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跨境制售假药案件的犯罪趋势和打防策略

2014-01-20 03:04钱红昊曹奇珉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制售假药犯罪分子

钱红昊,曹奇珉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刍议跨境制售假药案件的犯罪趋势和打防策略

钱红昊,曹奇珉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随着电子商务、跨境汇付及物流寄送等相关领域服务的日趋完善,在不断推进全球贸易一体化的同时,也为跨国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特别是在假药犯罪领域,不法分子利用各国监管政策差异较大、境外需求市场广阔等条件,跨境实施制售药品犯罪。因此,要从经侦实务出发,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入手,结合侦办实践,剖析犯罪特点、蔓延成因,研判发展趋势,并从“打、防、管、控”角度,提出针对性策略。

跨境假药犯罪;犯罪趋势;司法实践;打防策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飞速发展、物流寄送渠道的日益畅通、跨境电子汇付工具的高效便捷,在促使国际贸易量与日俱增的同时,也为跨国跨境犯罪提供了便利。特别是在药品制售领域,由于全球各国政策差异较大,且境外需求市场广阔,不法分子极易利用各种监管漏洞,大肆进行假药、劣药的跨境制售犯罪,且犯罪手法不断翻新、规模不断增大、产销网络不断成熟,这就给此类案件的侦办带来一定难度。

一、当前跨境制售假药的犯罪新趋势及侦办难点

(一)跨境生产、销售假药的新型犯罪模式

从近期侦办的“4·8”跨境生产销售假药案等一系列案件中发现,跨境制售假药犯罪已经从初期的国内采购成品、贴标出售,转变为“境外招揽、境内采购生产、跨境配送”的一体化犯罪模式。其主要操作流程为:(1)犯罪分子利用境外服务器注册开设销售网站或论坛,将药品图片、用途、产品规格等信息上传,从而招揽境外购买用户;(2)通过Hotmail、Gmail等境外电子邮箱与国外客户联系,确定药品种类、规格、数量及价格;(3)根据客户需要,在境内采购药品原材料、包材及加工工具,自行印制标签,生产加工后贴标装箱;(4)通过虚报货物品名、夹藏药品等方式,经层层转包,委托物流公司寄送至境外快递中转机构;(5)境外快递中转机构拆箱,根据客户指定地址,分寄药品包裹;(6)境内团伙通过“西联”、“速汇金”等国际汇款公司接收境外货款,并利用非法获取或收购的虚假人头账户,将货款结汇后藏匿。

跨境制售假药犯罪模式流程图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国际汇款渠道跨境收付——物流公司配送——境外中转分包寄送”的犯罪模式,境内外团伙勾结的跨境产销一体化犯罪网络已初具规模。

(二)跨境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特点

1. 犯罪团伙架构严密、分工明确,且具备一定的药理专业知识。长期以来,境内犯罪分子主要在境内采购药品成品、半成品,经贴标加工后,快递出境销售。而从当前的犯罪趋势来看,犯罪分子往往具备更专业的药品知识,团伙分工也更为明确。在 “4·8”案件中,针对制售假药的“采购、加工、包装、寄售、收款”等各个环节,犯罪团伙分别招募具备英文能力、药品知识、物流经验、财会能力的专人来对口负责,利用我国相关领域的监管漏洞,实施犯罪活动。

2. 犯罪手法更为隐蔽,具备反侦查意识。一方面,犯罪分子使用的通讯工具呈现虚拟化、网络化特点,尤其是使用境外服务器注册的网站和邮箱(诸如Hotmail、Gmail),给境内的刑事打击和行政监管带来较大难度。另一方面,犯罪分子选择一些对邮寄物品审查不严的私人快递公司,通过利用外包装伪装、虚报品名的方式,夹藏药品邮寄出境。由于这些私人快递公司往往无完整数据库,给发现、排查线索带来较大障碍。

