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电子烟市场发展、主要争议及政府管制

2014-01-28 11:56李保江
中国烟草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尼古丁管制烟草

李保江

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研究所,北京月坛南街55号 100045

经济与管理

全球电子烟市场发展、主要争议及政府管制

李保江

国家烟草专卖局经济研究所,北京月坛南街55号 100045

论述了全球电子烟市场发展趋势,以及由电子烟引发的争议;针对各国政府对电子烟管制的现状,即严格禁止、纳入药品管制、纳入烟草制品管制或作为消费品监管四种类型,分析了电子烟管制的趋向,提出了我国加强电子烟管制的可行方案:立足我国国情和电子烟市场发展实际,把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管制,促进我国电子烟市场早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

电子烟;争议;市场;烟草制品;管制

1 全球电子烟市场发展趋势

电子烟(electronic cigarettes,简称 e-cigarettes),或称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简称ENDS),虽然目前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定义,但通常是指外形类似于传统卷烟,使用者采用传统吸烟方式,把通过电子加热并汽雾化的化学混合物(通常为液压混合物)吸入肺部的产品或装置。绝大多数电子烟含有烟草或尼古丁成份,但也有少数电子烟不含烟草或尼古丁成份。

电子烟的创意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六十年代。1963年,美国工程师吉尔伯特(Gilbert)申请并获得了一项“无烟气、非烟草卷烟”专利(专利号US3200819 A),该项专利声称可以不用燃烧烟叶和卷烟纸,而是通过一种安全、无害的吸烟装置就把加热、湿润、带有香味的气体直接吸入使用者肺部。1967年,曾有多家公司尝试生产这种电子烟,但在技术上、商业上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直到2003年,中国的药剂师、曾任辽宁省中药研究所副所长的韩力申请并获得了“一种非可燃性电子雾化香烟”的发明专利(专利号031111734)。投资者看中了该项专利,在北京成立公司并以“如烟”品牌生产韩力发明的电子烟。2004年,全球首支电子烟在市场上试销。2007年,香港投资者以12.74亿人民币收购了如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2008年推出新产品Ruyan Jazz® 即弃电子烟,2010年在美国获得雾化电子烟的专利,目前其产品销往世界30多个国家或地区。从国内外文献看,韩力被普遍认为是电子烟的发明人[2]。

电子烟最早是作为戒烟产品被推向市场的,名义上顺应和符合世界控烟潮流,也得到了一些控烟组织的支持。同时,由于电子烟是新出现的产品,许多国家没有对其进行管制,生产和经销电子烟的企业可以在各种媒体上大做广告,并采取诸多灵活自由的营销手段和策略。因此,自2004年面世以后,电子烟很快就得到了市场的积极响应。

1.1 非烟企业率先涌入

电子烟发明以后,香港投资者于2003年底通过高投入、广覆盖的电视广告、电视直销、网络销售、活动赞助等方式,全力推销“如烟”品牌电子烟,促使电子烟产品快速进入公众视野。2005年,“如烟”建立了两条电子烟生产线,初步实现了规模化商业生产,在2006~2007年开始向美国、欧盟等市场出口。受“如烟”产品的激发,同时也受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自2005年正式生效的影响,初始定位于替代传统卷烟的“更加健康、更加环保”的电子烟很快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各类社会资本纷纷进入电子烟领域。特别是在“如烟”品牌成功打开国外市场、并于2007年以近13亿人民币的高价出售之后,市场热情空前高涨,电子烟生产和经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最近几年,亿纬锂能、劲嘉股份、上海绿新、东风股份等上市公司大规模介入电子烟领域。在中国电子烟企业迅猛增加的同时,美国、英国等电子烟企业也快速增加,电子烟在全球范围内正在快速成为各类资本竞相涌入的新领域。

