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勇 黎志敏 汤艳
四川省泸州市39家企业职工职业卫生工作的调查分析*
黄勇 黎志敏 汤艳
目的:了解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颁行两年多来,企业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护和服务的意愿、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和职工职业卫生防护、疾病及其治疗情况等四个方面的内容。方法:对四川省泸州市3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共计167名职工进行抽样调查。结果:广大一线职工对获取与自身职业卫生安全有关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的意愿是比较强烈的,但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程度并不高,部分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有的企业重效益轻安全,不重视职工职业病防护工作,其职工职业病防护工作不能满足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对职业病防护的要求;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水平较医疗改革实施前有较大提高,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建议:加强政府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和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企业职工;职业卫生;职业安全
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为了解企业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护和服务的意愿、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以及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等情况,并由此找出职工职业病防治的难点和问题,从而达到提高企业防治职业病整体能力、切实保护职工职业卫生安全的目的,课题组对四川省泸州市3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167名职工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调查对象
对四川省泸州市39家国有大中型企业的167名职工进行调查。其中,男性职工103人,女性职工64人;初中毕业12人,高中毕业79人,大学毕业76人;3人曾明确诊断患有职业病,164人表示没有职业病。
(二)调查内容与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70份,回收169份,其中有效问卷167份,问卷有效回收率为98.82%。调查内容: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护和服务的意愿;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以及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情况。调查方法: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统一调查;调查结果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
(一)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督和服务的意愿及分析
由表1可见,高达89.82%的职工完全同意“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测定,有益于保护工人健康”,但也有2.40%的职工完全不同意该观点,还有4.19%的职工对此表示“无意见”;接近或者超过60%的职工完全同意“希望卫生技术部门到我所在的企业进行职业卫生指导”“希望参加职业卫生法规和基础知识的培训”“愿意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检查”“愿意参加职业性健康体检”“希望了解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浓度”,有46.70%的职工表示完全同意“愿意接受职业病危害卫生学评价服务”。
总体上讲,前述数据表明广大一线职工对希望获取与自身职业卫生安全有关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服务的意愿是比较强烈的;而29.94%的职工对“愿意接受职业病危害卫生学评价服务”表示“无意见”,说明部分企业的职业安全培训工作没有跟上,一线职工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常识,对于作业场所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缺乏了解,对自身的劳动健康权益不清楚。
(二)职工对相关职业病知识的了解情况结果及其分析
由表2可见,对于《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内容,仅有11.38%的职工表示“完全知道”,而高达77.25%的职工表示“部分知道”,且还有4.79%的人表示“不知道”。众所周知,《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保护职工职业卫生安全的母法,其在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责任人、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方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取得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主要的作用。但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处于工作一线的广大职工对这部法律的知晓程度却很低,这说明企业在对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落实方面还非常不足。
表1 职工获取职业健康监督和服务的意愿调查
另外,对于“知道生产环境中存在健康有害因素”,仅有31.14%的职工表示“完全知道”,有62.87%的职工表示“部分知道”;对于“知道车间的有害因素对健康有何种危害”,更是有62.87%的职工表示“不知道”,25.75%的职工表示“部分知道”,且没有人表示“完全知道”。《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显然,根据上述调查数据,企业并未严格执行该法律。
(三)职工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状况及其分析
由表3可见,对于“由于企业经济效益较差,无法应付其职业卫生监测的费用开支”,分别有38.92%和34.13%的职工表示“完全不同意”和“有些不同意”。这说明大部分职工对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有一定认识,较关心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对企业重效益轻健康的行为持不认同的态度。而在本课题组针对本次调查的39家企业的49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调查中,对于“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控制措施花费太大,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有些不同意”“无意见”“部分同意”各占被调查者的30%以上,没有人选择“完全不同意”和“完全同意”。这说明:部分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存在重企业发展轻职工健康、重企业效益轻安全投入的现象;同时,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职业卫生安全工作的发展。
另外,对于“我认为现在的劳动条件能保护我的身体健康”,仅有29.34%的职工表示“完全同意”,而有44.31%的职工选择了“部分同意”,还有15.57%的职工选择“无意见”。这说明相当一部分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控管理水平还不高,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以及防护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职工对职业健康保护的需要,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卫生安全隐患。
(四)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情况
由表4可见,对于“在工作中使用防护设施及用品”,49.70%的职工表示“完全同意”,34.73%的职工表示“部分同意”,还有14.37%的职工对此“无意见”,这说明绝大部分职工对个人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比较好,但仍有一部分人对此不太关心,这需要用人单位加强宣传和引导;对于“下班后能做到洗手、沐浴、更衣”这样一些工作生活中的基本习惯,近70%的职工表示部分或者完全同意,但仍有12.57%的职工表示“无意见”,甚至还有16.17%的职工表示“有些不同意”,这说明一线职工的个人职业卫生习惯并不太好;“近30天内有过健康状况不佳的情况,感觉身体不适”一项主要反映职工的健康状况,对此分别有11.98%和28.14%职工选择了“完全不同意”“有些不同意”,而选择“部分同意”“完全同意”的仅占职工总数的5.99%,这说明被调查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尚可。
