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聚合型服务应用,是众多互联网商业创新模式中的一个新生代表,就如同每一次互联网创新一样,它也为著作权法和互联网竞争管制带来了新的命题和挑战。条分缕析,也有抽丝剥茧的理论创新,意在从多个层面多个角度探讨新型商业模式给法律带来的冲击,并为构建新的规制理论和实践提供视角。
沿用著作权法的传统视角观察内容聚合性应用,可以将其技术处理归结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深度链接”或者称为“加框链接”,通过嵌入式加框技术,将被链接对象的内容显示在自己的应用界面,不显示被链接对象的来源和网址;第二种是转码复制,通过对来源网站的内容进行网页转码、信息剔除和界面整合,成为聚合应用提供的内容。尽管一为“链接”,一为“复制”,在著作权法上存在重要的差异,但是对于读者来说,感受几无差异。
日前针对“今日头条”应用的司法诉讼,引起了业界对于其法律责任的关注。追问于内容聚合型应用的法律责任,可以有多个层面。从权利主体和客体来看,可以推敲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作品以及进一步类型化的可能,可以探讨著作权归属的不同情形。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可以探求“深度链接”应当作为一种“链接”还是“复制”来对待,转码复制又是否构成著作权上可责难的复制行为,服务器标准是否应当一成不变地适用,还是更应当关心终端用户的感受。如若“深度链接”无法成立著作权侵权责任,是否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乃至民法的一般制度进行规制的可能性。本期封面报道以“今日头条”案件为契机,围绕聚合型平台法律责任所组织的这一组稿子,有细致入微的
不过,对聚合型应用的研究和讨论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包括聚合性应用在内的各类互联网竞争新型案件,在不停地提交到法院,要求法官动用经验和智慧,不断确立游戏规则。但是,有许多新命题,却并非应该完全依赖法官来直接作出抉择和判断。比如,互联网竞争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原告的损失越来越难以通过经济和技术手段来进行定量计算,互联网企业的价值不再是通过单件作品、单个产品或者单次服务来衡量,而是通过访问量、客户端下载量、广告点击量等等数据来体现,而大数据支持下的“量身定制”和“精准推送”,也使得内容的复制、推送数量成为非常分散和充满不确定性的数据,凡此种种,都为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提出了挑战。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如果对这些困难避而不谈,将这些责任都推给法官,却又对法官根据法定赔偿作出的裁决金额挑剔责难,似有不妥。在这个意义上,商业的创新者和市场的弄潮儿,在出现利益纠葛之时,应当努力通过交易、许可、市场安排等,为司法提供更多可供借鉴的资源,而不是相反,完全依赖司法来划定规则和确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