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乡村社会及其经济结构的变迁,乡村治理结构也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诸如农民协会等各类农民组织不断发展。农民协会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言人、公共治理的参与人、公共产品的供给人,是乡村公民社会壮大的结果,而其存在也推动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促进了乡村治理中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实现。
[关键词]乡村治理;农民协会;定位;作用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3 — 0098 — 02
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农村治理结构也相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诸如农民协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类农民组织不断发展。其中,农民协会作为一种农民组织,在我国历史上早已有之。但不同于以往的作为发动农村社会革命的一种形式,新时期的农民协会是在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农民协会作为农民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表,对农村基层正式组织建设乃至整体的乡村治理格局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一、农民协会的界定
(一)农民协会的含义
新时期的农民协会相比历史上的农会组织,其性质和功能也有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不一样,目前对农民协会的界定还很不统一,但作为一种民间社团组织,农民协会必须具有农有、农治和农享的特征〔1〕。
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对农民协会下这样的定义:农民协会是以农民为行为主体,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农民政治、经济利益或完成某种社会保障功能而组建的,具有农有、农治和农享的特征的民间社会团体。广义上的农民协会包括综合性的农民协会、偏重经济功能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狭义的农民协会只包括综合性的农民协会。这种综合性的农民协会与单纯性的专业性技术协会相比,更具有政治功能,其目标在于更好地实现农民的经济利益、文化需求、公民权利或社会保障。
(二)农民协会产生的必要性
首先,要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事业真正的主力军,需要对农村基层组织进行创新,通过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建立真正的农民组织,确保农民的主体地位。当前,我国农村除了政权性质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和农村基层党组织外,还存在农民维权性质的组织、具有经济性质的合作组织及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区服务组织等。这其中村民自治委员会作为政权性质的组织,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制和部分农民生活中某些方面的问题,但不足以为基于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足以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更不能整合农村跨行政单位的社区性的公益性组织〔2〕。所以,这就需要农民协会这种新的组织形式来整合具有共同利益的农民,形成一个组织或协会,利用协会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农民协会最初的发展中,农民的共同利益可能是经济方面的,譬如规模化经营、降低风险和扩大收益等;但后来逐渐扩展到政治、社会、文化方面。农民协会日益发展成代表农民更好地行使自主权和自治权的组织,有利于真正实现农民的当家作主。
其次,在目前的乡村治理中,政府主导性对村民自治的侵蚀使得村民自治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村民自治制度没有达到其设计时的初衷。为了达到乡村治理的善治,我们在减弱政府主导性力量的同时,也要培育乡村社会的自主性,使二者处在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而以农民协会为代表的农民组织就可以很好地发挥这一作用。通过农民协会,村民可以自主管理农村经济、政治事务,有助于农民自治权落到实处,促进乡村社会自主性的壮大。
(三)农民协会产生的理论解释
对农民协会产生的理论解释主要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出发。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一种对应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并由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由各类自主、自治、非政治的民间组织和团体构成的社会力量。市民社会具有组织化、自主性、非政治性、社会公益性、合法性等特征。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力量,其大量产生有赖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市场经济的确立,使得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离,市民社会有广阔的、自治发展的空间,社会团体是籍此空间发展起来的〔3〕。
在我国,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继进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政府部门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中国原有的行政化、单一化的治理模式开始逐渐走向开放化、多元化的发展道路,其核心是政府的碱能逐渐由“划桨”向“掌舵”转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面临重大的变化和调整,逐步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迈进。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类社会团体得以大量产生。
农民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之一,正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也必然会发展成为市民社会的核心力量之一,进一步推动市民社会的发展。农民协会是通过价值或者利益聚合机制,获取社会成员参与,获取社会资源,形成有组织的社会力量,业已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可缺少的社会自治组织。
二、农民协会在乡村治理中的定位
