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实务设计研究

2014-02-03 14:42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调研组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3期
关键词: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

文◎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调研组

关于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实务设计研究

文◎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调研组*

社区矫正是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项诉讼执行刑罚方式内容。根据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一、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目的和意义

第一,关于社区矫正的内涵与外延。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被轻微刑事处罚人员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特殊人员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特殊人员方式的总称。其外延主要是指社区矫正的对象和范围,矫正的对象应为被依法处以非羁押刑罚的人员,主要应当包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单独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第二,关于社区矫正的目的和意义。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和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依法充分最大限度地实现刑事法律惩罚、教育、挽救功能完美统一和有机结合,对于几种特殊人员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

第三,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目的和意义。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目的和意义就在于确保刑罚执行特别是非监禁刑的依法正确执行效果,监督前期审判机关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得当,监督判决裁定是否及时有效送达,监督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人员的社区矫正活动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监督地方公安机关、社区民警、警务室、派出所、公安分局等对于几种特殊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否合法、规范、有效和到位;监督在整个社区矫正管理活动中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线索及其严重违法犯罪等。

二、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依法监督依据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具有检察监督实务依据,而且目前更具有了立法、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的监督依据。这种监督形式被正规化为社区矫正,因此,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具有充分的实践检验和实务依据。

(一)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罪行比较轻微的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服刑人员;罪行比较严重,但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有法定的特殊病症情况,如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非羁押刑和暂时不羁押服刑的人员系社区矫正的法定对象。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9条对刑事诉讼法相应条款进行了细化,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发现有九种情形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三)专项立法

“两高两部”于2012年1月10日正式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其中第3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如何依法突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重点内容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监督职能。如何能够依法行使好这项监督职能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新课题。这项监督职能应当逐步展开、逐步推进、稳扎稳打,逐渐达到依法、科学、规范和有效,打好基础是前提、履行好本职监督职责是原则、突出监督重点是核心和关键。

第一,内容和任务广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包括对发现多种法定情形和情况的检察监督。

第二,监督的对象范畴性质种类。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既包括对行政执法内容的检察监督,又包含着对诉讼活动和行为的监督,更重要的还在于对于在社区矫正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甚至严重职务性犯罪的重点检察监督。

第三,立法、司法层面。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保障,监督的具体流程和程序以及监督的有效方式措施和法定途径尚未达到完善周严可操作程度。

所以,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目前应当依法突出社区矫正监督的重点内容。这些重点监督内容主要体现在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管理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上。

四、依法科学规范有效地突出社区矫正重点监督

对社区矫正依法实行重点监督是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突破口、落脚点和着眼点。那么,如何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重点检察监督,就需要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实务监督设计。

第一,公、检、法、司四机关相关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社区矫正工作共享的信息沟通平台。派出所、监所科(处)、审监庭或刑事审判庭、司法所和看守所、监狱等每年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信息通报汇总研究联席会议。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更应当做到掌握第一手材料,全面客观细致地获取监督信息,从而依法有针对性的展开重点监督。

第二,检察机关必须每月全面客观真实地统计收集六种基本信息情况。一是每月社区矫正人员的总体自然情况;二是法院送达给派出所、司法所判决裁定时间表;三是司法所日常社区矫正教育、学习和改造工作基本情况;四是派出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治安管理基本情况;五是刑罚执行变更和判决裁定决定变化情况;六是个别社区矫正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违法情况,被矫正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甚至再犯罪情况等等。

第三,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逐步共享现有的社区矫正科技管理信息设备和方法。

第四,对于先前审判机关判决裁定的审查监督。即法院将相关判决裁定送达派出所、司法所后,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有重点地对判决书、裁定书进行程序性和实体性审查,一旦发现严重的实体或者程序性问题则依法进行一般性调查、调阅卷宗审查或者与相关诉讼监督部门联合调查。

第五,对于在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甚至犯罪依法进行检察监督。发现的方式:一是通过找被矫正人员谈话、向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社区矫正档案和相关资料、参加具体的教育预防活动和重点个别审查等。检察监督重点和环节范畴主要是被矫正人员已经进入社区,而相关的法律文书却迟迟未送达,原因是什么?二是脱漏管的原因是什么?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脱漏管以后采取了哪些措施,脱漏管的责任归属怎样等;三是刑罚执行变更时是否及时提请、是否及时建议、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流程进行、是否经过了法定的严格审查、审核和审批等;四是在刑罚执行变更、收监与否、内部考核、提请建议、体检鉴定和治安处罚等各个环节和程序过程中是否存在个别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现象和行为等;五是否存在个别的体罚、虐待和侮辱情况和行为等;六是对于轻微违规违纪和比较轻微的违法情况和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口头建议,对于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情况可以依法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并要求书面反馈和迅速采取措施矫正改正改进,对于严重的违法现象和行为就应当及时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不但要求相关机关和部门及时反馈,而且要求限期整改和纠正。

*课题组:宋剑峰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栾磊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何阿辉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伟智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卓越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雷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1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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