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郑绪华
赛日新违约案的主角与配角
◎ 文 《法人》特约撰稿 郑绪华
作为专业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基于勤勉审慎的原则,不仅应谨慎地进行风险调查和管理,更应适时地对风险管理进行创造性的设计和更新,以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因素和风险模式
近来,因赛日新公司违约案引发的华融信托与浦发银行诉讼案,被越来越多的业界人士和投资者持续关注。从华融信托最近的相关事件深度观察,信托业这几年的粗放发展所蕴藏的风险或许才真正是冰山一角。
信托的本质,是基于信任和托付,为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安全或利益而勤勉审慎从事。作为专业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基于勤勉审慎的原则,不仅应谨慎做进行风险调查和管理,更应适时地对风险管理方案进行创造性的设计和更新,以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因素和风险模式。
事件首先得从华融信托投放的一笔信托贷款被浦发银行扣划一事说起。
2013年,华融信托及其信托贷款受款方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日新”)与浦发银行签署了(2013)集信第105号-监第4号《用款账户监管协议》。
根据该协议,赛日新在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开立专门账户为监管账户,用于接收信托贷款。赛日新使用信托贷款资金时,须向华融信托提交资金使用申请书,经申请人审核同意后,由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完成划款。
此后,因为赛日新在浦发银行贷款到期,浦发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浙江赛日新账户1680万资金,当地法院于2014年7月1日做出执行裁定书,并扣划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6648928.84元。
华融信托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浦发银行监守自盗,要求撤销已扣划至法院的1665万元。
华融信托在异议中称,信托资金虽已进入监管账户,但赛日新尚未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申请使用资金,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从性质上说仍是信托财产,法院划扣监管账户内的信托资金不合规定。浦发银行宁波余姚支行作为异议人委托的监管银行,滥用监管银行的地位和信息优势,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监守自盗,将委托监管的信托资金用于归还企业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本来,法院扣划的已不是华融信托的财产,华融信托本无必要卷入争议;但进一步考虑,由于法院扣划了融资方的财产,使得融资方偿还信托贷款的能力直接下降,这对今年本已处于刚兑压力下的信托公司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面对华融信托和浦发银行的各执一词,法院的观点是:监管账户并不等同于信托账户,赛日新的账户为企业账户并非信托专用账户,该账户中的资金应为赛日新的公司财产,并非信托资金,可由法院强制执行,因此驳回了华融信托的执行异议。
对于法院的裁判结果,虽然业界仍有不同声音,但若从下述两个方面来评价,法院的裁判结果显然具有正当性:
首先是监管资金是否属于信托财产的问题。
从信托财产的流转环节的角度来讲,本案信托资金的流转涉及三个银行账户,即信托公司信托财产账户——(融资方)监管账户——(融资方)常用账户。
当资金处于信托公司信托财产账户时,该账户中的所有资金属于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自己的固有财产,且一般不被强制执行。
但当信托公司将该笔信托资金划转到融资方监管账户时,该笔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融资方,信托公司则取得该笔资金对应的等价债权。
虽然融资方基于契约不能自由使用其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但究其原因,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安排,不改变监管账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属性。
因此,处于融资方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虽因契约安排而受到限制,但不影响其归属于融资方的法律属性。
其次是浦发银行能否扣划监管资金。
如上所述,融资方对浦发银行欠有债务,且该等债务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作为债权人的浦发银行当然有权通过执行程序追索债权。
虽然三方合同约定融资方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取得华融信托的许可,浦发银行方能划款;但在浦发银行未通过合同条款放弃其对所监管资金进行追索权利的情况下,浦发银行并无义务放弃法定的追索债务的权利。
因此,在债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浦发银行根据法院的执行令扣划其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的行为属于协助履行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无可厚非。
信托的本质,是基于信任和托付,为委托人(受益人)的财产安全或利益而勤勉审慎从事。作为专业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基于勤勉审慎的原则,不仅应谨慎地进行风险调查和管理,更应适时地对风险管理进行创造性的设计和更新,以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风险因素和风险模式。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资金需求的持续旺盛和民间资金的大量释放,信托行业也得到了蓬勃地发展,但在相对轻松获利的同时也渐渐懈怠了风险管理,主要表现在:事前没有进行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或者尽职调查流于形式;或者虽进行了尽职调查,但却未能智慧性的设计出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案;再或者虽意识到风险,但认为自己属于通道而无须担责等等。
针对信托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呈现风险多发的局面,笔者认为,信托行业强化风险意识,积极进行风险管理,十分必要。为此,除了国家监管部门加强政策法规方面的宏观监管以外,信托公司作为市场主体,也应积极广开智慧,积极采取具体风险控制措施,以尽量减少运营风险。
笔者建议,以推动信托风险管理的及时性和适应性为标准,可在实施信托计划时特别关注如下几点:
首先是分期发放融资款项。
积极与融资方协商达成分期发放信托贷款,一旦发现融资方陷入债务危机或发现有新的债务,信托公司可以采取延期或中止发放信托贷款的措施,以保护信托财产。
其次是向融资方指定的供应商或债权人直接付款。
信托公司将募得的资金,按照融资方的指令,直接支付至融资方指定的相应账户,代融资方清偿债务。这样,既能防止融资方不正当使用信托贷款,也能有效防止其他债权人对转账至融资方的资金实行司法查封扣划。
再次,以信托公司名义设立账户,但交由融资方实际控制。
在融资方实际控制信托公司开立的某一账户的情况下,该账户内的资金所有权不属于融资方,可以规避司法查封;但并不妨碍融资方自由使用该等资金。
最后,引进营业保险等风险控制的做法。
由于从根本上讲,风险并不能完全排除,因此,可以考虑引进营业保险或者信托行业风险基金的做法,让行业内众多主体分担风险,以规避或减少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