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人淮
(南京政治学院 马克思主义理论系,江苏 南京210003)
坚持走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不断提高装备发展质量和效益,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模块化组织不仅可广泛应用于武器科研生产领域,而且有助于加快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
模块是指可组成复杂系统的、具有某种确定的独立功能的半自律性单元。其基本内涵:①是复杂系统经过分解后的单元,既可以是大型工程的子系统,也可以是复杂产品的子系统。②是具有某种明确的特定功能的单元,它不是对复杂系统的任意分解,而是按科研、生产制造和装配的结构来分解和确定的功能单元。③是具有半自律性的单元,能按照一定规则相互联系构成更加复杂系统。Crawford按功能不同将模块划分为“定制模块”和“通用模块”[1]。Jeffrey、Dahmus等人将模块划分为标准模块与功能模块[2]。桂彬旺将模块分为标准模块、功能模块和核心模块(或专用性模块)[3]。本文把模块划分为“标准模块”“定制模块”和“核心模块”。“标准模块”,又称“一对多”功能模块,是指保证系列产品所使用的核心技术和标准不变的模块;“定制模块”,又称“一对一”功能模块,是指在产品基本构架不变情况下体现产品性能差别的模块;“核心模块”是指开发过程中涉及核心技术的模块,该技术只有个别领先厂商掌握,通常是系统集成商所拥有的排他性知识与技术,如发明专利、原型设计等等。
目前,国内外对模块化还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Langios指出模块化通常是指一个模块(元素)分离与重新组合系统的过程[4]。Baldwin和Clark指出模块化是将复杂任务分解成相对简单的活动,同时各个活动能够独立进行,以有效管理复杂任务的方法[5]。童时中提出模块化是将一定数量的元器件、组件制成具备特定功能的系列化的标准模块,其接口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和扩展能力,由此认为模块化应该属于标准化领域具体事物。这个概念的界定较适合于普通的大规模生产产品,适合标准化产品中的标准模块,但未能考虑到定制化产品中的满足特殊需要的功能模块[6]。曾楚宏和吴能全等人认为模块化是指包括系统分解与组合的过程与方法[7]。本文把模块化界定为按照一定的联系规则把复杂系统分解为相对简单的模块,最后按照界面标准集成为一个更加复杂系统的动态过程。
模块化组织是经过对组织各种要素柔性的重整,实现模块化产品生产的松散耦合的组织形式。模块化组织中,产品生产不再由单个企业独立完成,而是由成员企业跨越各自边界共同完成。模块化组织由模块集成企业和模块制造商构成。前者指制造可模块化复杂产品企业,具有制定模块化设计规则的能力,通过对不同供应商的产品模块进行集成来制造最终复杂产品。后者指制造模块企业,它具有独特的核心能力、良好的协同能力,致力于研发或生产模块化单元,并处于相关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环节。模块化组织以复杂产品的模块化分解为前提,以设计规则为整合纽带,以成员企业核心能力为依托,是2个或2个以上企业通过正式契约和隐含契约所构成的相互依赖、共担风险、互惠互利的一种“市场机遇驱动型”或者“产品分工驱动型”动态组织模式。模块化组织由不同模块企业构成,每一个模块企业具有自主决策权,对流经的任何信息均有加工处理能力。因而模块化组织是具有高度柔性的敏捷制造体系。其运行机制如图1来表示。
图1 模块化组织的运行机制
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是指以军工核心企业为主体、以国家科技工业为基础,通过集合全社会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资源,不断提高装备科研生产效率和效益的活动方式及制度体系。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需要改变传统上按照军工行业部门和军工户头组织装备科研生产的军民分割式组织模式,并通过改革和完善装备科研生产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形成能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和整合生产能力的军民融合式组织模式。模块化组织是动态开放系统,其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机理如图2所示。
图2 模块化组织推进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机理
模块化组织中装备制造商包括系统集成商(总承包商、核心企业)和模块供应商(分包商)。系统集成商通常为是军工核心企业,包括设计阶段系统集成商(通常为多个)和生产阶段系统集成商(通常为1个);模块供应商既可以是传统军工企业,也可以是民用企业,包括满足不同用户需求的标准模块供应商和满足系统集成商特定需求的定制模块供应商。装备系统集成商将绝大部分模块(分系统和零部件等)外包给模块供应商,自己仅保留装备核心概念的开发设计和核心模块(关键技术部件)的研制生产。为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发展,要求军方按照军民融合式原则和要求择优选择系统集成商,系统集成商依照军民融合原则和要求择优选择模块供应商。模块供应商虽为系统集成商分包商,但其模块产品直接影响和制约着装备性能、质量和成本,军方需要适度参与模块供应商的择优选择以及指导和协调模块供应商的模块研制生产等活动。
