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周芬 周文辉
TAIWAN台湾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管理制度解析
文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 周芬 周文辉
在台湾,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台湾交通部职责涵盖运输、观光、气象、通信4个领域的相关交通行政及交通事业管理,负责交通政策、法令规章的制定和业务执行的督导。交通部下设公路总局,负责车辆登记、发牌、检验,汽车运输业管理以及驾驶人培训、考试、管理等工作。截至2014年5月,台湾机动车保有量为2140万,其中汽车743万辆,摩托车1397万辆。为办理车辆登记、检验以及驾驶人培训、考试等业务,公路总局在台北、新竹、台中等市设有5个监理所,其下辖22个监理站及4个监理分站。台湾地区实施车辆强制检验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台湾《公路法》第63条规定,汽车和电车应经车辆型式安全检测及审验合格,取得安全审验合格证明书,才能办理登记、检验、领照。对于机动车检验项目及标准,由《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和《车辆安全检测基准》进行细化规定。
台湾车辆检验主管部门为交通部公路总局各区监理机关,负责车辆检测项目和标准的制定以及检验监管工作。车辆检验业务由公路总局各区监理所委托符合条件的汽车修理厂和加油站办理,称之为代检厂,代检厂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对车辆进行检验。公路监理机关对代检厂进行定期或临时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调整检
测线日最大检验量。
台湾私家车检验周期较宽松,私用小客车出厂5年内免予检验,5-10年每年1次,10年以上每年2次。而营业大客车5年内每年1次,5-10年每年2次,10年后每年3次。详细规定如下表:
表1、台湾地区车辆检验周期
台湾地区,小型汽车、拖车检(复)验费新台币(以下同)450台币,大型车检(复)验费600台币。检验不合格车辆于7日内复验免收费1次,第8日起复验应收复验费。根据台湾交通部《汽车委托检验实施办法》规定,汽车检验费由公路监理机关与委托办理检验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其中代检厂获得三分之二的检验费用,公路监理机关获得三分之一检验费用。
台湾的车辆检测机构全部实施社会化。按照《汽车委托检验实施办法》规定,汽车、摩托车的申请牌照检验及定期检验都可委托给社会检验机构办理。申请委托办理申请牌照检验必须是汽车或摩托车制造企业,符合相关规定可以向公路主管机关申请受委托办理,其本厂新出厂汽车或摩托车的申请牌照检验。对于定期检验,要求为依法办理公司登记,营业项目包括汽车、摩托车修理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企业,或者拥有加油站经营许可执照的加油站,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可以向当地公路主管机关申请筹设受委托办理汽车、摩托车的定期检验。通过交通部公路主管机关的资格审查,这些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或者有车辆检测能力的加油站与公路主管机关签订委托合同后,就可以进行车辆申请牌照检验或者定期检验。目前台湾地区代检厂共311家。代检厂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给车辆所有人签注行车执照(相当于大陆地区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台湾地区的车辆检验员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检验车型分为大型车检验员、小型车检验员和机械脚踏车检验员。台湾《汽车检验员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及管理办法》规定检验员申请要求:年满二十周岁、具有与检验车型相当的驾照,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高中学历以上,汽车、农机、重机械或机械专业毕业;②高中学历以上,具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丙级以上汽车修护技术士证者;③领有汽车修护技工执照或乙级以上汽车修护技术士证一年以上。申请人通过培训和考试获得检验资格才可从事检验工作。
台湾《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39-1条详细规定了汽车定期检测项目,共计12项基本检验项目,包括发动机、车身、制动系统、灯光等。判定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的最低基数要求。台湾车辆检验合格后不是检验合格标志,而是由代检厂在行车执照(即行驶证)上盖章签注、注明下次检验日期。
按照台湾交通部《汽车委托检验实施办法》规定要求,每条检测线均装设全程录影系统,影像资料保存一年半以上,以备公路监理机关抽查。每条检测线装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理机关派员不定期利用该系统查看代检厂的验车情况。如果发现有不合理验车行为,应办理现场查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检验线均实施电脑化管理,且检验结果由电脑判定。每次车辆检验结束后检验记录数据应及时通过专用网络传送至指定数据管理公司备案,检验记录表等材料应保存两年,以便公路监理机关查核。
另外,公路监理机关成立“汽车代检厂年度考核/评鉴委员会”于每年8月至11月对各代检厂检验设备、检验记录、服务品质等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代检厂实行分级制度管理,依等级给代检厂核定每条检验线每日代检车额(包括日间检验,夜间检验,周六上午最大检验车辆数)。
1、台湾《汽车委托检验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监理机关予以警告一次,并责令立即整改,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备查:
① 检验仪器不准确者;
② 登记、查验、签证、印鉴、各种报表或代收规费未依规定办理者;
