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树义,吕 艳,李 航,郭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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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欧高压氧治疗临床策略解读
潘树义,吕 艳,李 航,郭大志
高压氧在我国从50年代开始兴起,逐步发展成为治疗百余种疾病的一种有效手段。由于东西方社会在人群、经济、体制等方面的不同,就高压氧临床应用方面的理解和操作也存在一些差异。本文比较美国安泰医疗保险公司的高压氧临床治疗策略、欧洲高气压医学会2004年高压氧医学与会共识、我国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以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关于“高压氧治疗”的报销范围,旨在推动临床医生正确认识高压氧,促进高压氧的合理应用,为证实高压氧治疗的有效性、制订高压氧治疗最佳方案提供参考。
高压氧治疗;适应证
高压氧医学是一门综合医学、物理学、工程学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国外的高压氧医学发展不过一个世纪,国内从50年代开始起步,最初只是作为潜水医学的一个分支。近年来,随着高压氧的生理作用、治疗原理、不良反应及预防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深入,高压氧的疗效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目前,高压氧治疗的疾病已涉及急救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神经科、耳鼻喉科、骨科、整形科、皮肤科、肿瘤科、传染病科、职业病及老年病学科等。但是,目前人们对高压氧治疗适应证的认识仍不一致,且存在盲目扩大高压氧适应证和全面否定高压氧疗效的2种错误倾向。
2014年5月22—24日在北京举办了“全国高压氧临床应用与研究新进展研讨班”,会上来自全军和国内部分单位的高压氧医学从业人员就美国最大的医疗保险公司安泰公司发布的最新高压氧临床治疗策略[1]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充分的研讨,并参照欧洲高气压医学会(European Committee for Hyperbaric Medicine,ECHM)2004年高压氧医学与会共识和我国2004年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以及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关于“高压氧治疗”的报销范围,对中、美、欧高压氧的适应证和禁忌证进行比较分析,达成下述共识,以便于国内广大医生客观、明确地理解高压氧的治疗作用,科学、合理地使用高压氧。
2014 年安泰公司回顾了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的数据库、加拿大医学协会信息库数据库及Medline、PubMed、Embase数据库内高压氧临床应用方面的循证医学研究及双盲对照临床研究共计139篇[1],从中归纳如下。
1.1 高压氧治疗适应证 (1)急性气栓症。(2)急性一氧化碳中毒。(3)急性脑水肿。(4)急性周围动脉缺血,如筋膜室综合征。(5)急性外周缺血,包括挤压伤、断肢再植,高压氧与标准治疗联合使用。(6)慢性难治性骨髓炎,常规治疗和外科治疗疗效差者。(7)皮瓣移植(其他治疗无效的,必须的)。(8)氰化物中毒(同时存在一氧化碳中毒)。(9)减压病。(10)不能用输血解决的失血,如无血液供应或宗教不允许输血气性坏疽,梭菌属的。(11)肌炎和肌坏死。(12)特发性、声损性、噪声性耳聋,发病3个月内有效。(13)糖尿病患者难以愈合的深部(深达骨或肌腱)感染性不愈溃疡,1个月伤口护理未见好转。标准糖尿病伤口护理:①评估血管状态,修复可以解决的血管问题;②调整饮食;③控制血糖;④对于威胁生命的感染行清创术;⑤适当的应用辅料保证肉芽组织处于干净、潮湿的状态;⑥创面加压;⑦对于潜在感染的必要处理。