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娟
(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北京 100045)
国际金融危机教训表明,仅凭高资本充足率无法确保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危机并避免倒闭的厄运。为强调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巴塞尔委员会在进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修订时,特意于2010年在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之外,以独立文本形式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广泛的讨论、定量测算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分别于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净稳定资金比例》(以下将上述两个文本简称为修订稿)。目前,修订稿已成为国际流动性监管框架的标准性文件。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体现了适度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本文将在比较分析修订稿与讨论稿差异的基础上,探讨国际流动性监管新框架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启示。
自2010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新流动性监管框架以来,国际银行业及学术界反响强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目前仍处于完善的过程中,世界各国银行业也还处于过渡期,尚未完全执行。因此,业界和学术界对于流动性监管框架演进的比较分析成果很少,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外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Morten L.Bech和Todd Keister通过在货币政策执行模型中引入LCR 发现,当银行面临LCR 降低的可能性时,公开市场操作和隔夜利率变化之间的关系会发生变化,因此央行需要调整货币政策操作框架[1]。Morten研究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国家中执行流动性新规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流动性覆盖率的引入会将短期利率推向央行利率走廊的下限,但央行能够通过对流动性便利正确定价来降低此影响[2]。Stefan W.S.认为欧元区的研究报告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3]。Ulrich Bindsel认为涉及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值得研究[4]。Gaston Giordana以卢森堡为例的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由于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则受影响很大[5]。
国内对流动性规则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等方面。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陈波在介绍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基础上指出其核心在于流动性管理[6];王周伟介绍了发达国家执行新流动性监管框架的情况[7];彭建刚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呈现出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加强流动性管理等新特点[8];费方域、江鹏认为新流动性监管指标能够实现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9]。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在介绍2013年修订稿的基础上指出,流动性监管框架短期有助于经济复苏,长期而言放松了流动性监管标准[10]。陈颖、岳娟丽、巴曙松和孙艳军等探讨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局限性,比如流动性覆盖率对流动性风险捕捉的准确性有待检验、使某些金融资产的收益率发生变化、使货币政策变得复杂等[11][12][13][14]。
流动性监管框架主要包括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两个重要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用以衡量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可能的流动性需求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例用公示表示为“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用于衡量银行在一年内保持稳定的权益和负债以满足各类资产所产生的稳定资金需求的能力,修订稿鼓励银行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两个指标均应不低于100%。
流动性覆盖率分子方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HQLA)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的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经过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且不能超过总规模的40%。分母方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现金流出量-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余额与其流失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修订。
1.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且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因此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 资产,在原二级资产的基础上新增了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扣减率25%);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扣减率50%);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扣减率50%)。
2.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计算方法。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并由此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流动性框架要求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初始值针对回购和逆回购交易进行调整。修订稿对此做出以下修订:一是将“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交易适用平仓机制”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交易适用平仓机制”,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不应用平仓机制。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3.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方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修订稿在现金流出率的设计方面进行了如下修订:一是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存款流失率。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国家的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较讨论稿下降2个百分点。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适用有存款保险保障的存款包括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同时,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也从75%大幅下调至20%。二是降低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修订稿沿用了讨论稿关于交易对手的分类做法,但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不同产品的流失率要求。比如,在交易对手分类中新增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将对银行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及对证券公司等的信用便利流失率统一从100%下调至40%。由于对零售客户、非金融企业的流失率仍维持低于金融机构的水平,因此修订稿仍鼓励银行服务实体经济,避免监管规则对实体经济的扰动。
“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1年内都能保证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其中,可用稳定资金=∑相关权益或负债项目×ASF 折算率;业务所需稳定资金=∑相关资产业务×RSF折算率。对于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对折算率的调整上。
1.关于可用的稳定资金折算率的修订。一是明确所有业务性存款(operational deposits)接受50%的ASF折算率,而讨论稿除了非金融企业的业务性存款接受50%的可用稳定资金折算率外,并未明确其他业务性存款。二是不再区分来自非金融企业客户一年内到期的担保和非担保融资,统一使用50%的可用稳定资金折算率。而讨论稿中无担保融资和担保融资分别接受50%和0%的可用稳定资金折算率。三是提高无到期日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可用稳定资金折算率。本次修订稿将“稳定的”无到期日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折算率从2010年的90%提高至95%,同时将“欠稳定的”无到期日和定期存款的折算率从80%提高至90%。四是进一步细化剩余期限低于1年的负债的处理方式。修订稿将剩余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负债项目折算率设定为50%,讨论稿则设定为0%。