表3 对所在企业目前职业卫生条件的认识状况
表4 职工职业卫生防护和疾病及其治疗情况
从有103人(61.68%)完全同意“身体不适时选择上医院看病”,还有113人(67.67%)完全不同意和有些不同意“身体不适时采取‘熬一熬’的方式对付”这两项调查结果可推知,在自己生病时,职工首选是到医院看病。另外,笔者还调查了“您的医疗费用以何种方式支付”这一情况,121人(72.46%)的职工表示通过合作医疗报销,24人(14.37%)的职工能够由单位全部报销,12人(7.19%)的职工单位能够部分报销,10人(5.99%)的职工没有任何报销途径、也没有职工能够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这三项调查结果表明,在医疗费用报销有了一定的途径后,广大基层职工在生病后能够选择到医院看病,而不再是像原来一样选择能拖则拖的方式,这表明现有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基层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加强政府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
2011年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编办印发的《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2010]104号)则基本上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全部由卫生部划转到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而《四川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规定:“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的总体目标是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增长率由现在的13.03%下降到6.5%以内,基本控制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可见,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社会和劳动者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以切实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监管水平。
(二)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这说明企业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因此企业必须进一步规范其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还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所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同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还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不断提高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加强职工特别是职业病风险较大的一线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其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加强对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监测,发现问题时要及时整改以避免对职工造成健康损害;要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提高企业职工医疗保障水平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处罚措施。但现实中,仍然有很多中小企业以规模小、企业资金不充足等各种原因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此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就难以获得较好的医疗康复治疗。鉴此,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另外,根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纳入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以增加这些人员的医疗保障途径。
(责任编辑:刘世彧)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n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Work of the Workers in 39 Companies in Luzhou City,Sichuan Province
Huang Yong Li Zhimin Tang Yan
Objective:to know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wo years after the enaction of the newly revised Law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company employees'willingness for the occupational health control and service,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evant occupational diseases,their understanding of the current occupational health conditions,employees'occupational health protection and diseases and the treatment. Methods:to make sampling investigation on 167 employees in 39 state-owned large and medium-sized companies in Luzhou City,Sichuan province.Results:the frontline staff have a strong will to obtain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technical services related with their own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but do not have a high level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relevant occupational diseases,and part of the employees lack the full awareness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some companies weighs benefits over safety,neglect the employees'occupationaldisease-prevention,its employee occupational-disease-prevention work can't satisfy the requirements of occupational-disease-prevention laws and regulations;employees'occupational health protection and disease and its treatment has improved greatly compared with that befo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healthcare reform,but it still needs further improving.Suggestions:to strengthen the government's regulation on occupational health work in companies,to carry out the main body's responsibility of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and to improve the medical insurance for company employees.
company employee;occupational health;occupational safety
本文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成渝经济区区域规划》背景下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体系研究”(项目编号:SC12E059)和2012年泸州市科技局立项资助项目“四川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体系研究”(项目编号:泸市科【2012】177号)的阶段性成果。
黄勇,四川省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健康监管科副主任科员,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卫生监督。黎志敏,泸州医学院《医学与法学》编辑部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卫生法学、职业卫生安全。汤艳,本文通讯作者,泸州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卫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