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题与答案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贯彻《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规划(2010—2014年)》提出的“创新方法,形式多样”的培训原则,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了“习题与答案”,特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就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及执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编写成习题,并以当期刊问题下期刊答案的形式,供执法人员自学。执法人员可以自选习题进行作答,凡将答案反馈的,《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和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共同出具学时证明(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第九期习题与答案】
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中处罚法定原则的含义。(本习题0.5学时)
答: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于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要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该原则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法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权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两个,即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二是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依据法定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应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才能给予处罚;没有规定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给予任何行政处罚。三是实施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定。处罚程序法定,要求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该程序既包括《行政处罚法》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又包括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遵守案件办理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等制度。
2.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哪些执法文书需要编注案号,并简述案号内容。(本习题0.2学时)
答: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的规定,有九种文书需要编注“案号”,分别是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案件移送函。“案号”的内容由“行政区划简称+执法机关简称+执法类别+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年份+序号”六部分组成,其中“行为种类简称”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书写,如立案行为应书写为“立”。
3.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如何正确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中的当事人信息。(本习题0.5学时)
答:首先,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且同一案件中当事人名称前后应当一致。其次,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特殊形式,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应以个人(自然人)对待,填写在“当事人”栏中的“个人”栏,“姓名”栏应当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经营者姓名。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应当填写于经营者姓名之后,如,“李某某,系兴隆肉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不能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单位,不得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名称填写于“单位”栏。最后,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需要说明的是,填写“单位”栏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时,单位类型是企业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斜线划去“负责人”字样;单位类型
是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斜线划去“法定代表人”字样。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通俗地讲,法人指单位,代表单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4.简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本习题0.3学时)
答: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是: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依法实施辖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对辖区内从事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执行动物卫生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理、处罚;负责其他相关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期习题】
(习题的参考材料见本期“培训园地”文章)
1.简述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本习题0.3学时)
2.简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本习题0.3学时)
3.简述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如何体现处罚公正原则。(本习题0.4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