经过30 d上述标准化治疗,仍未见创面愈合迹象,可以给予高压氧治疗。高压氧治疗时至少每30 d评估1次创面情况。经过30 d高压氧治疗,如果创面未显示出可愈合迹象,不建议继续行高压氧治疗。(14)肠壁囊样积气。(15)进展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包括混合性需氧和厌氧菌感染、梅勒尼溃疡/慢性侵蚀性溃疡、坏死性筋膜炎。(16)放射性下颌损伤的口腔科术前、术后预防性治疗。(17)放射性出血性膀胱炎。(18)放射性损伤(脑、肌肉、骨及其他软组织的放射性坏死)。(19)放射性直肠炎。
1.2 高压氧治疗的非适应证 ①化学皮肤损害;②放线菌、真菌感染;③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④急、慢性脑供血不足,包括血栓性或栓塞性疾病;⑤急性肾动脉供血不足;⑥急性热、化学性因素造成的肺损伤,吸入性(烟)包括四氯化碳、硫化氢;⑦需氧败血症和全身性需氧感染;⑧厌氧败血症和感染,除外芽胞菌;⑨缺氧性脑损害;⑩关节炎病;⑪关节炎;⑫无菌性股骨头坏死;⑬孤独症;⑭面神经麻痹;⑮骨移植及骨折愈合不良;⑯钙性尿毒症性小动脉病;⑰肿瘤;⑱心源性休克;⑲脑瘫;⑳慢性外周血管功能不全;㉑闭合性头颅/脊索损伤;㉒认知功能障碍(如衰老、阿尔茨海默病);㉓克罗恩病;㉔囊性痤疮;㉕糖尿病患者表皮损伤;㉖面神经炎;㉗冻疮;㉘肝动脉血栓;㉙肝坏死;㉚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㉛感染性多发性神经炎;㉜间质性膀胱炎;㉝腹腔脓肿假膜性结肠炎(抗生素诱发的结肠炎);㉞颅内脓肿;㉟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血管炎导致的局部缺血;㊱儿童股骨头骨骺坏死;㊲瘤型麻风;㊳莱姆病;㊴淋巴性水肿;㊵黄褐斑;㊶脑膜炎;㊷偏头痛或丛集性头痛;㊸多发性硬化;㊹心肌梗死;㊺肌筋膜疼痛综合征;㊻坏死性蜘蛛中毒;㊼非必须的皮瓣移植;㊽非糖尿病的皮肤感染、压疮、压力性及淤血性溃疡;㊾非血管因素的慢性脑病(如Korsakoff脑病、Pick脑病);㊿眼科疾病(包括中心视网膜动脉阻塞、中心视网膜静脉阻塞、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青光眼、射线损伤导致的视神经病变、视网膜脱离);器官移植和储存下颌骨坏死骨质疏松帕金森病器官移植后血管形成肺气肿;坏疽性脓皮病;放射性胆管炎、脊髓炎、肠炎、肉瘤;直肠阴道瘘反射性交感神经萎缩症(复杂区域疼痛综合征)痉挛性疾病;镰状细胞贫血皮肤热烧伤表皮的或非感染性糖尿病溃疡;㊿外科创面开裂破伤风耳鸣创伤性脑损伤;口腔干燥/唾液腺分泌障碍。
ECHM于2004年参照循证医学证据并集合专家共识,将高压氧适应证证据支持的级别分为A、B、C 3级。A级指至少2个随机双盲实验支持,推荐级最高;B级指有随机双盲实验支持,但实验存在方法学方面的不足,推荐级次之;C级指仅有专家共识,推荐级最低。同时ECHM也将暂不推荐行高压氧治疗或高压氧治疗存在争议的疾病列出,分为D、E、F 3级。D级指只有非对照研究,无专家共识。E级指无证据表明获益或研究存在方法学缺陷以致不能得出结论;F级指证据不支持使用高压氧[2]。
(1)ECHM推荐证据级别B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挤压综合征;拔牙后预防放射性骨坏死;放射性骨坏死(下颌骨);软组织放射性坏死;糖尿病足。
(2)ECHM推荐证据级别C级:减压事故;气栓症;厌氧或混合厌氧细菌感染;受损皮肤移植和肌皮的皮瓣;放射性骨坏死(其他骨头);放射性直肠炎/肠炎;放射性软组织损伤;大量照射组织植入手术(预防治疗);突发性耳聋;缺血性溃疡;慢性难治性骨髓炎;神经细胞瘤(StageⅣ);一氧化碳中毒后脑病;喉放射性坏死;放射诱导的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再灌注损伤;断肢再植;烧伤(Ⅱ度面积大于20%);急性缺血性眼科疾病;继发感染的难治性创面;肠壁囊样积气。
(3)ECHM不推荐证据级别D级:胸骨切开术后纵隔炎;休克;镰状细胞贫血;坏死性外耳道炎症;急性心肌梗死;股骨头坏死。
(4)ECHM不推荐证据级别E级:色素性视网膜炎;耳鸣;间质性膀胱炎;面部麻痹。
(5)ECHM不推荐证据级别F级:脑瘫;多发性硬化症;胎盘功能不全。
