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的合同式管理及实践

2014-02-13 07:00周金坤吕美进
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 2013年3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学生

周金坤 吕美进

[摘要]高校对学生的合同式管理是有别于传统命令式管理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是生动而有效的法制教育方式,也是学校依法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管理手段。合同式管理主要适用于处理学生与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管理规范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式管理经常应用于寝室、班级等学生管理及实习等教学活动中。

[关键词]合同式管理 学生 管理规范 法律关系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3-0059-03

所谓学生的合同式管理,指学校通过与学生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实现对学生管理的方式。合同式管理,也被称为契约式管理,是与高校传统的命令式管理(行政式管理)相对应的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是随着高校教育改革和依法办学理念的深入而产生的一种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有效方法。合同式管理与传统的命令式管理相比,其最大区别在于管理的规范是由管理者与执行者事先协商约定的,而不是由管理者单方制定的。合同式管理的规范应该由管理者与执行者双方或多方同意或者协商共同制订,而命令式管理规范没有考虑执行者同意与否,是由管理者单方制定公布的,甚至这种规范只存在于管理者一方的心中而从未公布,被管理者事前无从知晓。目前有的高校十分重视学生的合同式管理,有的甚至提出从行政式管理到合同式管理的转变。那么,合同式管理到底有哪些意义,合同式管理模式是否适用于所有的学生管理?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

一、合同式管理的意义

(一)合同式管理的签约过程是法制教育生动而有效的方式

合同式管理的基本方式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学生之间,或者学生之间签订合同。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管理学生的合同内容与条款即管理规范,必须经被管理者学生的同意,管理合同才能成立,未经学生同意的管理规范不是合同式管理规范,也不叫合同式管理。因此,合同式管理规范的制订必须与学生进行充分的协商,征求学生的意见,有时应与学生或学生代表共同拟定管理规范,甚至由学生之间自行拟定管理规范。有关国家法规的内容和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成为合同条款的内容,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可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自然进行并完成,用合同式管理的签约过程替代枯燥的说教。所以签约过程本身可成为法治教育和学校规章制度教育生动而有效的方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学生通过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可以深刻领会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

学生签订合同的过程,实际上是让学生主动参与制订合同条款(即管理规则),因此合同式管理体现了学生的自主管理。这种方式,增强了学生的自我约束、自我管制能力,在学习知识的同时锻炼了自己,既“学到了知识”,又“学会了做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感也明显增强。

(二)通过合同式管理可以赋予管理规范法律约束力

我国现行法律《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中很少有关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目前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联系最为紧密的法规是两部规章,即《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虽然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但内容是原则性的,不够具体。高校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一般在以上这两部规章基础上自行制定。但学校单方制定的管理学生的规章制度,往往从有利于管理的自身利益出发来确定管理规范,较少考虑学生的权利。这些规章制度是典型的命令式管理规范,学生执行起来往往有抵触情绪。一旦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学校依据规章制度对违规学生进行处理,学生不服可能会引起法律纠纷。而法院不可能依据校方的规章制度进行裁判,因为学校单方确定的管理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般只具有道德层面的约束力。但是,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学校用合同方式与学生签订的管理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对签订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了约定,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违约责任。管理合同可以将学校的管理制度细化为教育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条款,经学校与学生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后,就成为双方行为的准则。因此,通过合同式管理可以赋予有关管理规范予法律约束力,一方面可以监督学校依法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督促学生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遵守管理规范。

通过合同式管理可以赋予有关管理规范法律约束力,但不是所有管理规范都可赋予法律约束力,而应视情况选择应用合同式管理。有的学者和高等教育工作者提出,用“契约式管理模式”代替传统的命令式管理模式,认为契约式管理模式可以适用于一切学生管理,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

二、合同式管理的适用性分析

(一)从管理规范是否要具有强制约束力进行分析

学校根据国家法规制定的管理规范中,与法规一致的部分,本来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必通过合同赋予法律约束力。譬如,要求学生遵守法律的义务,如果学生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由《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调整;又如,高校学生有谈恋爱和结婚的自由和权利,大学生的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学校不能用管理合同去限制学生的权利,即使存在限制学生法定权利的合同,也因违法而无效。

学生管理规范除法律层面的规范外,道德规范也是必不可少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最大区别是,法律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而道德规范不具有强制约束力。道德规范可以通过学生章程、公约、守则等形式表现,凡是法律规定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般也可由道德规范调整。道德规范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规范广得多,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是教育高校学生的有效手段,因此我们认为那些需要强制约束力的规范可以应用合同式管理,从法律层面约束双方的行为。如,对于学生恶意拖欠学费的行为,可以通过签订管理合同的形式与学生约定:存在恶意欠费的,在学校通知学生在合理时间内交纳或补交,在合理时间内仍不缴纳的,视为学生自动退学,并规定恶意欠费的情形。对学生损害学校财产的行为,也可以与学生约定赔偿标准,等等。