农民协会作为存在于乡村地区的一种特殊的农民组织,有别于政权性的村民自治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其存在、产生和发展对农民的政治、经济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农民协会定位的分析也需从政治、经济等方面来进行,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上的利益共同体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收益与市场风险、自然风险和其它不确定因素共存,单个的农民或农户参与市场竞争,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差,稍微经营不慎就会损失惨重。农民协会能把具有相同经济利益的农民结成经济共同体,改变农民单打独斗的局面,使大家抱成团,引导和联合农民走向市场,参与市场公平竞争,有利于发展农村经济和提高农民经济地位。
(二)政治上公共治理的参与人
虽然如今乡村已经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但基层政府和村民自治委员会在代表农民利益、实现农民办诉求方面还有待提高,无法有效解决农村公共政治参与的问题。基于公民社会回归、多元治理主体的需求,农民协会愈发地彰显出其在乡村治理上的价值。作为公共治理参与人的农民协会,与政府、村民政权性组织一道承担起乡村治理的重任,填补乡村社会政治参与途径的空缺。农民协会代表农民表达政治立场和政治诉求,并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促使乡村治理走向善治。
(三)公共产品的供给人
基于国家宏观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影响,国家对于乡村的投入远落后于城市,并且各地农村发展步伐不一致,发展极不均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农村公共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基层政府无法满足农民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因此,农民协会可以填补那些政府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根据会员的要求,农民协会可以自筹资金为协会会员提供公共产品;也可经政府允许、在国家财政资助下提供惠及全体村民的公共产品,这时农民协会所起到的作用便是组织和供给的作用,并以项目管理的方式运营。
(四)政府与社会间的桥梁
当今我国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转型时期出现的利益分化和社会失序, 需要一个成熟和健康的公民社会来发展非暴力的、有序的利益表达结构, 使各种利益要求稳定有序地进入政治系统, 满足各个社会利益群体政治参与和权利平等的要求。农民协会可以成为社会利益整合组织和社会协商组织,它以组织化、群体化的形式, 把个体力量凝聚起来。组织所拥有的资源、政治技能和专业知识,为农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政治表达途径, 在政府与社会之间架设沟通的桥梁,反映双方各自的政治需求和经济主张, 代表民主呼声并监督制约国家权力, 形成与国家的良性合作和互动关系〔4〕。另外,农民协会还可以成为村两委管理村级事务、服务全体村民的有力帮手,党和政府与农民之间交流的桥梁和理解的纽带。
三、农民协会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
农民协会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能真正代表农民的意愿,传达农民的呼声,可以有效的表达农民对农村服务的需求,有效的避免供给与需求错位。农民协会不仅可以为农民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服务,而且能更好地维护农民的自身权益,是乡村社会中政府与村民进行互动的桥梁和纽带。
(一)推动了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的导向下,农民必须克服个体生产的脆弱性,联合起来向着组织化的方向发展,才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生存和赢利。农村中现存的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政权性质的组织,只为农民的政治参与提供了组织载体,却没有为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农民仍是以个体的形式去面对市场经济的风险和挑战。农民协会作为三农问题上的经济共同体,可以壮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及时获取市场信息,推动新技术和新装备的普及,改善个体化的农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劣势地位,实现规模经济,切实保障好农民自身的经济利益。
(二)促进了乡村公民社会的壮大
传统的乡镇政府职能的主要特点就是“管”,对农村和农民实行全方位的管理,管了很多不应该管的事,超越了政府应有的职能范围和权限,束缚了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政府行政管理的这种主导性压制了乡村公民社会的成长,不利于国家与社会合作关系的构建。为此,我们必须壮大乡村市民社会的力量,来对抗政府的行政主导地位。农民协会的存在能够有效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发挥市民社会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农民更好的管理农村事务;农民在亲自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也逐渐形成并壮大了乡村的公民社会力量,这对于更好地发挥农民的自治权是非常有益的。
(三)实现了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在传统的压力型体制之下,国家掌握了社会中绝大部分资源的控制和配置权,政府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强国家、弱社会”的特征明显。政府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治理主体单一,除了一些具有政府编制和行政级别的“人民团体”之外,类似农民协会的纯民间组织,几乎没有任何自我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然而,在当今治理理论日益得到认可,治理主体多元化的趋势下,以政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模式趋向瓦解,民间组织参与治理过程成为必然。相比政府组织,农民协会等民间组织在许多方面都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它们在维护市场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更强的适应性。乡村地区农民协会的出现,能更有效整合具有共同利益的农民,更好地满足农民的需求,利用协会的力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推动乡村自治效果的提升。
〔参 考 文 献〕
〔1〕 于建嵘. 农会组织与建设新农村〔J〕.河南社会科学,2006,(02):71-80.
〔2〕 于建嵘. 新农村建设需要新的农民组织〔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01): 6-8.
〔3〕 谷佃军. 论市民社会在中国的建构问题〔J〕. 理论学刊, 2002,(05): 94-95.
〔4〕 陈晓春.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阈下的农民协会—现实困境和前景展望〔J〕. 探索与争鸣, 2007,(04): 31-35.
〔责任编辑:郭梅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