ECHM对于推荐的高压氧适应证的治疗疗程未提及。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04年修订了推荐的适应证,包括急症适应证12种、非急症适应证48种[3]。
3.1 急诊适应证 对高压氧具有特殊疗效,及时应用高压氧治疗可影响预后性质的疾病。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他有害气体中毒;②气性坏疽、破伤风及其他厌氧菌感染;③减压病;④气栓症;⑤各种原因引起的心肺复苏后急性脑功能障碍;⑥休克的辅助治疗;⑦脑水肿;⑧肺水肿(除心源性肺水肿);⑨挤压伤及挤压综合征;⑩断肢(指、趾)及皮肤移植术后血运障碍;⑪药物及化学物中毒;⑫急性缺血缺氧性脑病。
3.2 非急诊适应证 对高压氧有明显的治疗效果,应用高压氧可缩短疗程,提高预后质量的疾病。①一氧化碳中毒及其他中毒性脑病;②突发性耳聋;③缺血性脑血管疾病(脑动脉硬化症、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栓形成、脑梗死等);④脑外伤(脑震荡、脑挫裂伤、颅内血肿清除术后、脑干损伤);⑤脑出血恢复期;⑥骨折及骨折后骨愈合不良;⑦中心性浆液性脉络膜视网膜炎;⑧植物状态;⑨高原适应不全症;⑩周围神经损伤;⑪颅内良性肿瘤术后;⑫牙周病;⑬病毒性脑炎;⑭面神经炎;⑮脊髓炎;⑯无菌性骨坏死;⑰脑瘫;⑱胎儿宫内发育迟缓;⑲糖尿病及糖尿病足;⑳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绞痛、心肌梗死);㉑快速型心律失常(心房颤动、期间收缩、心动过速);㉒心肌炎;㉓周围血管疾病(脉管炎、雷诺病、深静脉血栓形成等);㉔眩晕征;㉕慢性皮肤溃疡(动脉供血障碍、静脉淤血、压疮);㉖脊髓损伤;㉗消化性溃疡;㉘溃疡性结肠炎;㉙传染性肝炎(使用传染病专用舱);㉚烧伤;㉛冻伤;㉜整形术后;㉝植皮术后;㉞运动性损伤;㉟放射性损伤(骨、软组织、膀胱炎等);㊱恶性肿瘤(与放疗或化疗并用);㊲视神经损伤;㊳疲劳综合征;㊴血管神经性头痛;㊵脓疱疹;㊶银屑病;㊷玫瑰糠疹;㊸多发性硬化症;㊹急性感染性多发性神经根炎;㊺复发性口腔溃疡;㊻麻痹性肠梗阻;㊼支气管哮喘;㊽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北京市高压氧治疗的报销范围按照市卫生局《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京卫公字[1996]7号)文件执行。2013年1月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在网站上再次发布了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4]。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及其脑病;②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③脑出血(病后3周至3个月内);④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⑤急性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⑥急性毒物中毒(如硫化氢、氨气、农药等);⑦急性减压病;⑧急性气栓症;⑨窒息(缺氧性);⑩急性颅脑外伤及其脑功能障碍;⑪气性坏疽肢体及体表厌氧菌感染;⑫挤压伤及挤压综合征;⑬麻痹性肠梗阻;⑭高原适应不全症;⑮烧伤(重度);⑯顽固性皮肤溃疡;⑰早期周围血管疾病;⑱断肢(指)再植术后;⑲皮肤移植(缺血性);⑳放射性骨坏死;㉑放射性软组织损伤;㉒急性中心性视网膜脉络膜炎;㉓急性眼底供血障碍;㉔急性视网膜血管阻塞症;㉕突发性耳聋(急性期);㉖破伤风。
5.1 共同点 美国安泰公司、ECHM 2004年高压氧医学与会共识、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北京市公费医疗及医保报销范围均包含的疾病主要为以下6类。①潜水医学相关疾病,急性气栓症、减压病;②急性一氧化碳中毒;④放射性损害,如放射性骨坏死、放射性出血性膀胱炎、放射性直肠炎等;④难治性炎症/创面,慢性难治性骨髓炎、继发感染的难治性创面、进展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厌氧菌感染;⑤突发性耳聋;⑥外周缺血缺氧性疾病,筋膜室综合征、挤压伤、断肢再植、皮瓣移植等。
