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打工中毒瘫痪 法院判企业终身负责

2014-01-16 08:49
分忧 2014年1期
关键词:小琳职业病胶水

[案情]小琳是北方一名勤快淳朴的女孩。2010年8月,小琳离开家乡父母,经老乡介绍,到南方某鞋业公司从事鞋制品打胶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

鞋厂里的工作异常辛苦,小琳一天要工作12个小时,很多时候还要加班四五个小时。除了工作时间长,小琳要面对的还有刺鼻难闻的气味。打胶的这道工序,要使用大量胶水,这些胶水味道刺鼻。要不是年轻,小琳肯定无法承受这种工作强度。

工作了一年的时候,小琳觉得自己的身体有些异样,感觉浑身无力,四肢麻木,头痛,头晕。2011年春节,小琳回家过年。春节期间,爸爸劝女儿不要再上班了,可小琳坚持称身体挺得住。节后上班,小琳病情越来越严重,肌肉萎缩,手脚冰冷无力,需人搀扶行走,拿不起筷子,有时靠人喂饭,有时用拳头把两只筷子握在一起挑着吃饭。

2011年10月,经过仲裁、诉讼,有关部门确认小琳和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3月,小琳被权威医院诊断为正己烷中毒,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小琳的伤残程度为四级,部分护理依赖。2013年3月,小琳提起仲裁索赔,后双方不服诉至法院。2013年10月,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小琳与被告公司保留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依规为小琳缴纳社保的判项,改判被告公司按月支付小琳伤残津贴1700元,支付小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2万余元。

[评析]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本案中女孩就属于职业病中职业中毒。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以上案例人物皆为化名)

点评: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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