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罪犯矫正社会化方法和手段研究

2014-02-03 10:14阎胜文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中国司法 2014年10期
关键词:罪犯社会化矫正

阎胜文(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监狱罪犯矫正社会化方法和手段研究

阎胜文(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矫正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通过弱化行刑机构的封闭性,拓展罪犯、行刑机关与社会的互动联系,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促使其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最终促成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而采取的确保罪犯与社会生活相接近的行刑措施。矫正社会化既是一种理念、原则,也是一种行刑方式,它主要体现为对罪犯进行心理上的矫治、观念上的更新以及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的转变等等,是对教育理论和社会回归思想的重要体现,其发展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及法制水平的标尺,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刑事政策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一、我国罪犯矫正现状

我国长期实行“监禁刑罚为主,非监禁刑罚为辅”的政策,对于非监禁刑罚的适用还处于非常薄弱的阶段。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包括“三种刑罚”和“两种刑罚执行措施”。“三种刑罚”指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两种刑罚执行措施”指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然而在实践中,对于管制刑的适用率不高,而法律在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等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上规定得又过于抽象和苛刻,导致实践中难以执行,适用的比率非常低。实践中,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非常少,这就使社区矫正制度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依照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一般都是在监狱进行矫正,罪犯要统一着囚装,统一出操,统一劳动,统一吃饭,统一活动等。在传统的封闭式改造模式下,罪犯与社会长期隔离,很容易出现心理障碍,形成监狱人格,回归社会后难以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此外,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城市化加速发展时期,被关押多年的罪犯出狱以后,面临长期隔绝而又日新月异的社会,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很容易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

第一,矫正手段陈旧。传统的罪犯矫正模式,主要是通过监规、法律制度以及思想道德教育和劳动等手段,来统一罪犯的世界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最常用的是说理教育和思想教育。虽然劳动是最有特色的矫正手段,但是,由于监狱劳动科技含量相对较低,生产管理和设备相对落后,已与现代化的工业发展极不适应。而城市化的明显标志就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先进的设备和技术,现代化的管理,这些都是长期封闭在监狱里的罪犯所不能适应的。

第二,矫正主体被动。通过强制性改造,使罪犯与过去决裂,对罪犯而言是非常痛苦和艰难的,罪犯是处在被动条件下进行改造的,因而也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在对罪犯的教育上,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观念、教育方式和警察身份也影响和制约着教育效果。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既是教学关系,又是警囚关系,这样的关系贯穿在罪犯教育(特别是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过程中,会使教育内容、教学活动蒙上监狱化的色彩,使矫正主体失去接受教育的主动性。

第三,家庭、社会的矫正影响力较小。监狱的封闭环境,使罪犯家属只能通过书信和探监来与罪犯接触,教育帮助不具有直接性和及时性;而罪犯原单位、原籍政府和社会有关团体也只是在节假日和一些特殊的日子才来到监狱进行帮教,使得矫正教育的影响力呈现微弱、间接和偶然性。

二、罪犯矫正社会化的必要性

第一,罪犯犯罪原因的社会性。犯罪问题说到底是社会问题。罪犯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发展、变革、转型中的体制失范、机制失衡、功能紊乱的原因,又有罪犯个体的主观原因,还有犯罪当时所处的环境因素等,是罪犯个体的主观原因和诱发犯罪的客观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二,再社会化主体和过程的社会性。从生物学的角度而言,人是一个生物体,从社会学的角度而言,人在本质上还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天生是一种政治性动物,必须参与到有组织的社会中去,而社会就是由一定数量的个人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化过程是从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同时也是个人学习和接受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的过程。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也同样遵循这样的规律。罪犯的再社会化过程,不仅国家机关负有责任,而且社会上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也应加入此行列,社会化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学校同龄群体、工作单位和大众传播媒介等。再社会化则“是指全面放弃原已习得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重新确立新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①郑杭生:《社会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版。。罪犯的再社会化必须由秉持社会主流价值标准、行为规范的社会化的主体实施。罪犯接受再社会化其实是一种“强制再社会化”,最主要的当然是监狱的管教警察,其次是同龄群体的影响,从人际互动角度来说,同龄群体对个体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它的群体规范和价值往往被个体当作社会化过程中的重要参考系,从而成为个体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境因素。社会文化、主流价值影响个体最有效,最稳固的途径是潜移默化,即个体要在周围环境的熏陶下接触、学习、践行这些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相互间的影响力更是超过其他社会化的主体。在一定意义上,监狱封闭的环境阻碍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实现。

