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继龙
着眼夯实强军之基 努力构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新常态
徐继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并明确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深化依法治国方略在军队建设领域的具体运用,必须充分认清重大现实意义,找准矛盾差距,坚持从领导机关做起严起,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着力构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新常态。
军队建设 依法治军 从严治军
作者:徐继龙,南京军区司令部军务部部长,大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全面部署,并明确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依法治国方略在军队建设领域的具体运用,必须认清部队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标准新要求,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治思维,提高法治能力,着力构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新常态,确保部队各项建设沿着法治化轨道稳步向前发展。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永葆军队建设正确方向的必然要求。我军是党缔造和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是执行党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根本的建军原则。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不只是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的要求,而且要有制度和法律的保证,以确保我军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始终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永远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和本色。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就是要通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党对军队的领导权、领导关系、领导方式以及军队建设各方面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并在条令条例中具体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党牢牢把握军队建设的方向,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军事领域贯彻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军队正规化建设的有效途径。依法治军、建设法治军队是国家和军队法治化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标志,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任务和基础性工程。坚持依法治军,是我军正规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一支正规化的军队必然是法规健全、秩序正规、管理规范的军队。目前,我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成为制约部队整体建设水平提升的“瓶颈”。因此,迫切需要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强化广大官兵法治观念,坚持依据法规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要求,从根本上提高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
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深化大规模作战准备、打赢未来信息化战争的迫切需要。未来信息化条件下大规模作战,对战役筹划、作战指挥和部队行动的系统性、严密性和精确性提出更高要求。必须靠统一的法律法规、严格的制度纪律,把战斗力的各系统、各要素有机整合起来,形成高度统一、系统集成的作战体系。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充分发挥法规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保证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此外,大量技术密集、操纵复杂的高新武器装备投入使用,加之诸军兵种一体化训练强度加大,更需要依法严格训练和管理部队。必须从提高部队整体作战能力、确保“能打仗、打胜仗”的高度,坚持不懈抓好依法治军从严治军落实。
近年来,各级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认识进一步统一,学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但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仍面临一些现实问题和矛盾,需要认真解决。
思想认识还有偏差。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全局,影响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单位对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往往简单地认为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和管兵的方法措施,就是抓日常生活秩序、防事故,对部队建设中的许多重要问题,很少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高度去思考、谋划和规范。比如,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政决策盲目随意、机关工作忙乱无序等问题,都不是单纯抓管理就能解决的。
法治思维仍有差距。受传统“人治”文化和我军建设发展历史的制约,法律至上、崇尚法治的认同感还不够强。一方面,法治意识不强。一些领导和机关权高于法、言大于法、情重于法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习惯于靠经验、靠会议、靠讲话推动工作。另一方面,法治能力不足。抓工作不认真研究相关法规制度,搞训练不钻研训练大纲,抓管理不熟悉条令条例;带基层不学习纲要,不善于依据法规制度统筹规划工作,部署任务不考虑职责的权限规定、不考虑部队的实际与可能,导致各级疲于应付。
有法不依较为突出。“有法必依”的治军自觉和“生态”尚未完全形成。选择性落实法规,方便工作、带来现实利益的执行就自觉,影响单位、部门和个人利益的则执行不力,尤其是落实编制、对外有偿服务等方面相对突出;落实法规不经常,从日常检查看,近80%的管理问题都是基本制度、规定不落实;严不依法层层加码,把从严治军片面理解为越严越好,还制订一些“土政策”“土规定”侵犯官兵权益;无视法规明知故犯,一些事故、案件等,往往都是知法犯法、顶风违纪导致的。