1.2 烟草企业全力跟进

在电子烟发明的头几年,烟草企业对其抱观望甚至忧虑(担心对传统卷烟形成冲击)的态度。然而,当看到电子烟势不可挡地成长起来后,近几年国际上各大烟草企业纷纷通过收购电子烟企业及品牌或自主研发方式,全力进军电子烟领域。菲莫国际公司(世界第一大跨国烟草公司)明确宣布将加快推进电子烟研发,该公司2013年12月与奥驰亚集团(美国第一大烟草公司)签署共同营销风险弱化产品和电子烟的战略框架,2014年1月宣布投资5亿欧元在意大利建立一家风险弱化产品工厂。英美烟草公司(世界第二大跨国烟草公司)2012年12月收购了总部位于英国的CN创新电子烟公司,2013年7月在英国市场推出Vype品牌电子烟。日本烟草公司(世界第三大跨国烟草公司)于2011年12月与总部位于美国的普鲁木电子烟公司(PLOOM)签署协议,积极推进电子烟的商业化销售,目前在日本、韩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均已推出电子烟产品。帝国烟草公司(世界第四大跨国烟草公司)于2013年投资7500万美元收购了叁龙国际公司(原如烟集团)电子烟业务,迈出了进军全球电子烟市场特别是中国电子烟市场的重要一步。奥驰亚集团于2013年在美国两个州推出了MarkTen品牌电子烟产品,2014年2月投资1.1亿美元收购了美国的绿烟电子烟公司(Green Smoke,Inc.)。雷诺美国公司(美国第二大烟草公司)设立了专门的电子烟公司,并于2012年开始在美国市场试销VUSE品牌电子烟。罗瑞拉德公司(美国第四大烟草公司)于2012年4月投资1.35亿美元收购了美国最大的电子烟公司—blu eCigs电子烟公司,2013年10月投资3000万英镑收购了英国的SKYCIG电子烟公司。从发展动向看,当前境外烟草企业对电子烟的进军步伐越来越快,投资力度越来越大,大型烟草公司几乎无一例外都已深度涉足电子烟领域,全球电子烟市场的竞争正如火如荼地展开。

1.3 产品创新层出不穷

电子烟问世只有短短10年时间,最早的电子烟主要是一套以雾化化合物方式输送尼古丁的装置,从外型上也完全模仿传统卷烟,产品通常由锂电池、电子雾化器与烟弹三部分组成,其中烟弹是可更换的,大都包含尼古丁成份。但在最近几年,各种新型电子烟产品不断涌现。从市场上已出现的产品看,主要有三个重大变化:一是产品成份的变化,一些电子烟不再包含尼古丁或烟草提取物,但在烟弹中出现了巧克力、薄荷、水果等多种多样的香味成份;二是产品外形的变化,许多电子烟不再以传统卷烟形状出现,而是设计制造成了工艺品、时尚品、功能品(如U盘、钢笔等),外观更加精美,色彩更加丰富;三是使用方式的变化,市场上出现了一次性电子烟,电子雾化器与烟弹合而为一,无须反复更换,携带使用更加方便。此外,一些电子烟在制造工艺、材料、技术等方面也不断创新和改进。不过,尽管出现上述变化,但模仿吸烟方式,维护吸烟感觉,释放汽化烟雾仍是绝大多数电子烟的共同特征。

