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道德不应该停留在被动的告知,还应该是一种理性推断后的主动接受,更应该是尊重基本价值前提下的理智选择。从对道德论证的辩护到反思,是为了探寻一种既符合“正当”又追求“善”的道德论证理路,从而恢复道德的权威。
[关键词]道德论证;辩护;反思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4 — 0035 — 02
在中国的文化中有着道德“应该”的意识传统,我们生下来就被教化应该信守诺言、不许伤害无辜等等,在反复说明的基础之上,试图让人发心而信,作出由己而生的行为选择。〔1〕(p23)但是这种“当然性”的“应该”总是过于脆弱,一方面人们在说教中倦怠,一方面在利益中受到冲击。于是人们开始对各种“应该”发出疑问:我们“凭什么”就必须遵守这些“应该”?这里的“凭什么”中的“什么”又何以为“凭”?的确,道德也需要一个理由。〔2〕(p1)如果道德能够根据理由而产生行动,那么确实能够在理性逻辑中获取“信”的根据和力量,达到“由理取信”。但同时,我们还担心理性的动机是否会侵蚀所追求道德的价值,即那些评判理由的标准是否正当,又是否合乎“善”。本文的观点是,为道德论证是必要的,但是应该剔除掉与“善”相违背的取向,比如说绝对的功利,漠视公平等等,在反思道德论证理路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修正和超越。
一、道德论证的逻辑理路
道德论证的理路属于道德哲学范畴,是从纯粹性理性出发把道德作为一个基于理由的行动问题,以此来判断规制人们行为的“应该”、“正当性”与“当然性”,这个过程也可以看作是道德证成(moral justification)。论证过程要来源于以下前提:第一,基于行动者的立场。我们不能试图游离于行动者之外,以旁观者的身份说服他人以道德的方式行事。因为一个能够成功说明人们为何以特定方式行动的理论可能并不能够从行动者、参与者的立场为这种行动提供有说服力的理由和证成。〔3〕(p24)比如说,你在一艘即将下沉的轮船上,拼命地寻找可以赖以逃生的东西,可惜一无所获。此时在你旁边正好有一个穿着救生衣的陌生人,你足够强壮,可以轻易地将救生衣从他那里抢过来据为己有,而且这么做也没人会发现,你不必担心将来会被谴责或惩罚。〔4〕(p10)(科斯嘉德的例子)这种情况,在大多数人看来为了自己求生而将他人置于险境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站在行动者的位置上思考,问题就会发生变化,即此时为什么我们还应当关注道德的对或错?在生命垂危之际,道德考量是否仍然具有如此重要的权威?如果我们不站在行动者的立场上,就无法对此类问题进行反思,就无法为“我应当是道德的”提供强有力的理由,更不能称其为对道德的真正论证。第二,基于理性的设定。理性在于合乎自身“利益”的判定,要能够做出这样的判定,作为理性的人要具备关切道德的能力,包括道德观念的形成、道德知识的习得。要具备分析的能力,告知自己为什么应当以如此方式行动,行动的后果和需要考虑的价值。要具备反思的能力,反思一般的道德原则或正当性标准。为什么道德提供的行动理由是重要的(甚至在多数情况下优先于其他理由),这种重要性究竟是指什么。〔5〕(p23)第三,基于考量的道德原则。道德原则作为提供道德论证的标准,一方面为解释道德直觉阐明所依据的道理,另一方面为思考道德选择提供参照的资源。其代表观点一是结果主义的伦理原则,即功利主义,道德与否取决于行为的结果并把总体效用最大化作为衡量结果的标准,另一种代表观点是绝对主义道德伦理原则,即康德的“绝对命令”,强调道德具有绝对的道德准则、明确的职责与权力,无论行为结果如何。原则应用于道德论证可以表述为:一个行动如果在道德上是可以证成的,当且仅当这个行动的判断标准与原则相吻合,即原则就是行动为之正当的标准,就是道德正当性(rightness)的来源。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道德分歧和道德困境的存在,不可能有统一的特定的道德原则在任何时候都能帮助你作出道德选择。道德原则在道德证成问题产生的时候才会发挥作用,而且应用道德证成的原则可以不是一个,还需要在实践中去甄选、去修正,它不是唯一的、确定的。在道德证成的逻辑理路上以行动者的视角出发,以理性的思维运用道德原则,就是在为行动寻找正当的道德理由。
二、道德论证的有效性
经由论证的道德之所以能够让人深信,并自主产生道德行为,在于这种论证的逻辑与利益相符、与情感相容,所以这种论证是有效的,是能够被普遍支持的。
第一,利益的优先性。对道德要求的存在是人类生活的一个基本事实,对道德目标的实现也是人类交往的一个基本诉求。通常我们认为,每个人都负有道德责任和义务,我们也希望道德行为能够自发而生,由此维持社会合作与稳定,但是道德要求与自我利益之间往往会不一致,甚至是冲突。对道德论证的理路首先保证了利益的优先性,从第一人称行动者的立场考虑道德和利益的关系,它没有脱离道德而谈利益,而是把利益作为实现道德的前提和基础。一个理性的人势必要为自己选择道德行为寻找依据,即使人有利他的需要,但是对自我利益的追求是人的生存方式,一个不追求利益的人是没办法生存的,所以我们不能摆脱实现利益去实现道德。如果让人违背自己的利益去行事,那一定是不起作用的说教行为。
