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毓
摘 要:从当前学界的普遍观点来看,法治理念的根本仍是其具有的确定性。但不可否认法律正与社会及其他社会子系统共同进化。单纯依靠法律人的解释与推理并不足以让法律自行适用于社会的高速发展。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更是存在其特有的难度。因此,面对社会现状的变化法律的成长,法律人需要更加宽广的眼界和更加从容的心态。
关键词:法律成长 法律确定性
一、法律稳定性角度下的“从容面对法律成长”原因分析
“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不变。”庞德的这句话被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写在他的专著《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的篇头。在学界的传统视野下,法律之所以成为社会的普遍规范便在于其具有明确性、可预测性和普遍性。法律的确定有着十分明显的必要性,毕竟行为人有权在可能预测行为后果的前提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确定性的追求使人们从一开始就将法律活动建立在了严格的逻辑基础之上,通过人类理性的洞见,制定完善而严密的法律体系,把握形态各异的具体的案件事实,然后按照逻辑演绎推理得出一个确定的法律结果。
然而,法律的需要不仅只有稳定性一种。卡多佐认为,当下我们的法律面临着双重的需要:首先是需要某些重述,通过重述试图从先例中找出法律的确定性和有序性;其次是需要一种法哲学,它将调和稳定与进步这两种冲突的主张,并提供一种法律成长的原则。针对后一种说法,即是对于法律成长的现实需求。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因此有了许多进步性变化。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一定的社会条件被满足时,法律必须要做出相应的改变。而即便是个别的法律事件也代表了一种有区别的系统。这一改变还存在两个很难解决的问题:法律成长的时机如何把握?哪些具体法律需要适当的质变?
另一方面,当法律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改变时,难免出现法治努力与社会秩序出现反差的情况。一定法律配套制度和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少,导致了现实中民众的法律认知直观、司法公信力低。这是社会意识相对独立性的正常体现,也同时是公民面对法律成长无法从容的原因。公民的施压、学者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的时间差等因素,使社会大环境面对法律的心态较为浮躁。一方面急切需要一套完善合理尊重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公民对于法律抱有远超于一般管理部门的期望。对于热点个案而言,司法结论一旦与公众自身“推理”出的“人之常情”不相吻合,公众很容易陷入盲目需求所谓正义的误区。这两种迫切的社会需求相交织,浮躁的心态就自然产生。法律成长便因此失去了良好的舆论与信仰环境。
二、我国从容面对法律成长的特有难度
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发展的性质与特征,许多学者都用“转型”进行概括。社会转型自身具有发展和进步的属性,因此,作为其中不可或缺因子的法律转型在此也可缩小范围到法律的发展和成长。
第一,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矛盾凸显、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副作用”急需相应法律制度的“对症下药”。而现实情况是,相关法律的完善、颁布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时间差中,一些个案的判决只能依靠法官的经验与思考。并不是每个个案都可以获得当事人、社会舆论的认同,因此对于法律成长速度与质量的声讨不断。司法解释、相关行政法规的出台各有其侧重面,无法面面俱到,因此公众对于法律成长有着超乎正常范围的需求。
第二,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间差异明显、各阶层收入差距扩大。许多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都会出现差异。阶层间的有关法律适用的矛盾也应运而生。公民易形成不公平的误解。
第三,司法腐败的个案降低了法律的公信力。公民关注度高,态度却多为声讨,这十分不利于冷静、严谨的法律信仰的养成,也就无法正确对待现实法律的成长。公民信任具有巨大的推动力。面对法律的成长是否能从容面对,这不仅仅是法律人的应有心态,更应该是普通民众心中的一把尺子。公民对于进步中的法律抱有的心态是否平和,有时能决定一项法律是否实施、法律能否成长。增强法律公信力,靠的是一桩桩、一件件案件的公平正义,这个过程缓慢但同时也需要我们的耐心。
三、结语
从容面对法律的成长的解决方案不应只是特定人群的责任,而应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学界、普通公民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的法律成长体系。
法律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而从人们选择法律作为社会调控的主要手段之始,就应做好其不断进步成长的准备。法律本身需要因时成长。法律人、普通公民的法律信仰也应相应成长。多个群体在法律成长的体系中分享从容,面对法律成长才会更加从容。
参考文献:
[1]张传新,成睿智.拯救与颠覆——法律不确定性的辩证分析.山东社会科学,2005(11)
[2]【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0)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