1.4 市场需求迅猛增长

尽管电子烟产品和市场目前尚不成熟,面临着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但从市场需求来看,近年来已呈现出非常迅猛的增长势头。据欧盟委员会2012年发布的《欧盟公民对烟草的态度》,当年欧盟公民对电子烟的知晓率达69%,使用率达7%[3]。美国、英国市场需求增长非常迅速,相关调查显示,2010~2011年美国成年人电子烟使用率由3.4%提高到6.2%[4],2010~2012年英国成年人电子烟使用率由2.7%提高到6.7%[5]。在电子烟使用率持续快速提高的带动下,全球电子烟市场需求迅猛增长。综合有关资料估计,全球电子烟市场销售总额2010年为9.1亿美元,2011年为12.8亿美元,2012年为18.0亿美元,2013年超过25.0亿美元(数量规模估计约为3亿支),年均增速高达40%左右。其中美国2013年电子烟销售总额超过1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近一倍;英国2013年电子烟销售总额达1.93亿英镑,比上年增长3.4倍。从电子烟供应商销售情况看,在美国居于领先地位的罗瑞拉德公司电子烟销售净收入2012年为6100万美元,2013年增加到2.3亿美元,增长2.77倍。在中国电子烟领域规模处于领先地位的深圳市麦克韦尔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营业收入为516.3万元,2013年增加到1.68亿元,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也从4.28万元增加到3174.7亿元。电子烟需求的迅猛增长,受到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2 电子烟引发的主要争议

电子烟是在全球烟草控制不断加强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其初始定位就是替代受到严格管制的传统卷烟。一些市场调查发现,消费者选择使用电子烟而不是传统卷烟,其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1)电子烟不燃烧,危害更低甚至是无害;(2)电子烟可以帮助戒烟,或减少吸烟量;(3)电子烟很少受到吸烟区域的限制,可以在更多的地方自由使用;(4)电子烟可重复使用,总体消费支出更少;(5)电子烟是一种高科技产品,代表着时尚和新潮。譬如,一项针对3587名消费者(来自多个国家)的调查表明,他们选择电子烟是因为他们认为:电子烟的危害低于传统烟草(84%);可以帮助戒烟或防止复吸(77%);可以减轻不吸传统卷烟后的渴望感(67%);能够在禁止抽吸传统卷烟地方使用(39%)[6]。而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消费者选择电子烟是因为他们认为:可以满足吸烟的欲望(60%);可以帮助减少抽吸传统卷烟的数量(55%);可以帮助戒烟(55%);可以在禁止抽吸传统卷烟的地方使用(39%)[5]。

将超声技术应用于神经阻滞进程中,能促使周围神经可视化,进而促使神经阻滞的有效率相应提升。当下,超声技术在神经阻滞麻醉应用范畴不断拓展,其具有二维分辨率高的优势,多普勒效应能检测出低血流信号,超声技术联合神经刺激仪进行神经阻滞,能够协助麻醉医生全过程均能看到针的移动情况,观察麻醉的散布情况,有助于明显提升阻滞神经定位的精确性,对血管、神经基本不产生影响,术前准备时间较为短暂。对于股神经,闭孔神经等位置相对较浅的神经,若单独使用神经刺激仪,那么神经具体位置确认难度较大、阻滞成功率较低、术前准备时间较长、神经阻滞见效时间较长且并发症发生率较高[2]。

消费者之所以会形成以上认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由于电子烟在许多国家未受到政府管制,可以在各类媒体上大做广告、宣传和促销。消费者选择电子烟的上述理由,正是电子烟供应商竭力宣传的卖点。譬如,有国外学者在系统总结59家电子烟零售网站的广告宣传后,发现供应商对电子烟的介绍主要是:比传统卷烟更健康(95%);比传统卷烟更环保(95%);比传统卷烟更便宜(93%);可以在任何地方使用(88%);不会产生二手烟(76%);更加现代和时尚(73%)[7]。中国的一家电子烟专业网站给出选择电子烟的八个理由是[8]:电子烟可以很好地替代香烟,能够提神、满足烟瘾;电子烟不燃烧、不含焦油、不含普通烟燃烧时产生的会导致呼吸系统与心血管系统疾病的460余种化学物质;电子烟不会产生二手烟,不会产生烟灰烟蒂;不吸传统香烟后体内的烟毒会自然清除;电子烟价格适中,且电子雾化器和电池都可循环使用多次,可有效减少吸烟方面的支出;通过尼古丁替代疗法逐步降低使用者对尼古丁的依赖,最终达到戒烟的目的;电子烟已经成为不可逆的潮流;电子烟不受场所的严格限制,可以满足使用者社交、应酬、商务交往等不同场合的应用要求。

然而,无论是消费者的认识,还是供应商的宣传,电子烟的上述特性并未得到世界卫生组织以及各国政府部门特别是政府卫生部门的认可。相反,随着电子烟市场的快速发展,关于电子烟的争议也快速升温,对电子烟的质疑和批评越来越多。从近年来争议的焦点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2.1 电子烟安全吗?

