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赵江琳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知识产权农业技术创新的生命线
文 | 赵江琳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农业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与批准量迅速增长,但由于鉴定技术以及法律条文不健全等因素制约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农业科技创新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和“三农”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创新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无疑是保护创新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为了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实现农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和调动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需加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与保护。
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与其他行业相比,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较广,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以及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农业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农业商业秘密等。
涉农专利是产生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专利,包括农、牧、渔等机具,肥料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食品、饮料、调味品的酿造技术,生物菌种,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等。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在农业领域,应用较多的是两类比较特殊的商标,即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审定,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如“绿色食品”标志等。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特定地理区域的产品的标志,其功能类似于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农业领域,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技术信息是指未公开的繁殖材料、栽培、养殖方法、配方、生产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未公开的决策、价格、客户名单等。
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遗传资源其所有者对其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有权参与相关的利益分配。我国的一些部门法如《种子法》等法律条文中已经涉及到了遗传资源的保护,但是在保护遗传资源的执行层面仍需完善。在现行《专利法》中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说明遗传资源来源,非法取得的遗传资源不被授予专利权,但在遗传资源来源的确认途径上目前相关法律条文还不够明晰。许多申请专利的生物技术都是直接取材于遗传资源,中国是遗传资源的大国,有些个人或者机构擅自将某群体特有的遗传资源经过改造甚至照搬原样申请专利,以取得对这些资源的排他性垄断控制。如近年来引起很大争议的孟山都公司控制源自中国的野生大豆和栽培大豆试图以垄断性的专利权事件。
著作权是农业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活动中所产生的著作、论文、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农业影音资料及软件等。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农业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与批准量迅速增长。在植物新品种方面,截止到 2013 年底,我国共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11710 件,其中授权4018 件,比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2.85%和3.56%。申请量中 93.50%来自国内,6.50%来自国外。在国内申请人中,教学科研单位占国内申请总量的55.10%,企业占国内申请总量的38.84%,个人占6.06%。在申请的新品种中,大田作物仍然占据了国内植物新品权申请总量的80%,但蔬菜、花卉、果树的申请量在逐步增加。
植物新品种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在专利方面,包括种植业、畜牧业、食品业、渔业、农化和农业生物技术等六个行业,截至 2013 年年底,我国共公开农业专利申请408768 件(未包括尚未公开的申请),其中发明284443 件占69.59%,农业器具等实用新型124325 件占30.41%。
在我国,与地理标志功能类似的知识产权还包括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这三者分别由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局管理。截至2013年年底,由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的地理标志共4640件,国内地理标志4587件,国外地理标志53 件。在所批准的国内地理标志中,国内农产品地理标志4451件,占国内所有地理标志的97.04%。初级农产品3855件,占86.61%,加工农产品596 件,占13.39%。在4451 件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农业部共登记1376 件,占30.91%;国家质检总局共批准1534 件,占34.46%;国家工商总局共注册1541 件,占34.62%。
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典型案例,如历经五年曲折反复,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的“金骏眉”商标争夺风波事件。作为中国茶叶高端品牌,“金骏眉”是采摘于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以高山的原生态小种野茶的茶芽为原料,采用正山小种的传统制作工艺和创新技术制作而成。2007年正山茶业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金骏眉”商标,而在2009年商标复审公告期间,多家当地茶叶企业提出异议。最终在2013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骏眉”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骏眉”为茶叶的通用名称,不予核准注册。不仅商标无法注册,这也意味着证明“金骏眉”的地理标志的基础也不复存在,对这一品牌更将是无从保护。因此,在农业领域,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证明商标应综合考量,企业应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首先,专利的实施率较低。目前,由于科技创新体系中科研单位占主导,企业创造力有限,导致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这是对科技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
其次,由于农业的特殊性,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一是新成果、新技术的大田示范推广,成果易被他人窃取或流失;二是侵权发生后,损失数额难以计算;三是维权困难,如化肥侵权案件中,由于化肥是多种化学原料的复合,很难确定从成分组成上判断是否侵权;四是鉴定方法和标准问题,以种业为例,在我国DNA指纹技术、醋酸同工酶电聚焦电泳和蛋白质电泳的方法,是目前通用的三种种子鉴定方法,相对于国际公认的种植方法,这三种方式有其快捷、方便,成本低的优势,但是由于多数植物DNA图谱尚未完成等问题制约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刚刚起步,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有待完善;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转化能力不强,涉及农业领域律所等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缓慢,专业人才短缺,知识产权意识薄弱,导致了知识产权对农业发展的促进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2020),未来五年内,我国将在自主知识产权申请和授权、知识产权运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促进尊重和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氛围基本形成,以适应农业发展需要。
(注:本文由本刊记者周蓉根据作者在“创新五方谈”论坛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