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城烟
GB 3100~3102及相关出版物中“升”条款的语句问题探讨
黄城烟
调查发现,GB 3100~3102中体积单位“升”的符号及地位条款存在以下问题:GB 3100—1986的相关条款与计量法规的规定抵触;多个印次的GB 3100~3102—1993相关条款有误,且未见正式公告更正;部分资料汇编中该系列国家标准的相关条款引述有误。建议有关部门关注上述问题并及时修订,减少不良影响。
GB 3100~3102 体积单位 “升” 符号 科技期刊
2014年是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颁布施行30周年。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具有重要意义。
对体积单位“升”的符号地位及用法,学界仍然存在讨论。例如《编辑学报》至少3期专门谈到升的用法(为行文简洁,以下“升”均不加引号),郝欣指出升加SI词头后符号应该大写[1][2],夏成锋认为“ml”是不规范写法,应改为“mL”[3]。这些讨论表明,社会对升的符号的使用仍然存在一定困惑。为解决这一困惑,我们调查了多个版本多种出版物中GB 3100~3102有关升的条款,发现以下问题:GB 3100—1986的相关条款与计量法规的规定抵触;多个印次的GB 3100~3102—1993相关条款有误,且未见正式公告更正;部分资料汇编中该系列国家标准的相关条款引述有误。上述问题的存在,使社会大众使用升的符号时无所适从,因而造成一定的困惑。
关于升的定义和符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下简称《法计》)规定如下[4]:
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关于升的规定
上述规定明确了升的符号形式和地位,单位符号中大写L前置,小写l后置且位于括号中,并用备注的形式说明小写字母l为备用符号。
除了《法计》之外,以下国家标准中也含有升的相关条款:GB 3100—1986、GB 3101—1986、GB 3100—1993、GB 3100—1993附录A、GB 3101—1993、GB 3102.1—1993。
GB 3100—1986中,升的符号表述与《法计》一致,但符号地位却表述为:“升的两个符号属同等地位,可任意选用。今后是否取消其中之一,待国际上有新规定后再行修改。”[5]GB 3101—1986对升的符号及地位未列专门条款,但其2.3.3指出“可与SI并用的某些非SI的单位,见GB 3100—86”[6],表明意见与之一致。而《法计》明确指出“小写字母l为备用符号”,因此GB 3100—1986在升的符号地位上的表述与《法计》明显抵触。
GB 3100—1986的修订版GB 3100—1993对升的符号地位的表述做了修订,与《法计》保持一致[7]:
表2 GB 3100—1993关于升的规定
我们将GB 3100—1986和GB 3100—1993与国际标准中升的条款相比较。GB 3100—1986是参照采用国际计量局编辑出版的《国际单位制(SI)》(1981)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SO 1000—1981制定的,GB 3100—1993等效采用的是ISO 1000:1992,后者已被替代为ISO 80000-1:2009,该最新国际标准中升的规定如下[8]:
表3 ISO 80000-1:2009关于升的条款(中文翻译为笔者所加)
表3指出升的符号是“l,L”,两个符号并列且未加括号,没有规定地位主次。定义时采用的是小写“l”,并对使用两个符号的原因做了说明。
通过比较我们看到,我国《法计》在升的相关规定上虽然参考了国际标准,但做了特殊处理,升的定义采用大写L,并规定小写l为备选符号,这是与国际标准不同的地方,使用时需要注意。其次,“升的两个符号属同等地位,可任意选用”这一不当表述来源于GB 3100—1986,与《法计》抵触。初步调查,并未见对该条款的更正公告。下文的讨论将看到,这一表述的不良影响持续了较长时期,多个印次的GB 3100~3102—1993以及部分资料汇编中,继续引用了该表述。我们建议,制定国家标准时注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条款的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蔡德恒指出[9],1994年12月第一版GB 3100~3102—1993的5个印次中,第1~3个印次升的符号表述为“l,L”,在该用大写L的地方均误用了小写l,符号地位表述为“升的两个符号属同等地位,可任意选用”。第4~5个印次才做了更正。我们引用原文表格如下:
表4 5个印次GB 3100~3102—1993升的符号地位的表述
由表4可看出,存在失误的印次发行量巨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然而,除蔡德恒撰文指出该失误外,我们查阅多个年份的《国家标准修改、更正、勘误总汇》[10][11],并检索中国知网,尚未看到关于这一失误的其他公开更正或报道。《编辑学报》一位匿名审稿专家指出“这一失误在1996年出版的《国家标准统一宣贯教材:量和单位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中已改正。”但这并不是公开更正,宣传面较小,不足以消除不良影响。他又提及:“查阅1999年6月第7次印刷本GB 3101—1993,表3中升的符号仍为‘l,L’,备注仍为‘升的两个符号属同等地位,可任意选用’”①以上两条意见来自《编辑学报》匿名审稿专家给笔者的回信,谨致以衷心感谢。。可见,虽经蔡德恒撰文指出,但失误条款仍未有效更正,不良影响仍在延续。
据以上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前至少有4个印次的GB 3100~3102—1993出现失误。建议有关部门对GB 3100~3102—1993颁布至今的各个印次进行全面核查,对上述条款存在表述失误或者校对印刷失误的印次,采取有效方式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
再者,GB 3100~3102—1993均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读者一般仅是查阅某个有 效版本,不太会意识到印次之间存在差异,当引用了上述失误条款时可能浑然不知。同一版本不同印次之间的差异,不仅造成读者使用时的无所适从,也会导致社会各界贯彻执行时的混乱。如果任意使用升的大小写符号,将导致体例不一,阿拉伯数字与小写l连用,易将字母l误读为数字1。
因此,我们建议同一版本的国家标准重印时最好仔细核对,确保不同印次具有一致性。其次,及时收集社会反馈意见,修订标准中不完善或不正确的条款,并将修订意见公开发布并广泛宣传,促进国家标准的正确使用。
据调查,部分包含GB 3100~3102—1993的资料汇编或出版物,在升的符号及符号地位的引述上也存在失误。例如:
《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汇编 综合卷1(第二版)》[12]中,GB 3100—1993和GB 3101—1993升的符号及地位引述有误、GB 3100—1993附录A升的符号表述有误,而GB 3102.1—1993相关条款正确。
《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第一版[13]中,上述标准相关条款均正确。而第二版[14]和第三版[15]中,GB 3100—1993、GB 3100—1993附录A、GB 3102.1—1993等相关条款正确,而GB 3101—1993升的符号及地位引述有误。
《编辑校对实用手册》第1版第2次印刷本[16]、以及该书修订版第1次印刷[17]和第5次印刷[18]中,GB 3100—1993、GB 3102.1—1993相关条款正确,GB 3101—1993升的符号及地位引述有误。
因此,我们建议编印此类出版物时甄选可靠文件版本,编校过程中精益求精、仔细核对,确保所汇编内容的准确性,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在上述出版物中,GB 3101—1993升的符号及地位的条款是最容易发生引述失误的,建议重印或再版时引起注意。
