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湘籍农民工权益保障变迁研究

2014-02-08 09:27柳波LIUBo
价值工程 2014年26期
关键词:维权权益工资

柳波LIU Bo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长沙 410004)

(Hunan Radio and TV University,Changsha 410004,China)

0 引言

随着全球经济化的不断推进和全球市场需求的不断加大,出口导向型三资企业在中国沿海地区迅速壮大,尤其是改革开放最前沿阵地——珠江三角地区,不仅吸引了大量的外来资本投资设厂,同时也吸引了数以千万计的外出农民工前来寻找就业出路。但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并非一帆风顺,这突出表现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具体来说,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包括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和市民权,其中劳动权是指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择业、分配,以及禁止使用童工、严禁强迫劳动等,而社会保障权则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等,而市民权则是指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身份和权利问题。在现有的二元社会结构背景下,农民工的权利保障很难在短期内一篮子全部解决,本文重点讨论农民工的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变迁过程。为此,本文计划以湘籍农民工为代表,对2010、2011 和2012 年在珠三角地区3 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如此不仅可以窥探湘籍农民工在广东打工的权益保障状态,而且可以帮助了解广东省外来工群体的权益保障整体水平和变迁历程。

1 湘籍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变迁情况

湘籍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主要包括工资、工时、社会保障和劳动合同四方面,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1.1 工资制度与工资水平 湘籍农民工近三年的工资制度的一般情况显示:2010 年有23.1%的人没有加班工资,2011 年有25.3%的人没有加班工资,2012 年有27.8%的人没有加班工资;2010 年有15.9%的人被克扣工资,2011 年有16.4%的人被克扣工资,2012 年有22.7%的人被克扣工资;2010 年有8.8%的人被拖欠工资,2011 年有6.3%的人被拖欠工资,2012 年有7.3%的人被拖欠工资。而2010 年湘籍农民工工资的总平均值为1062.63 元,2011 年为1606.84 元,2012 年为1682.74 元。

1.2 工作时间 湘籍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调查显示:2010 年每周工作6.37 天,每月休息3.637 天,每天工作9.636 小时,连续加班最长为15.14 天,每天加班为3.257小时,每天最长加班时间为6.146 小时;2011 年每周工作6.17 天,每月休息3.626 天,每天工作9.25 小时,连续加班最长13.78 天,每天加班为2.97 小时,每天最长加班时间为4.973 小时;2012 年每周工作6.09 天,每月休息3.865天,每天工作9.166 小时,连续加班最长13.53 天,每天加班为2.976 小时,每天最长加班时间为4.928 小时。

1.3 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湘籍农民工的保险和福利情况所示:2010 年有病假工资的占20.5%,2011 年为29.3%,2012 年为26.6%;2010 年有带薪休假的占29.1%,2011 年为44.3%,2012 年为41.8%;2010 年有产假工资的占18.8%,2011 年为30.4%,2012 年为27.9%;2010 年有医疗保险的占32.5%,2011 年为44.7%,2012 年为48.3%;2010 年有养老保险的占24.1%,2011 年为33.4%,2012 年为35.4%;2010 年有工伤保险的占40.3%,2011 年为50.5%,2012 年为46.8%;2010 年有失业保险的占9.5%,2011 年为14.3%,2012 年为16.1%;2010 年有生育保险的占4.5%,2011 年为11.9%,2012 年为10.5%。

1.4 劳动合同 不同年份湘籍农民工的合同情况所示:从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来看,2010 年为44.2%,2011年为58.6%,2012 年为62.7%;从合同期限来看,2010 年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比例为13.3%,2011 年为16.5%,2012 年为21.3%;从对劳动合同的评价来看,2010 年劳动合同的满意度为62.5%,2011 年为52.6%,2012 年为35.8%。

通过比较三年湘籍农民工的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湘籍农民工的一般工资制度不断改善,工作时间均有不同程度减少。从2010 年到2011 年再到2012 年,湘籍农民工加班没有工资的比例在逐年增加,被克扣工资的比例在逐年上升;相比2010 年,2011 年和2012 年拖欠工资的比例有所下降,但2012 年比2011 年拖欠工资的比例有所上升。从2010 年到2012 年,湘籍农民工平均工作时间呈现下降趋势。其中,每周工作天数减少了半天,每天工作时间减少了0.5 小时,连续加班最长天数减少了将近两天,每天加班最长时间减少了将近1.2 小时。