5.2 差异
5.2.1 中枢性缺血缺氧性疾病的高压氧治疗 中、美、欧的观点差异最大之处为脑瘫、窒息、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缺血性脑血管疾病等中枢性缺血缺氧性疾病是否该给予高压氧治疗。安泰公司引用2003年美国卫生保健和指控机构的系统回顾[5],认为尚无足够证据支持在脑瘫、脑损伤中使用高压氧;并进一步指出[6]虽然高压氧治疗在各种动物模型,包括局灶脑缺血、全脑缺血、新生儿缺血缺氧和蛛网膜下腔出血中显示出改善脑损伤的作用,但人体试验尚缺乏有力证据支持高压氧治疗优势。即总体上对于中枢性缺血缺氧性疾病的高压氧治疗持否定态度。ECHM 2004年高压氧医学与会共识[2]对这一问题的观点较为中性,一方面其指出对于脑瘫,证据不支持使用高压氧,另一方面其也承认高压氧是脑缺氧可选择的一种治疗方法。我国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北京市公费医疗及医保报销范围均支持急性脑缺血缺氧性疾病、心肺复苏后脑功能障碍、缺血性脑血管疾病的高压氧治疗。
高压氧作为一种改善缺血缺氧的有效治疗方法,其疗效与是否存在缺血缺氧有关,但最关键与是否发生完全缺氧及组织耐受缺氧时间密切相关[7]。组织发生完全性缺氧且完全缺氧时间超过组织耐缺氧时间,必然造成组织细胞坏死或凋亡,此时即使纠正缺氧,已发生的不可逆性组织细胞损害不能纠正,即高压氧对于完全性、超过组织耐受缺氧极限的缺血缺氧性疾病是无效的[7]。缺氧是完全性缺氧还是不全性缺氧,常由致病原因及抢救及时与否决定。理论基础及临床实践均证实,对于不全性缺氧,高压氧治疗是有效的。那么针对完全缺氧,组织耐缺氧时间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机体各个脏器耐受缺氧能力差别很大,如大脑耐缺氧时间仅为6 min、心肌耐缺氧时间为0.5~2 h、断肢耐缺氧时间为8~20 h[8]。这也就决定了中枢缺血缺氧性疾病与外周缺血缺氧性疾病高压氧疗效的本质差别。由于外周组织耐缺氧时间长,多数患者在耐缺氧时间内送至医院纠正缺氧,所以多数外周缺血缺氧性疾病高压氧疗效好。而脑组织耐缺氧时间极短,抢救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直接决定预后。对于完全的、缺氧时间大于6 min的中枢性缺血缺氧性疾病不建议高压氧治疗;对于局部的或不全的、抢救及时有效的中枢性缺血缺氧性疾病,高压氧可作为选择性治疗方法[7]。那么高压氧的治疗压力又该如何选择呢?脑缺氧病理机制是急性损伤和延迟炎症反应。大量研究证实,氧在分子水平的作用主要是稳定血脑屏障、减少毒性代谢产物、抑制炎症反应,并非氧分压越高其稳定血脑屏障、减少毒性代谢产物、抑制炎症反应的作用越强[6,9]。这也说明,针对缺氧性脑损伤,并非高压氧治疗压力越高越好。
5.2.2 一氧化碳中毒及一氧化碳中毒后脑病 中、美、欧在一氧化碳中毒及一氧化碳中毒后脑病方面的观点也有细微差别。美国安泰公司在高压氧适应证中仅有一氧化碳中毒,无一氧化碳中毒后脑病[1]。ECHM 2004年高压氧医学与会共识中一氧化碳中毒的高压氧推荐级别为B级,一氧化碳中毒后脑病的高压氧推荐级别为C级。对于一氧化碳中毒,ECHM 2004年高压氧医学与会共识进一步明确指出:①一氧化碳中毒急救时应立即给予常压吸氧;②一氧化碳中毒出现有并发症的高危人群应接受高压氧治疗,有并发症的高危人群包括失去意识,有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或心理症状,怀孕妇女;③脱离环境24 h且无症状不推荐高压氧治疗;④如果患者无上述高危因素,可酌情选择给予12 h常压吸氧治疗[2]。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北京市公费医疗及医保报销范围中一氧化碳中毒及一氧化碳中毒后脑病均在推荐之列,但需要注意的是孕妇被放在高压氧治疗相对禁忌的位置[3-4]。可见,一氧化碳中毒中、美、欧均推荐高压氧治疗,但是对于一氧化碳中毒孕妇的高压氧治疗意见不统一。限制孕妇高压氧治疗主要原因是高氧刺激对于胎儿视网膜血管的不良影响。Gabrielli和Layon[10]提出,对于一氧化碳中毒的孕妇,母体与婴儿之间存在一氧化碳摄取和排出的时间延迟,母体血液中一氧化碳已降至正常时胎儿仍可检出处于缺氧状态,因此推荐使用高压氧治疗。Van Hoesen等[11]也提出,动物实验和人体临床经验表明,使用高压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过程中氧的短期暴露,母体和胎儿的死亡风险及其致畸风险未见显著升高。因此,在孕期的整个阶段,重度一氧化碳中度的孕妇,均推荐给予单次高压氧治疗。