综上可见,上述问题的存在,对升的符号正确使用造成了较长时期的不良影响。从法理上说,升的符号使用应以《法计》规定为准,虽然两个符号“L”、“l”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大写“L”是首选符号,尤其当升的各级单位出现于同一语境时,宜统一采用大写“L”及其分数单位“dL”、“cL”、“mL”等。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建议:第一,制定国家标准时注意查阅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影响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第二,有关部门编印汇集国家标准的出版物时,建议采用权威、准确、可靠的文件版本,并参考最新的国家标准修订意见,以确保所汇编资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第三,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相对应的国际标准的变化,对国家标准适时修订或更新,以确保其时效性。例如GB 3100—1993发布至今已经超过20年,其等效采用的ISO 1000:1992已被替换为ISO 80000-1:2009,建议考虑进行修订。由于才疏学浅,以上不成熟的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还望海涵。
参考文献*
[1] 郝欣.“升”加词头后符号用“L”还是“l”?[J].编辑学报,2003,15(05):351.
[2] 郝欣.法定单位升的符号“L”前添加SI词头后需改为“l”吗?[J].编辑学报,2013,25(05):451.
[3] 夏成锋.科技期刊不规范易错词群的批量提示[J].编辑学报,2013,25(03):296-29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S]//黎洪波等编.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修订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5次印刷:370-371.
[5] GB 3100—1986[S]//中国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中国国家标准汇编24 GB 3100—3173.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7年9月第一次印刷:9.
[6] GB 3101—1986[S]//中国标准出版社总编室编.中国国家标准汇编24 GB 3100—3173.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87年9月第一次印刷:30.
[7] GB 3100—1993[S]//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二次印刷:121.
[8] ISO 80000-1:2009[EB/OL].[2014-01-09]. http://www.iso.org/iso/iso_catalogue/catalogue_ tc/catalogue_detail.htm?csnumber=5448
http://ishare.iask.sina.com.cn/f/37034542.html.
[9] 蔡德恒.对GB 3100~3102-93中升的符号规定的质疑[J].石油工业技术监督,1999,(5).
[10] 中国标准出版社编.国家标准修改、更正、勘误总汇(2001)[G].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1.
[11] 中国标准出版社编.国家标准修改、更正、勘误总汇2010[G].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0.
[12] GB 3100—1993、GB 3100—1993附录A、GB3101—1993、GB 3102.1—1993[S]//中国标准出版社编.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汇编 综合卷1(第二 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143、145、181、199.
[13] GB 3100—1993、GB 3100—1993附录A、GB3101—1993、GB 3102.1—1993[S]//新闻出版署图书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7年11月第二次印刷:121,123,157,169.
[14] GB 3100—1993、GB 3100—1993附录A、GB 3101—1993、GB 3102.1—1993[S]//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第二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二次印刷:217,251,263.
[15] GB 3100—1993、GB 3100—1993附录A、GB 3101—1993、GB 3102.1—1993[S]//新闻出版总署科技发展司,新闻出版总署图书出版管理司,中国标准出版社编.作者编辑常用标准及规范(第三版).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1年8月第十二次印刷:301, 303,337,349.
[16] GB 3100—1993、GB 3101—1993、GB 3102.1—1993[S]//阳建国主编.彭匈等编著.编辑校对实用手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第2次印刷:348,363-364,372.
[17] GB 3100—1993、GB 3101—1993、GB 3102.1—1993[S]//黎洪波等编.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修订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次印刷:382,397-398,406.
[18] GB 3100—1993、GB 3101—1993、GB 3102.1—1993[S]//黎洪波等编.图书编辑校对实用手册(修订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8月第5次印刷:382,397-398,406.
*由于本文讨论涉及相关出版物的不同版本和印次,故上述文献均注明版本及印次(第一版不标)。
According to the survey, there exist some inaccuracy between the symbols and status provisions in the volume and the relevant regulation GB 3100~3102: The relevant terms of GB 3100-1986 conflict with the relevant measur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Some errors occurs in pa rt of the edition of GB 3100~3102-1993, which has no formal announcement of corrections; In part of the manuals, some lapses also exist in the relevant terms of the provisions of national standards. The relevant problems should be revised to reduce adverse effects timely.
GB 3100~3102, volume units, litre, symbols, scientific journals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