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军区司令部动员部部长 刘 维
前不久,我国修订颁布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是发挥军事设施功能、保证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安全需求和国防职能的拓展变化,新形势下军事设施保护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面临不少新矛盾新挑战,特别是一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矛盾比较尖锐,已经成为改革发展大背景下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要站在国家安全与发展大局,以宽广的视野、创新的思维和统筹的方法,破解难题,化解矛盾,健全机制,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常态落实、规范运行,军地共筑国家和地区安全稳定的铜墙铁壁。
当前,军事设施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地区和领域问题比较多、比较复杂,有些问题还很突出,矛盾尖锐,处理解决十分棘手。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是战场设施遭破坏。随着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国土资源不断开发,部分既设侦察、预警、指挥、防卫工事,坑道、阵地、隐蔽工程等战场设施被破坏、毁坏或占用,局部和全部丧失军事功能,战场设施处于原有体系逐步瓦解、新的体系尚未形成的困境。二是军用空间被蚕食。一些军用海域被地方开发或被民用设施占用,非法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部分武器装备的试验试航、发射校验受到严重影响,制约武器平台战斗效能的正常发挥。有的军用机场周围建有超高民用设施,影响战机正常起降、战备训练和飞行安全;低空开发和管理不够规范,无人机、热气球、三角翼、动力伞等通用航空器飞行秩序比较乱。三是电磁频谱遇干扰。地方各类通信工具运用十分广泛,民用通信干扰部队战备执勤、重大演训活动军事通信的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非法通信台站,隐蔽性强、干扰度大,难以管控,对军事安全形成较大威胁。四是军事秘密易暴露。一些部队营院、重要战备设施、新型武器装备等被民用设施包围,军事活动很难隐蔽组织,有的民用机场建在重要军事设施附近,民航飞机起降时可清楚俯瞰军事设施全貌,存在失泄密的安全隐患。五是训练场地难落实。部分训练场地因被开发、占用,或因确权不及时引发军地纠纷,多数分队战术训练场地面积不够或根本没有战术训练场,难以满足综合演练需要,一些新型作战力量训练场建设“一地难求”,制约新质战斗力的生成提高。
上述问题,带有一定普遍性和倾向性。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讲,是安全与发展统筹协调不够所致。具体分析,主要有四大原因:第一,国防观念不牢固。部分同志缺乏国防意识,重视经济社会发展,忽视国家安全需求;部分官兵强军备战思想树得不牢,对军事设施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抓保护的积极性主动性紧迫性。第二,协调机制不畅通。主要是军地沟通渠道不统一,事前会商不及时,既存在地方没有向军事机关、相关部队通报涉军重要发展项目规划的问题,也存在部队没有将军事禁区、管理区向军事机关备案、向地方政府通告的问题。第三,法规制度不配套。国家于1990年就颁布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前不久,又进行了修订完善。但地方的配套法规政策没有完全跟上,依法保护、执法从严、违法惩处做得不够。第四,联合监管不到位。军事设施保护的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军事机关、管理单位、地方政府在军事设施保护中的职责区分不具体,军地联合检查、评估、督促不经常,监管存在盲区和死角。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是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也是新形势下亟待破解的一个现实难题。要以习主席总体国家安全观重大战略思想为统揽,以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适应战争形态新发展、安全需求新拓展和市场经济新形势,找准安全与发展的最佳结合点和最大公约数,凝聚思想共识,加强统筹规划,深化军民融合,健全制度机制,努力形成军地共抓安全、共筑国防、共谋发展的生动局面。
第一,坚持与国家安全需求相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安全利益、安全需求不断拓展,安全内涵更加丰富,安全领域更加宽广,安全因素更加复杂,呈现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交织共生、彼此联动的新特点,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赋予了新内涵、提出了新要求。为此,要坚持“三个始终”:一是始终把国家安全与主权放在第一位。没有一个巩固的国防和一支强大的军队,强国梦就难以实现。要着眼国家安全需求的新拓展新变化,站在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高度,通盘思考和筹划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兼顾、均衡发展。二是始终以国家核心安全需求为导向。从我国安全形势看,战争威胁从未消失,家门口发生战乱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要围绕维护国家核心安全,突出抓好重大军事设施、军事空间、军事秘密保护工作,确保军事功能状态良好,确保军事效能正常发挥,确保核心机密安全可靠。
