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行业4项格式条款“涉霸”

2014-02-23 06:08:40田珍祥谢正军
质量探索 2014年9期
关键词:电信业务乙方甲方

●田珍祥 谢正军

电信行业4项格式条款“涉霸”

●田珍祥 谢正军

日前,北京市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召开第四次评审会议,对涉及电信行业的数项格式条款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一项格式条款进行了评审,最终认定这些条款涉嫌构成“霸王条款”。据悉,此次评审的条款来自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对辖区公司、企业的日常检查或者区消费者保护协会受理的日常投诉。

1.用户预交话费不退

●条款内容

甲方(用户)承诺的预交使用费按以下约定消费完毕,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退还该预交使用费用。

●评审点评

运营商违约应退款

现在电信行业通过预存话费送手机、购手机补贴话费等活动较为普遍,但是“不得以任何理由”这样的字眼一旦出现,往往就意味着在某些情形下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是电信业务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下,消费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退回相应的预付款。

2.用户信息不实有权断网

●条款内容

甲方如果发现乙方所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有权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务。

●评审点评

不得随意变更终止合同

对于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有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合同。所填内容与实际不符有很多种原因,有可能是消费者的主观原因,故意用虚假信息进行登记签约;但也可能是身份证与户籍分离、住址与身份证不符、笔误等客观原因,因此比较合理的约定应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情况不符的问题后,及时通知消费者办理信息更正。消费者未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的,视为其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停止提供通信服务。

3.导致用户数据丢失无责

●条款内容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对因本协议项下行为而导致的另一方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不承担责任。

●评审点评

貌似公平实为不公

此条款涉嫌霸王条款貌似公平,因为它是针对合同双方来说的,但是具体到现实中来说,消费者基本没有可能造成电信公司数据丢失等情况;而电信公司却完全可能造成消费者可得利益损失、商业信誉损失、数据丢失、第三方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这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

4.数据专用卡费不退还

●条款内容

如乙方向甲方申请终止随e行服务,应结清随e行的各项费用,本协议自乙方办理完相关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终止。甲方已收取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

●评审点评

押金及预付费应返还用户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中,乙方只有结清费用的义务,没有任何权益。同时,协议中所称的“数据专用卡费用等不退还”,数据专用卡费用数额是多少应当明确,其他费用的种类也应当具体明确,否则就会出现如果消费者拖欠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费用要终止协议,一旦有其他押金、预付费用等,电信业务经营者均不予退还的情形。这显然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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