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道德异化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

2014-03-03 11:20:01丁三青李晓宁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道德文化

■ 张 元 丁三青 李晓宁

网络道德异化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

■ 张 元 丁三青 李晓宁

网络文化是人类以信息网络方式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对象化活动中生成的新型文化形态,是人类一种网络化生存方式和社会发展图式。网络虚拟交往易导致个体道德观念弱化和价值取向紊乱,产生自我认同危机。网络主体道德观念异化导致其网络行为演变为外在的异己力量。网络道德评价标准多重和网络社会道德控制机制弱化导致网络非道德主义泛滥。网络主体道德理性丧失导致主体道德人格缺失。培养和谐网络文化场域建设力量,发挥制度的秩序整合与建构的双重效能,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拓展教育渠道,创建优秀红色网站、博客和BBS等和谐网络文化辐射载体,加强网络文化阵地建设,强化网络道德教育。健全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和网络行为规范,加强网络技术研发,有效净化网络信息,加大网络审查和监管力度,营造和谐网络文化建设环境。

和谐网络文化;网络道德异化;和谐网络场域;网络文化载体;网络政策法规;网络行为规范;网络道德教育

一、引言

网络文化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网络虚拟环境从社会交往、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对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观念、文化思想和行为模式等都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并逐渐渗透到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非日常生活领域,成为人们文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作用。从广义上说,网络文化是指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设施,以网络生命“比特”——信息为载体,以虚拟的赛博空间为传播领域,以数字化技术为基本手段,以符号编码(视觉、声响、语言)形式传输为交往方式,以具有网络行为能力的人的网络活动为存在方式,包含有网络技术实体、网络主体、网络信息、网络制度和网络观念等有硬件和软件支撑的“有机”整体,是网络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等经新型整合之后构成的亚文化复合体,是人类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对象化活动中逻辑生成的一种新兴文化形态,是信息时代人类的一种“网络共同体”的生存方式和社会发展图式。从狭义上说,网络文化就是指在网络空间场域中所发生的关于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教育、宣传、工作学习、休闲娱乐、交往沟通、文学艺术等侧重人文精神性和娱乐性的生活方式和存在形态及其所映射的社会心理等方面的总和。和谐网络文化是指在互联网信息时代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实体为物质基础,以和谐思想理念作为网络文化的深层次内核和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以虚拟的赛博空间为主要传播领域里,崇尚、倡导、传播、遵循和传承包涵有开放多元、对立统一、包容差异、均衡兼容、和睦共存等融汇科学与人文精神的多层次、全方位协调互动的“有机”系统和存在状态的和谐理念,主要包括网络制度体制、伦理行为规范、思想价值观念、政策法律规范以及文化商品等多种存在方式,并以此作为包括网络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以及网络主体的网络思想行为和网络生活世界的指导思想,在相互影响渗透、彼此交融共存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开放多元、相互独立、可持续发展的体系,引领信息时代人类“网络共同体”生存发展的文化性状和文化形态。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其在促进了多元文化思想交流、碰撞的同时,也因网络文化具有的虚拟性、开放性、隐匿性和自由性等特性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不和谐的负面效应。

二、网络道德异化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的紧迫性

1.网络虚拟交往易导致个体道德观念弱化和价值取向紊乱,产生自我认同危机

网络虚拟交往是指依托网络形成的虚拟环境进行的交往活动,其实质上是主体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所进行的一种符号互动活动,交往双方是通过对输出和接收的信息符号的解读和编织来实现互相理解和彼此交流的,符号信息体系的丰富性和多元性为个体在虚拟交往中提供了较大的想象空间。与以往建立在现实人的符号化基础上的物理空间交往行为不同的是,虚拟交往中大量存在的诸如网恋和网婚等活动都不是指向现实的。虽然虚拟交往有助于克服传统物理空间交往中受客观自然条件和个体身体状况等种种制约而更加自由,但个体在解读和编织符号的过程中极易混入个人的主观情绪、欲望等因素,使虚拟交往演化为一种自我精神满足和实现精神自慰的过程。在此虚拟交往过程中,互联网充当了媒介和刺激源的角色,而网络虚拟环境又使沉迷于其中的个体产生在现实世界中所没有的“知觉—幻觉”的感知模式。作为个体形成自我认同基础的社会关系既是其自我认同感产生的物质基础,也是其作为具有类特征性的生命活动、生命存在状态的人的本质的客观依据,个体就是在构建其所处的社会关系中形成自我认同。网络虚拟交往中个体的身体和身份的淡化和隐退,使得个体在虚拟交往中较以往更能自由地充分地发挥和展示自我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这种自由也可能使个体产生一种“我向幻觉行为”倾向,使其在网络虚拟交往中自由、随性地设定或肢解自我,在无限多样的虚拟空间中体验自我,在多重身份交织虚拟幻象中叙说自我,这种虚拟“交流和对话”使自我的结构被严重撕裂,使自我沉浸于持续设定——破裂——建构的状态中,使自我处于一种“脱域”状态,而脱域机制的持续发展又使时间、空间更加地无限化和空洞化。个体由于得不到现实和亲历的情感体验,而网络虚拟交往所带来的自由并不能移植到现实的生活世界中来,这使沉浸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个体与社会关系弱化。若人们长期处于虚拟交往所带来的这种感知模式之中,极易导致其与所联系的社会关系相分离,现实个体就极有可能形成双重或多重人格,导致其道德观念弱化和价值取向紊乱,产生自我认同危机。