第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所产生的对土地、空间等资源开发利用的刚性需求,对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形成较大影响和冲击。同时,随着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不断加强,军事斗争准备向纵深推进,军事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需求激增。如何平衡经济发展、国防建设的双重需求,化解资源分配的矛盾,是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回避不了的课题。鉴此,要强化“三种理念”:一是强化深度融合理念。坚持把维护安全与促进发展统一起来,把战时应战、急时应急与平时服务统一起来,将军事设施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筹划、整体推进。积极推进军地资源整合,逐步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共享的信息体系和共用的设施保障体系。二是强化发展共赢理念。单纯就保护抓保护,不仅保护不好,而且容易加剧军地矛盾、引发军民纠纷。要着眼共赢双赢,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注重以发展的思维、发展的方法,解决军事设施保护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三是强化主动扬弃理念。不是所有的军事设施都需要保护,不是固守原有体系不动就是有效保护,有时也需要主动放弃,重新架构,改造升级。目前,部分多年前建设的军事设施破烂不堪、毁坏严重,与新的军事战略方针和作战任务不一致,已经失去保护的意义。对此,军队应服从大局主动淘汰,结合经济发展重新规划设计,进行系统升级。
第三,坚持与军事斗争准备相匹配。加强军事设施保护,是完善战场保障体系的战略需要,也是深化军事斗争准备的现实需要。当前,战场体系建设滞后,综合防护设施薄弱,军事训练场地受限,已经成为制约军事斗争准备的瓶颈性问题,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重点突出四个方面:一是抓好边防海防设施建设与保护。按照陆海统筹、强边固防、合力建设、全维保护的思路,抓住国家和地区实行沿边沿海开发战略的有利契机,积极推进边海防基础设施建设,解决部分战役方向侦察、防卫设施薄弱的问题。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和在建边海防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平时管控、战时使用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抓好城市防空设施建设与保护。未来战争来自空中的威胁很大,必须扎实做好城市防空作战准备。要强化侦察预警、指挥控制、发射阵地、隐蔽疏散、信息网络等军事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抓好重要经济、政治、军事目标的综合防护,为遂行城市防空作战任务奠定基础。三是抓好新型力量战备设施建设与保护。近几年来,一批新型作战及保障力量陆续组建,部队改制换装力度空前,战备、训练、保障设施建设的军事需求大、任务重、时间紧。要尽快将新型力量军事设施建设需求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尽快落实建设用地,尽快建设战备训练设施,促进新质战斗力的生成。
第四,坚持与军地改革发展相衔接。当前,国家和军队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结构调整、利益重组、体制完善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改革发展的主题。抓好军事设施保护,必须主动适应军地改革发展大势,化解老矛盾,解决新问题。一是把调整经济结构与完善国防布局结合起来。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深度调整,必然带来生产要素的重组、优势资源及国防潜力的重置。要着眼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国防总体布局,完善军事设施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质量。二是把改革经济体制与完善管理体制结合起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的调整改革,必然会带来政治体制和国防体制的发展完善。要适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统筹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组织的建立健全问题,确保始终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队伍抓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常态落实难,必须统筹安全与发展两个大局,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举措抓好工作落实。
第一,摸清军事需求,消除保护上的“盲区”。抓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首先要搞清保护需求,即哪些军事设施需要保护、哪些不需要保护,哪些需要重点保护、哪些需要一般保护,哪些可以实行开放式保护、哪些必须实施封闭式保护。当前,一些重要军事设施尚未纳入保护范围,应引起高度重视。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切实把军事设施现状搞清楚,把保护需求搞清楚。一是开展普查,摸清底数。这是抓好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军事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队,自下而上、全面系统地组织军事设施建设与保护情况普查,重要设施要搞好专项清查,切实摸清底数,掌握第一手数据。二是界定性质,区分类别。军事设施数量多、分布广、功能多样,必须实行分类保护。