚至在一些领域达到了18、19世纪的思想水平。
德鲁维尔曾指出,中世纪晚期经院学者的价值和价格理论,根植于效用和稀缺,亚当·斯密在这一点上也没有改进*Raymond de Roover.“Scholastic Economics:Survival and Lasting Influence from the Sixteenth Century to Adam Smith”,p.173.。这说明中世纪晚期市场经济思想与现代经济学实际上处于同一个思想谱系,熊彼特也指明了这一点:“中世纪的经院科学包含着文艺复兴时期的世俗科学的所有胚芽。这些胚芽在经院思想体系内虽然生长得很缓慢,但却一点一点地生长,所以16、17世纪的俗人是继承了而不是摧毁了经院哲学家的工作。”*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132~133页。经济学正是位列其中的世俗科学,现代市场经济思想的许多重要内容都与中世纪晚期的市场经济思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后者是前者的思想渊源。
结合熊彼特、德鲁维尔等学者的研究,可以看出中世纪晚期市场经济思想的部分内容甚至已经达到了现代经济学的水准:中世纪晚期的市场经济思想与18、19世纪的自由放任思想有着内在的联系,并且开始对经济政策产生影响,如城市市场就开始对周围农民自由开放;他们的福利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例如庇古教授的福利经济学中的福利概念是完全相同的东西;他们把价值理论发展成了效用理论,如约翰·布里丹、圣伯纳迪诺等,虽然他们未能提出完整的理论体系,但他们已具备了建立这种理论所需要的全部因素,所缺乏的仅仅是19世纪发展起来的供给需求和边际概念等工具;他们提出了“审慎的经济理性”概念,这就是后来所谓的“经济人”概念;他们提出了严格意义上的金属货币理论,这种理论实质上与亚当·斯密的货币理论没有什么不同,一些人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了后来所谓货币数量说的轮廓,他们并且坚决反对降低货币成色,另外,他们还探讨了铸币、外汇、国际金银流动、复本位制及信贷的许多问题,而且在一些方面要优于后人的探讨方式;他们探讨了济贫、失业、行乞等问题,对建立营业利润理论和利息理论作出了贡献,是他们提出了营业利润产生于风险与努力的理论,是他们首创了利息理论*约瑟夫·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1卷,第153~163页;Raymond de Roover.“Scholastic Economics:Survival and Lasting Influence from the Sixteenth Century to Adam Smith”,pp.163~189.。所以德鲁维尔才断言:“现代经济学欠经院学者及其后继者远超通常得到承认的一笔巨债。”*Raymond de Roover.“Scholastic Economics:Survival and Lasting Influence from the Sixteenth Century to Adam Smith”,p.189.
最后,中世纪晚期经济学与现代经济学最大的区别是思想范式不同,前者的思想源于亚里士多德、罗马法、奥古斯丁三大思想传统,后者的思想源于近代世俗的、科学的、实验的思想方法。
奥德·兰霍尔姆指出,中世纪晚期经济学的思想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罗马法、奥古斯丁三大思想传统*Odd Langholm.The Legacy of Scholasticism in Economic Thought,pp.13~55.,实际上,奥古斯丁传统更具体地说应该是阿奎那传统,因为中世纪晚期的经济思想家更多的是托马斯·阿奎那的信徒。这三大传统既为中世纪晚期经济思想家提供了形而上学的规范分析工具,又提供了思想内容和伦理道德的来源和自然法的概念,但这三大古老的传统又决定了中世纪的思想家并不把政治经济学看作一门独立的学科,而是将其作为道德和法律的附属。虽然借助形而上学的工具和伦理-法律的概念,部分经济主题的纯思辨性探索在中世纪晚期曾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但其分析范式的局限性决定了中世纪晚期经济学的基本框架和发展命运。
在中世纪晚期近代早期,新生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越来越繁复,市场经济的演进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复杂,旧有的思想范式已经不敷使用,无法应对新的挑战,正如德鲁维尔看到的那样,经院经济理论在16世纪西班牙萨拉曼卡学派卢戈和卢卡的里程碑式作品中达到了完全成熟,但是也暴露出一个事实:经院学者已经穷尽了他们所掌握的方法的一切可能性,进一步的发展不再依靠更精致和更完善,而是依靠分析工具的重建*Raymond de Roover.“Scholastic Economics:Survival and Lasting Influence from the Sixteenth Century to Adam Smith”,p.171.,因为崩塌的是中世纪的整个哲学体系和思想范式,取代它的是一种全新的思想范式,源于近代早期世俗的、科学的、实验的思想方法。当然,范式转换并不表明需要重起炉灶,重新发现市场经济的运作规律,只需要继承吸收中世纪晚期市场经济思想的内容,而事实上现代经济学也正是在继承和扬弃中世纪晚期市场经济思想基础上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