3. 涉外跨境生产、销售假药团伙规模化,形成产业链条。从近期侦办的一系列制售假药案件来看,犯罪团伙已逐渐从“家庭式小作坊”演变为“社会化的分工合成”,有定向的“原料供应商”、稳定的“加工合作方”、专业的“药品生产商”、长期的“跨境物流商”以及最重要的——成熟的“境外需求市场”。“4·8”案件中,犯罪团伙生产的兴奋剂类药品多达40余种,主要销往美国、英国等10余个欧美国家,需求市场极为广阔。

4. 利用“西联”、“速汇金”等小额汇款公司进行跨境收付,资金隐匿转移迅速。在全球化、信息化的大背景下,以新型跨境支付平台为媒介的犯罪网络也渐成规模,尤其是“西联”、“速汇金”等跨境支付平台具备高效、便捷的特性,给滋生犯罪提供了便利。在“4·8”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国内商业银行对“西联”、“速汇金”等汇款制度审核不严的漏洞,大肆利用非法获得的他人身份信息,将收取的境外货款结汇并转存,给案件的资金查控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跨境假药案件的侦办难点

1. 专业素养要求高。“4·8”案件系近年来少见的涉及兴奋剂药品的假药类案件,涉案兴奋剂药品达40余种,且均以英语、西班牙语等西语标注,侦查员在认定识别过程中既需要具备专业的药品知识,又需要有一定的外语认读能力。同时,鉴于跨境案件往往销售网络遍布境外,因此国际执法合作中的域外法律适用也对侦查员法律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

2. 跨境取证难度大。一是购买假药的客户来自世界各地,取证困难。“4·8”案中,兴奋剂药品的终端使用客户遍及美国、英国等10余个国家,且人数多达8000余名,开展跨境查证难度大。二是犯罪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或使用境外邮箱,电子取证难以开展,从而无法及时有效获取邮件往来、订单交易等关键数据。三是跨境资金查控存在障碍。由于跨境资金流动日趋便捷,且难以监管,因此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国际汇款公司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赃款,这也给后续查证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3. 药片鉴定存在障碍。鉴于假药种类繁杂,食药监部门无法开展鉴定工作,从而给全案的定性带来困难。“4·8”案件中,公安机关查获的兴奋剂类药片种类达50余种,但经鉴定,食药监部门只能认定其中10余种含有蛋白同化制剂物质(兴奋剂),其余只能推断或无法识别,难以为案件后续侦办提供强力支撑。

二、跨境假药犯罪的成因分析

近年来假药犯罪案件频发,尤其是跨境假药案件呈多发态势,究其原因,除了犯罪成本低、利润空间巨大等外,还与我国在药品、物流等重点领域内的行政监管缺失、跨境收付渠道反洗钱监控履行不到位等存在紧密联系。

(一)国内药品原材料、中间体的销售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买卖药品“中间体”的行为无明文规制,也未落实相关行政稽查措施,致使经销商在销售药品中间体时,无须承担法律风险,且对大宗交易买家也不加以任何审核。许多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上述国内对药品中间体流通领域的监管漏洞,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尤其是具备较多医药专业知识的嫌疑人,可通过网络检索、下单,购买大量药品生产所需的原料和中间体,经调配、制造、加工等工序,制得成品假药并大肆向外销售。

(二)国内药品代加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

在案件侦办中发现,犯罪分子将各类假药委托加工时,药品生产企业有的只是简单询问加工要求,而不审核药品成分和委托方资质;有的虽要求委托方出具药品成分证明和制售许可证,但对相关证明及许可文书缺乏识别能力,被不法分子轻易地使用假证明、假手续而蒙蔽。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是药品企业只注重业绩和市场份额,缺乏社会责任感,不履行审核义务,或审核时未尽勤勉义务,只是单纯审核形式要件,从而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跨境物流行业对货物审查把关不到位