虽然消费者普遍认为电子烟比传统卷烟危害更低,许多供应商也强调电子烟是一种低害甚至无害产品。同时,有研究表明,电子烟虽然包含一些有毒物质,但其含量比传统卷烟低9~450倍[9]。但也有研究表明,电子烟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因使用电子烟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10]。韩国卫生部门曾经采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法来鉴定和量化电子烟中的污染物和添加剂,初步结果表明在所检测的电子烟中,有10种毒物可以得到鉴定和量化,而且所检电子烟标签中标明的尼古丁含量可能与实际含量不符。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在2009年曾发出电子烟存在健康风险的警告,认为电子烟可能存在一些已确知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但有关安全性、有效性的评估暂时还没有足够的临床研究数据支持。从近几年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科学研究表明,电子烟的安全性有待进一步评估。2013年7月9日,世界卫生组织发表声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安全性尚没有得到科学论证。它们对使用者的健康所带来的可能风险还没有定论。此外,科学检验表明,这类产品在尼古丁以及其所传送的其它化学品的含量方面差异很大,消费者无法知晓其所购买的产品实际传送了何物。”声明同时指出:“由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并不产生因燃烧烟草而出现的烟雾,消费者通常认为使用它比吸烟更安全。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这一虚假‘安全性’可能对消费者带来吸引。然而,电子烟中的所用化学品并没有完全得到披露,尚没有其排放情况的足够数据”[11]。

2.2 电子烟能帮助戒烟或减少吸烟吗?

替代传统卷烟和帮助戒烟是电子烟兴起的初始缘由。然而,越来越多的调查发现,吸烟者在使用电子烟后,仍然继续使用传统卷烟,很少有只使用电子烟的消费者,这表明使用电子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抽吸传统卷烟的数量,但并不能完全促进戒烟[12]。2008年9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负责非传染病和精神卫生部门的助理总干事Alwan 博士指出:“电子烟不是已证实有效的尼古丁替代疗法,并无任何科学证据证明该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电子烟推销商应该停止无证据的戒烟功效宣传”。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曾经于2010年11月17日做出决定,要求公约秘书处促请世界卫生组织确定有助于预防和控制无烟烟草制品和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的方案,并就使用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导致的健康影响审查新出现的证据。2012年6月18日,公约秘书处发布了一份“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包括电子烟”的报告。此后,世界卫生组织在2013年7月9日发表声明强调:“用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来帮助人们戒烟的有效性尚没有得到科学论证……与这些说法相关的隐含健康益处并未得到证实,或者可能是基于不准确或误导信息。因此,在适当的国家管制机构认为某种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或电子烟安全有效并且具有可接受的质量之前,强烈建议消费者不要使用这些产品”。

2.3 电子烟广告应被禁止吗?

烟草制品广告在全球范围内是被广泛禁止的,即便有些国家仍允许在严格管制下利用某些方式(如墙面、传单等)做烟草广告,但也不能出现吸烟形象和关于吸烟益处的宣传。然而,电子烟广告目前在许多国家非常普遍,这些广告中包含有大量的吸烟镜头和使用电子烟具有诸多益处的宣传。不少调查发现,尽管是电子烟广告,但这些广告包含着大量烟草信息,不可避免地使受众联想到吸烟,进而促使成年人继续吸烟和诱发青少年尝试吸烟。譬如,一项针对美国传统卷烟消费者的调查显示,在看到blu品牌电子烟电视广告后,75.8%的受访者表示想吸烟,74.3%的受访者表示想戒烟,66%的受访者表示想尝试电子烟[13]。在英国开展的调查也有大致相同的结论。许多研究认为,电子烟广告具有诱发吸烟的可能,与烟草控制的目标相冲突,应该像禁止烟草制品广告一样禁止电子烟广告,或至少应对电子烟的广告内容、广告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和限制。目前,马耳他、波兰、阿根廷等国已明令禁止电子烟广告。