2.网络主体道德观念异化导致网络行为演变为外在的异己力量

“异化”一般是指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由于自身活动而分裂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而这个对立面又转化为一种外在的和异己的力量,从而得到与自身意愿不符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结果。网络信息的不可控性使大量有用信息和有害信息充斥其中,使网络在既是信息海洋的同时,也沦为信息的垃圾场。网络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冲突映衬出虚拟世界的“自由化”和“平等性”,主体若长时间接受并被这种“可塑性”极强的虚拟环境所诱惑、影响和刺激,极易导致网络主体沉迷于网络世界而无法自拔,逐步把自己封闭在与现实生活隔离的网络虚拟世界里,使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情感关系很容易被人和计算机的关系取而代之,变成废寝忘食的“网虫”,致其与亲朋好友等社会关系日益疏远而异化为网络虚拟世界的奴隶,导致网民产生性情冷漠孤僻、情感缺乏等心理疾病。长此以往,主体就很有可能将其在网络世界中被放大和强化的心理和行为上的随意性、放纵性带到现实生活世界中来,导致主体因虚拟与现实之间的强烈冲突而产生严重心理失衡和人际交往障碍,也使主体因网络世界中缺乏有效的道德约束而使其在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发生异化,使人们在利用和享受着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变成了受网络所控制和改造的对象。如此,主体的网络行为便演变为一种外在的奴役人的异己力量,使人由此产生对数字代码的极端依赖,人们价值评判和道德观念也受到严重的负面干扰,导致人的自主创造性和鲜活的个性被淹没在数字代码的海洋里,由于长时间沉溺于虚拟数字化的网络环境,人们脱离“在场”的社会关系太久,而将自身视为纯粹意义上的数字化的符号,导致其成为片面的人。这种符号意义体系异化使主体的生活逐步丧失个性、真实感和丰富性,使网络道德现状的发展异于网络道德期望的程度,也使网络道德教化的实际效果与道德本真过程发生极大偏差,演变为不利于人的解放、自由和发展的阻碍因素,是一种价值理性和人文精神上的意义危机。

3.网络道德评价标准多重和网络社会道德控制机制弱化导致网络非道德主义泛滥

网络道德评价是主体依据其自身的网络情感体验和网络生活经验对自身网络行为合法性及合理性的理解,是对高尚的网络道德行为和优秀的网络道德品质的肯定,对网络低级趣味和卑劣的网络行为产生“耻感”而做出否定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高能有效的网络道德控制机制是网络社会形成安全稳定的道德秩序,创造良好社会风尚,保证社会精神文明健康发展有效手段。在道德价值整合度较高的社会文化环境和网络文化环境中,主体对荣辱、善恶、是非、美丑等是约定俗成的,不需多加思索即可做出肯定或否定的道德判断。但现代社会变迁往往与中国人的伦理精神嬗变相伴,现代性的社会生活又将网络行为主体置于一种价值多元而冲突的世界中,凸显人类终极关怀与现实道德处境之间的世俗性冲突,加之它在功能上不断地高度分化为不同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系统,使每个行为主体不再依据具有普遍性的终极价值评价准则,而主要是依据经验判断和利益诉求来选择各自的策略行动。尤其是在我国社会道德转型的过渡时期,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自由性和开放性等特征,网民受传统道德规范的约束相对弱化,由于网络道德评价标准的多元化和多重化,无论哪一种道德评价标准似乎都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任何一种行为选择似乎都可以获取某种价值观的支援、肯定和赞扬,同时又受到另一种价值标准的否定和批评,导致网络道德评价标准变得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网络道德评价活动也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这种网络道德评价标准和网络道德价值选择失范以及因此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已渗透到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而为人们普遍感知,导致主体网络道德行为选择迷茫无措和网络价值取向紊乱,使其对自己所扮演和承担的社会角色丧失信心,严重干扰人们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工作质量,导致网络非道德主义在一定范围内的抬头和泛滥。网络非道德主义,是指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反对任何具有道德约束的倾向,主张放任自流,用虚无主义对待社会提倡的道德理想和行为规范,其实质是极端个人主义和颓废主义相结合的产物。由于网络道德价值观的新旧交替,执行者双重或多重的价值评价标准,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网络道德理想,造成网络社会舆论监督的混乱和网络主体道德良知的淡化,使网络社会道德控制系统无法发挥甚至丧失其原有和应为的功能。