③ 检验员或相关经办人员态度傲慢或故意刁难者;
④ 假借代检机会刁难车主,以遂其强制修车或洗车,借以收费者;
⑤ 检验线、待检停车场秩序混乱或有待检车辆妨碍附近道路交通情事者;
⑥ 未依规定查核汽车燃料使用费缴纳情形者;
⑦ 未依规定查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者;
⑧ 未依规定检验车辆或检验不实者。
(2)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监理机关停止检验工作一个月,并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备查:
① 违反前条规定一年内受警告达三次者;
② 未核对车辆之引擎号码、车身号码、移用牌照,或车身、引擎、燃料种类、底盘等重要设备变更而予检验合格签证者;
③ 检验员或技工人数不符合第三条或第五条之规定,或未在场执行职务者;
④ 当值检验员、技工未领有证照或同时受雇于其它汽车修理业、代办检验单位,或租借他人证照使用者;
⑤ 汽车修理业之机具设备不符合汽车修理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者;
⑥ 检验设备少于原核定数量者;
⑦ 检验仪器、计算机操作或外围设备故障,不立即停止代检、未能立即修复或不通知监理机关者。
(3)检验机构的计算机程序或检验仪器装设有不当设施而影响检验数据资料值者,应立即停止其代检工作,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法办。
(4)检验机构在检验合约期限内,违反前条规定受停止代检处分达两次者,公路监理机关应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废止委托代检工作。
(5)检验机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有违法情事,经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者,公路监理机关应即停止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一个月,停止该具有检验员或技工证照人员之代检工作,并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备查。
(6)前项人员受有罪判决确定者,公路监理机关应报请该管公路主管机关停止代办检验单位代检工作一年。但其受无罪或免诉判决确定者,应即恢复代办检验单位及人员之代检工作。
2、《汽车检验员汽车驾驶考验员检定及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检验员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机关应停止其检验工作三个月至六个月:
①态度傲慢、工作不力者;
②利用职权故意刁难者;
③从事检验工作,不依规定办理,或一年内曾受记过二次以上之处分者。
(2)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机关应停止其检验工作六个月至十二个月:
① 利用职权徇私,有亏职守者;
② 从事检验工作,不依规定办理,情节较重,或一年内曾受记大过一次或记过三次以上之处分者;
③ 同时受雇于其他汽车修理业或受委托理检验单位;
④ 从事检验、考验工作,违法失职,经司法机关提起公诉者。
(3)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机关废止其检验员证照:
①从事汽车检验工作,不依规定办理,情节重大,或一年内曾受记大过二次以上之处分者;
②受停止检验、考验工作之处分在五年内达二次者。
台湾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法规标准,委托社会检验机构开展具体检验工作,并对检验机构严格监督,保证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制度的有效实施,获得绝大多数民众的接受和认可。结合我国大陆地区车辆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借鉴建议:
一是尽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私家小汽车检验周期的有关条款,保证两部委关于车辆检验的“十八条意见”的顺利实施。我国道交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私家小汽车6年以内需要每2年检验1次。该规定对维护私家小汽车的运行安全性能和保障群众交通安全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随着现有小汽车生产质量和安全技术的提高,车辆的安全性能可以在更长的时间内维持在较好的水平,每2年检验1次已无必要。台湾、香港及欧洲等地区,私用小客车出厂4-6年内免予检验。为适应新形势下车辆检验工作的需要,2014年4月29日,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试行私家车6内免上线检测规定。在现有道交法实施条例的框架下,该意见尽可能的放宽了私家车6年内检验的要求,方便了群众,但从长远看,为落实该政策,应尽快修订道交法实施条例中有关私家车检验周期的有关条款。
二是合理调整车辆检验收费政策,促进车辆检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私家小汽车检验每车次不超过100元。由于物价水平和人力成本的增长,检验机构的成本较10年前提高不少,验车费用较成本偏低,间接造成检验机构故意刁难群众,加收检测费用的乱象。按照我国目前人均收入1.86万元计算,私家小汽车每车次验车费100元,占收入的0.53%。而在台湾地区,人均收入为4.68万台币,私家车检测费用为450台币,占收入的0.96%,二者相差近两倍,也反映了我国大陆地区车辆检验费用偏低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应该适当提高车辆检验费用,通过经济手段,推动车辆检验机构提高检验服务工作,促进检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另一方面,借鉴台湾对检验不合格车辆“7日内复验免收费1次,第8日起复验应收复验费”的规定,防止检验机构故意刁难群众而多收复验费,切实减轻群众复验的经济负担。
另外,建议质检部门建立和完善专门的车辆检验机构监管力量,对检验机构实施定期考核,对检验人员实施分类资质管理,加强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