三、罪犯矫正社会化的方法和手段

(一)矫正目标定位社会化

矫正工作社会化需要界定以下三个层面的目标:

核心目标——从监狱工作宗旨出发,与社会相关部门、团体联合研究制定一个科学、规范、符合实际的改造质量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主要从罪犯认罪悔罪程度、思想改造程度、恶习矫正程度、规范养成程度、生产技能的培训程度、文化科学知识掌握程度、法律知晓程度、道德观念强化程度、适应社会角色心理准备程度上进行界定,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指标体系。同时,聘请有一定资格的部门和人员组成一个社会认可的、独立于监狱之外的监督评审机构,来监督评审罪犯改造工作。

角色目标——监狱要建立一个对外信息发布、收集、处理和反馈的常态循环优化机制,主动置身于社会系统中,分析与各子系统间的关系、应发挥的职能、社会对监狱的评价及期望等,从而敏感地反映形势任务的要求,及时、全面地把握工作的弱点、重点、热点和难点,作为监狱找准工作定位、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工作标杆的参考系,形成阶段工作规划和总体要求,并以此作为评价重点,检验矫正工作的成效,既保证矫正工作紧跟形势,不断提高层次,改善服务,又不超过社会承受力,引发诸如人性化管理带来的争论,在与社会的协调相处中,实现工作水平和社会价值的良性互动。

工作目标——监狱应从执行层面上把握,将核心目标和角色目标体系分解为制度、措施层面的标准化执行体系,从矫正工作的范畴、内容、措施、标准、效果上体现社会特征和要求,以社会资源的利用程度、措施的科学化程度、效率、效益为取向评价矫正工作的运行质量。

(二)矫正教育内容社会化

矫正教育,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犯罪人员所实行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以转变思想、矫正恶习、传授知识、训练技能为主要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性再教育活动。社会化进程中的罪犯矫正教育在内容设置上要以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为核心,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需求。这就要求矫正教育的内容体现社会化的特点。

思想教育的同位性。所谓同位,是指人的思想观念或行为习惯与社会一致,和社会相容,被社会认可和接受。这就要求思想教育在内容和时间上与社会同步,现实中绝大部分罪犯法纪观念淡薄,道德水平低下,价值取向偏颇,思想偏激,头脑空虚,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对他们的思想教育要根据他们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社会舆论导向、社会规范,有效地开展矫正教育活动,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将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分若干主题,传输渗透到罪犯的生产、生活中去,固化到罪犯思想中去,只有这样,才会让他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趋向符合社会要求,被社会认同。

法制教育的现时性。以社会事实为教材,广泛开展典型案例说法教育,使教育更具有真实性、时代感和有形、可鉴的特点,引导罪犯深挖犯罪根源,真诚悔过自新,增强依法改造和遵规守纪意识,形成以法律和规范为取向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文化教育的一体性。随着开放式教育的迅速推进,社会总体文化水平持续快速提高,而监狱文化教育却被社会甩得更远,内容陈旧落后,方法枯燥呆板,监狱文化教育日益难以为继。因此,监狱要努力突破体制瓶颈,进一步加大与社会教育部门的协调,力争教育教材、考试考核、证书发放与社会同步、接轨,争取各类准入条件,使监狱的教学得到教育部门的承认,允许罪犯参加各类统一考试,教育部门统一发放证书,增强教育的权威性。要通过联合办学、远程教育,使教育的内容、方法、效果具备较高的社会化程度,保证教育质量。

