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然而由于国有企业仍然拥有不少特权和优势,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已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早在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旧36条”)之后,民间资本积极介入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多项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民间投资的活跃度一直不高。到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36条”),再度激活民间资本投资的想象空间。“新36条”中,政府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等多个领域。在政策指引下,最近几年,中国民间投资比重稳步提升,投资结构逐步优化。
即使如此,从2005年的“旧36条”到2010年的“新36条”,国家为鼓励民资扫清了投资“政策门”,但在执行过程中,民资又遇上“玻璃门”、“弹簧门”,使得政策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我国向民间资本开放国有项目,包括一些具有自然垄断性质、过去以政府资金和国企投资为主导的领域,其初衷无非为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渐打破国企单一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模式,推进混合所有制以提高国企效率。在目前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在铁路、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重大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油气管网及储气设施以及棚户改造等方面投资来激活基建投资,若能吸引到民间资本参与,那么它所带来的效益可能是最高的,而可能带来的负面作用则是最小的。
面对此种情况,民营企业却顾虑重重,一是很多项目没有吸引力,譬如有些地方开放的国有项目都属于像钢铁、机械制造等“夕阳产业”;二是觉得国有大企业水太深,自己资本小,进去之后没有话语权。
面对现实困境,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资改革的方向,包括管资本、混合所有制和分类管理,随后国资委发布改革方案。专家学者认为此次改革方案有两大突破,首先提出“混合所有制”谁来主导的问题,如果不是民企主导或双方主导,改革将难以持续,并指出“混合所有制是政府提出来的,就应该让渡好处;让别人把好处给你,那就不叫改革了,你得放弃一些东西才能把这个搞下去。”再次,分类管理和分类的提出,有利于国企改革的细化。
众多专家指出国资改革应该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要打破壁垒让民营资本进来,而且要以民营企业的形态进入到原有垄断行业中;第二,国有资本要逐步从经营性或营利性领域退出,以赚钱营利为目的这些行业国有资本都应该退出;经营型领域不光是竞争性行业,还包括经营性垄断行业,比如烟草、石油石化、电信行业的某些环节;第三,建立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架构。有专家甚至指出:“资本与公权掺杂在一起是有很多问题的,直接以民营企业的方式进入最好,别担心民营企业的实力不够,你真要放开了,他们不差钱。”
民营企业不差钱,却差安全。如何保障民资进入国企,在混合所有制中没有后顾之忧,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有专家学者提出在国企中保护民资的一些安全建议。首先要赋予民营企业公平的市场进入机会。一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国有企业垄断,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所有行业领域公平竞争;二要加快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三要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针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四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主导的产业基金,推动民营企业间接进入某些行业领域。
再次,提高民营企业的控股机会和地位。一是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非关系国家重大战略和安全、非公益和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获得控股地位。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减持和转让资产存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控股机会。二是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依靠自身的优势和竞争力,通过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和价值链高端的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升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
其次要建立民营企业投资收益权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限制和取消其垄断特权,提高国有企业收益上交财政和社保的比例,督促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按法律和合同规则保障民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权利;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处理民營企业投资权益纠纷的诉讼和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等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最后,增强民营企业的话语权。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本质属性和重要性的理论研究,为提升民营企业政治经济地位和话语权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要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改变社会对民营企业的过时观念。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的信息拥有权、投票决策权和监督权等。
总之,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努力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地位平等、财产权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让民资安全进入国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