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鑫
笔者以李力研先生的体育哲学与伦理学观点,及其体育哲学继任者的观点为依据,判断体育是否具有内在价值问题。假设推理如下:其一,假如体育在它的性质或本质问题上具有内在价值;其二,假如体育与道德有一定的联系;其三,假如道德在判断体育本质上具有特定性;其四,假如体育能够呈现出公诉案件被害人的道德问题,并在这种情况下体现具体道德的隐喻,如“公正性”“公平竞争”等价值论问题,那么,体育可以作为道德的实验室。
体育是否具有内在价值?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适用于各种回答,尤其是体育伦理学问题。而消极的回答可能会从整体上影响我们如何看待体育哲学的价值。第一,我们在直观上感觉一些重要的东西,则必须有其内在的价值;第二,如果体育具有重要性,那么其在体育哲学与体育伦理问题上也有其重要性;第三,如果体育具有内在价值,那么也就表明体育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从而为体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方向。这可能有助于我们确定那些最适用于体育道德教育的学说;第四,对体育内在价值的认识可能会引起更多人的关注,进而修改现有的体育规则;最后,在内在价值的认识上,尤其是在一些内在的道德价值上,体育可能会提供一些道德评价的方法,来增强道德评价的意义。如果有人想要证明“体育”的价值,那么必须依靠体育的特征,依靠事物发展的内在特征,而不是依靠那些无法解释关于体育特征联系的外在特征。
在哲学伦理学和哲学价值论范畴,特别是在伦理学和美学(二者都与内在价值有关)的多个哲学思辨领域中,存在许多关于“内在性”的概念体系,其中心是内在“价值论”。关于内在价值论的经典概念有物质论的观点和经验论的观点。物质论关于内在价值观点的基本争论在于是“物体”还是“事件”具有内在价值范畴。这个观点需要物体通过在竞技体育公平竞争伦理规范中设计隔离测试的可能性,也体现在一系列重大体育赛事公平竞争事件的伦理判罚范畴[3]。如果可以在绝对孤立中存在,我们应该可以判断它们的存在是某种好的实践形式。例如美丽是一种内在价值,美丽即便没有被人看到,也是客观存在的。这项工作的难度在于它的倡导者描述了某些东西可能能够更适合被叫做“内在价值”。
但是,这种观点面临一种“空虚世界的哲学伦理问题[4]”。如果没有人体验事物的话,这些事物不会是好的;如果我们足够重视这个观点,那么美丽的事物由于它们的美丽而自己美好,这个事实能够被比如“内在价值”这样不同的术语所描述它们的价值来很好地标识。李力研先生认为,“一个物体的最终价值,比如它的自身价值是无需内在性来呈现的[5]”;对内在价值的经验性描述,广义的思想(在内在价值的物质基础理论中)具有内在价值,但只是事物自身所有的价值。基于竞技运动经验主义和异化理论的阐述,将内在(intrinsic)区别于固有(inherent)的价值是更可取的。经验论的内在价值观点宣称,至少有一个有生命的人能够体验一个物体的任何价值以使得它拥有内在的(intrinsic)而不只是固有的(inherent)价值[6]。
为了回应物质论的内在价值观点和经验论的内在价值观点之间的矛盾关系,李力研提出,“生命的概念提供了这两种内在价值的观点的中间联系”[7]。更具体地说,他认为生命存在以必然的方式是任何关于内在价值的观点的唯一足够宽广的基础[8]。然而,经验论的内在价值观点不能包含事物的客观阐述,物质论的内在价值观点不能充分思考主观的经验,这在运动哲学的基本论域已经基本证成[9]。
生命存在以适当方式的观念不仅包含了这两种观点的因素,还包含了“生命所存在的整个世界”[10]。关于内在价值的观点必须考虑到一些富含感情的生命存在以必然的方式实现的问题。这也就是说,我们想要的不是必然的事物存在,也不是必然的经验发生过程,也不是必然的对事物客观评价获得,而是富有感情的生命,我们自己的和其他的那些存在以必然的方式[11]。体育的内在价值比起物体更像是经验上的,但是如果经验论和物质论双方对于内在价值的阐述都不充分,那么体育可以很容易地被规定为某种我们可以阐述内在价值的事物,因为对于专业的运动员来说,体育也只是生活的一部分。
