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祥
建管并重搞好高标准农田建设
王林祥
农田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高标准农田更是耕地中的精华。根据2011年农用地分等(按国家标准)汇总成果,浙江全省农田(含可调整)利用等别数有9个,为5-13等,且集中分布在6-11等之间,其中8-10等面积最大,占农田总面积的55%。从区域分布上看,浙江基本农田利用等别呈现水平地带性规律,浙北与浙中的滨海平原区域,由沿海向内陆呈现同心圆状分布格局;浙中、浙西北和浙南丘陵山区,则沿河谷或盆地成条带状分布。利用等别高的主要集中在平湖、桐乡、嘉善和绍兴柯桥等地;等别低的主要集中在临安、建德、安吉、磐安、天台、缙云等地。
近年来,浙江通过农田水利建设、商品粮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滩涂围垦造地、土地整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工程,全省农田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得到极大提高。2009年,以吨粮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地力培育为重点,启动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2010年,围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高效生态农业,全面启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两区”建设;2012年,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和《全省“812”土地整治工程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至2013年底,全省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685万亩。
但是,高标准农田建设目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农田质量总体不高。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长期耕作培肥而形成的优质耕地被征占用,补充的耕地则多数在山区、丘陵或者滩地,耕作层薄,土壤肥力低;长期以来对耕地进行“重用轻养”或“只用不养”的掠夺式耕作,使地力衰退情况严重;局部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二是基础设施老化破损严重。全省大部分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理项目是在2007年之前实施的,农田排灌渠道老化失修、农电线路损毁等现象较为严重。三是参与部门多但建设资金分散。一直以来,浙江农田建设由相关各部门分别编制规划,国土、农业、水利、财政等部门分头组织实施,缺乏统一的指导性规划和规范,农田建设资金渠道分散,多数农田建设项目难以同步实施基础设施完善、土壤改良、地力培肥、节水耕作技术等先进措施,部门之间不能形成合力,项目建设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
此外,还存在农田建设缺乏统一标准、农田管护机制尚未得到有效落实等问题。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对策建议。一是加快制定实施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浙江省发改委会同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等厅局编制了《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修改完善后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同时把国家下达浙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分解到县,并要求各县(市、区)编制实施方案,将建设任务明确到乡镇,细化到地块,落实建设资金和项目时序。
二是制定省级建设标准。国家要求各省市区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和相关行业标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做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上下结合、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参照国家的做法,下一步由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浙江实际,制定与本省土壤、水源、气候、耕作制度等相适应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系列标准和评价规范,省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并发布。
三是整合部门力量统筹使用财政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要落实各级政府投入责任,完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资金和资源整合,合力推进。按照“归属不变、资金拼盘”的原则,根据地方建设实际,研究制定统筹资金、有序使用的具体方案,做到“多条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引导不同渠道资金的有机整合,集中投入,连片治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益。在投入方式上将直接投入更多地改变为间接引导,适当扩大政府贴息、财政担保等政策性融资规模,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带动民间投资和社会力量参与建设。
四是建管并重,永久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要注重与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各类规划衔接,建设项目布局原则安排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并与中长期城镇建设、产业开发、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布局错位,切实避免出现“边建边占、边建边毁、先建后占”等短期行为。各类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标准建设,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达标,建成后要及时确权登记,健全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通过立法手段,实行永久保护。
作者单位:浙江省发改委农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