技术教育的适用性。职业技术教育要着眼实际,面向社会。一是组织岗位技能培训。要使职业技术教育具有较高的社会需求性和技术性,综合罪犯刑期、年龄、文化、体质等因素,开设相应难易程度和培训周期的岗位技术培训班,并伴随罪犯改造全过程持续进行等级工培训。二是开展专业资格教育。与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立常态的培训考级机制,选择一批与罪犯素质相适应的具有一定社会需求前景的项目,如家电维修、电脑操作、物流管理等,开展培训、组织考级,由各级劳动部门颁发证书,凭此证书在招工定级中可被录用单位承认,为罪犯刑释后求职创造有利条件。在专业技能训练的同时,要强化职业意识、责任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和合作意识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塑造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会劳动者。

社会知识教育的现实性。在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下,很多罪犯原本淡薄甚至扭曲的社会意识与迅速丰富的社会关系更加格格不入,因此,要增设简明市场经济、社会学知识教程和心理知识普及教育,开展社会规范训练和社交礼仪辅导,使罪犯正确认识自己,认识社会,正确处理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刑释后能与社会和他人和谐协调相处,较好地适应新的生产、生活,自觉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三)矫正资源社会化

人的社会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耗用大量的资源,监狱的资源是有限的,必须积极依靠和运用社会资源。社会资源既有有形的又有无形的,既有显性的又有隐性的,要充分挖掘和利用。

在智力资源方面,要邀请法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学家、犯罪学家和心理学家等各类专家来监狱联合开展工作调研,对罪犯矫正工作的发展规划、实现途径、工作标准及评价指标进行系统的研讨,服务于工作决策。要加强内外联合攻关,对罪犯矫正手段进行优化、方法进行改进,通过技术手段的创新提升监狱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和工作效能。要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特点的罪犯,研究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矫正技术。罪犯矫正技术的运用离不开人类科学技术支持,如美国的对罪犯心理矫正技术,就是广泛运用社会上的心理矫正人员和技术方法;英国的对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就是依赖社会普通学校的师资和教育方法等等。目前我国的矫正技术十分有限,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治疗与康复等技术,刚开始起步还不是很成熟,不但需要利用科学技术(如心理和行为矫正技术)进行完善、发展和创新,而且需要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研究,共同关注和解决罪犯矫正技术难题。要组织监狱警察外出参观、学习,感受现代文明,拓展思路,创新工作。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社会志愿者队伍或社会专业兼职队伍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一支常规的重要辅助力量,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特殊的作用,使他们能介入到罪犯心理咨询、法律援助、技术教育、就业指导等领域。

在社会资源方面,通过接待社会团体开展警示教育,印发“社会帮教宣传手册”,宣传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及社会帮教的重要意义、取得的成果和监狱工作的实际困难,以提高帮教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争取得到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既能提高帮教单位的荣誉感和知名度,又能营造外部环境,切实解决出监罪犯安置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在环境资源方面,要动员一切力量使罪犯处于类似于社会的环境中。罪犯再社会化需要在一个准社会化环境中进行,因此,监狱应积极创造、充分利用每一次机会,强化情境模拟,为改造罪犯服务。同时,利用社会环境强大的吸纳功能,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共同做好罪犯出监后的安置、帮教工作,稳定和巩固犯罪人员改造成果。

(四)矫正措施社会化

推进罪犯矫正社会化,就是要把思路延伸到社会,引进先进的理念、技术和方法,努力形成现代新型科学罪犯改造手段体系。

帮教专业化。社会帮教是利用社会资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它也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和监狱的共同努力,切实形成一个网络健全、权责明晰、高效运转、反馈灵敏的帮教系统。一是要真正把帮教作为一项改造手段而非奖励方法来使用,充分挖掘潜能,为改造罪犯发挥作用。二是要组建全方位、立体型组织。必须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适应行刑社会化发展趋势,构建监狱与社会“资源共享,携手互动,综合治理”的行刑体制及运行机制,充分运用监狱内外一切资源,形成“监社一体化矫正体系”,共同对罪犯矫正转化起作用。譬如,通过组织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建立分类帮教基地、构筑法律援助网络体系等手段,协助监狱解决罪犯及其家庭的现实困难,稳定罪犯改造情绪;利用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培训基地,为狱内服刑人员和出狱人员进行各种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训,以降低行刑成本和重新犯罪率;鼓励私营企业为监狱提供劳动机会,帮助监狱搞好后勤保障;引进各类专家,包括教育家、医学家、社会活动家和心理学家,为矫正罪犯服务等等。同时,通过定时帮教、定人帮教、专项帮教等方法,进一步深化社会帮教。三是在帮教目标、责任、权力和费用等方面给予明确,成立思想教育、技术教育、文化建设等专业分会,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对一些特殊帮教项目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藉此增强帮教的有效性和社会的责任感,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教育基地化。可选择一批学校或社会环境较好的社区,特别是爱国教育基地,作为监狱社会化教育基地,这些基地是监狱融入社会的纽带,是罪犯汲取社会营养的脐带,通过请进来或走出去的办法经常性开展贴近社会、贴近罪犯思想、贴近改造生活的教育活动,发挥社会的强大改造功能。