任何一种东西要有价值,必须有一个有目标的设计与它相联系。“设计”和“目标”在这里不是完整意义的术语,但是它们比以生命为必然方式存在的观念更好。李力研先生对体育本质观点的提出比较模糊,很难想象生命存在于怎样的方式能够解释内在价值的归因。但是,一个设计或者一个目标的概念要清楚得多,并且保留了“价值是被体验事物的人所决定的,而非某种普遍事实现象”这种观念。[12]价值于是就可以被归因,或者是因为设计拥有被评价为它的目标(如体育竞赛公平竞争的价值)的东西,或者是因为被评价的事物在某种角度上是到达设计终点(目标)的方法。可以说,不论是以参加者还是观察者参与到体育中的,都意味着有一个设计,也因此有一个目标。在这个文化表征状况中,只有那些参与其中的,才可以表现体育价值。这不是体育是否有价值的问题,而只是体育是否具有内在价值的问题,因为如果体育具有内在价值,那么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它。即使一些参与其中(参加体育者或者观看体育者)的人发现整个体验不值得,好像参与体育或者观看体育的行为不足以评定活动是否有价值,当然就更不会具有内在价值。
如果每个人(或者大多数人)因为不同的原因认为体育具有价值,那么我们需要看每一个原因,去考察其中的某些是否对体育具有内在价值。李先生认为,没有东西拥有内在价值,除非我们把内在价值作为确定某事物即为该事物的必要东西(比如对体育有必要)[13]。当然,那样的性质就只是一个特性,不是一个内在的特性。为了使某种事物拥有内在价值,必须有一个设计和目标来使得某人可以认为该事物具有价值。比如,有观点认为,事物不可能有内在价值,而且实践和体验只有在和个人的某种兴趣价值相联系时才会有内在价值[14]。
李力研在书中这样写道:“体育作为一个道德实验室的可能性对于体育来说是内在的,它们源自于规则制约性,包括美好和艰难并存、风险并不太大的人类互动,但是这种可能性不是体育独有的,尽管很难去考虑貌似可信的参加者。[15]”例如,对伦敦奥运会羽毛球消极比赛事件的道德伦理审视,结合“尽全力赢得比赛”这一竞技体育公平竞争原则及实践情况,从世界羽联、运动员、媒体与观众等利益相关者权利实现的视角,运动员、媒体与观众均有可见的切身利益,这种凭借世界羽联组织内部自决和正义,英雄主义式的个人精英决策模式,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无限度权力的使用本质,势必引起更深、更广的组织信任危机[16]。也就是说,在商业至上和文化霸权主义主导的体育全球化进程中,以忽视起点公平问题为表征的媒介奇观体现出的公平竞争形式化趋向,掩盖了国家间、地域间的不公平竞争的事实本质[17]。所以,道德实验室并不是体育独有的特征,使得“唯有体育能够提供这样的环境”这种观念出现的原因在于体育是一种容易确认的实践活动。这种观念把注意力从这样的事实,变成每一个生命都充满了对于在一般的道德隐喻作为体育活动中心的环境里的道德实验的需要。
在道德实验室的观念中,体育事件和我们生活中其他领域之间的差别并没有像李先生所说的那样明显。体育只能在某种确定的条件下发挥道德实验室的作用。这意味着体育只有在很特殊的条件下才能发挥道德实验室的作用。李力研把参加体育文化归入动力原因,而且他正在寻找至少一个解释参与某些体育的动力原因,同时这些原因是内蕴于体育价值的[18]。没有东西是自身拥有内在价值的。价值总是被赋予内在价值和固有价值区别理论,以及物体的终极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区别理论。规范原因的观点不能满足李力研所希望它发挥何种文化涵义,这是因为一个规范的原因可能是对于“做某事的正确理由是什么?[19]”那是一个规范原因的观念被设计去做的全部内容,它不能被当作一种价值。
体育的价值应当被看作是一种终极完结的社会现象。李力研指出,“完结的价值在于它不仅使得事物或者实践自身的结束,也使得我们作为人类所做的其他所有事情着陆、关怀事物和实践是一种美德、真正关怀或者甚至热爱它们,我们人类才能够在同一时间预测我们的最终结局并且建设这种结局。[22]”而对于李先生观点的回应,笔者认为,体育需要一种特殊的证明(基于它有一些内在价值)。如果关怀对于某种东西是否是一个适当的终极完结的中心的话,那么体育应当被当作这样的一种结局,而没有任何内在价值。李力研为了宣称体育可以发挥道德实验室的功能,不会对内在价值有要求。这种方法对于他所提到的东西是一种重要的改善,因为意在以一种优先的方式确认一个好的生命的本质,正是这种方法使得内在价值的物质论观点具有价值。比如说,某些人不再看重他的婚姻是因为婚姻变得与最初的样子完全不同了。也就是说,体育的本质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合理的变化。我过去常想,体育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事情,然而我长大一些就意识到实践并不是这样,唯有我们把终极完结当作永恒的状况。李力研没有提到,终极完结是永恒的过程。但是,从体育本身蕴涵的内在逻辑性和自洽性来看,体育又具有某种内在价值,并引领着体育运动的不断延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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