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方式的对策研究

2014-02-18 03:50甄凯刘福强宋文慧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安全监督建筑工程对策

甄凯 刘福强 宋文慧

摘要:本文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责任明确的行政执法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抽查评价体系等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1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督机构职责不清,监督力量薄弱,监督工作难以开展。

当前情况,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具体职责,监督工作责任重大,但又不知道要进行到何种程度。在安全生产高压形势下,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疲于应付各种各样的安全检查、专项整治、联合执法、投诉处理、纠纷协调以及重大活动设施搭设具体管理等的繁杂工作中,实际用于施工现场的监督执法时间大打折扣,监督效率明显降低。另外,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以来,只要工程建设发生安全事故,作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就会被纳入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范围,监督人员轻易就被行政警告处分等处理,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设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监管队伍的稳定性,安全监督工作如履薄冰,监督人员缺乏安全感,担心不知道哪一天会成为安全事故的“替罪羊”。

法规不健全,监管工作难以幵展。

监管模式没有完全跟上形式的发展,法定的监管任务与监管力量、监管条件不相适应,使很多的监管任务无法落实。这一方面表现为监管依据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如一些规定不合理;一些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缺乏操作程序,还有的规定会窒息经济,造成实际的不可操作等。法律法规本身的不合理,造成了依法行政的不可能。另一方面,长官意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当领导的意思、批示、决策与法律法规有矛盾时,实际的操作就是抛弃依法行政的原则。再就是,对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具体,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概念性的规定很多,有的虽然做出了具体解释,但难以取证,仍缺乏可操作性。违法违规行为难以确认,给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还会造成监管任务落不到实处等现象。

(3)监督方法落后,监督效率有待提高。

由于监管的内容过多、过细,以至于力所不能及,监管的具体事项和标准不明确,方法不科学。监管力度、深度不够,使监管没有完全覆盖到位,惩戒力度过轻,违法违规成本低,只是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监管方法不科学有很多程度上是沿袭了计划经济的管理方法以及坚持使用过渡时期的管制方法,对于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政府监管手段没有深入研究,对现代化管理手段没有透彻认识使用所致。现代化管理方法尤其是信息化管理手段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规划不利,运用不充分。

(4)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劳务公司管理混乱。

目前,建筑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低价中标、压缩工期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界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监督管理部门取证难、执法难。另外,建筑劳务门滥儿过低,务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无资质、低水平的劳务队组进入建筑市场,给建筑施工安全造成较大隐患。另外,由于建筑业诚信的缺失,部分企业以盈利为目的,以包代管、违规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层出不穷。

5)农民工素质较低,劳务管理跟不上形势发展。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农民工,绝大部分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普遍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现场管理未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场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培训以及班组班前安全教育活动,缺乏对劳务队组的日常安全巡查等。

2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方式的对策

(1)构建责任明确的行政执法机制

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事故发生以后的问责,这意味着被行政处理或刑事追究,没有人愿意被无限追究责任。长期以来,职责不清是安全监督机构面临的最大问题,职责不清让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做到哪一步,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那监督机构和人员就面临着随时被问责的风险,而且要承担“无限”的责任。“责、权、利”不对等,把安全监督机构的生存逼向悬崖边缘,结果监督的效果可想而知。为了解决该问题,我们要找出法律的依据,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提出对策。安全监督机构本身履行着政府监管的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却习惯于履行企业的具安全管理5R能,为企亞承担太多的责任,结果,一旦发生事故,监督机构就理所当然成了责任方或企业的“替罪羊”,安全的巨大风险落在监督机构的肩上。所以,政府监督机构理应转移这种不必要的风险,让应当承担主体责任的企业和项目部承担。转移风险最有效的对策是辨别自己与风险的关系,也就是找出自己合理的定位,并按规定干自己该干的事。转移风险不是规避风险和逃避责任,而是责任的理性回归,让参建各方认清自己面临的风险,从而自觉履行职责,从而达到控制和降低风险的目的。

(2)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抽查评价体系

监督机构要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要求,结合自身条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监督评价体系,对所有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实施竖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和施工等责任主体履行安仝管理责任,规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要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层级监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工程实体防护与监督体系运行相结合、行政执法与监督服务相结合等原则有效开展地开展工作。要达到这些要求,就要遵循管理学的原理,进行科学的决策,制定监管计划,并严格进行实施,达到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目的。具体来说,就是建立监督抽查评价体系,实施程序化的监督抽查评价的过程。监督抽查评价的确定,要依据管理学理论,采取科学的决策。“所谓决策,是指组织或个人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对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关动的方向、内容及方式的选择或调整过程”(周三多,1999),管理者在决策时离不开信息,适量的信息是决策的依据。决策的过程,是诊断问题(尽力获取精确、可信赖的信息)一明确目标(组织想要的结果)一拟定方案(提出达到目标和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案)—蹄选方案(比较所拟定各种方案的价值或恰当性,确定最满意的方案)一执行方案(需要足够数量和种类的资源作保障一评估效果(将方案实际的执行效果与管理者当初所设立的目标进行比较,看是否偏差)。

工程安全监督抽查评价是在参建各方主体安全检验评定工作基础上,由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所有在监工程的安全检验评定的部分项目按一定频次进行抽检、对比,验证和复核参建各方的工程验收结果,给出监督评价意见,为行政审批和执法处理提供依据。工程安全监督评价工作的目的:一是充分调配监督力量,把监督管理覆盖到每一个工程项目,履行告知服务义务;二要对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阻止、惩戒或处罚;三要监控重大危险源,防范和控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四要督促参建各方发挥主体作用,履行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坚决遏制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总之,监督工作要努力做到到位、履职、服务和控制重大事故发生。

3小结

本文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存在监督机构职责不清、法规不健全、监督方法落后, 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提出如下对策:构建责任明确的行政执法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抽查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薛万东.企业安全投入产出的优化决策分析[J].工业安全与环保,2011

[2] 卢伟.我国建筑施工事故预测与控制对策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

[3] 兰定筠,任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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