5.2.3 创伤性脑损伤 美国安泰公司认为对于创伤性脑损伤,高压氧治疗与传统疗法相比并不具有更显著的疗效[1]。ECHM 2004年高压氧医学与会共识中高压氧适应证未提及创伤性脑损伤[2]。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推荐的高压氧治疗适应证、北京市公费医疗及医保报销范围中都包括脑外伤[3-4]。进一步分析可见,美国安泰公司结论得出主要参照2012年Bennett等[12]发表的循证综述。这篇综述中入选的7个研究包含571例受试人群,其中2个研究的结果显示高压氧治疗可以明显减少1个月后不良结局的发生率;2个研究结果显示高压氧治疗组颅内压比对照组更低;2个试验结果显示高压氧治疗组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明显升高。但Bennett等[12]认为由于研究规模小,没有足够的随机化,没有做到双盲,因此得出“现有的证据尚不支持对于颅脑损伤患者进行常规的高压氧治疗”这一结论。但是不可否认,高压氧对于改善脑外伤患者不良结局的发生率、颅内压、格拉斯哥昏迷评分方面的有益作用。然而,目前还缺乏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双盲研究,以提供有力证据。
6.1 美国安泰公司高压氧治疗禁忌证
6.1.1 绝对禁忌证 未处理的气胸;服用二硫伦;服用抗肿瘤药物如多柔比星和顺铂;早产儿(高压氧治疗可引起晶体后纤维增生症)[1]。
6.1.2 相对禁忌证 胸部外科手术;肺病;病毒感染;近期中耳手术;视神经炎;癫痫;高热;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幽闭恐惧症[1]。
6.2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高压氧治疗禁忌证6.2.1 绝对禁忌证 未处理的气胸、纵隔气肿;肺大泡;活动性内出血及出血性疾病;结核性空洞形成并咯血[3]。
6.2.2 相对禁忌证 重症上呼吸道感染;重症肺气肿;支气管扩张症;重度鼻窦炎;心脏Ⅱ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血压过高者(>160/100 mmHg);心动过缓(<50/min);未做处理的恶性肿瘤;视网膜脱离;早期妊娠(3个月内)[3]。
6.3 高压氧进舱条件与禁忌证 美国安泰公司与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推荐中相同的高压氧治疗禁忌证仅有未处理的气胸。对于即将接受高压氧治疗的患者进舱前一定要评估其进舱获益与进舱风险,只要进舱获益大于风险,排除未处理的气胸即可。而对于高压氧的陪舱人员,建议将上述所有禁忌证均包含在内。
高压氧进舱条件与高压氧禁忌证是不同的。在高压氧治疗中,排除禁忌证之后,对于适应证患者,仍需要进一步考虑诸如年龄、血压、血糖、呼吸频率、是否存在开放性颅脑损伤、基础疾病等因素,全面评估患者的进舱条件[7]。目前,国内大多数高压氧医生对于禁忌证已能把握。但排除禁忌证并不意味着就具备进舱条件,对于进舱条件的把握不严和理解的偏差,将会给高压氧治疗患者带来极大隐患。
近年来,关于局部氧疗,特别是局部高压氧治疗是否隶属于高压氧治疗一直存在争议。2005年美国水下和高气压医学会指出[13]:①局部氧疗不应被称为高压氧治疗,局部氧疗的文献应该明确陈述为局部氧疗不是高压氧治疗。②高压氧的作用机制和临床研究结果不应被用于支持局部氧疗试验,因为高压氧治疗和局部氧疗具有不同的途径,进入创面的效率、生理、生化过程都不同。③局部氧疗仍处于临床试验阶段,临床治疗暂不推荐。④在局部氧疗成为难治性创伤的公认推荐疗法之前,局部氧疗的临床试验应受高气压医学会管理监督。2014年美国安泰公司[1]首次明确指出,在一种小型罩子内对开放性创伤进行局部高压氧治疗不是高压氧治疗。体外证据表明,局部高压氧治疗不能增加远端皮肤组织的氧分压[14]。局部高压氧治疗的有效性因缺少临床对照试验目前尚未得到证实。
