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之源,生产、销售合格产品既是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是营销人员的重要职责。
合格产品指达到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合格产品是指达不到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要求,除了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标识标注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三)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四)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五)产品标识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是法定计量单位。
(六)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七)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八)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应当印制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九)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十)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地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产地。
(十一)获得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认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该种产品上标注认证标志。
标注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时,应明确标明获得时间和有效期间。
(十二)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十三)生产者按照合同为用户特制的不直接用于销售的产品,其产品标识可以按照合同的要求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