依法问责不够严肃。执法不严、问责不力在各级不同程度存在,“铁的纪律”在一些单位变成“橡皮筋”,弹性很大、余地很宽。大事化小,处理违纪违法问题调门喊得很高、措施定得很严,但具体问责时该批评的不批评、该处分的不处分,有的甚至淡化、捂盖。不追小责,只计后果、不看过程,对违规违纪的人和事,只要未造成严重后果,就严不起来、狠不下去。尺度不一,同一对象、同一问题,被本级查纠处理就轻,被上级查纠处理就重;有的问责看对象、看来头,对发生在领导机关和干部身上的违规违纪行为,不敢唱黑脸、得罪人,削弱了法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无法可依仍然存在。当前,部队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有法可依”基本解决,但法规制度发展不平衡、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仍然存在。表现为:过于原则,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如纪律条令大多明确处分要区分“情节”轻重,实际操作中基层难以把握“情节”的分寸,同是军车违章,不同单位处理也不同;长期缺失,如官兵擅离部队问题,人找到了好处理,人若找不到,将耗费基层大量人力、物力和精力,如何处理无法可依;滞后形势,如机动车普及、高铁发展突破传统的时空观念,现有日常请(销)假、周末轮休等方面的规定面临新的挑战。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和机关既是法治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更是执行者、参与者,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必须从领导严起、从机关严起、从干部严起。
带头学法,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无大小、事必遵循的观念,遵纪守法既要内化于心,更要笃定坚守;既要遵守成文的法律,又要坚守内心的道德,把法规制度上升为内心的道德律令,培育成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自觉把党纪国法作为开展工作的“铁拐杖”。树立法无内外、违者必究的观念,对违法乱纪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强化权力服从法规的思想,严肃对待“集体闯红灯”“打擦边球”等违规违法现象,严惩发生在官兵身边的不正之风。树立法无亲疏、一视同仁的观念,做到一把尺子待人、一个标准行事,法律面前没有“例外”、没有“照顾”,不能念“私情”。
带头用法,坚持依法行政。领导机关依照法规制度指导和开展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军方针的基本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讲,推进部队向依法行政转变,关键在领导干部、领导机关法治意识的转变,把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作为基本的思想观念、领导方式和工作要求。依法决策,把官兵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做到“唯法不唯上、唯法不唯变、唯法不唯众”。依法落实,部署工作以法规制度为依据,指导工作贯彻层级管理原则。依法检查,评估工作依据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持部队建设的正规秩序,切实把工作指导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带头守法,自觉以上率下。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各级领导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要强化职由法所授、权受法所限、人受法约束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既要严于律己,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抵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又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以权谋私、决不搞特权,自觉做到言合乎于法、行遵从于法、情服从于法。要树立一身正气的良好形象,要求部队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部队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引领崇尚法规、遵守法规、执法守法的良好风尚。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自觉守法用法,严肃处理违法行为,坚决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是人民军队本质和法律本质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要树牢法治思维。坚持把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教育作为每名官兵的必修课,持续开展“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活动,引导官兵做到学法、信法、守法,崇尚法的精神,始终保持对法的高度敬畏。坚持把依法开展工作作为基本工作方式,更加注重发挥法规制度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把主要精力放在管建章立制、管法规执行、管对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上来。坚持把法治能力考核纳入干部素质考核范围,与奖惩、晋升挂钩,着力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等观念性的东西,转化为实际操作能力,增强依法开展工作、推动发展的素质,促进养成法治自觉。
要坚持从严执法。“法令不明、赏罚不信,金之不止、鼓之不进。”1古今中外,强敌胜敌者,莫不从严治军。要不断强化法纪是军队命脉的观念,视法纪为立军之基、治军之要、强军之道,通过严明法纪推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的落实。要克服患得患失、怕得罪人,对部队存在问题不愿说不愿管、不敢说不敢管的思想和行为,坚持法纪面前人人平等,切实做到勇于揭短亮丑、敢于较真碰硬,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盲目蛮干等行为,使条令条例和法规制度真正内化为官兵自觉行动。
要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党组织监督,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促进党员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强化职能监督,优化执法执纪部门职责分工,形成监督合力和权威;强化群众监督,落实有关事务公开制度,以知情促监督。健全问责机制。对不按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实施决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建立纠错机制。各级党委领导在决策论证、工作指导等方面,如果脱离法治轨道,应当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纠正,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要因势适时修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当前,我军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起点上,应以此为契机,着眼健全完善军事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增强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对现行法规,该修改的修改、该合并的合并、该细化的细化、该精简的精简,坚决清理各种“土政策”“土规定”。尤其要抓紧建立健全联合指挥、联合训练、联合保障和军警民联防制度机制,推动部队训练改革进入大纲、进入教材,规范部队管理教育,确保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证。
引文:
1.骈宇骞等:《武经七书》,106页,北京,中华书局,2007。
(责任编辑:胡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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