近年来,随着跨境物流领域寄送业务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快递行业也发展迅猛,其中,一些民营快递公司为扩张市场份额,只关注运单量的提升,尤其在接受快递委托业务时,未按照《邮政法》相关规定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和履行安全审查义务,甚至存在根据寄件人要求虚构寄件信息的情况,加之部分快递公司内部管理不严,邮件收发管理混乱,这些都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采用“包装夹藏”、“货标分离”、“真假混同”等方式,实施侵权售假活动。这些快件即使被海关或公安机关查扣,真正寄件人身份却难以确认,给相关案件侦办带来一定难度。“4·8”案件中,犯罪分子就是以“虚报品名”、“包装夹藏”等方式,将假药伪装掩饰后,交由小型民营快递公司寄送,经3次转单后,寄往境外大肆销售。

(四)跨境汇付渠道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

在案件侦办中发现,犯罪团伙为转移、隐匿通过“西联”、“速汇金”等汇入境内的赃款,串通国内商业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数百份公民身份信息,开立公民个人银行账户接受境外涉案资金。由此可见,国内邮政储蓄银行等与国际汇款公司有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虽在制度层面订立了对开立个人账户和办理结换汇业务人员的身份资质审查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未严格执行,柜员在办理时也未进行严格核对和身份审查,致使不法分子仅凭他人身份信息即可办理全部手续,甚至出现部分银行内部人员在不法利益驱使下,积极为犯罪团伙提供掩护和便利,给上游犯罪的资金跨境流动监管造成巨大障碍。

(五)假药在国外存在巨大的买方市场

从假药犯罪来看,境外需求市场广阔,客户数量众多,且利润率高,如欧美的兴奋剂药品市场、非洲的性药市场等,已逐渐成为不法分子跨境制售假药的重要销售市场。境内犯罪分子正是针对境外这一特定市场的潜在需求,大肆向境外批发销售假药,并逐渐形成境内外药品产销一体化网络。“4·8”案件中,境内犯罪分子就大肆向美国、英国等10余个国家的8000余名客户销售假药,药品利润率高达数百倍,涉案金额逾2亿余元。

三、跨境假药犯罪的打防策略

制售假药犯罪全球化、跨境化、网络化趋势日益凸显,如何开展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的跨国、跨境打击,已成为各国政府都必须直面的一项紧迫课题。笔者认为应紧抓药品、物流等重点领域管控,跨境汇付监管,境内立体化打防协作,国际司法合作等方面,构建打击和防范跨境假药犯罪的新格局。

(一)尽快消除境内药品产业链的监管空白

目前国内药品生产、加工企业众多,良莠不齐,而相应的行政监管力度尚显不足,从而使不法分子能轻易获取药品原料、中间体,并委托厂商根据其要求承揽加工,给药品领域的行政稽查和刑事打击带来诸多困难。笔者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原料、中间体的源头管理,将其纳入行政监管体系,如实行销售原料、中间体的备案登记制度。二是药品企业必须对批量采购方、委托加工方进行资质审查,对发现的可疑线索,实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时上报行政职能部门。三是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违规销售加工药品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予以停业整顿、行政取缔和市场禁入。同时,建议对于故意不履行审核义务的责任人,可认定其明知的故意,以制售假药的共犯予以刑事处罚。

(二)切实加强对跨境物流领域的管控

物流行业是当前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一环,尤其是物流所具有的收费低廉、寄送高效、审核不严等特点,极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加强对物流行业的监管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跨境犯罪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职能部门充分发挥辅助执法和行业监管的作用,邮政管理部门作为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推动物流企业健全自身机制,良性发展;二是落实收寄验视制度,根据《邮政法》相关规定,并参照大型物流企业收寄验视操作办法,小型私人物流企业应细化操作流程,对快件落实安检措施,完善托运信息填报,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三是健全法律法规,如明确实行信息化管理、寄件人实名制登记、寄件人对寄送物品的诚实安全义务等,同时对于物流企业未尽验视义务,寄送违禁物品的,甚至存在伪报品名情况的,亦应明确物流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深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反洗钱监管