第二,情感的兼容性。道德论证基于理性的设定,但它不单单是让人服从利益、欲望,还有对情感的关切。雅斯贝尔斯说理性绝不是冷漠地容纳它遇到的一切;相反它是一种坦率的感受的关切。它不只是认知,它也是阐明,它像求婚般的探询。〔6〕(p53)论证的逻辑理路以行动者的视角来考量道德的正当与否,也是在考虑不同境遇之下道德呈现的情感变数。因为,规范的有效性和行为的合法性并不都像理性主义者所设想的那样是无条件的,它们的有效性取决于行动者的实际处境和心理状态。〔7〕(p30)而不把道德原则视为解决道德选择的唯一标准一般化、普遍化,相反,以道德原则作为参照标准展开论辩,激发行动者在道德困境中深入反思,在实践智慧中重新作出判断,更是对情感的重视。
的确,道德论证对利益和情感的双重关注,使由己而生的道德行为选择成为可能,这种有效性的根据显而易见。但是对理性和利益的过分重视,也让人们担心所谓的“正当理由”是否会侵蚀“善”的理念,这样的“正当”是否真的合乎“正义”的规范,就如同前面的例子,是不是为己求生之时,真的可以置他人于险境,这是以自己生命的名义去剥夺他人的生命。若是换成金钱的名义呢?又将以什么作为代价?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对道德论证的逻辑展开反思,并试图予以修正。
三、道德论证的修正
对道德论证的修正是为了在为“正当”辩护之后,还要追求一种“好”的论证方式,这种经由修正的道德论证既符合 “正当”的规范又考虑到那些表达为“善”的理念,以此作为最根本的道德原则和道德根据,才是人之向往的道德法则。在道德论证中不容被挤占和侵蚀的价值至少应该包括公平、包括公益、包括需要。
第一,要求公平。道德证成对公平的考虑,是致力于发展成为一种去阶级、去阶层的论证,它假设每个人都可能面对的道德问题,无论高低、贵贱、贫富,这样被平等对待的个人才能接受论证的理由。对公平要求的道德论证一方面能够缓解市场产生的社会分化,另一方面能够控制个人优先价值对情感的挤占。比如说一个人的至上原则是利益优先,他可能不惜一切代价为利益服务,为了谋利用金钱索取地位、情感甚至生命,那么这样的人得到的不仅不是谋利后的快感,还会形成自己与他人的极大分化。若是社会承认类似的规则,若是人人都没有公平可寻,那么自然没有义务和责任而言,自私自利的个人开始狂热的利己行动,开始对规则的践踏,道德解体自然也就开始了,无论对于选择哪种价值优先的个人还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道德论证都必须以保证公平为原则,保证每个人被平等地对待。
第二,追求公益。公益即公共利益,这是“公共的善”(public good or common good)的物化形式,〔8〕强调对共同体的意义。道德论证从单一性的自我出发为道德行为寻找理由,这种理由是利己的、是理性的,即使兼容情感也是从行动者的角度考虑。虽然论证的理由是有效的但却导向个人走入单一的主体性思维,甚至可能成为各种目的、属性和欲望的被动接受者,而对公益的追求,是把个人置于共同体中,是对归属和承认的一种需要,因为个人不能独立于他者、独立于社会而存在。事实上,依赖是人类的常态,独立自存恰恰是人类生活的例外。〔9〕(p29-30)道德作为处理人与“他者”关系的规范,内在地包含着“为他”性质的道德。〔10〕(p16)所以道德论证也要考虑到公益的价值,走向主体间性,这样的理由导向会使个人不仅关注于自身,也能关注于他人和公共生活,由此追求善的公共生活。
第三,关注需要。需要的必要性意味着无法放弃该物,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它有别于想要(want)和欲求(desire);需要的依赖性意味着自身不能实现,个人无法承担,因此需要不能被提供之时就会出现伤害。显然需要空缺的后果是不堪忍受的。所以道德论证要关注需要,摒弃需要的道德论证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他者而言都是无法接受的。珍视对公平、公益、需要的道德论证理路才能将提供人的规范有效性和行为合法性的“外在的理由”转化成“内在的理由”。
总之,对道德论证的辩护与反思是在寻找一种既符合逻辑推理又能考虑到人类珍视价值的证成理路,这样的道德理由不啻是“利益”更强调“情感”;不啻是“正当”,还有更加重要的“善”。这才是人类追求的道德法则,才能建构普遍而合理的道德权威,才能出现一个富于德性的社会,一个充满善性的社会。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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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玉荣〕