3 电子烟管制现状及趋向

电子烟问世近十年来,一方面市场在加速发展,另一方面争议在加速升温。同时,电子烟在质量、技术、安全以及市场竞争等方面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及许多国家的政府都意识到,加强对电子烟的管制不仅非常必要,而且十分紧迫。然而,由于目前对电子烟的认识不一,各国对电子烟的管制存在很大差异。概括而言,当前主要存在以下四种管制类型或趋向:

3.1 全部或部分禁止电子烟

巴西是较早对电子烟实行严格禁止的国家,电子烟在巴西从来没有获得销售许可,但是巴西民众可以从国外、网络或者黑市上买到电子烟。2009年8月,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下令禁止在巴西境内使用和出售电子烟,一旦电子烟进入巴西将被没收,已经拥有电子烟的人也不能继续使用,非法进口电子烟的企业将受到2000雷亚尔至150万雷亚尔的罚款。除巴西外,2009年3月,加拿大禁止出售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2009年6月,巴拿马禁止进口电子烟;2010年1月,马耳他禁止在公共场所消费电子烟,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2010年7月,新加坡禁止进口和销售电子烟;2011年5月,阿根廷禁止进口、销售电子烟和发布电子烟广告;2013年2月,苏里南禁止电子烟的进口、分销和销售;2013年12月,西班牙禁止在公共场所使用电子烟,同时禁止在药店出售电子烟。除上述国家或地区外,对电子烟已经实行或即将实行禁止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俄罗斯、塞舌尔、乌拉圭、柬埔寨、土库曼斯坦、中国香港、哥斯达黎加、以色列、泰国等。值得指出的是,新加坡、塞舌尔等是把电子烟视为“烟草仿制品”进行禁止的。譬如,新加坡的烟草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口、分发、出售或为销售提供任何形似烟草制品或包装与常见烟草制品包装类似的糖果或其他食品或者任何玩具或其他物品”;塞舌尔的烟草控制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供应、展示、分发或销售任何形似烟草制品的糖果、点心、玩具或其他非烟草制品”。

3.2 把电子烟纳入药品进行管制

目前不少国家提出拟把电子烟纳入药品进行管制,但正式付诸实施的还较为少见。英国过去把电子烟作为消费产品进行管制,但在2013年6月12日,英国药品与保健品管理局明确宣布将把电子烟纳入药品管制,其目的是为了改善电子烟的安全性和有效降低危害,确保使用者获得质量良好的电子烟。英国这一决定是在欧盟推进修订《烟草产品指令》背景下做出的,也会随着《烟草产品指令》最后生效文本做出调整。2012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把电子烟作为“含尼古丁产品”单独管制,如果尼古丁含量超过一定限值则作为药品管制。之后欧盟成员国进行了反复讨论和听证,反对把电子烟纳入药品管制的意见越来越多。2013年12月,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最终达到共识:(1)把电子烟作为消费产品管制而不是作为药品管制,除非生产商选择作为药品管制;(2)如果生产商选择宣称电子烟能帮助吸烟者戒烟,则必须获得药品生产许可;(3)作为消费品,电子烟(仅指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达到质量和安全标准;尼古丁含量最高不得超过20毫克/毫升;同等适用欧盟关于禁止烟草制品广告的规定;新产品上市前的提示规定;一次性使用的烟芯容积不得超过2毫升,替换烟芯容积不得超过10毫升。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烟草产品指令》修订文本并将自2014年5月开始生效,成员国有2年的过渡期,批准文本到2016年上半年在成员国正式实施。从实质内容看,欧盟只把生产商选择作为药品或宣称其产品具有戒烟功能的电子烟作为药品或医疗设备管制,把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纳入专门规范烟草制品的指令中进行管制并在健康警语、产品描述、跨境广告、捐赠等方面采用类似烟草制品的管制措施,对不含有尼古丁的电子烟未实施专门的管制措施。

