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
1745年,英国人约翰·克利兰因欠债不还,被关进伦敦债务人监狱。为卖文还债,他在狱中撰写了《欢场女子回忆录》一书。小说主人公芬妮·希尔是位乡下孤女,几经周折被骗入妓院,最终幡然悔悟,从良嫁人。此书未用一句淫词浪语,却以“被翻红浪”之类引人遐想的语句描写了许多香艳场景,一经出版便大受追捧,书商干脆将书易名为《芬妮·希尔》。
克利兰本想靠这本书赚个盆满钵满,没想到却再次陷入牢狱之灾。英国教会痛斥这本书“伤风败俗、诱人犯罪”,要求政府迅速查禁。国务大臣也下令逮捕克利兰和相关书商。此后近一百年,此书都被英国列为禁书。
公开途径不能正常发行,盗版猖獗在所难免。有意思的是,盗版者嫌原书情色描写不够直白,边盗版边添油加醋,导致这本书越来越“黄”,也越来越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甚至跨越重洋,流传到北美洲。
《芬妮·希尔》初人美洲大陆,出版商为避免节外生枝,自我“阉割”其中的敏感章节,政府对此也睁只眼闭只眼。后来一家书商见书流行,就推出了完整版。当局果断出手,以出版“淫秽读物”为由逮捕了书商。此案审理期间,书商提请法官审读此书,但是法官不仅驳回申请,还指责书商“寡廉鲜耻、道德败坏”,判令其缴纳250元罚金。律师建议书商以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申诉,书商回应:“没让我们坐牢就已够幸运了,哪好意思跟宪法扯上关系。”
其实,就算书商援引宪法申辩,也赢不了这场官司。因为宪法虽强调国会不得立法侵犯言论或出版自由,但言论和出版不可能绝对自由。其时,美国由清教徒立国,建国初期,社会气氛整体保守。政府官员和社会贤达都渴望提升公众道德水平。因此,任何书籍只要被认定为淫秽作品,肯定会被查禁。问题是,界定标准是什么?
1957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终于在“罗斯诉美国”一案中,正式就淫秽作品的认定标准表态。罗斯是纽约市一名书商,经常通过寄送传单、广告招揽生意,纽约警方以传播淫秽传单和黄色书籍为由逮捕了他。地区法院判他有罪,罗斯一路上诉至最高法院。他的辩护律师认为,就算宪法不保护淫秽言论,但政府必须对何谓淫秽有个精确界定。最高法院的判决指出,衡量一个作品是否淫秽,可以依据三个原则:第一,按照当代的社区标准,作品是否通篇都在渲染色情趣味;第二,作品是否会对正常人产生不良影响;第三,作品是否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罗斯案”之后,美国各地开始按照最高法院确定的标准认定淫秽作品。书商们也活跃起来,证明许多书虽有大量性描写,但具备一定社会价值,一时间,许多传统禁书得以重见天日,公开发行,《芬妮·希尔》也再次成为畅销书。马萨诸塞州政府再次下令禁绝此书。这一次,书商们终于理直气壮地搬出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庭审时,许多文学家到庭做证,多数人持宽容态度,认为这本书本身就是一部社会史。但法官指出,虽然证人们觉得这本书有一定文学价值,但其社会价值则实在乏善可陈。
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后,大法官们经过几轮争议,最终支持了出版商一方。而且,“《芬妮·希尔》案”又确立了一条新规则:检察官若想证明一部作品“淫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它毫无社会价值。此案宣判后,《芬妮·希尔》正式解禁,各大学与图书馆争相订购,美国国会图书馆甚至请求出版社授权,将此书翻译為盲文出版。孙
编辑 楚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