个教联动化。个别教育在罪犯改造中发挥着十分强大的教育转化功能,要建立监区分管警察、监区领导、教育改造部门和社会力量联动的个别教育转化机制,运用多种力量帮助罪犯走出改造的误区,将隐患和成本降到最低。

咨询市场化。在监内成立的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要模拟社会服务体系;专业咨询师要经常开展一些与社会活动有关的咨询活动,更有利于消除罪犯的戒备心理,使心理矫治真正发挥好现实作用。

巩固持续化。这既是罪犯矫正工作的外延和后续,又是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监狱要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和职介机构,在罪犯回归社会前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开通咨询热线,发布就业信息,组织用工单位来监召开见面会,积极做好罪犯就业推荐工作,提高成功率。同时,在掌握罪犯刑释后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给刑释人员建立“新生档案”,经常与之联系,持续跟踪,将表现好的请回监狱做回归典型教育,对表现差的及时与社会沟通进行综合治理,并借此进行工作调研和经验总结。

(五)罪犯处遇开放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许多相应的机构产生,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健全,志愿者队伍的不断扩大,这些条件给需要矫正的罪犯带来更多的支持与帮助,使我国罪犯矫正社会化成为可能。

首先,要区分监狱警戒等级。按照警戒程度,实行高、中、低度不同戒备等级,对于不同警戒程度和类型的监狱,要配备相应的狱政设施、技术装备和确定监狱人民警察比例。罪犯入狱时要进行人身危险性鉴定,作为其关押的监狱的戒备等级的依据。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应关押在警戒度较高的监狱;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如交通肇事犯、生产事故犯等过失犯,则关押在警戒度较低的或开放式监狱。开放式监狱警戒程度低,近似普通社会的环境,主要是为罪犯的回归作准备。

其次,对罪犯进行分类矫正。罪犯分类包括初始分类、再次分类和调整分类。初始分类是由省(区、市)新收犯分流中心或新收犯监狱完成,根据罪犯的性别、年龄、刑期、犯罪类型等将罪犯分配到不同类型和关押条件的监狱。监狱对接收的罪犯进行再次分类和分配,由入监监区完成,有的监狱成立刑罚执行委员会,入监监区提出分类分配意见,由刑罚执行委员会审定。经过入监调查和教育后,根据罪犯的特长、危险性、矫正需要等将罪犯分配到不同的监区。在罪犯服刑期间,根据其改造表现、矫正需要和人身危险性变化进行调整分类和分配关押。对积极改造的罪犯要提高其处遇级别,消极改造的要降低其处遇级别;将危险性显著增加的罪犯分配到更高警戒度的监狱(监区),危险性显著降低的分配到更低警戒度的监狱(监区);在本监狱(监区)内部不能再调整处遇级别的,转押到相应警戒程度和处遇级别范围的监狱(监区)。将临近出监的罪犯分配到出监监狱(监区),将患有重大、疑难疾病的罪犯分配到病犯监狱(监区)。

对不同类型的罪犯,给予的处遇不同,实施的矫正方案也不同。对主观恶性大的、可能危害社会的罪犯,应先封闭关押于监狱内强化改造,矫正其反社会行为,消除其犯罪意识;对主观恶性小的罪犯,则在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的基础上,重点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性,强化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确保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犯罪;对由于特定环境刺激以及一时疏忽大意犯罪的罪犯(过失犯、激情犯),就没有把他们关押在监狱内的必要,应当尽量适用缓刑、假释等措施,或者监外行刑、罚金刑等非监禁刑。