3.3 把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管制

由于电子烟最初是以减害和戒烟产品出现的,因此很少有国家把其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然而,随着对电子烟相关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置疑电子烟的安全性和戒烟有效性的声音越来越多,许多国家认为电子烟和传统卷烟在外形上、使用方式上、危害性上(主要是尼古丁危害)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特征,因此提出应把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进行管制。2008年至2010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以一些进口电子烟属于未经审核的药品和器械的组合产品为由,将多家公司进口的电子烟扣押并禁止入境。进口电子烟的Sottera公司对此提起了诉讼,法院最后判决不能禁止电子烟进口,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了解释,认为电子烟和其他含有烟草成份的制品依法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如果供应商在销售中宣传电子烟具有治疗作用(或用作治疗目的)则作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管制。目前,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还没有出台有关电子烟统一的管制措施,但许多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已把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截止2013年11月,美国有25个州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有3个州和100个城市禁止无烟区域使用电子烟、有9个州禁止在学校、监狱、铁路等区域设施销售电子烟。

3.4 未对电子烟进行管制或仅作为电子产品、普通消费品进行监管

由于电子烟是一种新型产品,在实践上目前许多国家暂未对其进行管制,或仅作为电子产品、普通消费品进行监管。中国目前就处于这种状况。据2012年6月《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的报告[14],在有电子烟销售并提交问卷调查的16个缔约方中,有9个缔约方都没有对电子烟进行管制,其他7个有的对生产进行管制,有的对销售进行管制,有的对销售、分发、广告和促销都进行管制。

尽管各国对电子烟的管制方式很不相同,而且许多国家目前对电子烟仍存在管制真空。但可以预期的是,未来对电子烟实行政府管制的国家将会越来越多,而且管制措施也会越来越严。一份向世界卫生组织无烟草行动提供的电子烟背景报告提出[15],在最低程度上当前应立即对电子烟实施以下管制措施:在禁止抽吸传统卷烟的区域禁止使用电子烟;像禁止传统卷烟广告一样禁止电子烟广告;禁止加香型电子烟;禁止宣称电子烟能有效帮助戒烟(除非得到令人信服的科学证据);建立质量标准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使用者风险。《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秘书处关于“电子尼古丁传送系统,包括电子烟”的报告(FCTC/COP/5/13)建议:“如果不禁止尼古丁传送系统(包括电子烟),则可以通过双管齐下的策略,将其既作为烟草制品又作为医疗产品加以管制,从而堵住在管制方面的潜在漏洞”。该报告传达的隐含信息是,禁止电子烟是各国可采取的最佳管制策略。

4 对我国加强电子烟管制的建议

电子烟最早出现在我国,目前我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烟生产国。近年来,国内电子烟企业迅猛增加,国外企业尤其是跨国烟草公司进军我国电子烟市场步伐明显加快(如帝国烟草公司花巨资收购“如烟”电子烟业务)。有关资料显示,2013年我国电子烟制造企业约为900家,比上年增加近两倍;电子烟出口产值约为35亿元,比上年增长150%[16]。然而,在市场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电子烟领域出现了许多严重的问题。2011年12月14日“人民网”等媒体报道认为,“电子烟行业乱象丛生,安全无保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无合法资质的商家趁虚而入,加入到电子烟行业中,生产了大量假冒伪劣电子烟产品,‘清烟毒’、‘快速戒烟’等夸张宣传屡见不鲜。低廉的价格却难以保证高质量的产品,不少电子烟都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17]。2012年6月中国知名网络交易平台阿里巴巴发布公告,称“阿里巴巴国际网站屡次出现假冒伪劣电子烟的不良事件,给买家带来严重的损害,也伤害了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会员和平台共同为打造新商业文明所付出的努力。因此,为了维护和捍卫会员的诚信形象、还平台一个健康的环境,阿里巴巴国际网站不鼓励发展电子烟行业,同时决定于2012年6月21日起,全面禁售电子烟液,会员发布或修改电子烟液产品被退回、删除的信息将计入发布类违规处罚。”2013年3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发布一篇题为“电子烟到底是什么?”的新闻稿,指出我国电子烟市场“鱼目混珠存隐患,真假难辨无规范”[18]。

