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

2014-01-29 13:36包志伟
时代金融 2014年10期
关键词:充足率巴塞尔商业银行

包志伟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91)

一、引言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1988年出台的《巴塞尔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2004年正式实施的《巴塞尔协议Ⅱ》树立了商业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即:(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者对于资本充足问题的审查和银行内部自己的风险评估机制;(3)信息披露要求。它比《巴塞尔协议I》更加精细复杂。在《巴塞尔协议Ⅱ》的约束下,金融业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但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危机,雷曼兄弟等许多大型的金融机构在危机中纷纷倒闭或被并购接管使得金融业遭受重创。由于金融业在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全球经济也陷入到危机之中。在这场危机中,在《巴塞尔协议Ⅱ》约束下的金融机构并未起到很好的预防风险抵御危机的作用,这使得金融界意识到现有的监管标准还存在许多缺陷,有必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于2010年在瑞士巴塞尔诞生,并在随后的首尔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巴塞尔协议Ⅲ》是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对金融业监管标准的进一步完善而非替代,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监管标准;(2)提出了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对其实施重点监管;(3)提出了逆周期资本缓冲,强化对系统性金融危机的防范,从而实现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从时代意义上来说,《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产物,其改进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和金融危机的蔓延。

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要求

为了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经营的稳定性,在《巴塞尔协议Ⅱ》三大支柱和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各类资本要求底线并针对抵御金融风险提出了更细化的要求。

(一)在资本定义方面

与《巴塞尔协议Ⅱ》相比,《巴塞尔协议Ⅲ》重新设定了一级资本的标准,其主要形式是已发行且完全缴足的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少数股东权益和创新资本工具将不能被计入一级资本的普通股部分。同时还简化了二级资本,消除了二级资本不能超过一级资本的限制。此外取消了三级资本,以保证抵补市场风险的资本质量等同于抵补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质量。重新定义的各级资本使得银行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

(二)最低资本要求方面

《巴塞尔协议Ⅲ》的最低资本要求更加具体化(如表1),新增了资本留存和超额资本的规定,并且比率有所提高。而《巴塞尔协议Ⅱ》只对普通股最低资本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最低资本要求做了规定,分别是2%、4%和8%。除此之外,还要求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只在出现系统性风险时要求计提,平时则可以不计提。这些监管要求都旨在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表1 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比

(三)引进最新的杠杆率要求

核心资本/表内外的总资产被称为杠杆率,杠杆率是监管机构引入的对资本充足率一个重要补充的指标,并且能够约束商业银行业务规模的过度扩张。巴塞尔银行委员会规定杠杆率监管从2013年开始实施,最低标准为3%,2018年开始正式并入第一支柱监管。

(四)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

《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中对流动性的监管要求主要是提出了两个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内的净资金流出大于或等于100%,目的是强化短期流动性风险的监控,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净稳定资金比率,要求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大于或等于100%,目的是强化中长期流动性风险的监控,根据银行在一个年度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挑战与启示

(一)受资本充足率规定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资本补充的压力

《巴塞尔协议Ⅲ》是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新的监管要求引发了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对欧洲和美国的银行影响巨大。受其影响,银行应结合自身情况重新定位自己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营,银监会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其中资本充足率方面的一些要求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更加严格,达标时间也有所提前(如表2)。

表2 资本充足率要求及达标时间对比

由表2可见,我国商业银行执行银监会新标准后,系统重要性银行最低总资本充足率要求为11.5%,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为10.5%。这比之前的监管要求有所提高。

目前我国主要银行已经达到了新资本监管标准,商业银行的资本缺口很小,无需大规模补充资本。根据中国16家上市银行最新的年报计算,其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都已达到监管要求(表3)。但从长期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经济的增长需要信贷增长的支持,为达到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将面临着补充资本金的压力。

表3 16家上市银行2013年资本充足率情况

(二)由于资本缓冲方面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将减少利润分配并增加内部资金的积累

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以避免银行业受顺周期影响而产生较大的波动。近年来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一直处于稳步放缓的状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面临着更大的补充需求,上市银行需要更多的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因此银行要逐步适当的减少未分配利润,这些都要求银行要通过长期积累资金来满足缓冲资本方面的新要求。

(三)拨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抑制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非理性扩张

逆周期超额资本和动态拨备调整制度提高了银行信贷规模扩张的成本,信贷的扩张需要资本金补充来支持,因此银行在信贷审批时将更加慎重,这有利于控制银行的信贷风险。目前我国的上市商业银行均达到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的要求,而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的要求,有些银行尚未达标。按照2.5%的比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会制约银行信贷规模的非理性扩张,影响商业银行的放贷收益,进而抑制银行的信贷扩张。

表4 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要求对比

四、面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一)提高留存收益减少股利分配,进一步补充资本充足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要求,进一步补充资本金是商业银行必须采取的措施,通常银行更看重股权融资而不重视内源融资。以股权为主的融资方式导致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几乎都是普通股权益,这造成银行的融资成本较高,更多的股票供给还给股价造成了下行的压力;另一方面,利用债务融资也会提高外源融资的成本。因此,从这两个角度来看,银行应当适当减少外源融资的比例,而以内部融资渠道为主,运用自身留存收益建立新的资本补充机制。这种资本补充方式更加灵活有弹性,而且成本最低,又不会稀释老股东的股权比例。因此,为增加核心资本,商业银行应减少股利分配比例,优先采取转增股本金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构建留存利润补充资本的长期机制。

(二)增加资本补充渠道来源,重视附属资本融资工具

商业银行可通过发行优先股、次级长期债券、混合资本债券,以及实施资产证券化来补充附属资本。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发行优先股是一种快捷、高效的资本补充方式,也是一种主动、长期的负债来源。资产证券化将银行业的系统风险分散给广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还可以保持贷款流动性,可以有效地控制银行总资产的规模。

浦发银行和农业银行分别发行优先股,计划融资规模分别为300亿元及800亿元。浦发银行300亿元优先股发行后,其资本充足率由10.97%增加至12.22%;一级资本充足率由8.58%增长至9.82%。近来中国银行也发布公告称,拟发行优先股总额不超过6亿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以票面金额平价发行,计划融资规模不超过600亿元。

(三)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必须强化“全面风险管理”理念,具体措施包括:完善风险治理架构,整合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的识别能力;其次,夯实数据和信息系统基础,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的物质保障;另外,加强风险管理人才培养可以为全面风险管理奠定充足的人力基础。

五、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对以往的资本监管体系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如重新界定资本框架,强化了对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防范和监管等。这些改革措施将对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定发挥重要作用。但外部监管并非万能的风险防火墙,商业银行应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转换经营模式、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才能在新的监管要求下实现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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