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解读

2014-02-03 20:15任珈瑶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通则基本农田高标准

任珈瑶

6月1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联合举行《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14)国家标准发布会。

高标准农田是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国家标准《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将于6月25日正式实施,《通则》实现了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对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战略部署提供了技术支撑、是高质量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本要求、是顺利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实际需要。

《高标准农田建设 通则》(GB/T 30600—2014)全文共分9章32条和3个附录,其中核心部分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6个方面,明确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遵循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和可持续利用5条原则。

除了给出“高标准农田”的定义之外,标准还从农田建设目标主要涉及的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以标准的方式给出了规范。

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应遵循规划引导,因地制宜,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维护权益和可持续利用的五项原则。要求高标准农田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确定的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水利、农业、林业、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依据GB/T 28407—2012《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评定成果确定的县域内等别较高耕地的集中分布区域等五类地区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在水资源贫乏区域,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区等生态脆弱区域,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土壤轻度污染的区域,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六类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在地面坡度大于25°,土壤污染严重,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五类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方面,标准规定了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提出了耕作层厚度、田间道路通达度、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等一系列量化指标要求,以及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地力等级要求。如明确要求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不高于8%、田间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不低于15年等,还要求建成后耕地质量等别应达到所在县同等自然条件下耕地的较高等别。

在高标准农田管理方面,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土地权属管理及验收要求等。同时还明确规定,为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采用信息化手段,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利用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信息上图入库管理和部门信息共享;要求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统计制度,定期上报并适时发布建设情况等。

在高标准农田使用方面,标准要求高标准农田建成后要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求加强工程管护,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明确管护主体、责任和义务,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标准还规定建成后的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实行土壤培肥,使土壤有机质含量达到当地中值以上水平,对农业科技配套和应用也有规定。

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此次发布的标准,是多部门合作的“产物”,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1.综合多个部门相关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及地方实践经验

标准是在认真总结相关部门有关行业技术标准、管理要求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理的一般要求,重点对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建设内容,以及科技应用、建后管护等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指标,为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规范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对指导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2.明确依据规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设区域科学合理

标准明确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限制区域和禁止区域,实行数量、质量和生态并重,因地制宜、统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3.强调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标准明确提出要求要切实保障农民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收益权,要求在建设前,应查清土地权属现状,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的意愿;在建设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公告和报批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协议;建设后,依法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4.注重高标准农田建设与管护利用并重,确保长久发挥效益

标准把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作为重点的同时,注重对建后的管护利用,明确规定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划定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户、专业管护人员以及专业协会等共同参与的管护体系;要求通过土壤培肥、加强农业科技配套与应用、加强工程设施管护、加强地质灾害等灾害防治新技术应用,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持续发挥。

5.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信息的上图入库

标准要求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进行管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目标;依托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定期全面报备建设信息,实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和部门共享,做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全面动态掌握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投入、建后管护及耕地质量等级变化等情况,为考核评价提供依据。

高标准农田建设涉及多个部门和各个地方,目前,各相关部门都各自围绕行业需求制定了行业标准,许多地方也制定了地方标准,但建设标准参差不齐、难以统一考核评价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次发布的《通则》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对于实现全国技术标准的统一,解决高标准农田“建什么、怎么建”的问题,起到重要作用。为全面规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最终构建一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个层级相辅相成、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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