面对我国电子烟企业迅猛增长、电子烟产品真假混杂、电子烟市场乱象丛生、电子烟质量参差不齐、电子烟安全难有保障等诸多严峻形势,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电子烟的政府管制,否则无论是对消费者健康和经济权益的保护,还是对电子烟行业的发展都会埋下严重隐患;如果再考虑外资进入、市场流失等复杂因素,也势必对国家财政收入和烟草产业安全造成重大影响。当前,最为迫切地是要尽快明确电子烟的产品归类,并在此基础上加快搭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烟管制框架。从可供选择的产品归类方案看,一是把电子烟作为禁止类产品实行禁止;二是把电子烟作为药品进行管制;三是把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进行管制;四是把电子烟作为普通消费品(如电子产品)进行监管。无论哪种方案,目前国际上并无成熟的做法可以借鉴。

立足我国国情和电子烟市场发展实际,第一种方案不宜选择,因为电子烟是一种新型产品,我国也是电子烟第一生产大国,禁止电子烟目前没有充足的科学依据,而且在经济上、社会上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就业影响、收入影响等)。第二种方案目前也没有足够的科学证据(把电子烟纳入药品监管意味着认可电子烟具有药品功能),而且最近几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想把电子烟纳入药品管制但被法院否决、欧盟开始想把电子烟纳入药品管制最后选择分类管制,这说明当前把电子烟纳入药品管制的国际环境并不适宜,在我国的时机和条件也不成熟。第四种方案在电子烟发展初期是现实、合理的选择,但已不能适应电子烟迅猛发展的形势,也不能解决电子烟发展过程中快速积累起来的异常严重的问题,同时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政府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到位问题。

相较而言,第三种方案,也就是把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管制是我国最为可行的方案。其一,电子烟在外形上、使用方式上、危害性上(主要是尼古丁危害)与传统卷烟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特征,作为烟草制品管制既有较高的社会接受度,在美国等也有先例;其二,我国有一套成熟完整的烟草制品管制框架,把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管制,可以直接运用现行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和管理体系,快速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进出口等实行全过程管制,这对保障产品质量、规范市场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增加国家税收都是十分有利的。其三,电子烟是一种尚未成熟定型、存在广泛争议的新产品,但目前存在大量的广告宣传,这些广告宣传既可能传达虚假、夸张和未经科学研究证实的信息,也可能会起到诱导吸烟的不良效果,把电子烟作为烟草制品管制,可以依照我国现行烟草广告法律法规对电子烟广告实行严格管制,这既可避免电子烟这种效果不确定、风险不确定的新产品误导公众,也有利于推进我国的烟草控制工作。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加快研究制定电子烟的工艺规范、质量标准、检测检验、投资税收等配套政策措施,积极促进我国电子烟市场早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

[1]陈冰. 电子烟:深圳的领先与焦虑[N/OL].深圳特区报,2014-03-14. http://sztqb.sznews.com/html/2014-03/14/content_2806537.htm.

[2]Jean François. The electronic cigarette: an alternative to tobacco?[M]Jean-Francois Etter. Geneva. Switzerland.2012.