②社会保险享有比例在逐年增加,社会保障覆盖面在逐年增大。相比2010 年的各项社会保险,2011 年和2012年的各项社会保险比例都有很大的增长,其中,2011 年超过一半以上的湘籍农民工享有企业提供的工伤保险;2011年的病假工资比例、带薪休假比例、产假工资比例、工伤保险比例和生育保险比例比2010 年和2012 年都要高,2012年的医疗保险比例、养老保险比例和失业保险比例比2010 年和2011 年都要高。

③劳动合同比例在逐年增加,但劳动合同满意度在逐年降低。从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来看,劳动合同的签订比例逐年提高;从合同期限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比例不断增加,但绝大部分劳动合同依然是固定期限;从对劳动合同的评价来看劳动合同的满意度在逐渐下降,从2010 到2012 年下降了26.7 个百分点。

2 政策与建议

2.1 加强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外出务工农民的劳动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为提高湘籍外出务工农民工的技能素质和技术水平,省委、省政府可以统筹利用全省各地的职业高中、技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加强对新生劳动力的初次技能培训和返乡农民工的再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新生劳动力和成熟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素质。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加强对他们的法律意识、劳动权益意识和维权能力的培养。

2.2 出版和印刷针对农民工的劳动维权宣传小册子,开办政府主导的、针对农民工合法维权的教育网站,加强利用网络培训的方式传授农民工“依法维权”的途径。在培训外出务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维权能力的基础上,政府更加需要教会农民工选择合法的途径和合理的方式进行维权,尤其需要帮助农民工熟悉维权程序和维权方式。随着电子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变得越来越普及,农民工上网的比例和上网时间在不断提高。政府可以建立关于教育农民工如何进行劳动维权的网络,利用网络教育的方式巩固和提高农民工的合法维权意识和合理维权能力。

2.3 加强粤湘籍农民工在打工地的技能和劳动权益培训,湖南省各级政府驻广东办事处和派出机构作为培训粤湘籍农民工的实施部门,将承担培训湘籍农民工的工作列为政府评估各级办事处和派出机构的考核指标,保证湘籍农民工在广东的技能和劳动权益培训制度化和长期化。调查结果显示,湘籍农民工在打工地进行的技能培训很大一部分需要自己支付培训费用,而家乡政府提供的技能培训时间有限,与实践结合的效果较差。政府可以利用驻广州的办事处和各种派出机构开展针对湘籍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和劳动权益培训。这需要湖南省委和省政府从制度上和组织上对办事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职能进行改革,不仅从组织和职能上,而且从绩效考核上改革,将承担培训湘籍农民工的效果列入各级政府在广东的办事处和派出机构的考核指标,这样才能保证培训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2.4 改革农村地区参政议政制度,发挥外出务工人员对政府绩效的监督作用,从制度上和组织上保证湘籍农民工社会求助渠道和维权求助的有效反馈机制。湘籍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制度设置等因素的影响,参与家乡政府的政治活动不够,很难发挥参政议政的影响,这就造成湘籍农民工容易被家乡政府忽略。湘籍农民工的权益诉求和政治表达游离在家乡地和打工地,他们的要求和愿望自然就不能成为政府的公共问题和政策主题。因此,我们需要改革现有的参政议政方式,为农民工参与家乡政府或打工地政府的政治活动提供制度保证,确保农民工的合法利益诉求得到政府的重视并且成为政府施政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更好地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政治参与权和劳动权。

2.5 建立湘籍人大代表或湘籍政协委员与外出务工农民的制度化联系渠道,人大代表或政府委员要关注和听取湘籍农民工在外打工过程的生存和发展情况,并在每年的“人大会”和“政协会”上发布关于湘籍农民工权益问题的提案,建立改善湘籍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的参政议政机制。

农民工权益问题的解决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支持作用,而传递农民工问题的声音除了媒体和学术界以外,更加需要发挥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利用每年的“人大会”和“政协会”的提案机会将湘籍农民工的生存情况上达给湖南省委、省政府,从而可以有效监督政府解决和改善农民工权益问题。

[1]蔡禾,李超海.农民工权利变迁:基于政策文本的讨论.载蔡禾、刘林平、万向东等著.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来自珠江三角洲地区的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年版.

[2]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J].中国社会科学,2002(1).

[3]陈映芳.“农民工”:制度安排与身份认同[J].社会学研究,2005(3).

[4]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R].2011 年5 月27 日.

[5]潘毅.全球化工厂体制与“道德理念重构”——跨国公司生产守则与中国劳动关系[J].开放时代,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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