最后,加大开放处遇的力度。设置开放式处遇级别,可以促进罪犯尽早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缓解或消除罪犯社会化滞后的矛盾。监狱设置开放式处遇级别后,罪犯只要积极改造,就可以获得开放式处遇。虽然没有完全获得人身自由,但可以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基本能全方位接受社会发展信息,掌握更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这样就可以缩短罪犯社会化的时间和差距,促进罪犯尽早适应社会生活。开放式处遇制度符合刑罚人道主义的发展趋势,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它已成为各国监狱改革的方向与目标。目前开放式处遇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外勤制、归假制和设施内的半自由制②王泰:《现代监狱制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所谓外勤制,也有人称之为“工作假释”,即组织服刑人员在无戒护的条件下,到狱外社会企业去与其他人一样工作,下班后返回监狱,晚间临睡前将他们集合起来予以点名,确认无误后,再令他们回自己的监舍居住。美、英、法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开放式处遇制度,如英国的“开放监舍”,法国的“半自由制度”,美国的“中途训练所”和“释前辅导中心”,我国台湾地区的“外役监制”等都是此类处遇方式。在长期实践中,我国行刑机关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式处遇做法,其中,比较有影响的制度和措施主要有:户外作业制度、分级处遇制度③杨殿升、张金桑:《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版。、签订帮教协议、组织“试工”活动④黄秀丽、刘轠:《北京探索刑罚执行社会化 轻微罪犯有望监外服刑》,http://www.chinanews.com/2002-12-28/26/258271.html,2002-12-28/2002-12-28。、归假制度、实施“开放式”教育⑤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社会联谊和亲属会见制度等。需要特别提到的是,我国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较多地运用了开放式处遇,目前许多地方的未成年犯管教所都在进行各种“回归前教育”,主要的形式有:“社会适应回归”实践⑥杨军民、程斯平、金权:《社会适应回归实践及其价值思考——来自上海市少年管教所的报告》,《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5期。、监外试读⑦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寻找回来的世界——上海实施未成年犯“试读”政策》,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 node2315/node4411/userobject21ai88022.html,2004-06-04/2004-07-08。、监外试工⑧丹阳教育信息中心:《安徽省出现首例少年犯监外试工》,http://www.dyedu.cn/article/systemarticle_pkId_6435_aid_12414.html,2000-01-06/2000-01-06。和职业培训。如,广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与广州市白云区劳动就业培训中心联合举办的“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为未成年犯设置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班,提供社会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给考核合格者颁发劳动部门的职业技能证书,为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等等。虽然我国监狱在开放式处遇制度的试行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但规范化、制度化程度仍然显得不足,有必要在现有基础上大力建设和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和配套的各种保障机制(包括法律保障机制、狱内处遇保障机制和社会环境保障机制等),使开放式处遇措施真正成为促进罪犯重返社会的重要制度。

诚然,开放式处遇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弊端,如贬损刑罚特质、威胁社会安全等等。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传统的封闭式监禁模式基础上,建立半开放式处遇制度,是一项具有重大价值的渐进式改革,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实现“强国梦”对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针对当前罪犯与外界接触渠道不畅通以及监禁人格的普遍出现,结合现有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对罪犯实行半开放式处遇:放宽会见的对象、时间和次数;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立多样化的联络和沟通方式;拓宽信息渠道,通过阅读信件、读书看报、拨打亲情电话、社会帮教、收看电视新闻、收听电台广播、上局域网等多种途径,使服刑人员能了解社会的发展动态以及相关的信息;建立离监探亲制度、释前准假制度(作为释放前准备的休假制度,可以允许犯人在释放前的某段时间内数日返家)等等,尽量缩小监狱和社会的差异。

综上所述,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的矫正社会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是对我国传统重刑主义的颠覆,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可以预见,在吸取以往实践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矫正社会化的理论和实践将更趋成熟和科学,将更为注重刑法的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有机协调,将更加追求公正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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