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师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路径及保障措施

2014-02-12 09:39刘顺吉李中生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理论

刘顺吉,李中生

(通化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吉林 通化 134002)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法律人才,如何培养出具备法律的学问,法律的能力和有法律精神的人才,法学教师是关键的环节,也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和基础.法学教育要求既有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功底又有法律实务能力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如何提高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已是需要迫切解决的现实问题.

1 法学教师法律实务能力培养的价值诉求

1.1 是彰显法律学科专业特性的需要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应用性.高校法学专业不仅要对未来法律职业者进行专业的理论知识教育及法律思维的培养,同时也承担着对其专业实践技能的训练.这就要求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在传授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的基础上,让学生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即重视理论教学,强调理论的系统性、完整性,又要重视实践操作性.这同时也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自身不仅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同时又具有很高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如果一个教师没有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即使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其培养的学生具有法律实务的操作技能是不现实的.其所采用的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等都是纸上谈兵,以理论阐述理论,和实际相脱节.在高校法学师资队伍知识结构性失调的情况下,其培养的人才质量也难以保证,法学专业的历史使命也难以实现.

1.2 是实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机衔接的需要

前美国首席法律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践经验,而成功的执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由此看出,法律职业需要的是理论和实际的结合.一般而言,法律职业者的理论、实践、法治思维及职业道德等综合素质的养成主要来源于法学教育阶段.学生在校期间,不仅学到系统的、完整的法律知识,更要掌握法学理论应用实际的技能.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互动,不仅丰富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同时也缩短了理论和实践,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有效衔接.而这一切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学的师资队伍,一支既具有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操作技能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而目前,高校法学教学队伍中的大部分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特别是扩招导致师资缺乏,大量年轻教师毕业后直接走上讲台授课,对法律的认知主要来自书本,没有参加或者亲历具体法律实务,欠缺实践经验,其所掌握的是书本上的法,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法.他们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所具备的素质与法律职业的要求也就相去甚远.只有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技能,通过实践教学,才能引导学生把书中的法和生活中的法作出理性比较,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

1.3 是实现法学理论创新的需要

勿容置疑,法学教师是法学理论传承与创新的主体,是法律科学研究的一支重要力量.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需要法学理论不断更新变化.实践是理论的基础,理论对实践有反作用,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学教师在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时,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法学科研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情况紧密结合.一方面应加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通晓古今中外的法学理论,掌握法学发展的一般规律,跟踪最新理论动态;另一方面必须参加法律实践,将自己所掌握的理论运用于实践,接受实践的检验,并从中掌握新情况、发现新问题,以此作为法学理论创新的突破口,将生活中的法上升到书本上的法,实现法学理论的创新.理论修养和法律实践是法律科学研究的双翼,缺一不可,参与法律实践是法学教师进行理论探索和创新的根本源泉.

2 法学教师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主要途径

2.1 参与资政活动

法学教师参与资政活动是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现行法律确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这也为法学教师参与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机会.目前,部分基层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聘请的陪审员大多流于形式,很多陪审员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的审理缺乏独立的判断,只能听命于审判长,使陪审变成了陪衬.而高校法学教师作为陪审员,由于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学知识,能够对案件的审理作出独立判断,能够避免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更主要的是提供参与法律实践的机会,提高实践经验和技能,提升法学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2.2 参加诉讼

法学教师以诉讼代理人或者刑事辩护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是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又一重要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都明确了诉讼代理制度,只要当事人信任并且授权委托即可参与诉讼.高校法学教师在做好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同时,可以为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服务,在提供社会法律援助的同时,又能够强化实践技能,增强理论素养.通过担当诉讼代理人,能够涉及实体法和程序法,面临的问题多数是法律和法制方面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涉及的法律方面的信息量非常大,是法学教师法律实践的理想领域.

2.3 挂职锻炼

挂职锻炼就是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通过在基层司法部门担任相应职务,承担具体工作任务,参与到法院、检察院、司法机关的审判或调研工作.通过挂职锻炼,能够帮助法学教师在实际办案中全面系统了解“法”在实务部门的运行全过程及运行规律,了解法学专业岗位群的具体要求及发展趋势.不仅增加了实践经验,丰富了理论知识,熟悉了法律行业,提高了法律实务能力,而且开拓了视野和思路,密切学校与社会的联系,为今后教学改革,实现产学研结合,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

2.4 从事兼职工作

法学教师在完成自己的教学、科研等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地方企事业单位从事兼职工作也是提高实践技能的有效途径.获得司法考试资格证书的教师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通过代理一些案件,了解诉讼的一般流程,掌握并实际运用一些基本的法律文书写作,提高自身的法律实务技能.法学教师也可以到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担任法律顾问,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

3 培养法学教师法律实务能力的保障措施

3.1 搭建法律职业合作平台,畅通交流渠道

为提高法学教师法律实务能力,拓宽法学教师提高实践技能的渠道,高校应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单位合作,建立学校与司法部门的法律职业合作平台,为广大教师提供实践场所,使他们能在课余时间,深入到司法部门,更多地接触司法实践.一方面,鼓励法学教师与法律职业者联合开展课题研究,通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结合,增加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实效性;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平台,使法学教师与法律职业者联合开展司法调研,能够更好地总结司法审判工作经验,找出原因,提出解决策略等;另外,在遇到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法学教师与法官共同对案件的定性及裁量问题进行协商,来保证司法的民主及判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法律职业合作平台,教师可以收集到一手的资料,丰富教学和科研成果,促进理论与实践的互动.

3.2 建立法律职业双向交流机制,实现资源共享

目前,我国实施的“双千计划”为地方司法部门与高校建立双向交流机制指明了方向.地方社会法律实务部门存在着优厚的法律资源,特别是一些具有高级法官级别以上的法律工作者,他们集深厚法学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于一身,邀请他们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一方面,他们结合自身工作,将经典案例带进课堂,以案说法,综合实体与程序法律,并把相关的司法经验和技巧传授给学生,提高课堂质量,另一方面,对学校教师来说又是难得的培训机会,还可以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提高自己的理论及实务水平.通过双向交流机制,学校可以定期安排法学教师走进法律实务部门,参与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鼓励教师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代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等工作.鼓励青年法学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兼职,也可以安排他们到司法实务部门进行挂职锻炼,增强实践能力.另外,国家每一项重大法律的出台,地方基层法律部门都会组织学习与研讨,高校教师也可以参与其中,在学习和培训中掌握新法的运用细则及技巧,这也是法学教师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渠道之一.

3.3 出台激励政策,解决教师的后顾之忧

高校教师每学年都承担着一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同时又面临着对教师教学及科研各种考核的工作压力,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又同教师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着教师的实际收入和其他福利待遇.在此情况下,大多数教师只能放弃到法律部门参与实习或者进修的机会,将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上.法学教师是否具备法律实务能力不仅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还关系到未来国家的法制建设.因此,学校应从大局出发,建立稳定有效的保障制度,为提高法律实务能力的教师解决后顾之忧.教师在基层司法部门挂职或者实习过程中,学校应出台政策,对其在此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任务酌情免除或者减少,保障教师的基本福利待遇.在职称评聘中,打破以往单纯以科研和教学为杠杆的评聘机制,将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重要参数,以此来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技能.

参考文献:

[1]张敏.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部门人才交流制度建立的探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1(4).

[2]陈良明.论法学教师的法律实践[J].思想理论,2003(1).

[3]戴芳.论法学教师法律思维方式的塑造[J].南京市行政学院学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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