4.网络主体道德理性丧失导致主体道德人格缺失

网络文化中的数字化、多媒体和虚拟技术提供的各种超现实的图像和声音为人的感官系统提供了丰富的感性刺激,感官刺激消弱甚至有可能取代人们的思维意识功能,使人们的大脑沦为各种现成的、缺乏思考的知识图片和声像的信息接收器,导致人们大脑的感性思维和理性思维功能逐渐退化,加剧了人们道德理性的丧失。同时,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成本低、速度快、容量大、身份隐匿、流动任意、复制便捷、删改无痕等特点,使大量有用和有害信息因网络信息的不可控性而充斥其中,导致网络在既是信息海洋的同时,也沦为信息的垃圾场。使诸如具有引诱性和侵害性的网络病毒的制造和传播、网络黑客攻击、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游戏和网络隐私安全等各种网络陷阱、网络非道德行为日益猖獗。这些网络不良信息和恶性网络行为严重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导致人们价值评判和道德观念弱化,造成人们价值观念上的是非不分,网络行为上的无所适从,对网络用户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危害巨大,尤其是充斥于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因素更像毒品一样侵蚀着青少年群体,严重影响和损害着他们的身心健康,长此以往,将会导致网络主体的道德人格严重消解甚至丧失。

三、和谐网络文化建设路径

1.场域建设:培养和谐网络文化平台建设的骨干力量

选拔、培养一批不仅具备深厚的马克思理论功底和扎实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还掌握基本的网络技能,熟练使用各种教育软件的思想政治教育网站建设和管理人才,形成和谐网络文化场域建设的骨干力量,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强有力的组织保证。首先,凸显时代性。一是网络辅导员应了解和把握网络传输的快捷性和交往的匿名性,这可以使教育者更加快速准确地了解受教育者的思想动向及其所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二是网络辅导员队伍建设应认识到网络主体平等性等因素,改变传统被动接受的灌输教育模式为教育者积极主动参与的对话交流,着重提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其次,突出专业性。一是网络辅导员应具备快速的角色转换素质。网络思想政治工作者若想干好本职工作,就需要积极进行角色转换,做一个有耐心的聆听者、询问者、讨论解答者和资料整理者。二是网络辅导员应具备优秀的信息素质。信息素质是指在各种信息交互渗透网络世界中,人们在面对丰富多元的信息时所应具备的对各种信息进行筛选、鉴别、处理和使用的技能和素质。再次,明确针对性。一是应对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大环境发生了的深刻变化。针对网民群体在接受良莠互存的网络信息时易被西方发达国家所谓高尚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意识等表面现象所迷惑而表现出鉴别判断力不强等弱点,应切实加强网络辅导员队伍建设,主动占领网络新阵地,以控制网络话语权。二是针对当前我国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严重滞后,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现状,应着力打造一支既熟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本质、工作特征和专业技能,又擅长网络信息技术,并能够掌握运用信息时代传播学知识和规律应对网络环境下复杂信息疑难杂症等危机处理的复合型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才队伍。

