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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用(二)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应用
陈向武,李瑞红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执法文书应用编者按:2012年9月,农业部修订发布了26种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为使官方兽医尽快掌握并规范制作执法文书,2013年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规范制作执法文书的培训讲义,并在2013年第6期至2014年第3期刊出。执法文书应用讲义刊登后,深受读者欢迎,并接到众多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求再次刊登的意见。为了满足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需要,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对执法文书讲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继续刊出。
执法文书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记录和凭证,是体现执法程序的载体,同时也是衡量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指标。为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文书制作水平,本文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和使用规范,通过对具体案例执法文书应用的分析,对案例中的执法文书进行了点评,并制作了范本供读者参考。
【案情概述】
2009年10月21日,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县某街道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73千克猪肉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立案调查查明:涉案猪肉在屠宰检疫中检疫为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蒋某为贪图便宜,将涉案猪肉从甲县某屠宰场购入销售。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73千克病猪肉、并处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蒋某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结案后,执法人员进行了组卷归档,档案中有卷内目录、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强制决定书、送达回证、陈述申辩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蒋某的检查书、罚没收据存根清单以及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等材料。
【执法文书规范制作】
本文仅对本案中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进行分析,指出本案中应用《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规范书写进行了阐述。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适用一般程序办理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需要说明的是,立案审批表为内部文书,无需加盖执法机关印章。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制作范本见表2。
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的规定,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应当按下列要求填写:
1.1 案号编注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案件,有八种文书需要编注“案号”,分别是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此外,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制作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也应当编注“案号”。“案号”的内容由“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六部分组成,其中“行为种类简称”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书写,如立案行为应书写为“立”。如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防疫处罚案件,其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可编注为“甲动监(防疫)立〔2014〕1号”。以动物防疫行政处罚为例,需要编注“案号”的文书见表1。
表1 需要编注案号的文书简表
1.2 案件来源填写
“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代等情况据实填写。
1.3 受案时间填写
“受案时间”栏应当按照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投诉、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监督抽检、违法行为人交代的时间进行填写。受案时间与立案时间不同,立案时间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决定立案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晚于受案时间。
1.4 案由填写
“案由”栏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如,“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
1.5 当事人填写
首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单位”,但“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且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名称前后应当一致。其次,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应以个人(自然人)对待,填写在“当事人”栏中的“个人”栏,“姓名”栏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经营者姓名。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应当填写于经营者姓名之后,如,“李某某,系兴隆肉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单位,不得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名称填写于“单位”栏。
最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需要说明的是,填写“单位”栏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时,单位类型是企业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斜线划去“负责人”字样;单位类型是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斜线划去“法定代表人”字样。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通俗地讲,法人指单位,代表单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1.6 简要案情填写
“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受案人签名。
1.7 执法机构意见和法制机构意见填写
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应当表述明确,没有歧义。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指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内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执法机构在“执法机构意见”栏填写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法制机构审查执法机构的意见是否正确,并在“法制机构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或改变执法机构意见等内容。如果不设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对应栏不填写。
表2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1该示例文书格式采用了2012年9月26日农业部修订发布的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之二。(以本案案情为基础,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制作范本)甲动监(防疫) 立〔2009〕 2 号
需要说明的两个事项: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如果本机构无内设的“法制机构”,“法制机构”栏不需要填写内容,不得交由兽医主管部门或政府的“法制机构”签署意见。二是兽医主管部门将兽药等行政处罚权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的意见应当填写在“执法机构意见”栏,“法制机构意见”和“执法机关意见”栏由兽医主管部门填写。
1.8 执法机关意见填写
“执法机关意见”栏由执法机关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以及其他有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审批意见。通常应写明同意立案或改变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等内容,同意立案的还应当明确承办人员的姓名。
本案中,执法人员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具体内容见表3。
2.1 案号编注不规范
本案立案审批表案号编注为“甲(动监)罚〔2009〕02号”不规范。首先,案号内容的序号前无需加“0”;其次,将执法机关简称与执法类别混同。因而,本案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的“案号”依照当时的文书制作规范,应当编注为“甲动监(防疫)罚〔2009〕2号”。
依照2012年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案号中增加了“行为种类简称”,因此,2012年11月1日以后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中应当明示“行为种类简称”。如,“甲动监(防疫)立〔2014〕2号”。
2.2 案由填写不正确
本案案由填写为“在市场上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不正确。首先,在立案阶段“案由”由“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三部分组成,本案案由缺少“涉嫌”和“案”字样;其次,从本文“案情概述”来看,本案的违法行为应当定性为“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因而,本案立案阶段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
2.3 简要案情书写不规范本案执法人员书写的简要案情缺少涉嫌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法律条款。就本案而言,简要案情可以书写为:“当事人在甲县某街道市场经营检疫不合格猪肉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即禁止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规定”。
2.4 受案人意见书写不正确
本案执法人员未立案调查,就直接将处罚决定的内容书写在“受案人意见”栏,有程序违法之嫌。受案意见应当书写是否建议立案的内容。需要说明的是,2012年农业部修订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删除了“受案人意见”栏,受案人只需在“简要案情”栏书写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由受案人签名即可。
2.5 未书写处罚机关意见
本案中,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未书写立案意见,意味着该案的处理未经立案审批。本案虽然在执法机构意见栏书写了“同意立案”的意见,但执法机构仅为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内设机构,该机构的意见不具有法律上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2012年农业部修订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将“处罚机关意见”栏修改为“执法机关意见”,并由有立案审批权的领导签署是否立案调查的审批意见,如需要立案调查的,还应当写明承办人员的姓名。
答疑解惑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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