总体上来说,中、美、欧在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相同点多于不同点,因为多数指南或规范都是基于全人类共同对于高气压医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的。不同点的产生原因与对于高压氧治疗的理解认识、各地高压氧的学科地位和发展程度有关,也受经济发展水平、卫生医疗政策和医疗保险制度影响。
在中、美、欧临床策略中均提到,需要进行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双盲临床试验来证实高压氧治疗的有效性。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拥有丰富的病例资源,同时也是世界上氧舱数量最多、高压氧医学从业人员最多的国家,对于目前高压氧适应证的不同见解,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群策群力,组织和进行多中心、大样本、随机、双盲临床试验,为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提供新的循证医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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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ative analysis on clinical policy bulletin of hyperbaric oxygen therapy among China,America and Europe
PAN Shuyi,LÜYan,LIHang,GUO Dazhi
(Department of Hyperbaric Oxygen,Navy General Hospital,Beijing 100048,China)
Hyperbaric oxygen(HBO)arose in the 1950s in China and is gradually used for treating various diseases in clinic.Due to the differences of economy system and ideology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vary from nation to nation.In this paper,we compared the indications among American Aetna Clinical Policy Bulletin of Hyperbaric Oxygen Therapy,European Consensus Conference on Hyperbaric Medicine,HBO Branch of 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Recommendations,HBO reimbursement scope for the freemedical service and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in Beijing.The comparative analysismay provide preferences for clinical treatment and further research.
Hyperbaric oxygen therapy;Indications
R459.6
A
2095-3097(2014)05-0269-05
10.3969/j.issn.2095-3097.2014.05.003
2014-06-21 本文编辑:徐海琴)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子课题)(2013AA041201)
100048北京,海军总医院高压氧科(潘树义,吕 艳,李航,郭大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