2.规范约束:建立健全网络政策法规和网络伦理行为规范

首先,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网络法律法规制度是规定人们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的尺度和框架,它为人们社会交往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秩序的良序运行提供了基本规约。制度的运行图式要求政策制定者考虑将和谐网络文化之根本理念、价值规范和实践诉求以具体的行为准则或道德、法律规范之形式融入到制定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中,通过制度的规范性和约束性使和谐网络文化理念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遵循规则,促成和谐网络文化理念向制度化、生活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制度是一个社会最根本的游戏规则,是决定人们之间相互关系而人为制定的一些制约,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尤其缺乏网络政策法规。典型事件如在“艳照门”等不雅视频照片在网站上快速传播之后,政府有关责任部门没有对违背个人意愿的非法传播者进行相关的法律责任追究,致使不久又出现了诸如“兽兽门”“工行女门”等不利于和谐网络文化繁荣发展的网络恶劣事件。事件背后的深层次背景或是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阶段存在的不按法律和规则行事的社会法则,漠视规则,大行其道,照章办事,吃力费神,正是这样的社会逆淘汰机制的存在,导致潜规则和反规则现象盛行。网络制度文化是网络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工具,只有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把握网络话语主导权,占领网络高地,才能充分发挥政策制度法规对广大网民的网络实践活动的规约和保障作用,使网民在遵从和践履规则之时逐渐接受并认同网络政策法规,为和谐网络文化建设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其次,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和网络行为规范。广大网络用户的文化素养是和谐网络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主体的网络观念和网络行为是其网络文化素养的直接反映。当前我国网络环境中存在诸多不和谐的人际矛盾与冲突,网民更是利用网络媒介的自由性和开放性隔空相互攻击、谩骂,比如北大孔庆东教授就多次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爆粗口,以及引人注目的韩寒与方舟子的网络大战。和谐相处,规则议事,依法行事,不是首选项,互骂撒泼,吸引眼球,却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这些反映我国当下社会文化沙漠化、大众媒介文化庸俗化、媚俗化和恶俗化的网络文化现象既严重影响了网络社会中的人际关系,也不利于我国和谐网络文化的发展建设。公义立,知礼仪,在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的同时,还需进一步完善网络伦理规范和网络行为规范,以规约广大网民理性上网、文明发言。如2013年8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主办、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单位承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就承担相关社会责任,对社会传播正能量,共守“七条底线”达成共识①。

3.阵地拓展:加强和谐网络文化的载体建设

其一,创建和谐网络文化载体。和谐网络文化在本质上承载着意识形态的建构功能,它通过引导和控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大众的思想意识来实现。同时,它也促使民众在网络文化消费过程中完成意识形态的整合和建构工作。在此背景下,应积极创建网络文化载体,将和谐网络文化的内涵与精髓贯穿并融入到制成的文化产品中,使民众在网络娱乐消费时悄无声息地将主流意识形态渗透到其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多样性的文化形式向民众展现其内在精髓以形成文化软实力,从而对现代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和价值评判发挥潜移默化的影响。形成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建设具有时代特征,针对网民思想实际的优秀红色网站。其二,创建博客、BBS、MSN和QQ等网络辐射载体。一是网络平台建设者和管理者可开展博客状况调查以建立官方博客圈、群体博客圈等网络社区,利用博客、BBS、MSN和QQ等网络辐射载体与民众进行思想沟通。二是遵循贴近生活实际、贴近民众需求、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原则,开辟一些有针对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和精神)的个性化、特色化的博客、BBS、MSN和QQ等网络辐射载体,在其网页上设立发布各类正面内容的信息板块。三是网络辅导员队伍应密切关注博客、BBS、MSN和QQ等网络辐射载体的发展动态,积极参与网上讨论,与网民展开对话,通过适时跟帖、及时结贴等方式,平衡消极信息,及时准确、有的放矢地做好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主体建构:强化网络道德教育

首先,发挥网络道德规范的外在导向功能。网络道德规范首先以一种他律的形式外在地约束着人们,具有极强的外在导向功能。一是要保证网络道德规范尊重客观事实,即预设规范须遵循和体现事物发展的客观必然性。二是网络道德规范必须对网民个体具有价值意义,因为网络主体对某一道德规范的理解和认同“是与其自身作为‘我是什么’和‘某某之于我有什么意义’这个自我肯定和现实需要的前提性基础密切关联”②。三是可在原有的社会道德教育和学校道德教育框架的基础上,增设网络道德教育和网络法律法规制度课程等普及网络文化知识的教育内容。其次,在网络文化宣传中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政府宣传部门及社会相关团体可以在一些社会性活动中对民众宣讲网络法律法规,普及和谐网络文化知识。可以组织举办有关和谐网络文化的学术报告会和知识讲座等宣传普及性的社会文化活动,使网民个体在网络文化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正向的情感体验,内化网络道德规范,夯实成就高尚网络德性铺垫基础。再次,注重发挥网络道德规范的他律作用,完成网络道德规范从他律向自律的转换,使其成为网络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网络道德规范的他律性总是同自律性密切相连,即网络道德规范他律性只有转化为道德主体的道德自律才具有道德意义。在初始阶段,网络主体往往被强制性地纳入网络道德规范社会化的范畴和轨道,逐步适应和认同这种经筛选后定型的网络理性形式,将其转化为网民的网络文化自觉,在网络实践活动中实现其善良意志对网络行为的合理掌控。