要对军事设施进行性质评定、作用评价、危险评估,区分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重要目标等级,分类分级抓好保护。三是建立档案,动态更新。多数军事设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的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老化,有的会根据作战和保障需要不断升级改造,还有的将面临迁建或新建。基于这种情况,必须为所有军事设施建立户口和档案,跟踪掌握军事设施调整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信息数据,以便为军地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抓好保护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搞好军地协调,拆除沟通上的“围墙”。军地沟通不及时不畅通,协调不经常不到位,是产生军事设施保护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一是细化军地责任。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为部队,监管部门设在各级军事机关,而行政执法靠地方相关部门和行业系统实施。要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进一步细化军地双方的责任,明确军事设施保护需求由谁提、向谁提、谁来协调、谁来落实等问题。二是加强信息交流。地方在组织重大项目、涉军项目建设中,要事先向军事机关和部队通报情况,军队更要积极主动做工作,把军事设施保护需求及时通告地方相关部门。三是实行同步纳入。做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从规划层面搞好统筹。要将军事设施保护纳入国防和军队建设规划,纳入军事斗争准备全局,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努力实现军事设施保护与军事斗争准备、经济社会发展步调一致、同频共振。
第三,加强统筹融合,突破利益上的“壁垒”。军事设施保护中存在的矛盾,归根到底是资源有限导致的利益矛盾。从根本上化解这个矛盾,需要加强统筹、深化融合,突破利益“壁垒”。一是在思想上合,打牢军事设施保护的精神基础。思想认同,行动才能自觉。要深化国防教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凝聚全民族爱国兴武、强军备战的正能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建设国防的浓厚氛围,让保护军事设施成为普遍共识和自觉行动。二是在机构上合,打牢军事设施保护的组织基础。要依托国防动员委员会,按照机构相对单列、人员专兼结合、军地合署办公的办法,整合现有军事设施保护组织,成立军地联合领导和日常办事机构,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联合评估,共同研究解决军事设施保护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三是在设施上合,打牢军事设施保护的物质基础。加大机场、港口码头、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军民两用建设力度,让有限资源发挥更大效益;要在地方重大项目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在大型装备制造中搭载军事功能,挖掘民用设施的国防效益;要注重以重大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注重发挥军事设施的民用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坚持依法保护,解决落实上的“断层”。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抓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必须强化法制思维,坚持依法办事,推动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轨道。一是解决法制理念“占位”问题。只有法制理念深入人心,人人知法,处处守法,时时用法,才能汇聚军事设施保护的意志力量。要切实摒弃过去那种靠感情维系、靠关系办事的观念,牢固树立依法保护理念,注重以法制思维、法律手段、法理途径、法规约束解决问题,走出“你为我办点事,我为你办点事”的怪圈。二是解决执法主体“错位”问题。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对地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政府部门主导。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有些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大包大揽、单打独斗,既提需求,又抓落实,没有形成军地整体合力,制约了军事保护工作健康发展。要切实让政府回归执法主体,真正发挥在军事设施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军队要着重做好保护需求提报和军事设施管理工作,既把责任尽到位,又确保不越位。三是解决配套法规“缺位”问题。各地贯彻执行军事设施保护法的情况不一,一些地区配套法规制度没跟上,工作落实出现断层。各级军事机关要依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协调地方政府出台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的配套性法规和政策,细化军地责任,细化工作制度,细化奖惩措施,确保依法保护落到实处。四是解决依法惩处“补位”问题。目前,军事设施保护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致使一些军事设施不断被蚕食、挤占。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对干扰、破坏、占用军事设施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