设计规则既是模块化组织成员企业相互合作的柔性契约,也是模块化组织的联系纽带。构思和制定军民融合式设计规则,是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关键。设计规则包括系统设计规则和模块设计规则,其中既有“显形设计规则”(系统信息),也有“隐形设计规则”(模块信息)。为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一方面需要制定军民融合式系统设计规则,确保装备系统的设计思路,不仅有助于系统结构的优化及性能和质量的提升,而且有助于民用先进技术、民用标准的广泛采用和民用企业的广泛参与。一般复杂产品系统设计规则的制定通常由系统商负责,而装备系统设计规则的制定事关军事安全,则需军方和系统集成商共同负责。另一方面还需制定军民融合式模块设计规则,确保模块的设计思路,不仅可使模块能与同装备系统有机兼容、模块自身性能和质量得到提升,而且有助于民用先进技术、民用标准等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模块设计规则的制定,通常由相关模块供应商自行负责,制定的模块设计规则只需符合系统设计规则,一般不必考虑其他模块设计思路。
军民融合式系统设计规则确定后,系统集成商可依据设计规则对装备系统进行功能分析、架构设计和模块分解等。由于模块是装备总体构架的重要组成单元,直接影响和制约装备系统结构的整体优化程度,因而模块分解至关重要。模块的分解,既要使不同模块充分体现装备系统不同单元功能要求,还要充分反映装备系统的整体功能要求。为推动装备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模块分解需充分反映军民融合式设计规则要求。若系统模块能直接使用民用或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则尽量采用民用或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若系统模块的研制生产能直接采用民用标准,则尽量采用民用标准;若民用企业有能力研制生产的模块,则尽量通过民用企业来研制生产。即使模块本身的设计和制造不能兼顾上述要求,模块的内部构件也需尽量体现上述要求。
系统集成商对装备系统进行模块分解后,将模块的设计和生产以竞争性“外包”方式分包给不同模块供应商,并尽力提供技术支持。模块供应商模块设计和生产的模块,只要符合装备系统设计原则,并保证与系统兼容,就是有价值模块,不再被动接受系统集成商生产指令。因而,模块设计、制造具有较高自由度。同时,模块化产品用标准化接口相连接,各模块供应商之间几乎不用协调,加上模块供应商个别信息(模块设计规则等)处理和操作通常相互保密,因而模块商之间是一种“背对背”的松散性耦合关系。这不仅能灵活高效满足军方对装备小批量、多品种的灵活性需求,而且有助于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表现在:①模块供应商的选择面更加广泛;②模块供应商的调整更加灵活;③进入模块化组织的门槛更低;④模块供应商的自主性更强。
装备模块化科研生产的实质,是系统集成商通过高度灵敏、柔性和模块集成过程,为军方提供个性化设计和制造的装备系统。模块集成不仅是装备模块化科研生产的最后环节,而且是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环节,通过这一环节既要最终完成装备系统的制造,同时还要优化装备系统的功能和结构。不仅如此,透过这一环节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状况:①民用企业参与模块制造的范围和程度。若系统集成模块由民用企业设计和制造比重越高,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程度就越高。②通用标准模块的利用程度。若系统集成采用的通用标准模块所占比重越高,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程度就越高。③军用目的定制模块的民用标准使用程度。若系统集成采用的定制模块中使用民用标准设计和生产的比重越高,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程度就越高。无论系统集成商采用什么模块,不同模块之间都需进行有序的紧密耦合,以实现装备系统功能和结构最优化。因而,军民融合装备系统模块集成应当是紧密型耦合关系。
模块化组织具有的速度、创新和协同优势,不仅有助于提高装备发展质量效益,而且有助于推进装备的军民融合式发展,需要采取有效举措予以推动。
装备模块化科研生产是以契约联结的柔性科研生产系统,模块分包商同系统集成商的关系都以契约连接而成的契约关系如图3所示。
图3 基于模块化网络组织的契约关系
图3中装备系统集成商依照武器系统设计规则(Es)等要求,通过竞争性招标等方式选择最优模块供应商,并签订契约(C1、C2,…,Cn),模块供应商根据契约要求自主制定模块设计规则(E1,E2,…,En),并依据系统设计规则及模块设计规则分别完成相应模块的开发和制造。系统供应商根据系统设计规则和集成检测不同模块,考核和评价模块商的契约执行情况,衡量和判断模块供应商的优劣,据此作为是否续约的依据。由于装备模块化外包生产不可避免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问题[8],由此影响装备科研生产效率。为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契约治理机制,通过激励性契约设计对军工和民企进行平等约束激励,从而最大限度地防范或化解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机会主义问题。对此可考虑设计一份包含初始保证金和违约金菜单的激励性契约,以增加模块供应商的违约成本[9]。还可考虑采用与成本呈线形关系的激励性契约,包括固定价格契约、成本补偿契约和成本分摊契约。其中的成本分摊契约是比较理想的激励性契约,它能在模块集成商和模块供应商之间求得平衡,对双方同时起到约束和激励作用。