(二)从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高校与学生之间存有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但从学生与学校构建法律关系的基础、目的、过程内容等方面来看,主要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法律关系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由于合同法律关系是最广泛、最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学生与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式管理在学生管理中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学校录取学生报到时起就已形成,但我们必须清楚哪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哪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才可以通过合同进行约定,那些单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力和责任是不宜用合同进行约定的,也就是说合同式管理规范主要调整学生与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譬如,学校录取了学生,学生就有交纳学费的义务,学校收取学费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学生与学校就交纳学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有权按照规定收取学费,这是学校的一项法定权利,学生就有交纳学费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学生不缴纳学费的法律后果。因此,学校可以就学生交纳学费这一事项与学生签订合同,约定学生不交学费或迟交学费的责任和后果。

学生被录取报到以后,有权按照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学生与学校因学籍管理而形成的权力义务,应属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学校不应就学籍管理与学生签订合同,学校在制定或修改学籍管理制度时,可以听取学生意见,把好的意见和建议纳入管理制度中,但这种做法不属于合同式管理。因为学籍管理规范即使学生不同意,也对其发生效力。因此,我们在应用合同式管理时,必须清楚管理事项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否为民事法律关系,我们提倡合同式管理规范主要适用于学生与学校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同式管理的应用实践

(一)用合同式管理制定学生公约

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也可以是多方(三方以上),任何一方都可以一人或者二人以上。当协议为多边协议时,就可称为“公约”,如“寝室公约”、“小组公约”、“班级公约”等。下面介绍用合同式管理方式制定寝室学生公约和班级学生公约。

1 寝室公约。一个寝室的学生往往只有几个人,寝室公约的条款应经寝室的所有成员协商讨论并一致通过,寝室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在公约上签名,所有成员签名后合同便成立,即为“寝室公约”。这种寝室公约实际上是一个自律合同,自律合同能使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克服学校道德教育的弱势。根据我们在班主任工作中的实践,这种用合同式管理制定寝室公约的方式,所起的管理效果非常好。

2 班级公约。班级的人数比较多,班级公约的内容要班级全体一致同意可能性很小,应当采取多数同意的方法,譬如2/3多数通过,一旦经多数通过形成班级公约以后,班级的全体同学都得遵守,包括投反对票的同学也得遵守。

班级公约不同于寝室公约。寝室公约由全体寝室成员签名,班主任不必签名,甚至不必参与。班主任可以提供示范条款供各寝室参考,并对制定过程进行指导。各寝室公约的内容可有所不同,但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班级公约的制定,不仅要求班主任积极参与和指导,公约通过后,还要求班主任监督学生履行班级公约,按照班级公约进行奖励和处罚。班主任通过与学生签订管理合同,赋予班级管理制度或管理规定以协议形式,使之合法化、规范化、经常化,这样将大大减少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变动性@。

(二)用合同式管理学生实习

建立大学生“契约式”管理模式,不失为一种新的行之有效的管理途径。高校学生实习涉及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目前在我国缺乏调整学生实习期间三方义务的规范,因此非常有必要将合同式管理这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用于高校学生实习期间的管理。

根据管理合同的主体不同,文献[7]将合同式管理模式分为三种不同的结构,分别是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的合同,学生与学校及后勤实体的合同,学生与学校和社区管理部门的合同。根据我们的工作实践,合同式管理若用于管理学生实习,便有了学生与学校及企业的结构。在学生与学校及企业签订的“学生实习合同”中,应具体约定三方的权利义务。在三方关系中,学生的权利不能被削弱或剥夺,譬如有的管理合同约定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学校规定和企业安全制度,造成自己和他人人生或财产损失的,负全部赔偿责任。这种约定,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合同式管理的宗旨,实施合同式管理是为了增强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法制观念,提高大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的能力,并非削弱和取消学生工作者和教育者的责任。学生实习与工人工作一样,危险性是劳动所固有的特性,劳动者(包括实习学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不能由自己负责,不管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否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学生安全问题,学校及老师作为管理者,应该通过管理合同与企业约定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同时通过管理合同让学生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安全规范和劳动纪律,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们认为,合同式管理是高校学生工作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实施合同式管理应当体现以学生为本,促进高校学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合同式管理与高校院校民主平等为旨向的教育改革相一致,应当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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