“跨境资金流”是跨境经济犯罪中的“DNA”,因而在打击跨境犯罪中,我国政府也要同全球其他国家一样,高度重视对跨境可疑资金的查控。但由于“西联”、“速汇金”等国际汇款平台的飞速发现,现有监管体系也受到了极大挑战。笔者建议,一是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关注“西联”、“速汇金”等在国内无独立主体资格的汇款机构,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积极妥善应对其带来的金融监管风险;二是强化对跨境汇付平台以及存在协作关系的境内商业银行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实名制开户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国际汇款业务客户身份真实性审查和结付汇操作流程,从源头上堵截违规资金的跨境流动;三是对违规操作的机构及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发现可疑异常交易线索,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也要强化前沿管控,延伸资金流转情报获取触角,提高查控力度,构建完善的资金查控体系。

(四)积极构建境内“立体化”打防控协作体系

在假药犯罪形势不断演变的大趋势下,唯有各方秉持合作信念、汇集资源手段、紧密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的打防控协作体系,才能最大限度遏制假药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从刑事打击层面来说,各级公安部门应针对假药犯罪产销网络分布各地的特点,积极构建全警参与的工作格局。一方面,要打破部门壁垒,建立多警种联动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区域间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犯罪分子的动向,对整个犯罪链条、犯罪网络予以毁灭性打击。从防控层面来说,要深化“两法衔接、行刑协作”,尤其要提升基础信息、社会资源的共享度,延展信息共享渠道,推进涉假类犯罪积分预警模型、涉假黑名单人员等信息库建设,强化社会面管控。在面对重大、突发、疑难案件时,食药监部门应积极提前介入,实施全面打击。

(五)不断提升国际司法合作水平

从近期侦办的假药案件来看,由于境外需求市场的存在,案件中涉及的使用客户往往系境外人员,这就给查证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当前,公安经侦部门正积极寻求境外执法力量的协助,实施缉捕、取证等工作,但成功案例不多。除全球各国法律差异、政策不同等原因之外,导致国际协作存在障碍的主因还是由于我国国际协作机制不健全、协作理念未形成。笔者认为,一是大力倡导国际司法合作理念,尤其在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应抓住一切国际合作机会,加强国际警务交流,阐述我国打击假药犯罪的举措和立场,寻求外方理解和支持,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二是与相关重点国家积极开展磋商,针对跨境犯罪案件,灵活运用打击策略,如实行联合办案或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等办案模式,确保打击成效;三是积极学习相关重点国家成功做法,尤其在刑事打击方面,要在充分寻找不同国家法律契合点的同时,协调他国主动配合,确保对犯罪整体网络的摧毁性打击。

假药犯罪全球化、跨境化、网络化趋势已日益凸显,如何开展更具针对性、有效性的跨国、跨境打击,已成为全球各国警方都必须直面的一项紧迫课题。面对犯罪的新形势、新变化,上海经侦部门应以此挑战为契机,深化跨境执法理念,紧紧围绕“人、财、物”跨境流动的各个环节,以“全视角、高站位”,主动开展国际合作,积极应对跨境假药犯罪的蔓延趋势,对犯罪网络实施毁灭性打击,展现自身执法水平,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Brief y Comment on the Trend of Transnational Crime of Making and Selling Fake Medicines and Combat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s

Qian Honghao, Cao Qimin
(Shanghai Economic Criminal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Shanghai 200083, China)

With the perfection of such service industries as E-commerce, transnational remittance and express delivery and so on,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provides the frame for international crimes, especially crime in the faking medicines. These illegal guys take advantage of large differences between supervision policie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great international medicine demands to commit the transnational crime of faking and selling medicines. As such, the economic investigators should begin with information, logistics, fund f ow and, analyze crime characteristics, causes of diffusion and predict the development trend and f nally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related with combat, prevention, management and control.

Transnational Crime of Fake Medicine; Crime Trend; Judicial Practice; Combat and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

D918

B

1008-5750(2014)02-0034-(05)

10.13643/j.cnki.issn1008-5750.2014.02.006

2013-12-23 责任编辑:陈 汇

钱红昊(1969- ),女,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二支队支队长;曹奇珉(1984- ),男,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二支队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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