推动基于模块化组织的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就需要构建和完善有助于民用企业有效进入装备科研生产领域,参与相关模块设计和制造的许可管理制度。目前,我国还存在许可管理规章制度政出多门、军民融合式发展法律建设滞后和规章制度落实不力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民用企业在装备模块化科研生产中的作用,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①建立一个政府与军方、国家与地方、主管与协管各方紧密合作的管理体制,建立一整套联合管理的制度体系,确实解决好民企“参军”受阻问题。②以法律形式确认和规范民用企业“参军”的许可范围,加快梳理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确实解决好同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制度相冲突或抵触的有关条款和规定,确保许可管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③建立和健全民用企业的保密制度,制定和完善装备研制单位的保密、定密和解密实施细则,明确和规范保密内容和范围,有效防止保密泛化问题,及时公布解密内容。
模块化生产的前提是在复杂产品设计和生产之前能够先将其每一个构件的功能、外观和尺寸标准化。如果装备系统结构设计无法实现结构的标准化,就难以通过模块化组织来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因而,需要构建装备建设和发展的标准化体系。装备系统和模块设计和制造所采用的标准,包括为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为了加快推动基于模块化组织的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还需从以下2个方面构建和完善军民融合式标准化体系:①制定统一的军民两用技术标准,逐步建立军用标准、民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②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尽快实现军品和民品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特别是要加紧制定我国军民通用技术标准,逐步缩小军用标准的适用范围,引导、支持和鼓励民用科技特别是高科技资源向装备领域渗透和转移,实现国家科技、人才等资源的军民融合和优化配置。
目前,我国装备供求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相对比较滞后,许多优势民用企业因信息闭塞未能获得有效渠道参与装备科研生产[10],由此影响和制约装备的模块化科研生产和装备的军民融合式发展。为此,可从以下4个方面搭建装备供求信息共享平台建设:①组建军用和民用技术应用管理机构,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发布交流平台,及时发布装备系统及其模块的需求、技术标准等信息,促进装备供求双方的有效交流和对接。②发挥相关中介机构在招标、专利管理、标准管理、成果推介等方面桥梁功能,促使装备制造商间形成一种信息共享、互利互惠、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③推动多层次多形式军民科技和产品展示与交易平台建设,积极探索和有效利用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等不同交易平台形式,为装备供求双方面对面交流信息和达成交易提供便利。④加强计算机网络平台建设,既便利装备系统商实时获得模块科研生产进展等信息,又便利模块制造商及时把握模块设计要求变更等信息,提高模块化科研生产效率和军民融合度。
模块化组织模式所具有的特定优势,不仅有助于提高装备发展的质量和效率,而且有助于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本文在阐述模块化组织的相关概念基本内涵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基于模块化组织的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框架,分析了模块化组织与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的内在机理,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发挥模块化组织优势推动装备军民融合式发展的主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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