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完成
——主要农作物审定种类由28个减少到5个

2014-01-22 15:58,海
种子科技 2014年10期
关键词:品种登记种子法种业

香 玲 ,海 英

《种子法》修订草案已提前完成征求意见工作,最早将于2015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种子信息交流暨产品交易会高峰论坛上,全国人大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作上述表示。历时4年的修法进入尾声,新种子法出台在望。

记者从会上获悉,此次《种子法》修订草案从8个方面对现有《种子法》加以完善,将新增新品种保护和种企发展扶持措施两个章节。此外,主要农作物审定种类由28个减少到5个,同时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制度。

修改内容涉及八大方面

张福贵介绍,目前,我国种植资源保护力度不足,优势种质资源流失严重,有效利用不足,育种科研体制机制不适应现代种业发展,品种管理缺位,管理不规范。新修订的《种子法》将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科研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种企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

种质资源是现代育种的物质基础,属于国家的战略资源。《种子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提出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与外国投资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纳入应当在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

在育种科研机制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稳定长效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支持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减少直至取消对一般性商业化育种科研项目的设置和支持,鼓励种子企业建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建立种业技术合作联盟,建立共享平台和利益分享机制。

张福贵提到,现行《种子法》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分为生产和经营两个环节,分别发放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法》修订草案将两者合一,并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新品种保护纳入《种子法》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修改《种子法》会将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的基本制度修改后,合并到新修改的《种子法》中,单列新品种保护一章。

张福贵提到,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主要由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但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植物新品种保护是采取单独立法还是与《种子法》合并存在分歧。权衡利弊后,《种子法》修订草案选择了合并立法方式。

新修订的《种子法》对品种权的内容、归属和授予条件,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授权、实施,品种权的侵权和例外情形、以及品种权的保护期限、终止和无效等作了明确规范。同时,将加强对品种权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加大侵权假冒行为处罚力度。

按照鼓励原始创新,强化保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草案还吸收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1991年文本的部分内容: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基础上对品种权保护期延长5年;保护的客体从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物;保护的内容从商业性生产和销售延伸到对授权品种的生产、繁殖、销售、许诺,加大对原始品种的保护力度。

种企发展扶持政策也是此次《种子法》修订草案新增章节。鉴于国内种子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竞争力不强的现状,《种子法》修订草案将专门设置扶持措施一章,通过法律形式对种子企业的发展加大支持力度。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副局长马淑萍介绍,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现代种业发展基金首期资金15亿,支持种子企业引进人才,开展商业化育种。

将建立品种登记制度

目前,我国种子品种审定存在品种过多、标准不统一、与市场脱节、审定不够规范等问题。品种审定与新品种保护尚未有效衔接、侵权现象时有发生,非主要农作物处于无管理、保护不力的状态。

因此,《种子法》修订草案将大幅度减少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的种类,由过去需要审定的28种主要农作物减少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此外,将进一步规范品种审定程序。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求,并建立审定档案,2014年2月开始实施的新修订《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实行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内容也将在新《种子法》中体现。

审定品种被纳入绿色通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已达到1亿元的种子企业,在申请主要农作物国家级审定时可开展自有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二是已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具备相邻省份同一生态类型区10个以上生产试验点2年的试验数据的,申请国家级审定时可以免予进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张福贵特别提到,新修订的《种子法》将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登记制度。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林木等级目录。列入等级目录的品种在销售、推广应用前应当申请登记。“实行品种登记制度,育种者的权益和品种权得到保护,激发育种家进行品种育种创新,为加强种业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公平竞争的种业市场环境,推动种业健康发展。”

对目前饱受诟病的品种审定制度,张福贵认为,品种审定是判断“品种好不好”,可以交给市场。但品种登记制度是判断“品种是不是”,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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