2.关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折算率的修订。一是将零售和小企业客户有变现障碍贷款且剩余期限低于1年的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从85%降低至50%。二是与流动性覆盖比率中关于高质量流动资产(HQLA)框架保持一致,根据HQLA 中的二级A 资产和二级B 资产的流动性程度设置了不同的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三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展期的贷款,以及剩余期限低于1年的非HQLA证券使用50%的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而讨论稿中此类资产折算率为0%。四是细化并降低某些非HQLA 的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部分在第二版巴塞尔协议下风险权重大于35%的资产目前接受85%的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但讨论稿中非HQLA 接受100%的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五是同时将6个月到1年的有变现障碍HQLA 和同档期银行间拆借的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由0%调高至50%。
一是降低流动性监管标准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这一指导思想体现在流动性监管框架中,具体表现在对中小企业的例外处理、对非金融企业现金流出率和所需稳定资金折扣率的设计等方面,有效防范银行“脱实向虚”的经营倾向。此外,避免对实体经济的扰动还表现在巴塞尔委员会考虑到流动性管理的顺周期性会在危机时期对市场信心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明确了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储备,从而使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监管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是更加强调流动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一个突出创新在于引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这个新概念,在传统的流动性资产数量监管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流动性资产的质量要求,鼓励商业银行持有优质流动性资产来增强应对流动性危机的灵活性和稳健度。除低风险、易于定价、在发达金融市场上市等特征外,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还必须符合无变现障碍(unencumbered)要求,即没有被用作其他交易的担保(包括显性和隐性)、抵押或信用增级工具。
三是突出储蓄存款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国际金融危机表明,储蓄存款在危机中表现出了极强的稳定性,不会像同业批发融资那样迅速枯竭,因此有着扎实储蓄存款基础的银行较那些以批发融资为主的银行更容易在危机中生存。因此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标准突出了储蓄存款在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对于零售存款的现金流失率、可用资金和所需资金折算率均给予优惠处理。
四是提高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同业业务的流动性要求。修订稿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特别突出了对银行同业业务的流动性要求,且细分了交易对手,通过对不同交易对手设置不同流失率来避免银行过度依赖稳定性极差的同业批发资金。比如,在流动性覆盖率标准中,交易对手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银行的流动性便利现金流失率分别为100%和40%。
五是适当细化净稳定资金比例部分资产和负债的折算率设置以改善计算准确性。讨论稿中净稳定资金比例计算中的时间分段仅为1年以内及1年以上,可能诱发“陡壁效应”,但时间段划分过细也会增加计算成本。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增添了6个月至1年这个时间分段,体现出适度细化规则以准确反映银行流动性状况的监管理念。
一是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修订稿中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成熟,金融产品较为丰富。例如,2013年末花旗集团无变现障碍流动证券为2 871亿美元,占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总额的67.8%。而我国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为例,2013年末,工商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为32 940.1亿元,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0.9%。这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集中于一级资产的情况是由我国金融市场化不足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较快,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和部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是部分银行储蓄存款基础薄弱。2012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单位存款与储蓄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分别维持在50%和43%左右。尽管储蓄存款在流动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已形成共识,但仍有银行出于短期盈利考虑而主要开展对公业务,负债集中度很高,资金来源稳定程度较差。部分商业银行的存款比例中,储蓄存款的比例甚至低于20%。2013年末,兴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和平安银行储蓄存款占客户存款总额的比重仅分别为16.3%、16.7%、16.9%和17.4%。
三是同业业务快速增长将降低流动性监管指标。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数据显示,“2009年初至2013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纳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规模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246%,是同期银行业总资产增幅的1.79倍”。由于流动性监管框架提高了对同业业务的流动性要求,过度开展此类业务将明显降低流动性监管指标。
四是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防范银行挤兑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较高的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一是基于市场指标的标准纳入新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除了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以丰富金融资产之外,建议监管部门积极研究基于市场指标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判断标准,以纳入更多具备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特征且具有我国金融市场特色的金融资产。此举不仅能帮助银行避免资产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而且能够提高银行管理流动性资产的能力,增强其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巴塞尔委员会已于2014年1月发布了《关于流动性资产市场化指标的指引》,建议监管者从资产特征、市场结构和市场流动性指标等方面形成对资产流动性的监管判断。由于巴塞尔委员会赋予了监管当局考虑本国情况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建议我国监管部门根据该指引对我国当前金融资产的流动性进行评估,考虑施加一定的折扣率后纳入部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品种。
二是进一步夯实储蓄存款基础。新的监管标准和银行流动性管理都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夯实储蓄存款基础,保持存款的稳定性。此外,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将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储蓄存款和中小企业存款被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部分将接受更高的可用稳定资金的折算率,并使用更低的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和现金流出率,将大幅提高商业银行开展个人业务和中小企业业务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需要量,从而改善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建议商业银行及时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服务,实现盈利性与流动性管理改善的“双赢”。
三是审慎开展同业业务。同业业务由于具备节约资本、不受存贷比限制、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较低等诸多优点,近年来发展迅速。然而,危机实践也证明,同业批发资金具有极强的顺周期性,即在经济周期上行期市场流动性充裕,但在经济周期下行期会因为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而迅速枯竭。流动性监管框架正是基于上述考虑而特别强调对同业批发融资的流动性监管要求,比如提高其现金流失率和所需稳定资金折算率。因此建议商业银行审慎开展同业业务,减少参与同业链条过长的同业业务,降低对同业资金的依赖,使同业业务真正回归流动性管理的本质。
[1]Morten L.Bech,Todd Keister.On the Economics of Ccommitted Liquidity Facilities[Z].BIS Working Paper No.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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