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元强
(浙江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缙云321400)
蜂场应设立“蜜蜂蜇人,请勿靠近”警示牌
胡元强
(浙江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缙云321400)
转地蜂场在外放蜂,经常会Ⅵ到一些意外之事。2003年6月初,我县吕氏蜂场在辽宁省凤城市东郊小溪旁放蜂采洋槐。下午2点,当地一青年在溪水中洗脚被蜜蜂蜇了一下,怒气冲冲到蜂场要100元赔偿费,并出言:“你不给,我就砸蜂箱!”蜂农无可奈何,只好花钱买平安。这是笔者亲眼所见一幕。2012年6月份,在辽宁省本溪县山区,我社李氏蜂场在当地繁殖,一过路老太太不慎被蜜蜂蜇了一下,回家后皮肤红肿,家里人跑来,要蜂农赔偿。蜂农无奈,找当地派出所解决,警察以蜜蜂为饲养动物伤人为名要蜂农出钱赔偿。蜂农忍声吞气,花了1000元消灾。
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急蜂农之急,解蜂农之危,2013年著文《蜜蜂蜇人可免除养蜂人责任和赔偿》指出: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写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配套规定:注解版对七十八条所指“饲养动物”的注解:“饲养的动物是指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驯养的野兽,但不包括昆虫和微生物。”蜜蜂属于昆虫,这就为法院审理蜜蜂蜇人案及免除养蜂人的责任和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宋心仿先生向养蜂人提出建议:自制“蜜蜂蜇人,请勿靠近”警示牌挂蜂场,提醒无关人员避开蜂场,也为以后依法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浙江大学郑火青博士在欧美考察蜂场,发现当地大部分蜂场外围都设立上述内容的警示牌,有利于依法维权,所以向国内蜂农提示设立“蜜蜂蜇人,请勿靠近”警示牌很有必要。
现在所有建筑工地都有警示牌告诫行人注意安全,万一Ⅵ到意外事故,特别是儿童误入工地,造成伤亡,法院判决有警示牌的可减轻责任或免责。蜜蜂蜇人时有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上世纪60~70年代,笔者在蜂场一线整整干了21年,当Ⅵ到行人被蜇,都主动帮助去除蜇针,涂上肥皂、苏打粉等碱性物质,中和酸性蜂毒,减轻患者疼痛感,并主动道歉;对于小孩,更加关怀,送点蜂蜜以示安慰。现在社会是法治社会,所以蜂农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一定要有法制观念,要学法,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学习外国蜂场设立“蜜蜂蜇人,请勿靠近”警示牌,防患于未然。
笔者所在养蜂专业合作社今年3月份制作了85块“蜜蜂蜇人,请勿靠近”警示牌,无偿提供本社85家蜂场,未㈥绸缪,为蜂场免责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