5.信息监管:营造和谐网络文化的建设环境

网络文化具有隐蔽性、开放性和渗透性等特点,受技术手段限制,任何机构都难以按其意志对网络实行及时有效的监控。加强网络监管力度,至少需要从政府相关部门、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和网络主体的主体性四个方面加强建设。首先,政府网络管理部门应以网络法律法规为依据,积极运用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对网络文化的过滤和监管工作,从技术层面对网络及网络信息进行有效管理。一是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利用防火墙、入侵检测、防病毒、安全审计等先进网络技术手段来提升网络信息安全技术水平;二是利用网络服务器对访问者的IP地址、访问时间和操作行为进行记录,控制网络用户的访问范围,管理非法代理服务器,严防黑客入侵和计算机病毒泛滥,有效隔离和消除有害信息;三是对网民访问和使用频率较高的资源,要认真筛选,最大限度地防止有害信息妨害广大网民的身心健康。其次,网络服务供应商应加大对网络平台传播内容的监督管理和审查力度,严格地审核网站文章及图片的真实有效性,避免“有图无真相”等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典型事件如在同一天上午出现“网传外国小伙‘扶人遭讹’”③事件报道,图片上是一位中年妇女神情痛苦地在街头撒泼闹事,无辜外国小伙衣服被扯破,给民众的直观反映就是中年妇女不依法行事、循法而为,而是闹街撒泼,制造动静,不顾公共场合秩序和民众的公共利益,只为能争取到一定的赔偿权和事后议价权而竭尽所能,整则报道字里行间明显地为老外打抱不平。下午又出现“网传‘外国小伙扶摔倒女子遭讹诈’,北京警方称实为外籍男子无照驾驶摩托车撞人”④的新闻报道,那个被“中国大妈逼哭了的外国友人”,不仅被警方证实为无牌照驾驶,还对中年妇女连爆粗口。再次,网络媒体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坚守媒体人本身应有的职业道德底线,媒体人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心怀敬畏地对待、还原和报道客观事实真相。媒体人因业务需要和猎奇心理而产生的对于主观想象的合理素材的迫切需求,永远不能凌驾和超越对于客观真实的事实真相的敬畏、揭示和追求,这既是媒体人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操守,也是网络时代公民应自觉遵守的网络道德规范。博尽观众眼球的“外国小伙”个案的急剧反转,造成了网络传播信息的真实有效性与哗众取宠的多媒体视觉效应在网上网下和中外网友之间的相互碰撞;从老人摔倒无人扶到整个民族纠结;从小悦悦被轧到十八次的视若无睹;从新快报头版就记者陈永洲被跨省刑拘发声明要求放人到当事人承认其未经核实连续发表大量失实报道⑤;而回头审视曾经的彭宇案、“彭宇第二”的许云鹤案和近期的四川达州老太讹童案,这些博尽民众眼球的个案信息中有没有掺杂或掺杂多少网络媒体的业务需求和人为的臆想情绪因素。最后,应增强网络主体的主体性,使广大网民在理解和认同网络监管制度法规的同时,也参与到网络管理和监督等网络实践活动中。同时,依托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实现网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发挥其威慑力的作用,对破坏网络秩序及在网络空间中散布谣言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为网络监管获得广大网民价值认同营造一个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注释:

① 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出“积极传播正能量,坚守‘七条底线’”的倡议(2013-8-15)http://cic.comon.cn/Gfxw/info/id/991。

② 张元:《自我认知的实现路径》,《宁夏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③ 网传外国小伙“扶人遭讹”(2013-12-4)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3_12/04/31771585_0.shtml。

④ 网传“外国小伙扶摔倒女子遭讹诈”,北京警方称实为外籍男子无照驾驶摩托车撞人(2013-12-6)http:// www.hn.xinhuanet.com/2013-12/06/c_118454761.htm。

⑤ 陈永洲事件,都是谁该反思?(2013-10-27)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13-10/27/c_117886384.htm。

(作者张元系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丁三青系中国矿业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晓宁系北方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责任编辑∶张国涛】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大学精神培育凝练研究”(项目编号:12JDSZ202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大学生隐性思想政治教育模式及实施路径研究”(项目编号:KD2012W24)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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