[3]Eurobarometer. Attitudes of europeans towards tobacco.Special Eurobarometer 385 / Wave EB77.1 – TNS Opinion& Social[R].2012.

[4]King B A, Alam S, Promoff G, et al. Awareness and ever use of electronic cigarettes among US adults, 2010–2011[J].Nicotine & Tobacco Research. 2013(2).

[5]Dockrell M, Morrison R, Bauld L,et al. E-Cigarettes:prevalence and attitudes in Great Britain[J]. Nicotine &Tobacco Research. 2013.15(10)1337-44.

[6]Jean-François E, Chris B. Electronic cigarette: users profile, utilization, satisfaction and perceived efficacy.Addiction[R]. 2011.

[7]Grana R A, Ling P M. Smoking Revolution? A content analysis of electronic cigarette retail websites[J]. American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2012(5).

[8]选择电子烟的八个理由[OL]. [2014-08-10]. http://www.dzycn.com/

[9]Goniewicz M L, Knysak J, Gawron M,et al. Levels of selected carcinogens and toxicants in vapor from electronic cigarettes[J/OL]. Tobacco Control, 2013. http://dx.doi.org/10.1136/tobaccocontrol-2012-050859.

[10]Chen I L. FDA summary of adverse events on electronic cigarettes[J]. Nicotine & Tobacco Research, 2013 (7).

[11]WHO.Tobacco Free Initiative (TFI). Questions and answers on electronic cigarettes or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ENDS)[R]. Statement, 2013.

[12]Caponnetto P, Auditore R, Russo C, et al. Impact of an Electronic Cigarette on Smoking Reduction and Cessation in Schizophrenic Smokers: A Prospective 12-Month Pilot Study[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research and public health, 2013 (10).

[13]Kim A E, Lee Y O, Shafer P, et al. Adult smokers’receptivity to a television advert for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J]. Tobacco Control, 2013(5).

[14]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 including electronic cigarettes[R]. Report by the Convention Secretariat, 2012.

[15]Rachel G, Neal B, Stanton A G. Background paper on E-cigarettes (electronic nicotine delivery systems)//Prepared for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Tobacco Free Initiative[R]. 2013.

[16]高工锂电产业研究所.电子烟市场三年内规模将达96亿元[J].高里锂电,2013(11).

[17]电子烟行业乱象待“变”[N/OL]. 人民网, 2011-12-14.http://finance.people.com.cn/stock/GB/222942/16603305.html.

[18]徐雯. 鱼目混珠存隐患 真假难辨无规范 电子烟到底是什么[N/OL].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新闻频道. 2013-03-07. http://www.aqsiq.gov.cn/zjxw/dfzjxw/dfftpxw/201303/t20130307_345887.htm.

A global perspective on electronic cigarette’s future development and related controversial and regulatory issues

LI Baojiang
Economic Research Institute, State Tobacco Monopoly Administration, Beijing 100045, China

The development trend and related controversial and regulatory issues of electronic cigarette were reviewed on a global perspective. Regul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was proposed, i.e. e-cigarette should be regulated as tobacco products in China. Its standardized and scientific development must comply with either of the existing four types of regulation measures,namely strict prohibition, regulated as medicinal products, as tobacco products and as consumer goods.

electronic cigarette; medicinal product; tobacco product; regulation

10.3969/j.issn.1004-5708.2014.04.019

TS-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5708(2014)04-0101-007

李保江, 管理学硕士,从事烟草经济理论与政策,Email: libj@tobacco.gov.cn

2014-04-25

猜你喜欢
尼古丁管制烟草
认清尼古丁的真面目
CORESTA 2019年SSPT联席会议关注新烟草、吸烟行为研究和雪茄烟
环境管制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环境管制对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管制硅谷的呼声越来越大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放松美国金融管制的密径?
烟草依赖的诊断标准
烟草镜头与历史真实
百年烟草传奇的云南叙事
不同地区开发商群体的囤地行为机理及其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