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灵芝
(大连民族学院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探索
刘灵芝
(大连民族学院 文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600)
我国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司法和律师职业的资格考试。民族高等院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民族高等院校的生源和毕业生就业去向有其自身的特点。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教学应当结合司法考试趋势,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教学模式改革
民族高等院校是党和国家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而建立的综合性普通高等学校,在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高等院校目前共有法学院系634所,其中民族高等院校有15所。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主要途径,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又为法学教育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质量检验标准。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该制度为国家选拔法律人才形成了统一的标准,但同时,自从2008年允许法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后,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形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并出现了教学中的矛盾问题,法学教育已经无法回避司法考试这个大背景。民族高等院校应当适应国家司法考试趋势,结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培养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的办学宗旨,积极探索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
1.考生报考资格和合格证多元化。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开始于2002年,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资格,司法部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品行良好。同时,司法部于2002年出台了《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原则意见》,规定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县区级地方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此后每年司法部都公布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可以放宽地区的名单,到2013年,该项政策已放宽到全国1412个县区。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分为三类: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成绩在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以上的考试人员;B类证书为放宽学历条件地区,报名学历为法律专科学历,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公布的标准合格线的人员;C类证书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
2.考试内容庞杂且注重实践。司法考试的特点是内容庞杂、问题灵活,涉及的法律条文众多。试卷一是综合知识卷,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试卷二是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试卷三是民商事法律制度;试卷四是法条与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试卷形式包括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和法条分析等,试题常常是由小案例构成,如试卷一法理学部分,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查考生对基本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因而对于偏重理论学习的考生来说就比较难。
根据国家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或按国家政策加分录取相结合的政策,学校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0%以上,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少数民族学生占在校学生的比例始终保持在65%以上,而贵州民族大学少数民族学生和来自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从毕业生就业情况来看,由于民族高等院校学生一般来自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大多数学生毕业后选择回到本民族地区工作,这是其他普通高等院校无法比的。总体来看,民族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是较好的,因为民族院校的毕业生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也可以说是民族地区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备力量。民族院校都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学校通过完善就业指导体系、投入专项经费、加强就业信息管理和指导、为毕业生出谋划策等措施,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笔者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为例,学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招生就业处通过搞调研、跑市场,广泛联系用人单位,建立了一批校企合作基地,近年来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就我校法学专业毕业生而言,毕业生大多回到西北、西南、东北等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就业,并受到就业单位的重视。
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法治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自推行以来,对于提升司法职业群体的职业素质和形成司法职业共同体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则忽视了法学教育更重要的价值,如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
实践中,与其他专业的学生相比,法学专业学生面临着巨大的司法考试压力,这种压力对我国法学教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2008年国家允许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以来,许多法学专业本科生在大三开始就忙于应对司法考试,为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多学校将法学核心课程开设到低年级,造成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冲突,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的大部分时间和经历。孙笑侠教授认为,自实行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以来,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制度衔接问题日益严峻,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从制度到实践都出现了脱节,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的诸多环节需要进一步改进、协调和完善。[1]郑成良教授认为,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做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2]
笔者所任教的大连民族学院法律系,每年两个班,毕业生一部分考研,一部分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过级率在25%左右。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担任专业核心主干课程授课任务的教师都在备课上课环节关注司法考试,将司法考试内容融入教学当中,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司法考试是高校师生均很在意的事情,司法考试确实深刻影响着法学本科的教育教学。
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之间要形成良性互动。如有学者认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法学教育为我国法治进程立下了汗马功劳,但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十年来,与法学教育联系还远远不够,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有机联系在一起,对解决实存的司法环境、法律公信力等问题有一定的帮助。[3]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单纯以司法考试为导向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培养,冲击先进教育方法的使用,挫伤拓宽学生知识面和培养实践能力的努力,更是漠视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种需求。法学教育理应关注司法考试,但司法考试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能唯司法考试。[4]有学者提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一种多层面相互作用的关系,二者既具有紧张冲突的一面,也具有协调一致的一面。社会需求与教育的职责要求我们建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三方互动的新型关系,充分发挥其互动的一面,以此推动法律职业的规范化发展。[5]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观点,亦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当形成良性互动。法学教育的一个主要环节就是人才培养,而实现该职能的有效途径是使教学、科研、社会实践相结合,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把培养学生个人价值、职业技能和社会服务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融合在一起。
1.关于改革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的思考。我国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一般采取以课堂教学为主导,兼设校外实习的教学模式。这种模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训练来说存在明显的不足。法学实践教学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核心环节,是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步骤。我们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应当将司法考试的部分内容纳入法学教育的环节,同时要关注司法考试中部分试题答案所反映的基本观点,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教育。实践中,我们开展了“本科生导师制”和法学教学的“双师型”。即从本科生入学开始,由师生双方协商确定学生学业指导的导师,负责学生四年大学学业指导,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后考研及司法考试辅导。“双师型”教学是指我们聘请校外实践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学生讲授司法实务性比较强的课程,如诉讼法、法律职业伦理、司法文书等。同时,我们开设有法律诊所、文痕检验、司法文书速录、模拟法庭等课程。
2.关于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明确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才能任职。从对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和各国法律职业选任模式来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具有良性互动关系,司法考试是一个中间环节,它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其制度价值在于将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法治精英选拔到法律职业队伍中。而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考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学教育的发展。改革法学本科教育、改善司法考试制度,是法律人的共同目标。笔者赞同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司法考试应当只准许正规高等法学院本科以上毕业生参加,使法学教育真正实现培育一个具有共同法律信仰、职业伦理、专业知识、实践技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功能。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2]郑成良,李学尧.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衔接——法律职业准入控制的一种视角[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1).
[3]熊小松.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对接[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4).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5]柯卫,周超.论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社会科学家,2009,(4).
G642.0
A
1674-9324(2014)45-0145-03
辽宁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民族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研究”阶段性成果
刘灵芝(1963-),女,河北阜城人,现为大连民族学院文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