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 ■ 郑毅
近年来,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迅速进步,国内上游制造环节出现产能过剩,光伏发电单位造价快速下降,通过“金太阳”等财政政策扶持,国内光伏已进入规模化应用阶段,已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领域。光伏发电可结合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适合在广大城镇和农村的各种建筑物及公共设施上推广分布式光伏系统。特别是在用电价格较高的中东部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具备较大规模应用的条件。
为提高政府扶持资金投入的经济性,2013年8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调整,并以电价补贴政策取代投资补贴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发展规划,到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要达到1000万kW,预计年发电量达到100亿kWh,需要财政每年投入约60亿元的电价补贴资金。如何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从而减少财政投入;能否找到一种更好的商业模式,以提高各方参与者的积极性,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太阳能发电产业可持续发展?
在此背景下,2011年6月,财政部、科技部及能源局首次提出“金太阳”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笔者参与投资开发的粤电某10 MW光伏发电项目作为当年的示范项目之一,在没有任何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在国内率先探索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与建筑业主签订长期协议,利用工业用电价格与上网电价的价格差,在增加收入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以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
光伏发电项目按节能项目的要求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原理在于其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节能量量化的要求。光伏发电项目作为一个独立附加系统,可通过安装双向计量表记录正向和反向用电,向用户供应的净电量即为用户减少的电网购电量,由此减少的购电支出即为实施光伏项目所产生的节能效益。
在粤电某10 MW光伏发电项目中,合作双方签订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粤电作为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节能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光伏项目所发电量升压至10 kV接入厂区配电室,按“用户自用、余量上网”原则,项目所发电量优先供应建筑业主厂区内使用。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方可获得高于燃煤脱硫标杆电价的销售价格;建筑业主方可获得低于市电的优惠电价;光伏发电曲线与电网负荷曲线基本一致,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削峰作用,实现多赢效果。
在本项目中,节能效益通过电费结算来实现,具体操作程序为:
1)每月月初投资者与建筑业主双方派人员抄表,在约定时间内双方对节能量和节能效益(即电量和电费,按峰谷平电价计量)进行确认。
2)双方确认金额后在约定时间内同时出具正规结算票据。按照视同销售的税务政策及会计处理,投资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为双方确认的电费计量单电费总额,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包括金额和税额两部分;建筑业主按其分享的节能收益出具正规发票至投资方。
3)资金支付。双方同时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后约定时间内,建筑业主按电费总额(金额+税额)减去其分享的节能收益后的余额支付至投资方账户。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投资方利用闲置建筑屋顶投资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可获得高于当地燃煤脱硫标杆电价的销售价格,建筑业主方可获得低于市电的优惠电价,对合作双方均能带来一定经济效益。
以粤电10 MW光伏发电项目为例,通过比较两种结算方式,测算项目实施效果。
1)按目前分布式光伏单位投资成本8元/W考虑,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
2)项目资本金比例按30%考虑,即2400万元;3)贷款利率6.55%,还款期10年;4)首年发电利用时间1000 h,逐年衰减1%;5)电价补贴0.42元/kWh,补贴期限20年。
2.2.1 结算方式一: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项目设计年发电量1000万kWh,按照建筑业主方目前的工业峰谷电价(峰价1.13元/kWh、平价0.87元/kWh)计算节能效益。光伏发电时间基本处于峰价和平价时段,该时段内替代市用电平均电价约1元/kWh,计算年节能效益约1000万元。
投资方与建筑业主按照9∶1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投资方每年分享的节能效益约900万元,加上电价补贴收益420万元,项目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IRR)测算为12.8%,投资方可在8年左右回收投资成本。
对于建筑业主方,每年分享的节能效益可为企业节省电费开支约100万元,对于生产型企业,进项增值税还可进行抵扣。
2.2.2 结算方式二:直接销售给电网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594号),本项目按广东地区燃煤脱硫标杆电价(0.521元/kWh,含税)计算,每年电费收入约521万元;如考虑向建筑业主支付10%的租金成本,每年净收入仅余469万元;加上电价补贴收益420万元,投资方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IRR)测算仅为5.2%。建筑业主每年获得的租金收入仅为52万元。
2.2.3 比较分析
通过对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可每年为投资方增加收入431万元,建筑业主可多获益48万元及税务方面的利好。从投资可行性角度分析,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后,项目自有资金内部收益率达12.8%,可显著提升投资效益。
从2011年起,财政部、科技部及能源局要求“金太阳”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前面分析,投资方可在获得财政补贴外进一步增厚销售收入。这是合同能源管理在特定情况下的局部推广,粤电集团后续光伏项目也全部沿用该商业模式。
2013年2月底,国家电网公司正式发布《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为包括光伏在内的所有分布式电源发展提供并网支持,为合同能源管理在分布式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扫除了最大技术障碍。
2013年8月,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正式提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政策。
电价补贴机制下,分布式光伏发电有两种结算方式:一种是参考德国经验,实行固定上网价格,由电网全额收购;另一种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方与建筑业主进行结算之外,政府另外对投资方给予一定电价补贴。同等条件下(固定上网价格=合同能源结算价+电价补贴),后者可有效减少政府补贴支出,更具可操作性。
推而广之,在因地制宜用户侧并网的分布式能源项目中,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可进行全面推广。
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商业新模式,国内主要应用于节能服务产业。通过对粤电10 MW光伏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的积极探索,该模式实际效果总结如下:
1)通过实践论证,节能收益分享机制可有效提升投资方和建筑业主的经济利益,具有内在的激励机制。
2)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的税务研究。在投资方为发电企业时,可按视同销售业务进行税务和会计处理。若合作方为生产型企业,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作方可进行进项抵扣;若合作方为非生产型企业,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投资方可申请增值税免税政策。
3)电价补贴机制下,可有效节约政府对分布式光伏的补贴支出。
4)可因地制宜在用户侧并网的分布式能源项目中全面推广。
[1] GB/T 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